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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

选登典型案例之一草根PE的骗局——上海黄某非法集资案

一名年轻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私募股权基金(PE)管理者,一群以退休职工为主的投资人,融资的别有用心、投资的盲目轻率,充分暴露出目前草根PE界的混乱现状。

案情简介

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80后”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佘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

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

纠集张某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勤奋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佘万元。

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1.78亿佘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8500佘万元。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03年7月至2006年1月间,黄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釆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194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838万元。

作案手段

1、夸大宣传、利益诱惑。

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某培训公司人员釆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8%〜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

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参与。

2、分红派息,抛砖引玉。

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10%的分红以及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3、虚假增资,居心叵测。

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年7月至8月间,黄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釆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案件查处

根据举报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对黄某等人以创投、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开展了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

2009年5月10日,黄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

黄某作为汇乐公司等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

黄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经营非上市公司股份,从中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依法予以处罚。

黄某犯两罪,依法予以两罪并罚。

2010年12月23日,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财产1000万元。

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

私募股权基金是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行方式,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黄某牵头成立汇乐公司等多家非实体企业,对外宣称创投企业,但其实际投资范围却与创业投资毫无关系,只是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美丽外衣。

在业内人士看来,黄某案恰恰反映了当前草根PE惯用的手法,即在一地注册基金,在另一地融资,有效逃避了监管。

实际上,根据《公司法》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注册为股份制公司的创投企业,投资者人数不应超过20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009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但目前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全国性法规尚未出台。

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属高风险行业,广大投资者要谨慎参与创投企业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特别是对老年人来说,退休金和多年节衣缩食留下的积蓄是安度晚年的保证,不宜用于高风险的投资,而银行存款是最安全的投资渠道。

因此建议老年人应将积蓄、闲佘资金主要以定期、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在正规商业银行,也可以适当购买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通过利息、理财收益保值增值,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

选登典型案例之二不务正业自食其果浙江宁波某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担保公司的主业是为借款提供担保、收取保费,但宁波某担保公司却“剑走偏锋”,吸存转贷,赚取利差,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因此锒铛入狱,自食其果。

案情简介

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当时,该市民间资金借贷异常活跃。

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以1.5%〜3%不等的月息,向100佘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佘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支付利息2292万元。

在这些个人债权人中,有个体老板、普通职工、医生、律师等,借款金额从数万元到1000佘万元不等。

同时,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

李某在向他们借钱时称,只要债权人需要,本金随时可以提取。

由于李某在宁波有一定知名度,很多人争相找上门来把钱借给他。

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7.5%不等的月息,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收取利息541万元;以5%〜8%不等的月息,

向27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收取利息5780万元。

作案手段

1、利用“名人效应”增加可信度。

李某出生在宁波,大专学历,2005年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证,获得了香港居留权。

之前,他经营着宁波某担保公司、浙江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

因为颇有经商头脑,在宁波商界小有名气。

正是凭着“港商”、“名人”身份,他骗取了投资人的信任,以至于有些人主动找上门,把钱借给李某。

2、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公司实力。

李某通过老婆对外宣传:

“李某开的担保公司规模很大,经营也很不错,而且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李某还经常带着老婆、公司财务和出纳人员到投资人住处,给他们看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他个人和企业取得的各种荣誉光环等,骗取投资人信任。

事实上,公司经营能力并不像他说的那么好,而且财务报表也是虚假的。

李某还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吸引投资人投资。

3、虚假担保并承诺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

李某以1.5%〜3%的月利息吸收存款,对每一笔借款都用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作担保,并承诺只要借款人需要,随时可以提取本金和利息。

其实,李某借款数额较大,大大超出了担保能力,担保早已形同虚设,一旦资金链断裂,承诺根本无法兑现。

案件查处

让李某想不到的是,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对国内的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

向李某借钱的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李某对外出借的最大一笔款项高达5600万元,该款项最后无法收回。

为此,李某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追索,也曾到对方企业连坐三天三夜讨债,可惜收效甚微。

而李某此时又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追讨,所控制的担保公司资金链因此断裂。

在走投无路之际,李某于2008年10月28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投案,希望依靠司法机关把钱追回。

李某投案后不但如意算盘没有得逞,反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年8月20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案件警示

1、借款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风险。

借钱给别人要求借款人找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是保证本金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但并不等于说有了担保,借出的钱就进了保险箱。

关键要看担保人有没有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担保能力,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是一纸空文。

2、投资人借钱给别人,一定要了解债务人底细。

本案中,李某向别人借钱时,都是说借款用于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而隐瞒了把钱贷给别的企业从中赚取利差的事实。

吴某借给了李某1500万元,此前,他和李某素昧平生,对李某的公司情况一点也不了解,但两人的老婆关系很好,常在一起搓麻将、旅游。

仅凭这一点,吴某就决定借给李某1500万元,而且办手续那天,李某到他公司来时拿出了一叠空白的借款合同。

吴某应该想到,如果仅仅只是正常的资金周转,借款次数有限,不会事先准备一叠空白借条,可吴某偏偏忽视了这一点。

事后,吴某在圈内打听了一下,发现李某借了很多人的钱,但为时已晚,钱已经打入了李某提供的账户,借款到期后,李某只还了500万元,剩佘的钱全部打了水漂。

(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

选登典型案例之三女赌徒的不归路——广东佛山和某某非法吸储案

一位邮政局的大客户经理,一位疯狂的女赌徒,为了偿还赌债和敛财,她把手伸向了公款......那一刻,她人生的结

局已经注定。

案情简介

何某某原是佛山市禅城区邮政局大客户部的经理,1999年至2003年间,她多次到澳门赌博,并为此欠下巨额赌债。

为尽快偿还赌债,从2003年9月起,何某某组织、指挥原佛山市禅城区邮政局澜石支局局长陈某某以及霍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黎某某等人以澜石支局和龙角支局邮政储蓄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近200名储户的存款13亿佘元,何某某及陈某某将其中的1.59亿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赌债和投资,并造成100多名储户5.4亿佘元的损失。

在此期间,何某某还因存款兑付等问题与知情人、储户产生矛盾,并多次雇凶伤人,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部分财物被损。

作案手段

1、高息揽存,愿者上钩。

何某某在澳门赌博过程中,经人介绍认识了澳门人林某某等,林某某等人获悉其身份后,一方面怂恿她豪赌,另一方面游说她高息吸收存款,将资金投入高回报的项目如购地皮、码头等盈利。

面对赌债压力和巨额回报的诱惑,何某某勾结陈某某,一方面利用其社会关系,以完成邮政储蓄吸存任务为由,以月息4%。

~10%。

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游说储户通过她们到澜石支局存款。

另外,为了发展更多的储户,何某某、陈某某二人在社会上散布信息,许诺2%。

~3%。

的利差作为回报,让他人为其介绍储户。

2004年,因欠下巨额赌债,在澳门的投资又有去无回,何某某面临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不得不更加疯狂地向社会吸收资金,许诺的存款利息也不断提高,个别储户月息甚至高达4%。

新吸收的资金用于支付其他到期本息,维持资金运转,避免资金链断裂。

高额的利息回报吸引了当地数百名储户参与,其中包括当地部分村集体,累计涉案金额近18亿元。

获取的资金除部分用于偿还赌债、在澳门的投资无法收回外,大量资金被何某某等人消耗殆尽。

2、公款私存,瞒天过海。

为掩人耳目将储户资金占为己有,2003年初,何某某和陈某某密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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