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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标准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标准(总13页)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J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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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J29—90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

[中国制冷网 | 点击数:

1541 | 更新时间:

2004-8-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2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5月10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测试工作。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增加了有关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新增了压缩空气的干燥、净化条文。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第八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建设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0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第三章 工艺系统

第四章 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

第五章 建筑

第六章 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第七章 给水和排水

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

第九章 压缩空气管道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条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第条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条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二章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第条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供电、供水合理;

  三、有扩建的可能性;

  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

  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条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第条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

当与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

第三章 工艺系统

 

  第条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

  第条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

  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

  三、对于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

  四、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

  五、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的站房,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

  第条根据压缩空气站所在环境的尘埃条件,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必须设置相应有效的过滤器或过滤装置。

  第条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的吸气口,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

炎热地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小于或等于10/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可设在室内。

  第条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后冷却器。

各空气压缩机,不宜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

  第条冷冻式、无热再生和加热再生吸附式等空气干燥装置的选择,应根据供气系统和用户对空气干燥程度及处理空气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当用户要求干燥压缩空气不能中断时,应选用不少于两套空气干燥装置,其中一套为备用。

  第条当采用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时,宜选用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当采用有油润滑空气压缩机时,在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前,必须对压缩空气采取有效的除油措施。

  第条当用户对压缩空气含尘粒径有要求时应在空气干燥装置后,或无空气干燥装置的应在储气罐后,设置相应精度的过滤器;当用气点要求供应尘粒小于μm的压缩空气时,应在用气设备处设高精度过滤器。

除要求不能中断供气的用户外,可不设备用压缩空气过滤器。

  第条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热源的选择,应确保再生效果,方便维护管理,节约能源。

当以蒸汽为热源时,其温度应满足吸附剂再生温度要求。

  第条空气干燃装置宜设在储气罐之后。

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

  第条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宜装止回阀。

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放散管上宜设消声器。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宜装切断阀门。

如装设时,在压缩机与切断阀门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

  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

  第条成套组装的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其最小压力阀出口与供气总管之间,宜装后冷却器,且应装设切断阀;在最小压力阀与切断阀门之间宜装设放散管。

  非成套组装的无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机壳出口处,必须装止回阀。

止回阀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

止回阀与切断闸门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并宜装设放散管。

  第条空气干燥装置和过滤器的出口,应设分析取样阀。

  第条空气压缩机的吸气、排气管道布置,应减少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

  空气压缩机至后冷却器之间的管道,应方便拆卸,清除积炭。

  排气管道应考虑热补偿。

  在寒冷地区,室外地面上的排油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条压缩空气站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要求,在空气压缩机组、管道及其建筑物上采取隔声、消声和吸声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可设置隔声值班室、吸气消声器等。

  第条压缩空气站应装设废油收集装置。

废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建筑

  第条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高度,应符合设备拆装起吊和通风的要求,其净高不宜低于4m。

在炎热地区,机器间跨度大于9m时,应设天窗。

  第条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

  第条机器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其表面应抹平压光。

墙的内表面应抹灰刷白。

  第条有扩建可能的机器间的发展端,宜预先设置屋架。

  第条隔声值班室应设观察窗,其窗台标高不宜高于。

第六章 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第条压缩空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压缩空气用户用气重要程度,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负荷分级规定执行。

除中断压缩空气会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

  第条压缩空气站内,一般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V;但在储气罐内或在空气压缩机的金属平台上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条在设有电话总机的工业企业,其压缩空气站的隔声值班室内应装设电话分机。

  第条压缩空气站内应装设压缩空气流量计。

可按供气系统装设,也可每台机组装设。

  第条压缩空气站内的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应按表的规定装设。

  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表 

  

  续表

  

  续表

  

  注:

①当压缩空气站设有隔声值班室时,除小于10/min机组外,表中“应装”的热工测量仪表宜接至值班室内;保护装置的声光信号应装在值班室内;机组紧急停车按钮在值班室也同样应装设。

    ②沿值班室观察窗布置的仪表柜,其柜顶不应超出窗台。

    ③本表适用于活塞空气压缩机的站;螺杆空气压缩机的站应按产品情况确定。

    ④空气压缩机传动机构的润滑为飞溅式时,可不装设油压表和油压保护装置。

第七章 给水和排水

  第条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用水,除中断压缩空气供应会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采用一路供水。

  第条压缩空气站的冷却水,除当地水资源丰富,允许采用直流给水系统外,应采用循环水或重复使用水系统。

循环水宜采用开式高位冷却塔或闭式系统。

  第条活塞空气压缩机冷却水入口处的给水压力(表压),不得大于,不宜小于。

  注:

当空气压缩机进、出水温差小于10℃或采用闭式循环系统时,上述水压值应适当加大。

  第条空气压缩机及后冷却器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浮物含量不宜大于100mg/L;

  二、pH值不得小于,不宜大于9;

  三、具有热稳定性。

  第条冷却水的热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循环系统供水时,水质的热稳定性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执行。

当企业内部有软水可以利用,且系统经济合理时,循环系统的供水,可采用软水复用。

  二、当采用直流系统供水时,根据冷却水的碳酸盐硬度,控制其排水温度不宜超过表的规定。

  第条空气压缩机组的排水管上,必须装设排水漏斗或水流观察装置。

  第条压缩空气站的给水和排水系统,应保证能放尽存水。

  碳酸盐硬度与排水温度的关系       表   

 

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

  第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采暖温度,不宜低于15℃;非工作时间的值班采暖温度,不宜低于5℃。

  第条整个机器间地面以上2m内空间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关于车间内工作地点的要求。

  隔声值班室内应设有通风或降温装置。

第九章 压缩空气管道

  第条压缩空气管道应满足用户对压缩空气流量、压力及品质的要求。

其敷设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地质、水文及气象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炎热地区和温暖地区的厂(矿)区压缩空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

  严寒地区的厂(矿)区压缩空气管道,宜与热力管道共沟或埋地敷设。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的压缩空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条输送饱和压缩空气的管道,应设置能排放管道系统内积存油水的装置。

设有坡度的管道,其坡度不宜小于。

  第条压缩空气管道材料,宜采用碳素钢管。

对于水蒸汽含量小于,尘粒小于μm的干燥和净化压缩空气管道,可采用不锈钢管。

  注:

压缩空气水蒸汽含量相当于大气压露点—60℃。

  第条对于水蒸汽含量小于,尘粒小于μm的干燥和净化压缩空气管道的切断阀门,宜采用不锈钢球阀或不锈钢波纹管阀

  第条压缩空气管道的连接,除设备、阀门等处用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其它部位,宜采用焊接。

输送干燥和净化压缩空气的管道连接,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条厂(矿)区架空压缩空气管道,应考虑热补偿。

  第条压缩空气管道在用气建筑物入口处,应设置切断阀门、压力表和流量计。

对输送饱和压缩空气的管道,应设置油水分离器。

  第条对压缩空气负荷波动较大或要求供气压力稳定的用户,宜就近设置储气罐或其它稳压装置。

  第条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宜沿墙和柱子敷设。

其高度不应妨碍交通运输,并应便于检修。

  第条压缩空气管道需防雷接地时,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执行。

  第条埋地敷渗的压缩空气管道,应根据土壤的腐蚀性作相应的防腐处理。

厂(矿)区输送饱和压缩空气的埋地管道,宜敷设在冰冻线以下。

  第条厂(矿)区埋地压缩空气管道穿过铁路或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宜小于;距道路路面不宜小于。

  第条厂(矿)区埋地敷设的压缩空气管道,穿过铁路或不便开挖的道路时,应设套管。

套管的两端伸出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m。

铁路或道路边有排水沟时,则应伸出沟边1m。

  第条厂(矿)区压缩空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路和其它管线等的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条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它架空管线的净距,不宜小于表的规定。

  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它架空管线的净距    表 

  

  注:

①电缆在交叉处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时,其交叉净距可缩小到。

    ②当与裸导线或滑触线交叉的压缩空气管道需经常维修时,其净距应为1m。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  参加单位:

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三设计研究院       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四渗计研究院       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       航空航天工业部第四规划设计研究院       冶金工业部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周昕、彭志乾、徐明、冯根发、奚伟伦、谢玉兰、吴兴成、陈霖新

[作者:

佚名 | 源自:

互联网]

选择空压机的基本准则是经济性、可靠性与安全性。

一、应考虑排气压力的高低和排气量大小。

一般用途空气动力用压缩机排气压力为,老标准为0.8MPa。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排气压力为的空压机,从使用角度看是不合理的,因为对风动工具而言其压力余量太小,输气距离稍远一些就不能使用。

另外,从设计角度看,这种压缩机设计为一级压缩,压比太大,易引起排气温度过高,造成气缸积炭,导致事故发生。

如果用户所用的压缩机大于,一般要特别制造,不能采取强行增压的办法,以免造成事故。

    排气量是空压机的主要参数之一,选择空压机的气量要和所需的排气量相匹配,并留有10%的余量。

如果用气量大而空压机排气量小,风动工具一开动,会造成空压机排气压力的大大降低,而不能驱动风动工具。

当然盲目追求大排气量也是错误的,因为排气量越大压缩机配的电机越大,不但价格高,而且浪费购置资金,使用时也会浪费电力能源。

    另外,在选排气量时还要考虑高峰用量和通常用量及低谷用量。

如果低谷用量较大,而通常用量和高峰用量都不大,国外通常的办法是以较小排气量的空压机并联取得较大的排气量,随着用气量增大而逐一开机,这样不但对电网有好处,而且能节约能源。

    二、要考虑用气场合和条件。

如用气场地狭小(船用、车用),应选立式;如用气场合有长距离的变化(超过500米),则应考虑移动式;如果使用场合不能供电,则应选择柴油机驱动式;如果使用场合没有自来水,就必须选择风冷式。

    在风冷、水冷两种冷却方式上,用户常有错误的认识,认为水冷好,其实不然。

国内外小型压缩机中风冷式大约占到90%以上,这是因为在设计上风冷简便,使用时无需水源。

    而水冷式压缩机的致命缺点有四:

必须有完备的上下水系统,投资大;水冷式冷却器寿命短;在北方冬季还容易冻坏气缸;在正常的运转中会浪费大量的水。

  

三、要考虑压缩空气质量。

一般空压机产生的压缩空气均含有一定量润滑油,并有一定量的水,有些场合是禁油和禁水的,这时不但对压缩机选型要注意,必要时要增加附属装置。

解决的办法:

一是选用无润滑压缩机。

这种压缩机气缸中基本上不含油,其活塞环和填料一般为聚四氟乙烯。

但这种机器也有缺点,润滑不良,故障率高;聚四氟乙烯也是一种有害物质,食品、制药行业不能使用;无润滑压缩机只能做到输气不含油,不能做到不含水。

第二种也是常用的方法,是将空压机(无论哪种)再加一级或二级净化装置或干燥器。

这种装置可使压缩机空气既不含油又不含水,使压缩空气中的含油水量在5ppm以下,可满足工艺要求。

四、要考虑压缩机运行的安全性。

空压机是一种带压工作的机器,工作时伴有温升和压力,其运行的安全性要放在首位。

国家对压缩机的生产实行规范化的“两证”制度,即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和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储气罐)。

因此,在选购压缩机产品时,要严格审查“两证”。

通常有证厂家的产品质量保证系统是完善的,不会出现大的质量问题,即使出现一些问题,也会由厂家负责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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