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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构成

(1)债的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多数主体

(2)债的标的同一、原因同一。

(3)数个债需要具有同一目的。

所谓目的是指连带债务对于债权的确保和满足。

(4)债务人之间或者债权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7>

连带之债包括偶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1)债权人为二人以上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

(2)债务人为二人以上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务。

8>

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

(1)债权人可请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

(2)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会引起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全都消灭或部分消灭,而非仅履行人个人债务的消灭。

(3)诉讼时效,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9>

连带之债的对内效力

(1)内部份额: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应平均分担。

(2)求偿权:

内部效力主要是指各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10>

求偿权行使的条件

(1)求偿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额应已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

(2)求偿份额,应以该被求偿人所应承担的份额为限

11>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主要:

两者所发生的效力不同

按份之债只发生对外效力,一般不发生对内效力。

按份之债的债权或债务都是各自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连带关系,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连带之债既发生对外效力,也发生对内效力。

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全部履行,或者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债的关系即归消灭。

同时,在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连带债务人之间产生一种新的按份之债。

第三章债的效力

4、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广义指债的履行及债务不履行的效果;

狭义指债务不履行的效果。

5、债的不履行的几种情况?

(1)履行迟延

(2)履行不能

(3)不完全履行

(4)履行拒绝

6、履行不能?

(1)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自始不能是指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债务成立时即已存在,又称为原始不能。

嗣后不能是指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债务成立后发生的,又称为后发不能。

(2)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自始不能又可分为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凡任何人均不能履行的,为客观不能;

仅债务人不能履行的,为主观不能。

(3)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永久不能是指在债务履行期或者在债务人可以履行的期间,其履行为不能,如果在此期间的部分时间内有履行障碍则为一时不能。

永久不能时,可能会发生免责或赔偿责任;

而一时不能,则可能发生履行迟延问题。

(4)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

全部不能,是指给付的全部履行不能;

一部不能,是指给付的一部分履行不能。

全部不能时,可能会发生免责或赔偿责任。

而在一部不能,则可能发生履行迟延。

(5)可归责的不能与不可归责的不能。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事由而导致的履行不能为可归责的履行不能。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事由而产生的履行不能为不可归责的履行不能。

7、履行迟延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限的债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现象,又称为债务人迟延、逾期履行。

8、履行迟延的构成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3.履行须为可能。

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债务

第四章债的保全

9、债的保全概念?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0、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得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基于抚恤金、赡养关系等的)不得为债权人代位行使。

(3)《合同法》规定债权人仅能行使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如物上请求权)

(4)债权人所代位的为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之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12、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具有财产内容。

(2)客观上,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

(3)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

第五章债的担保

14、保证的概念: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5、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

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责补充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额保证:

是指保证人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权,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所提供的保证。

16、保证期限?

(1)一般保证期间:

除斥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6个月;

期间内不诉讼的免责。

(2)连带保证期间:

期间内不请求的免责

17、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主)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18、定金的种类?

(1)订约(立约)定金:

以定金交付为订立主合同之担保,若其后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应承受定金罚则

(2)成约定金:

以定金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不交付定金,主合同即不成立(或不生效)

(3)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一方解除主合同时,须以承担定金罚则为代价。

(4)违约定金: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双方丧失合同目的时,应承担定金罚则。

(5)证约定金:

指以定金交付作为订立主合同的证据。

第六章债的转移与变更

19、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20、债的变更?

债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前提下,债的内容的改变。

21、债权让与概念?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2、债权让与的条件?

(1)需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3)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

(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5)不作为债权

(6)所有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都不具有可转让性。

23、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如下的法律后果。

(1)法律地位的取代

(2)从权利随之转移(3)债权证书的交付与必要情况的告知(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让与人与债务人间的效力

因债权让与的通知,二者完全脱离债的关系。

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

(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其对于让与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4、债权让与和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区别?

区别:

(1)在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制度中,该第三人始终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债务人履行不合格时,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而不是该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2)在债权让与制度中,第三人(受让人)成为了合同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履行不合格时,债务人应向他承担违约责任,而与原债权人没有关系。

25、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负担

26、债务承担的条件?

(1)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2)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免责的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

(4)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

27、债务承担的效力?

1、免责的债务承担,发生以下效力: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

2)债务承担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一并转移给债务承担人,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并存的债务承担,发生以下效力:

1)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负连带责任;

2)债务人享有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承担人有权享有并行使;

3)债务因债务人或者债务承担人的全部清偿、抵销等而消灭,在债务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求偿关系。

第七章债的消灭

28、清偿的概念:

即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使债的内容得到实现,导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29、清偿受领人:

清偿受领人,即受领清偿利益的人。

以下为符合的人:

1、债权人以及债权人的代理人2、破产财产的管理人3、收据的持有人4、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5、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

30、代物清偿概念?

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第八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31、不当得利概念?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导致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32、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不当利益

(2)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3)没有合法根据

33、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3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的事务

(2)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

35、不安抗辩权概念?

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36、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37、解除的分类?

(1)协议解除:

又称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就消灭有效合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解除有效合同的协议又称反对合同。

原则上,只要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当事人得自由为之。

(2)(单方)约定解除:

指一方当事人的解除权来自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

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3)(单方)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均为形成权。

但法定解除的解除权来自法律的规定。

38、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1)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2)否则,为对方催告解除权人后的合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

(3)未催告的,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

于上述除斥期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异议期间:

是指对债权人行使解除权有异议时,债务人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的期间。

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异议期间;

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期间,为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

第十二章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39、瑕疵担保制度?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0、风险负担规则?

采交付主义,即自出卖人实际交付不动产与买受人占有时,风险移至买受人

41、赠与中的撤销?

1、任意撤销权转移赠与财产权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

道德义务性质的;

公证性质的。

2、法定撤销权

受赠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

除斥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算。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3、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除斥期间6个月,自知道、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算。

4、行使上述撤销权的效果:

已为给付的,可要求返还;

未为给付的,不再给付。

第十三章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42、承租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权

2、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4、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的继续租赁请求权

第十四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43、定作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

1、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前,定作人可随时变更合同;

定作人也可随时解除合同(

2、以上权利的行使,不以承揽人有违约行为为要件;

3、因定作人变更、解除合同而致承揽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4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性质是优先权,该优先权优于抵押权。

2.该优先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应注意起算日的确定。

3.应注意该优先权与购房人权利的关系。

第十五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45、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46、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替他人处理委托事务,根据需要和当事人作约定,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委托人的名义。

2、当事人之间有特别信任关系。

主要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关系。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有偿或者无偿,由当事人约定。

4、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合意时,合同成立、生效。

委托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47、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基于信赖关系)

(2)转委托:

经委托人同意;

紧急情况下(如受托人生病等),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利益进行的转委托。

谨慎注意义务和赔偿责任对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的要求不同。

有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是过错责任,轻过失不免责。

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轻过失免责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费用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3、赔偿责任“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48、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

49、介入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50、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十六章侵权责任

5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

它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和最终要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并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大小。

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其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也就不用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失责任,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按照法律特别规定而承担的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中,因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而由受害人自担损害,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侵害人适当承担责任。

52、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是指一定行为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相关利益受到损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一种客观事实。

(2)行为的违法性

(3)因果关系:

是指在自然界和社会中,每个客观现象的出现,在一定条件下必然是由另一种已存在的现象所引起,前一个现象称为原因,后一现象称为后果。

原因和后果之间这种客观存在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是行为人具有的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不包括行为人的外部行为,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

53、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1、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积极的加害行为。

2、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直接结合。

判断依据:

加害行为具有时空同一性;

加害行为相互结合而为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

3、损害结果不可分,即具有同一性

54、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哪些因素确定?

1、必须考虑损害后果及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

对后果严重、精神损害程度高的侵害人应责令承担较高数额的赔偿。

2、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对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手段恶劣或有重大过失的行为的侵害人,应责令承担较高数额的赔偿

3、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4、要考虑侵权人获利的情况

5、要考虑侵害人、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考虑受理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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