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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2.0.1条

1.2

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2.0.2条

1.3

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

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2.0.4条

1.4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第2.0.5条

1.5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第2.0.6条

1.6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第2.0.7条

1.7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第2.0.10条

1.8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1.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爆破危险范围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8.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9.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10.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11.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2.0.11条

2

平面布置

2.1

厂(车间)应设在企业污染影响较大的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轧钢安全规程》5.2

2.2

厂房主要迎风面,宜与夏季主导风向成60°

~90°

角;

应使热作业区和产生烟气或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布置在下风位置;

《轧钢安全规程》5.3

2.3

噪声较大或有害气体和粉尘危害较严重的工序,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布置在独立的跨间或单独的房间内;

高温作业的操作岗位,应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

2.4

工厂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保证人员安全通行。

《轧钢安全规程》5.4

2.5

散热量大或工作条件较差的跨间(包括加热炉跨、热轧跨、冷床跨、热处理炉跨、热钢坯跨和涂层跨等),应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车间四周不宜修建坡屋。

《轧钢安全规程》5.5

2.6

厂房建筑和设备基础受高温辐射烘烤,轧件和机械的冲击负荷以及大量油、酸、碱腐蚀等破坏作用的,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5.6

2.7

设置吊车的新建厂房,其柱顶或屋架下弦底面与吊车顶端的净空尺寸不应小于0.22m;

《轧钢安全规程》5.7

2.8

吊车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度净空间距不应小于0.5m;

吊车操作室下缘,距安全通道平台、材料堆垛和车间设施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2.0m,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0m。

2.9

在厂房结构上,应合理分布适当数量的加强桁架,以便更换吊车电机等设备时作承重结构使用;

采取重型工作制吊车的厂房,两端应设有检修平台,并应按吊车台数设置司机专用走梯和蹬车平台。

《轧钢安全规程》5.8

2.10

车间设备应布置在吊钩极限范围之内,吊车经常作业的区段应适当留有富裕的场地。

《轧钢安全规程》5.9

2.11

使用吊车换辊方式的车间,应有保证换辊安全作业所必需的场地和空间。

5.10

2.12

车间设计,应考虑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吊运物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并不应随意从主体设备上越过。

车间内的计器室、操作台、电气室、液压站等,应布置在吊物碰不到的厂房两侧,若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则应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轧钢安全规程》5.11

2.13

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以便在异常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供人员和消防车、急救车使用。

《轧钢安全规程》5.12

2.14

厂区布置,应避免轧钢车间与铁路线交叉,或被铁路线包围。

5.14

2.15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4.1.8

2.16

车间的门与通道的位置、数量及尺寸等,应与工艺设备、人行道、运输方式、运输线路相适应。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条

2.17

设备与设备之间及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操作、检修要求,宜不小于1m。

3

防火间距及其消防通道

3.1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4.1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4.2.1

3.2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0.6

3.3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9

3.4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

12.0m;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

18.0m。

6.0.10

3.5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2.加热炉单元安全检查表

该单元主要是对天然气或煤气加热炉及相关燃气管道进行检查。

主要依据《轧钢安全规程》、《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的相关条文来编制该单元的安全检查表。

基本规定

新建、改建和扩建轧钢厂,应靠厂房一侧沿轧制生产线的方向,距离地面适当高度修建供参观和其他生产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通廊,其宽度不小于1m,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

较长的通廊,每隔20m应设有交汇平台。

《轧钢安全规程》

7.3

轧机、加热设备及其他距地面1m以上需要经常操作、检测、检修或运输的设备,均应设置带上下扶梯的固定平台或安全通道,并设有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不小于0.1m的护脚板。

重要的工作平台或安全通道,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7.4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7.5

轧钢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护栏。

7.6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分别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和GB4053.4的规定。

7.8

轧钢车间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

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7.9

车间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有禁止接近、禁止通行、禁火或其他警告标志;

各种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易于泄漏煤气(或天然气)等可燃气体,以及其他严重危险的区域,应设有色灯或声响警告信号;

吊车易于碰撞的设备、高处作业坠物区、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事故多发地段,均应用易于辨认的安全色标明或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应符合GB2894和GB2893的规定。

7.7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7.10

1.9

有人通行的地沟,起点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7m,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7m。

地沟应设有必要的入口与人孔。

有铁皮落下的沟段,人行通道上部应设置防护挡板。

进入地沟工作应两人以上,轧机生产时人员不应入内。

9.1.14

加热炉

加热设备应设有可靠的隔热层,其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00℃。

8.1

工业炉窑应设有各种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自动报警系统,以及使用低压燃油、燃气的防爆装置。

8.2

加热设备应配置安全水源或设置高位水源。

8.3

工业炉窑所有密闭性水冷系统,均应按规定试压合格方可使用;

水压不应低于0.1MPa,出口水温不应高于50℃。

8.9

端面出料的加热炉,应设有防止钢料冲击辊道的缓冲器。

《轧钢安全规程》8.10

连续热处理设备旁,应设有应急开关。

带有活底的热处理炉,应设有开启门的闭锁装置和声响信号。

《轧钢安全规程》8.11

使用氢气的热处理炉,应遵守GB4962的规定。

 8.12

辊底式热处理炉,炉底辊传动装置应设有安全电源。

8.15

在有煤气危险的区域作业,应两人以上进行,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8.16

加热设备与风机之间应设安全联锁、逆止阀和泄爆装置,严防燃气倒灌爆炸事故。

炉子点火、停炉、煤气设备检修和动火,应按规定事先用氮气或蒸汽吹净管道内残余煤气或空气,并经检测合格,方可进行。

工业炉窑使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调压站和一次仪表室均属甲类有爆炸危险的建筑,其操作室应与调压站隔开,并设有两个向外开启的门。

8.17

有炉辊的炉子,应尽量采用机械辅助更换炉辊。

需要采用吊车或人工更换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21

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热设备应设可靠的隔热层,其表面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的有关要求;

2.加热炉应设各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工艺安全报警系统;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7

2.工业炉窑

③炉窑用鼓风机应设备用电源。

炉内水冷却装置应有安全供水措施。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5条

2.16

④采用气体燃料的炉窑,空气管道应设置防爆设施、空气与煤气安全联锁装置及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2.17

⑤采用气体燃料的低温炉窑及有特殊要求的炉窑,如果密封性强,无燃烧室,人工监视不便时,应设置烧嘴自动点火和火焰监测装置,并设置泄压防爆门。

2.18

⑦炉窑的冷却循环水的出水管禁止安装阀门。

2.19

⑧炉窑砌体应采用复合绝热结构,以降低炉体外墙表面温度,改善操作环境

2.20

⑨炉窑应设置安全操作平台;

高温段的操作平台应有通风设施。

2.21

加热设备应设可靠的隔热层,其表面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的有关要求。

2.22

加热炉应设各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工艺安全报警系统。

煤气或天然气管道

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禁止停留红钢坯等高温物体,当有高温物体经过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3

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2的要求。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2

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3的要求。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3

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4表3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4

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1.3

3.6

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

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

厂房很高,放散管又不经常使用,其管口高度可适当减低,但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

不应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7.3.1.2

3.7

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7.3.1.3

3.8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空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安装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6.6

3.9

架空管道,钢管制造完毕后,内壁(设计有要求者)和外表面应涂刷防锈涂料。

管道安装完毕试验合格后,全部管道外表应再涂刷防锈涂料。

管道外表面每隔四至五年应重新涂刷一次防锈涂料。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3.1

3.轧制工艺和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

该检查表适合于轧钢厂轧制板、带的安全检查,主要依据《轧钢安全规程》、《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条文来编制该单元的安全检查表。

经过辊道、冷床、移送机和运输机等设备的人行通道,应修建符合本规程细则规定的人行天桥。

《轧钢安全规程》7.1

《轧钢安全规程》7.3

《轧钢安全规程》7.4

《轧钢安全规程》7.5

《轧钢安全规程》7.6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分别符合GB4053.1、GB4053.2和GB4053.3的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7.8

《轧钢安全规程》7.9

《轧钢安全规程》7.7

《轧钢安全规程》7.10

1.10

液压站、阀台、蓄势器和液压管路,应有安全阀、减压阀、液压控制阀和截止阀,蓄势器与油路之间应有紧急闭锁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7.11

1.11

液压系统和润滑系统的油箱,应设有液位上下限、压力上下限、油温上限和油泵过滤器堵塞的显示和警报装置,油箱和油泵之间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7.12

1.12

1.人行通道

②生产车间厂房内应设安全走道,其宽度不得小于1m,两侧用宽8厘米的黄色油漆标明。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六条

1.13

④轧钢生产线的辊道,在人员需要横跨的地方,应设能隔热的人行过桥,必要时人行过桥应设防护网或做成封闭式过桥。

1.14

1.人行通道

⑤人行过桥、临空走道及平台的净高不得影响生产作业及检修,宜不低于2.2m。

轧制

一般规定

2.1.1

操纵室和操纵台,应设在便于观察操纵的设备而又安全的地点,并应进行坐势和视度检验,坐视标高取1.2m,站视标高取1.5m。

《轧钢安全规程》9.1.1

2.1.2

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纵室,以及经常受热坯烘烤或有氧化铁皮飞溅物操纵室,应采用耐热材料和其他隔热措施,并采取防止氧化铁皮飞溅影响以及防雾的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9.1.2

2.1.3

轧机的机架、轧辊和传动轴,应设有过载保护装置,以及防止其破坏时碎片飞散的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9.1.3

2.1.4

轧机与前后辊道或升降台、推床、翻钢机等辅助设施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

自动、半自动程序控制的轧机,设备动作应具有安全联锁功能。

《轧钢安全规程》9.1.4

2.1.5

轧机的润滑和液压系统,应设置各种监测和保险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9.1.5

2.1.6

应优先采用机械自动或半自动换辊方式。

《轧钢安全规程》9.1.9

2.1.7

一端闭塞或滞留易燃易爆气体、窒息性气体和其他有害气体的铁皮沟,应有通风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9.1.16

2.1.8

采用辊道运输,应考虑辊道可逆传动。

单向转动的运输辊道,应能紧急制动和事故反转。

《轧钢安全规程》11.9

2.1.9

各运动设备或部件之间,应有安全联锁控制。

《轧钢安全规程》9.1.12

2.1.10

《轧钢安全规程》9.1.14

2.1.11

地沟的照明装置,固定式装置的电压不应高于36V,开关应设在地沟入口;

《轧钢安全规程》9.1.15

2.1.12

在线检测,应优先采用自动检测系统。

《轧钢安全规程》9.1.17

2.1.13

剪机与锯,应设专门的控制台来控制。

喂送料、收集切头和切边,均应采用机械化作业或机械辅助作业。

运行中的轧件,不应用棍撬动或用手脚接触和搬动。

《轧钢安全规程》9.1.10

板、带轧制

2.2.1

轧机除鳞装置,应设置防止铁鳞飞溅危害的安全护板和水帘。

《轧钢安全规程》9.4.1

2.2.2

热带连轧机与卷取机之间的输送辊道,两侧应设有不低于0.3m的防护挡板。

《轧钢安全规程》9.4.3

2.2.3

带钢轧机应能在带钢张力作用下安全停车。

《轧钢安全规程》9.4.4

2.2.4

卷取机工作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网或板,地下式卷取机的上部,周围应有防护栏杆,并有防止带钢冲出轧线的设施。

冷轧卷取机还应设有安全罩。

《轧钢安全规程》9.4.5

2.2.5

采用吊车运输的钢卷或立式运输的钢卷,应进行周向打捆或采取其他固定钢卷外圈的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9.4.6

2.2.6

板、带冷轧机,应有防止冷轧板、带断裂及头、尾、边飞裂伤人和损坏设备的设施。

《轧钢安全规程》9.4.7

2.2.7

6.冷热轧带钢

①卷取机应设报警、显示和安全联锁装置,周围应设有高度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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