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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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

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认真执行《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保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我省汽车运价计算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主要包括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不包括城市出租运价和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管理

第一节价格制定

第四条  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道路汽车运输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按照以下权限制定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

省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制定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内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省内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农村道路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本运价由省级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营者可以基本运价为基准下浮制定票价。

省内道路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定价。

第六条跨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经营者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参照客运线路起、讫点省份规定的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保持基本一致。

第七条 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全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八条 道路汽车旅客运价主要包括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旅游客运价格和包车客运价格。

道路班车客运(包括加班车)是指省内城市之间定期开行的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固定客运站点和停靠站点的汽车旅客运输方式。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定线旅游是指省内城市向旅游景区(点)或旅游景区(点)之间定期开行的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固定起讫点、途径点的旅游客运方式。

非定线旅游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游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但未规定其运行线路的起讫点、途经点,营运线路或营运时间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的旅游客运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程或包用时间计算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节  计价标准

第九条 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

元/人千米;

计时运价:

元/座位小时;

行包运价:

元/千克千米。

第十条 计费里程

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四舍五入进为1千米。

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部颁里程图集中未标定的以省交通运输厅核定颁发的《甘肃省道路运输营运里程图集》确定,部颁、省颁里程图集中均未标定及新修、改道等里程以省交通运输厅核定里程为准。

里程计算。

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下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农村客运线路,各市(州)、县(市)交通部门根据客流情况规定站点。

第四节 计价规定

第十一条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技术等级、车型结构计算。

车辆类别:

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其中:

座席客车按配备设施和舒适程度划分的等级为:

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卧铺客车按配备设施和舒适程度划分的等级为:

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为等级评定标准具体按原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车辆等级按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每年度车辆技术年检公示等级为准。

第十二条全票和优惠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年龄在70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优待票按照执行票价的50%计算,老年人优待票按照执行票价的80%计算。

第五节 班车客运票价计算

第十三条班车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客运车型运价按照《甘肃省公路客运车型基本运价表》(附表一)执行。

旅客站务费依据《甘肃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甘交运[1997] 9号)规定,按站级标准进行核算。

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按营运车辆平均60%实载率测算计入票价。

计算公式为:

每张客票通行费=每班次平均通行费用总额÷(车辆核定座位数×60%)。

第十四条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

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为1元。

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基本运价。

基本运价按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0.100元计算。

具体执行的基本运价标准按照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3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座席客车运价。

普通级座席客车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每人千米0.100元执行;中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50%;高一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40%;高二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80%;高三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40%;小轿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50%。

卧铺客车运价。

普通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65%;中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20%;高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30%。

加班车客运价格和定线旅游客运运价执行座席和卧铺客车运价。

农村道路客运在国家实行燃油财政补贴时,不实行客运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执行0.100元/每人千米基本运价。

第十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汽车客运票价,不得加收票价构成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节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十七条行包运费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5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5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具体按照《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执行(附表二)。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普通级座席客车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旅客可免费携带15千克以下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

行包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人不随车托运的行包运费由承托运双方商定。

第七节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班车客运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运价变动时经营者应提前2周对外公示。

汽车客运站应在售票大厅对外公布道路客运班线票价(附表三);各类客运车辆应在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线路票价表。

第十九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对享受免票、儿童票、优待票的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客运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协商货物运输价格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货运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

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运输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托运人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二十三条价格执法及管理人员,在进行道路运输价格检查监督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秉公守法,严守纪律。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票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印制管理。

售出的票面应标明具体执行票价、车辆等级、发车时间、车号、班次等相关信息,挖补、涂改、复印客运汽车票均视为无效客票。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价格范围以外,擅自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二十六条协商货物运价时,可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中计价标准、计价类别、计价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原《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附表一:

   甘肃省公路客运车型基本运价表

项  目

计算单位

运价

说明

座席客车

普通级

元/人千米

0.100

基本运价

中 级

元/人千米

0.150

基本运价加成50%

高一级

元/人千米

0.240

基本运价加成140%

高二级

元/人千米

0.280

基本运价加成180%

高三级

元/人千米

0.340

基本运价加成240%

小轿车

元/人千米

0.250

基本运价加成150%

卧铺客车

普通级

元/人千米

0.165

基本运价加成65%

中级

元/人千米

0.220

基本运价加成120%

高级

元/人千米

0.330

基本运价加成230%

农村客车

元/人千米

0.100

农村客车基本运价

儿童票

元/人千米

执行票价的50%

伤残军人、因公致残警察优待票

元/人千米

执行票价的50%

70岁以上老年人

元/人千米

执行票价的80%

附表二

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

品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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