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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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为依法保障本院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学院,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充分发挥它在参与学院重大决策、监督干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体现教职工在学院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院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总体发展规划方案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与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的分配条例和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

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院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院党委,通报院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然后由教代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院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四)评议学院行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是:

被评议人向教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以代表组为单位,对被评议人进行评议;代表对被评议人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汇报评议结果。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至少每学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教代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院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要求复议。

当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各自向主管上级报告。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院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以系、部、处、室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的构成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但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

其中教师代表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任期为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代表接受原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部门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

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工作提出询问和检查提案落实情况;当行使民主权利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

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与教代会的活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职责是:

审议提请教代会通过的大会议题;主持会议;组织与会议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同意。

遇到重要事项,经学院党委、院长、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院工会与学院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的决议,应认真执行,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以学院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团长一般应由学院工会主席当选,其职责是:

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组织本系统的民主管理,参与系统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教学科研、维权、提案工作等若干专门工作组。

其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交大会表决通过。

专门工作组的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案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办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也可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主席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可由院工会召集教代会执委会、专门工作组组长会议处理,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院重大事由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院的民主管理。

(五)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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