轧钢厂安全检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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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2.0.1条
1.2
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2.0.2条
1.3
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
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2.0.4条
1.4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第2.0.5条
1.5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第2.0.6条
1.6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第2.0.7条
1.7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第2.0.10条
1.8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1.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爆破危险范围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8.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9.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10.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11.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2.0.11条
2
平面布置
2.1
厂(车间)应设在企业污染影响较大的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轧钢安全规程》5.2
2.2
厂房主要迎风面,宜与夏季主导风向成60°
~90°
角;
应使热作业区和产生烟气或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布置在下风位置;
《轧钢安全规程》5.3
2.3
噪声较大或有害气体和粉尘危害较严重的工序,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布置在独立的跨间或单独的房间内;
高温作业的操作岗位,应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
2.4
工厂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保证人员安全通行。
《轧钢安全规程》5.4
2.5
散热量大或工作条件较差的跨间(包括加热炉跨、热轧跨、冷床跨、热处理炉跨、热钢坯跨和涂层跨等),应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车间四周不宜修建坡屋。
《轧钢安全规程》5.5
2.6
厂房建筑和设备基础受高温辐射烘烤,轧件和机械的冲击负荷以及大量油、酸、碱腐蚀等破坏作用的,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5.6
2.7
设置吊车的新建厂房,其柱顶或屋架下弦底面与吊车顶端的净空尺寸不应小于0.22m;
《轧钢安全规程》5.7
2.8
吊车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度净空间距不应小于0.5m;
吊车操作室下缘,距安全通道平台、材料堆垛和车间设施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2.0m,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0m。
2.9
在厂房结构上,应合理分布适当数量的加强桁架,以便更换吊车电机等设备时作承重结构使用;
采取重型工作制吊车的厂房,两端应设有检修平台,并应按吊车台数设置司机专用走梯和蹬车平台。
《轧钢安全规程》5.8
2.10
车间设备应布置在吊钩极限范围之内,吊车经常作业的区段应适当留有富裕的场地。
《轧钢安全规程》5.9
2.11
使用吊车换辊方式的车间,应有保证换辊安全作业所必需的场地和空间。
5.10
2.12
车间设计,应考虑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吊运物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并不应随意从主体设备上越过。
车间内的计器室、操作台、电气室、液压站等,应布置在吊物碰不到的厂房两侧,若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则应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轧钢安全规程》5.11
2.13
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以便在异常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供人员和消防车、急救车使用。
《轧钢安全规程》5.12
2.14
厂区布置,应避免轧钢车间与铁路线交叉,或被铁路线包围。
5.14
2.15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4.1.8
2.16
车间的门与通道的位置、数量及尺寸等,应与工艺设备、人行道、运输方式、运输线路相适应。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条
2.17
设备与设备之间及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操作、检修要求,宜不小于1m。
3
防火间距及其消防通道
3.1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4.1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4.2.1
3.2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0.6
3.3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9
3.4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
12.0m;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
18.0m。
6.0.10
3.5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2.加热炉单元安全检查表
该单元主要是对天然气或煤气加热炉及相关燃气管道进行检查。
主要依据《轧钢安全规程》、《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的相关条文来编制该单元的安全检查表。
基本规定
新建、改建和扩建轧钢厂,应靠厂房一侧沿轧制生产线的方向,距离地面适当高度修建供参观和其他生产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通廊,其宽度不小于1m,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
较长的通廊,每隔20m应设有交汇平台。
《轧钢安全规程》
7.3
轧机、加热设备及其他距地面1m以上需要经常操作、检测、检修或运输的设备,均应设置带上下扶梯的固定平台或安全通道,并设有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不小于0.1m的护脚板。
重要的工作平台或安全通道,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7.4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7.5
轧钢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护栏。
7.6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分别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和GB4053.4的规定。
7.8
轧钢车间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
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7.9
车间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有禁止接近、禁止通行、禁火或其他警告标志;
各种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易于泄漏煤气(或天然气)等可燃气体,以及其他严重危险的区域,应设有色灯或声响警告信号;
吊车易于碰撞的设备、高处作业坠物区、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事故多发地段,均应用易于辨认的安全色标明或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应符合GB2894和GB2893的规定。
7.7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7.10
1.9
有人通行的地沟,起点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7m,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7m。
地沟应设有必要的入口与人孔。
有铁皮落下的沟段,人行通道上部应设置防护挡板。
进入地沟工作应两人以上,轧机生产时人员不应入内。
9.1.14
加热炉
加热设备应设有可靠的隔热层,其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00℃。
8.1
工业炉窑应设有各种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自动报警系统,以及使用低压燃油、燃气的防爆装置。
8.2
加热设备应配置安全水源或设置高位水源。
8.3
工业炉窑所有密闭性水冷系统,均应按规定试压合格方可使用;
水压不应低于0.1MPa,出口水温不应高于50℃。
8.9
端面出料的加热炉,应设有防止钢料冲击辊道的缓冲器。
《轧钢安全规程》8.10
连续热处理设备旁,应设有应急开关。
带有活底的热处理炉,应设有开启门的闭锁装置和声响信号。
《轧钢安全规程》8.11
使用氢气的热处理炉,应遵守GB4962的规定。
8.12
辊底式热处理炉,炉底辊传动装置应设有安全电源。
8.15
在有煤气危险的区域作业,应两人以上进行,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8.16
加热设备与风机之间应设安全联锁、逆止阀和泄爆装置,严防燃气倒灌爆炸事故。
炉子点火、停炉、煤气设备检修和动火,应按规定事先用氮气或蒸汽吹净管道内残余煤气或空气,并经检测合格,方可进行。
工业炉窑使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调压站和一次仪表室均属甲类有爆炸危险的建筑,其操作室应与调压站隔开,并设有两个向外开启的门。
8.17
有炉辊的炉子,应尽量采用机械辅助更换炉辊。
需要采用吊车或人工更换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21
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热设备应设可靠的隔热层,其表面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的有关要求;
2.加热炉应设各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工艺安全报警系统;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7
2.工业炉窑
③炉窑用鼓风机应设备用电源。
炉内水冷却装置应有安全供水措施。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5条
2.16
④采用气体燃料的炉窑,空气管道应设置防爆设施、空气与煤气安全联锁装置及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2.17
⑤采用气体燃料的低温炉窑及有特殊要求的炉窑,如果密封性强,无燃烧室,人工监视不便时,应设置烧嘴自动点火和火焰监测装置,并设置泄压防爆门。
2.18
⑦炉窑的冷却循环水的出水管禁止安装阀门。
2.19
⑧炉窑砌体应采用复合绝热结构,以降低炉体外墙表面温度,改善操作环境
2.20
⑨炉窑应设置安全操作平台;
高温段的操作平台应有通风设施。
2.21
加热设备应设可靠的隔热层,其表面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的有关要求。
2.22
加热炉应设各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工艺安全报警系统。
煤气或天然气管道
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禁止停留红钢坯等高温物体,当有高温物体经过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3
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2的要求。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2
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3的要求。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3
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4表3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4
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1.3
3.6
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
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
厂房很高,放散管又不经常使用,其管口高度可适当减低,但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
不应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7.3.1.2
3.7
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7.3.1.3
3.8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空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安装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6.6
3.9
架空管道,钢管制造完毕后,内壁(设计有要求者)和外表面应涂刷防锈涂料。
管道安装完毕试验合格后,全部管道外表应再涂刷防锈涂料。
管道外表面每隔四至五年应重新涂刷一次防锈涂料。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3.1
3.轧制工艺和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
该检查表适合于轧钢厂轧制板、带的安全检查,主要依据《轧钢安全规程》、《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条文来编制该单元的安全检查表。
经过辊道、冷床、移送机和运输机等设备的人行通道,应修建符合本规程细则规定的人行天桥。
《轧钢安全规程》7.1
《轧钢安全规程》7.3
《轧钢安全规程》7.4
《轧钢安全规程》7.5
《轧钢安全规程》7.6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分别符合GB4053.1、GB4053.2和GB4053.3的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7.8
《轧钢安全规程》7.9
《轧钢安全规程》7.7
《轧钢安全规程》7.10
1.10
液压站、阀台、蓄势器和液压管路,应有安全阀、减压阀、液压控制阀和截止阀,蓄势器与油路之间应有紧急闭锁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7.11
1.11
液压系统和润滑系统的油箱,应设有液位上下限、压力上下限、油温上限和油泵过滤器堵塞的显示和警报装置,油箱和油泵之间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7.12
1.12
1.人行通道
②生产车间厂房内应设安全走道,其宽度不得小于1m,两侧用宽8厘米的黄色油漆标明。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六条
1.13
④轧钢生产线的辊道,在人员需要横跨的地方,应设能隔热的人行过桥,必要时人行过桥应设防护网或做成封闭式过桥。
1.14
1.人行通道
⑤人行过桥、临空走道及平台的净高不得影响生产作业及检修,宜不低于2.2m。
轧制
一般规定
2.1.1
操纵室和操纵台,应设在便于观察操纵的设备而又安全的地点,并应进行坐势和视度检验,坐视标高取1.2m,站视标高取1.5m。
《轧钢安全规程》9.1.1
2.1.2
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纵室,以及经常受热坯烘烤或有氧化铁皮飞溅物操纵室,应采用耐热材料和其他隔热措施,并采取防止氧化铁皮飞溅影响以及防雾的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9.1.2
2.1.3
轧机的机架、轧辊和传动轴,应设有过载保护装置,以及防止其破坏时碎片飞散的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9.1.3
2.1.4
轧机与前后辊道或升降台、推床、翻钢机等辅助设施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
自动、半自动程序控制的轧机,设备动作应具有安全联锁功能。
《轧钢安全规程》9.1.4
2.1.5
轧机的润滑和液压系统,应设置各种监测和保险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9.1.5
2.1.6
应优先采用机械自动或半自动换辊方式。
《轧钢安全规程》9.1.9
2.1.7
一端闭塞或滞留易燃易爆气体、窒息性气体和其他有害气体的铁皮沟,应有通风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9.1.16
2.1.8
采用辊道运输,应考虑辊道可逆传动。
单向转动的运输辊道,应能紧急制动和事故反转。
《轧钢安全规程》11.9
2.1.9
各运动设备或部件之间,应有安全联锁控制。
《轧钢安全规程》9.1.12
2.1.10
《轧钢安全规程》9.1.14
2.1.11
地沟的照明装置,固定式装置的电压不应高于36V,开关应设在地沟入口;
《轧钢安全规程》9.1.15
2.1.12
在线检测,应优先采用自动检测系统。
《轧钢安全规程》9.1.17
2.1.13
剪机与锯,应设专门的控制台来控制。
喂送料、收集切头和切边,均应采用机械化作业或机械辅助作业。
运行中的轧件,不应用棍撬动或用手脚接触和搬动。
《轧钢安全规程》9.1.10
板、带轧制
2.2.1
轧机除鳞装置,应设置防止铁鳞飞溅危害的安全护板和水帘。
《轧钢安全规程》9.4.1
2.2.2
热带连轧机与卷取机之间的输送辊道,两侧应设有不低于0.3m的防护挡板。
《轧钢安全规程》9.4.3
2.2.3
带钢轧机应能在带钢张力作用下安全停车。
《轧钢安全规程》9.4.4
2.2.4
卷取机工作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网或板,地下式卷取机的上部,周围应有防护栏杆,并有防止带钢冲出轧线的设施。
冷轧卷取机还应设有安全罩。
《轧钢安全规程》9.4.5
2.2.5
采用吊车运输的钢卷或立式运输的钢卷,应进行周向打捆或采取其他固定钢卷外圈的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9.4.6
2.2.6
板、带冷轧机,应有防止冷轧板、带断裂及头、尾、边飞裂伤人和损坏设备的设施。
《轧钢安全规程》9.4.7
2.2.7
6.冷热轧带钢
①卷取机应设报警、显示和安全联锁装置,周围应设有高度不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