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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一般要求

7.2组卷

7.3验收

7.4其它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录A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组成表

附录B隐蔽工程主要隐检项目及内容

附录C工程观感质量评价的标准

附录D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样表(一、二、三)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1.0.1为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与功能适用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体现工程资料是工程质量形成、验收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的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试验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4施工技术资料主要由施工管理、验收和检测、试验资料等文件、图表组成,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进行并完成。

施工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形成,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1.0.6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归档过程,宜采用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代替纸质载体。

属国家、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宜采用缩微品。

1.0.7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建设工程项目

经批准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基本建设单位。

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工程组成。

2.0.2建筑工程质量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验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5见证取样和送检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共同密封后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过程。

2.0.6施工技术资料

在工程建设阶段,施工单位与参建各方共同形成的反映施工过程及质量情况的信息资料。

包括施工管理、工程验收、检测、试验、竣工图等。

2.0.7竣工图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及说明。

2.0.8立卷(组卷)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组卷)。

2.0.9归档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归卷后,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

3.1基本规定

3.1.1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1.2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建设过程中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审核应有专人负责。

3.1.3施工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签发并按规定移交,要求书写认真、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责任方签字齐全。

3.1.4工程合同中应约定文件、资料的责任签字权限。

一般情况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章应使用企业法定公章,其它应使用项目部(分包单位)符合相应授权的公章。

有关签字人员也应有相应的授权证明。

3.1.5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和完整,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1.6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3.1.7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按照山东省有关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验收文件,报备案机关备案。

3.2.1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设专人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参与工程验收。

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组卷工作。

也可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3.2.2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监督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将施工技术资料完整、全面、准确地移交给总承包单位。

3.2.3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及时移交给工程施工单位整理归档。

3.2.4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施工技术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

按规定参与见证取样工作。

3.2.5应收集和汇总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资料整理归档为城建档案,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事宜。

3.2.6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也可委托监理或施工单位进行。

3.3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3.3.1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3.3.2对须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的验收或签认的施工技术资料应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3.3.3应参加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并签字认可。

3.3.4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4监理单位职责

3.4.1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履行旁站监理责任。

3.4.2按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有效性检查,签认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3.4.3在施工阶段对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完成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签认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工程测量放线、隐蔽工程验收检查以及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等工作。

3.4.4参加工程见证取样工作,对见证取样试验样品真实性负责,并监督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过程、工作结果及相关资料的形成。

3.4.5提供合格、完整的监理资料;

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5施工单位职责

3.5.1应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主要管理工作。

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材料、检(试)验等管理岗位责任制。

3.5.2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技术资料。

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5.3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整理、汇总、组卷;

并按合同约定数量编制成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自行保存一套。

3.5.4负责见证取样的取样、封样、送检工作,并对样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6检测、试验单位职责

3.6.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技术负责人制,完善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

3.6.2负责出具真实、完整的检测、试验报告,并负责保留相关原始记录,建立检(试)验报告存档记录,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3.6.3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

4.1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4.1.1施工技术资料实行报验、报审制度,应设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管理,并具备相应的资格。

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先自检、后交接检再验收的程序,加强过程控制。

4.1.2施工技术资料的报验、报审及验收、审批均应有时限性要求。

工程相关各方责任主体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报验、报审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相应承担的责任。

当无约定时,施工技术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4.1.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明确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移交办法,包括套数、时间、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

专业分包亦遵守本规定。

4.1.4每项工程含分包工程至少应整理两套施工技术资料。

移交建设单位一套,施工企业自行保存完整的一套。

4.1.5施工技术资料宜采用配套软件形成、整理,并逐步过渡到以电子媒介为基础的存放形式。

对于参与各类规范化施工管理及参加政府、社会评选的工程宜采用光盘、缩微品载体。

4.1.6施工技术资料应以打印或印刷为主。

纸质载体幅面为A4,若手工书写必须用蓝黑或碳素墨水。

4.1.7建筑工程内的室外工程、道路、桥梁,工业安装项目内容不包含在本规程之内,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4.2分类与编号

4.2.1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本规程将单位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组成区分为建筑结构与装饰装修、建筑设备安装、建筑工程检测三大类。

各类施工技术资料(除建筑工程检测外)详见附录A《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组成表》。

4.2.2单位(子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确定。

4.2.3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代号按表4.2.3中确定。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代号表表4.2.3

建筑结构与装饰装修

鲁JJ

桩基工程

鲁ZJ

钢结构工程

鲁GG

幕墙工程

鲁MQ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

鲁SN

通风与空调工程

鲁TK

建筑电气工程

鲁DQ

电梯工程

鲁DT

智能建筑工程

鲁ZN

工程检测

鲁JC

4.2.4施工技术资料编号原则及填写要求

1、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号栏位于各表的右上角。

2、一般情况下,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资料组列顺序号和同类资料顺序号组成,各部分之间用横线隔开。

如:

鲁JJ001—001

①②③

①为分部工程代号,按表4.2.3中选用。

②资料组列顺序号,按附录A查寻。

③相同表格、相同项目,按时间顺序自然形成的先后顺序号。

4.2.5顺序号填写原则

1、施工技术资料专用表格,均随工程施工过程,按时间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连续标注。

2、对同一张表格(如隐蔽验收记录等)涉及到多个分部(分项)工程时,应根据各自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依各个检查项目分别自001开始连续标注(依时间顺序)。

4.2.6无示范表格或由外界各方提供的施工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在资料的右上角注明编号或顺序号,填写要求同4.2.1~4.2.5规定。

5、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及要求

各大类施工技术资料由施工管理资料、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和施工检测、试验资料组成,是记录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过程记录。

5.1.1施工管理资料

是施工阶段各方责任主体对施工过程采取组织、技术、质量措施进行管理,实施过程控制,记录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监督实体形成情况资料文件的统称。

主要包含工程质量管理、施工记录、材质证明文件、施工试验等内容。

5.1.2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是施工阶段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施工各阶段工序质量进行确认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形成资料文件的统称。

主要包含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观感验收等内容。

5.1.3施工检测资料

是施工阶段各方责任主体在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施、设备质量、品质性能而采取第三方检验手段加以证明形成资料的统称。

主要包括各种性能检验报告等。

5.2.1工程概况表

本表是对工程基本情况的简要描述,应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的一般情况、建筑结构形式、安装设施设备等。

主要包括: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各方责任主体及负责人、建筑面积、主要结构类型、建筑层数、主要装饰情况、主要设备、设施情况等。

5.2.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本记录表开工时由施工单位如实填写,将有关文件原件附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主要检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

核查施工技术标准、标准计量准备工作;

审查资质证书,完善总分包合同管理;

对施工图、地质勘察资料和施工技术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等工作。

5.2.3设计变更文件

1、图纸会审记录

1)监理、施工单位应将各自提出的图纸问题及意见,按专业整理、汇总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单位做交底准备。

2)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设计单位对各专业问题进行交底,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交底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3)图纸会审记录应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相关负责人签认,形成正式图纸会审记录。

不得擅自在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其内容。

2、设计变更通知单

工程设计变更经任意一方提出,必须经设计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出。

任何单位未经设计变更,不得更改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应及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详实、明确,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不同工程使用同一变更,必须注明工程名称编号及复印件或抄件加盖公章,并由各方技术负责人签字。

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总包单位办理。

3、工程洽商记录

可以由任意一方提出,须经设计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出。

1)工程洽商记录应分专业办理,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

工程洽商记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2)设计单位如委托有关单位办理签认,应办理委托手续。

5.2.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正式施工前编制完成,并经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重点部位、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关键工序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也可分阶段编制施工方案。

冬、雨期施工应编制季节性施工方案。

3、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应齐全,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内部审核,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复后实施。

发生较大的施工措施变化和工艺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并进行交底。

5.2.5技术交底记录

1、技术交底记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四新”(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交底和设计变更技术交底。

主要内容应具体,达到施工规范、规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及措施。

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必要时附图示,交底双方签认应齐全。

2、重点和大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把主要设计要求、施工措施以及重要事项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其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

3、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应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负责,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4、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应由专业工长对专业施工班组(或专业分包)进行交底。

5、“四新”技术交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向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6、设计变更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部门根据变更要求,并结合具体施工步骤、措施及注意事项等对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5.2.6施工日志

施工日志分建筑与结构(含装饰装修)、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两种,应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按专业由专业人员负责逐日记载,并保证内容真实、完整,文字简练,时间连续。

5.2.7施工测量记录

施工测量记录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保建筑工程定位尺寸、标高、垂直度、位置和沉降量等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资料统称。

1、工程定位放线记录

1)施工测量单位应依据测绘部门提供的放线成果、红线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测定建筑物位置、主控轴线及尺寸、建筑物±

0.000绝对高程,填写测量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核。

2)工程定位测量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报请规划部门验线。

2、基槽验线记录

施工单位应根据主控轴线和基底平面图,检验建筑物基底外轮廓线、集水坑、电梯井坑、垫层标高(高程)、基槽断面尺寸和坡度等,填写《基槽验线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核。

3、楼层平面放线记录

楼层平面放线内容包括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各层墙柱轴线、墙柱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等,施工单位应在完成楼层平面放线后,填写《楼层平面放线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核。

4、楼层垂直度、标高抄测记录

楼层全高、标高抄测内容包括楼层+0.5m(或+1.0m)水平控制线、皮数杆等,楼层全高、垂直度抄测内容包括本楼层和累计高度的垂直度测量。

施工单位应在完成楼层全高、标高、垂直度抄测后,报监理审核。

5、沉降观测记录

1)根据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凡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的沉降观测工作。

2)测量单位应按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编制观测方案,配合施工单位设置沉降观测点,绘制沉降观测点布置图,定期进行沉降观测记录,并应附沉降观测点的沉降量与时间、荷载关系曲线图和沉降观测技术报告。

5.2.8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各种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主要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工程材料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

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材料相符。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应提供有关证明。

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测试报告)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应按类别、规格、品种、型号分别整理,使用合格证或复印件贴条按进场顺序贴好,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有进场检验记录;

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材料应按相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复试或见证取样,有相应试(检)验报告。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设计要求时,应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

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材料应由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如压力容器、消防设备、生活供水设备、卫生洁具、装饰装修等。

凡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应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鉴定证书,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

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有商检证明(国家认证委员会公布的强制性认证〔CCC〕产品除外)、中文版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试验要求进场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所供材料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则需收集、整理和保存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后进行的检(试)验报告。

各单位应对各自范围内工程资料的汇集、整理结果负责,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

1、钢筋(材)

钢筋(材)及相关材料(如钢筋连接用机械连接套筒)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

钢筋及承重钢材应按现行规范规定取样做力学性能的复试。

并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进场复试按规范要求应有强屈比和屈标比计算值。

当使用进口钢材、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有相应检验报告。

2、焊条(丝)和焊剂

有质量证明文件,与焊接形式所要求的品种、规格一致。

需烘焙的应有烘焙记录。

3、水泥

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内容。

水泥生产单位应在水泥出厂7天内提供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结果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水泥进场应对安定性进行复试。

用于承重结构的水泥;

使用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

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和进口水泥以及存放条件不当影响质量的水泥在使用前按规范规定必须进行复试,有试验报告。

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用水泥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4、砖与砌块

砖与砌块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且注明与实际使用品种和数量相符的批量,应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用于承重结构的砖与砌块、混凝土小型砌块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5、防水材料

防水材料主要包括防水涂料、防水卷材、粘结剂、止水带、膨胀胶条、密封膏、密封胶、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材料等。

1)防水材料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2)防水材料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取样复试。

屋面、地下室、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3)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防水材料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

4)新型防水材料,应有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单位的鉴定文件,并有专门的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代表性的抽样试验记录。

6、砂与碎(卵)石

砂、石使用前应按产地、品种、规格、批量取样复试,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表面密度(容重)等。

按规定应预防碱-集料反应的工程或结构部位所用的砂、石,供应单位应提供砂、石的碱活性检验报告。

海砂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7、外加剂

外加剂主要包括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泵送剂、防水剂、防冻剂、膨胀剂、引气剂和速凝剂等。

外加剂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等。

应按规定取样复试,具有复试报告。

承重结构混凝土使用的外加剂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钢筋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

当含有氯化物时,应做混凝土氯化物总含量检测,其总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8、掺合料

掺合料主要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复合掺合料等。

掺合料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用于结构工程的掺合料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9、轻集料

轻集料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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