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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承包土地必须向甲方缴纳土地承包费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乙方因生产经营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水费、电费等由乙方负责承担,自行向相关部门交纳。

  2、乙方自年起开始向甲方交纳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为年至年每亩每年元;

年至年每亩每年元;

年至年每亩每年元。

  3、乙方必须于当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交清土地承包费,逾期不交者,按所欠承包费每天3‰加收滞纳金。

如一年不交纳承包费或连续两年弃荒者,承包合同白行终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其承包土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发包。

  四、由于政府规划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乙方应积极配合,征用土地造成的损失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五、在履行合同期间,如果国家调整物价及有关指数,甲方有权调整收取乙方缴费标准,由于政策的变动,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必须终止合同。

  六、本合同由负责监督执行,并负责代收本合同规定乙方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七、甲方在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及相关项目的实践中,乙方应承担部分建设资金,由甲方对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

  八、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承包户进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进行宣讲,并组织实施,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2、甲方计算承包地面积按实有面积计算,扣除主道路、宅基地面积。

  3、甲方有权对全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种植业结构、畜牧业发展等进行调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合理开发利用。

  4、甲方有权对乙方及雇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如违反宪法、刑法、土地法、计划生育政策、综合治理条例等)进行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乙方在当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甲方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和乙方申请做出相应缓减措施。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与其他相邻土地承包户的关系。

同时协助乙方解决相邻纠纷。

  2、甲方应保障乙方在承包期内的合法生产经营权。

  3、甲方应为乙方协调用水,用电等问题,实行统一管理。

  4、甲方应以市场为导向,引导或指导乙方的农作物种植及产业结构调整。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

  2、乙方在当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申请相应缓减措施。

  3、乙方有权对农业生产等事宜进行建议,甲方在具体实施中应

  充分考虑其意见。

  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管理效能。

甲方在处理矛盾纠纷工作中,乙方对不合理现象在尊重事实的情况下,可实事求是的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解决办法。

  5、乙方在承包期间,如果甲方无故终止或变更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及雇工必须依法生产、合理经营,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2、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和承包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否则甲方有权按违约责任第3款执行。

  3、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超越土地经营范围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和非法开荒,防止承包土地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等现象发生,必须按照土地开发有关规定在所承包土地范围内栽种适当比例的防护林,合理保持当地生态平衡。

否则甲方有权按违约责任第3款执行。

  4、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抵押,土地。

若需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的。

需报甲方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并按程序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否则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手续无效。

甲方有权按违约责任第3款执行。

  5、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农作物的种植引导或指导工作。

甲方可根据政府宏观调控种植的任务调整乙方的种植计划。

乙方必须服从。

  6、乙方在承包期内所建房屋、栽植的林木、及其他固定设施归乙方所有,如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7、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如发生意外死亡或病逝,其家属和子女有权继承。

在无经济实力和能力经营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甲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否则转让无效。

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如有一方违反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如有违反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并终止合同。

  3、乙方如出现违反本合同第九条所列的款项情形之一,甲方可限期乙方l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土地,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负。

  十一、本合同不随双方人事变动而随意改变,若遇国家政策、法律、条例等变动造成本合同与之相违背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法律、条例规定执行。

双方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达成书面协议随本合同附后,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以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之前甲乙双方所签定的所有土地承包合同作废。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字时间:

年月日签字时间:

年月日

  篇三:

国有书

  编号:

_______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__黑龙江省大山种羊场_____

  承包方:

________________

  年月__日

  合同双方当事人:

大山种羊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宋玉民委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承包人所在单位:

第管理区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为规范耕地承包者经营行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黑龙江省大山种羊场加快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所承包耕地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承包期限:

20XX年1月1日—20XX年10月20日第三条承包费用明细。

  单位:

亩、元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限,合理开发利用和

  保护耕地;

  2、对乙方弃耕撂荒地承包土地,有权终止乙方承包行为,收回土

  地使用权和应收费用;

  3、有权督促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对未按合同约定的额

  度和期限缴纳承包费的,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发包;

4、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土地和其他资源以及破坏地面生产设施

  的行为,在承包期内发生损坏渠道和毁坏闸门等水利设施的,由乙方按现行造价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除赔偿外,收回土地承包权。

  5、维护乙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随意调整已发包的土地;

6、按照统一耕作、轮作、培肥制度及技术标准从事农业生产;

  按场制定的《量化管理方案》执行,拒不执行的收回土地承包权。

  7、有权对逾期未完成缓交租金、未按期履行偿还陈欠及新欠义务

  的承包户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发包。

  8、为加强水稻科技示范带管理,有权对科技示范带制定一切农事

  活动,对不配合的承包户有权调整地块,情节严重的收回土地承包权。

  9、负责对缴纳水费的承包户供水,供水时间为4月10日—15日

  开始,8月20日停水。

用水者不准跑水、浪费水资源。

如有跑水视情节每次罚款50-200元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

  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甲方可根据农场机动地情况调整

  承包地;

如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征地、占地一方给予相应补偿;

  3、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守界生产,不许私自扩大承包面积;

4、在承包期内,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平整土地、

  打井等,不按甲方规定方案执行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乙方为非本场

  职工除外)

  6、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

凡属自然灾害造成的作

  物绝产、减产除农业保险协议条款理赔外,其他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承担10个义务工,两个车工。

用于农场公益事业建设。

8、按照国家推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接受甲方在农

  业生产基本制度及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并接受场逐步实现统一供应良种要求,保持原有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完好状态,防止土地污染,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9、乙方在二月末前缴清土地承包费、量化管理保证金、水费等一

  切费用,有欠款职工还需签定还款协议。

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其原承包的土地,另行发包。

  第六条合同执行期间。

任何一方不经协商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

  同。

土地承包、转让、互换等变更行为,都必须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注销原土地承包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节或和解、调节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垦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甲方按承包给乙方实际耕地面积收取各项费用,旱田预改水田

  篇四:

国有的五点建议.doc

  国有的五点建议

  土地承包合同在国有农场中作用是相当大的,是农场用依法管理的重要标志。

合同的好坏,关系到农场的管理水平,由于承包合同不规范、不依法签订,给农场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比比皆是。

以下是笔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结合农场实际,就国有农场耕地承包合同的不完善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国有农场的土地性质

  国有农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农场是受国家的委托经营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土地,并对辖区内的土地有使用、占有、收受等项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对所辖区域内的土地的发包权、租赁权、转让权、开发权、融资权等延伸权利。

这些权利有一些是受到法定事由限制的,未经法定程序许可,是不能行使的。

  二、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的法律依据

  自北大荒开发以来,国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针对国有农场而制定的,国有的制定,大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导致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样式多多,没有统一定式的局面。

  20XX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这部法律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法律关系,用法定形式进行了规范,所以说这部法律是我国法制史上对土地方面法律关系规定的又一新的亮点。

  那么这部法律对国有农场的土地发包、承包关系是否适用呢当前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只适用于农村的土地承包,而不适用于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

另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既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也适用于国有农场土地承包。

  依据是该法第二条规定:

"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根据这一规定,国有

  农场是代表国家管理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

而且这一部分土地是用于农业的土地,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的范畴。

  为此,国有农场的土地发包、承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三、怎样规范国营

  怎样规范土地承包合同是每个垦区农场的一件大事。

它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检验企业是否依法办事,依法管理重要条件。

农场与承包户之间的土地法律关系,用什么来证明,那就是承包合同,土地合同尤为关键。

土地合同的性质、条款、期限等,直接关系到垦区农场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管理水平的高低看什么,笔者认为看合同附属于国营农场的工业等各项行业都已转制并轨,唯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占有权没有丧失,依旧归农场经营管理,从这个意义来看,土地在垦区农场中的地位应属首位。

  因此,对土地合同有必要依法进行规范,以达到自愿、诚信、公平、依法管理的目的。

据了解,当前垦区农场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不规范,乱起名称,条款不全,疏漏百出,由于合同签订不严密,一打官司就败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一)首先谈谈土地合同的名称问题。

  土地合同名目繁多,有的叫“耕地、租赁经营合同”,有的叫“耕地承包合同”,也有的叫“土地转让合同”、“土地出租合同”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国有农场签订耕地合同时,名称应当锁定为“耕地承包合同”,具体名称为(×

×

农场耕地承包合同)。

这个名称是有据可查的,也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规范名称,建议农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这个问题。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核心问题是费用问题。

  有的叫“租金”、“实物地租”、“上打租、下打租”等习惯性叫法,还有的叫利费税。

依照法律规定合同中应缴纳的费用,应统称为“承包费”。

只有承包费这一称谓,是有法律规定的。

  (三)关于承包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补充以下内容供参考,并在实践中参照。

  

(一)首部合同名称(×

农场耕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二)发包方、承包方的基本情况(发包方×

农场法定代表人、住所)、(承包方代表人、住所)

  (三)中间部分

  

(1)土地的坐落即(发包土地坐落在×

农场×

管理区×

居民组)

  

(2)名称、面积等级即(×

居民组第×

号地、面积、耕地等级)

  (3)承包费额度及交款方式即(每亩地承费多少元,交款时间和地点,是现金还是实物粮交纳。

都应写清楚要求明细)。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土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一章均可适用土地承包合同违约条款。

例如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对发包方应当承包民事责任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六)这一部分属于尾部

  

(1)应当写明合同的期限;

  

(2)应当写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约定;

  (3)解决争议处理的方法,可依法约定管辖的法院。

  (4)需要担保和公证的也应一并写明。

  最后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并写明份数和持有者,标明合同签订日期。

这样,一份完整的耕地承包合同即告完成。

  四、国有要体现诚信、公平原则。

  篇五:

农场、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农场、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依据XXX省xx农场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

XXX省xx农场发包负责人:

  承包方(乙方):

住所:

  二、承包土地名称:

甲方将()大队()号地耕地面积公顷承包给乙方。

详情后附表:

  三、承包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

种植业生产经营。

  五、地租价格:

按湖南省xx农场当年度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租金交付时间:

当年3月30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七、合同保证金:

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500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

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

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2、监督、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的摊派有权拒绝;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在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合同时,应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有状态;

  4、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资源造成损害;

  5、按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价格和交租时间及交租方式交纳租金。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乙方经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1、乙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中所约定条款,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证金时,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益;

  2、乙方在承租期内中断承租或出现弃耕、荒芜、改变用途和损害土地资源等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中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重罚。

  3、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强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和综合治理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甲方负责对乙方承租耕地做适当调整。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基层单位一份。

  甲方(发包方):

黑龙江省xx农场

  发包责任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方签字):

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责任人身份证

  篇六: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办法

  20XX-03-1012:

54:

52|分类: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管理,完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切实减轻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XX]2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XX]9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有农场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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