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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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制定;
(三)收集、分析、交流安全生产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开展安全生产自律活动;
(四)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研究、鉴定、评定、展销和推广应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服务;
(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文化素质;
(六)承担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的资质认定、资格认可前期工作;
(七)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和咨询服务;
(八)开展安全生产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
(九)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
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事业,在安全生产管理、科研、服务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协会协调和保护。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支持本协会工作,宣传本协会作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为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及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查、通过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从本协会会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决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问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并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须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作出决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后,报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八年一月五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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