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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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指导各地做好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监管,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严格规范预收费管理

(一)落实培训收费管理政策。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

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二)执行预收费管理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三)加强预收费票据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二、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

(四)实行预收费监管全覆盖。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

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分类明确银行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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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和风险保证金监管的具体要求。

(五)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

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

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

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

(六)设立预收费风险保证金。

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保证金额度和监管要求由各地确定,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

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须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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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大对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的监管力度。

(七)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对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三、健全预收费监管机制

(A)加强协同监管。

各地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做好学科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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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化风险预警。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工作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风险情况,并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

(十)加强行业自律。

各地要将培训预收费情况作为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惩治违法失信行为。

引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自律公约、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培训预收费纳入监管,提高培训服务合同履约能力。

四、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把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将预收

第5页共6页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确保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十二)重视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升培训机构合规经营意识。

加强对家长的风险防范引导,宣传国家政策要求、消费注意事项等,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合理预付培训费,主动索要发票等收付款凭证,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正当合法维权,共建共享校外培训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十三)组织开展排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内容,组织对本省(区、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和培训收费专户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开展排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各省(区、市)须于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查整改并全面落实监管要求,将工作落实情况和排查整改情况分别报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和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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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精神,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审批登记,规范办学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校外培训规范发展,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全县中小学生健康安全、全面发展。

二、监管重点

(一)办学资质。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必须达标,必须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

(二)安全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防力量,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防范和化解学生安全事故风险。

(三)规范办学。

一是加强招生宣传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到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不得进入校园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

要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要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

二是严格按规定办学内容开展培训,并面向社会公布。

坚决禁止以应试为导向的超纲、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三是加强聘用教师管理和师德建设,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时缴纳劳动保险,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四是依法加强收费和财务管理,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有“培训贷”行为。

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账户,设置最低账户余额管控,加强对大额资金流动监管。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各镇(街、园、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不定期组织教管办、民政所、市场监管所、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等开展巡查、监管,重点巡查辖区内培训机构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经营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各相关部门也要按照规范管理要求,组织执法人员不定期开展巡查、监管,切实提高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效能。

(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抽查方案,除不定期组织抽查之外,每年还要组织1至2次联合抽查。

抽查结果要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抽查和监管效益。

(三)多部门联合执法。

对日常巡查监管中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办的培训机构,由教体部门联合公安、住建、消防、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进行查处。

原则上,每年暑期学生集中培训期间,各镇(街、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分别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四)推行清单管理制度。

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于违反规定、整改不到位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并面向社会公布。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失信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落实年检年报制度。

教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六)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合法培训机构,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确保其依法规范办学。

对于非法培训机构,整改后能够达到设置标准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整改后无法达到设置标准的,责令立即停办或引导其转为托管机构、教育咨询、科技、文化传播等性质的公司,但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所挂牌匾等不得含有“培训”“学校,,“教育,,等字样。

四、管理职责

(一)镇(街、园、区)职责。

落实日常巡查职责,及时排查、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确保其依法规范办学,保障学生权益。

(二)部门职责。

教体部门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联合检查执法;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做好课后服务,严禁学校、教师参与培训机构招生、培训、宣传等活动,教育引导学生不到非法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小板桌、托管班、教育咨询公司等违规开展教育培训的行为。

人社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公安、住建、消防、卫健、市场监管、应急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消防、卫生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网信、文化和旅游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体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审批服务部门要严格审批登记,在受理审批时,应事先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办学场所使用1998年9月以前建设完成建筑主体的不再审批,严格审批面向义务教育学生开展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

(三)举办者职责。

对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办学等行为负主体责任,应严格落实教育、卫生、消防、治安、住房、食品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积极配合各镇(街、园、区)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保障机制

(一)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县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规范发展情况,制定规范发展政策,落实上级政策要求,适时组建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开展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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