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优先行业削减与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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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被选的电镀企业活动有:
①替代化学品的引进;
②转换CrIII为装饰铬;
③投资闭环系统的最佳可行技术及最佳实践环境(BAT/BEP);
④对特定产品规格和已有的制造设备的新替代品和替代设备开展适用情况评估;
⑤适当的转换成本;
⑥产品试制;
⑦工人再培训;
⑧固定周期增加的生产成本,包括化学品成本、效用等。
(2)农药行业PFOS:
①评估特定用途的新替代品的适用情况和效力;
②工人、农民和害虫防治机构人员的再培训;
③固定周期增加的生产成本,包括化学品的成本等。
(3)消防行业PFOS:
①评估新的消防泡沫灭火剂替代品适用情况和新产品认证;
②合适的转换成本;
③产品试制;
④工人再培训;
⑤固定周期增加的生产成本,包括化学品的成份、效用等;
⑥开展淘汰泡沫灭火剂收集和处理的管理计划的BAT/BEP示范,为油田公司和地方消防局在灭火剂无害化收集和处置最佳环境实践中提供演习设施的技术援助。
第3部分:
PFOS管理和法规框架,包括:
(1)政策和法规支持,包括按照斯德哥尔摩公约限制PFOS生产和使用的法规;
(2)生产PFOS企业的登记;
(3)支持中国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数据库的建立;
(4)控制PFOS和含PFOS的物质/货物/产品的进口和出口;
(5)开展替代品POPs特性筛选的能力建设,增强监管机构的认证评估能力;
(6)通过与产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给关键部门开展地方性适用的最佳可行技术及最佳实践环境(BAT/BEP)和清洁生产指导,并为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7)更新包括PFOS和含PFOS的产品和物质的废物/废水标准;
(8)在接下来的项目中将提供PFOS替代品的鉴定/环保认证的选择;
(9)提高一般公众、产业从业者和其他使用者的意识。
第4部分:
项目管理、监督与评估:
按照GEF和世界银行的要求,开展项目的监督与评估。
1.3.制社会管理框架的目的
项目内容涉及PFOS生产行业削减以及应用行业的削减与替代以及PFOS政策法规制定。
目前各子项目的具体位置以及具体内容没有确定。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子项目确定后,有可能涉及征地拆迁,原有企业的职工下岗等社会风险。
因此需要准备本项目的社会管理政策框架。
本项目很可能触及少数项目企业关闭(部分或全部),从而可能导致原职工下岗或失业,因此本框架提出了职工安置的主要措施,标准和程序。
本项目不太可能涉及征地拆迁,因为几乎所有的项目活动都在现有的企业场址上进行。
由于项目的活动大都在城市或城郊范围内,不涉及聚居的少数民族,故本社会管理政策框架不包含少数民族政策框架。
制定社会管理框架的目的是确保在所有赠款的活动中采取一切手段去避免或将社会影响降至最低;
对于那些不能避免的影响,将按照有关的世行政策和中国法律确认并制定和实施必要的削减措施。
社会管理政策框架建立了用于确定和管理由项目活动产生的潜在社会影响的目标,程序,机构框架和实施安排。
同时也建立了公众参与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公众抱怨申诉的机制。
2.实施社会安全保障措施的步骤
根据项目中需识别的PFOS生产、电镀、农药以及消防行业的企业,开展社会影响筛选、减缓和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将遵守如下步骤:
∙步骤1–筛选待治理的企业。
根据选择标准确定子项目——待治理的涉及PFOS生产、电镀、农药以及消防行业的企业;
∙步骤2–识别治理过程中潜在社会影响。
根据中国法规和世界银行的政策进行潜在社会保障以及社会影响(劳动力失业)的筛选,并决定要求的社会保障文件;
∙步骤3–编制社会安全保障咨询专家的工作任务大纲。
针对项目企业,编制社会评价(SA)和移民安置行动计划(RAP);
∙步骤4–世界银行审查任务大纲。
针对世界银行社会安全保障政策,由世行审查社会安全保障以及社会影响筛选情况与SA和/或RAP任务大纲;
∙步骤5–准备社会安全保障以及社会评价文件,进行磋商和披露;
∙步骤6–审批社会安全保障文件及社会评价报告;
∙步骤7–实施、监督、监测和评价
2.1.识别潜在社会影响以及批准
各项目办或聘请合格的社会专家及咨询专家根据世界银行的安全保障政策,开展社会安全保障政策筛选工作,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对外合作中心);
对外合作中心或聘请的社会专家及咨询专家审查社会安全保障政策筛选工作;
对外合作中心报世行批准以确定项目活动潜在的社会影响的性质与范围。
附件1给出了用于确定上述问题的初步筛选的指导。
筛选的结果将用于确定每个子项目所需的安全保障文件的类别和类型。
社会安全保障社会影响筛选与识别
项目办将对所有的子项目进行社会影响筛选,包括:
(1)如果有的话,征地的必要性,和非自愿移民(永久的和临时的);
(2)受影响的人数;
(3)是否有受影响的少数民族聚居区(通过对子项目地区的人口信息的审查确定);
(4)PFOS削减或淘汰企业职工失业人数。
职工健康、社区健康和其他健康风险的筛选和识别包含在环境评价框架中。
项目办将使用附件1中给出的筛选工具来确定这些影响的重要性,鉴别需要准备的社会评价以及社会安全保障文件。
社会安全保障与社会评价文件
每个子项目的社会安全保障文件取决于该子项目的影响,如下所述:
∙移民安置行动计划(RAP):
如果200人以上受征地拆迁影响,则需要准备一份移民行动计划。
如果受影响人低于这个人数,则需要一份简要的移民行动计划。
∙社会评价(SA):
如果预计将出现重大的社会影响,如关停并转PFOS生产或应用企业造成劳动力职工失业,则需要准备一份社会评价报告。
此外,在子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社会性别。
通过广泛与平等的参与以及与当地企业管理者、职工(包括项目地区受影响的女职工)协商,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性别平等。
对弱势群体(包括妇女)的参与情况应尤其关注,在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以及工程企业就业援助工作(如有)中,应保持对社会性别问题的敏感性。
平等参与和社会性别敏感性将在项目活动中得以体现,如能力培训、咨询、补偿、恢复生计及其他相关项目活动。
2.2.制订任务大纲与审查(TORs)
经世界银行确认后,各项目办或聘请合格的社会专家及咨询专家根据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的安全保障政策,制定任务大纲(TORs,报对外合作中心;
对外合作中心或聘请的社会专家及咨询专家审查任务大纲;
报世行批准。
如果项目涉及到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将启动OP/BP4.12非自愿移民政策,制订一个完整的移民安置行动计划,或简要移民安置计划。
如果受影响人群超过200人,应制订一个完整的移民安置行动计划。
如果受影响人群少于200人,且受到的影响较小,需制订一个简要移民安置计划。
如果受影响人群并非失去部分或全部居所,且因此丧失的生产性资产不到10%,则视为影响较小。
一旦需制订完整的移民安置行动计划,对外合作中心将在经验丰富的社会专家支持下制订工作大纲。
完整的移民安置行动计划应以准确的社会调查结果为依据,并包括减轻移民安置(如土地和建筑物等资产的补偿、过渡期的援助、恢复生计的援助等)产生负面影响所采取的缓解措置。
为确保必要的移民安置措施不会在项目实施前取代或限制资源和资产使用,移民安置活动应与项目投资计划联合执行。
移民安置行动计划主要任务参见第3章,附件2为完整的移民安置行动计划提纲。
针对项目编制的移民安置行动计划、社会评价的工作大纲将经由世界银行审查,并予以确认。
需由世界银行社会安全保障专家进行现场访问,以便更好的识别社会风险,确认或完善工作大纲。
2.3.准备保障文件,磋商和披露
准备保障文件
一旦筛选和文件要求得到世行的同意和政府的确认,各项目办将协调聘请的社会与移民专家准备详细的安全保障文件和影响消减措施。
安全保障文件在最终完成之前,应在关键利益相关方可及的地方,及时地以可以理解的形式和语言进行磋商和发布。
对此应给与特别的关注,以确保潜在的受影响人在磋商之前有足够的时间,并可得到文件的草稿。
对于要求移民行动计划、社会评价的项目,将在项目准备期间至少开展两次磋商:
在社会问题文件的准备开始时以确定社会问题的范围,以及保障文件定稿之前,应根据保障文件的初步结果进行磋商,并考虑到公众的关注。
所有上述提交至世界银行的安全保障文件以及社会评价报告应包括中文版和英文版。
磋商和披露
公众磋商的水平以及信息发布的范围应该与子项目的社会影响的严重性相一致。
需要披露的信息应该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子项目设计、影响以及建议的减缓措施。
在项目设计和实施阶段,以上信息应得到更新,并不断向利益相关方汇报。
可采纳多种披露方式,可能包括海报、手册、报纸、互联网以及社区会议。
在开展磋商之前,各项目办需要将全部的保障文件都应该在受影响人群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容易到达的公共地点披露,以便为有意义的磋商奠定基础。
披露和磋商机制应在相关的保障文件中得到规划和详细规定。
申诉处理
如果受影响个人和组织认为他们在本项目下未得到适当待遇,为了处理他们的合理关注,投诉处理机制是必要的。
各项目办建立的机制应包括:
(一)记录和报告系统,包括书面和口头投诉方式;
(二)由各个级别政府的指定人员负责;
(三)处理投诉的时间限制。
本机制将在子项目的保障文件中得到详细规定。
在项目实施期间,投诉处理机制的运行将得到项目办的定期监测和评价。
2.4.审批社会安全保障以及社会评价文件
各项目办负责按照国内的法规审查和办理社会安全保障文件的批准。
项目实施前3个月报世行批准。
世行没有批准前,项目不得实施。
另外,世行对社会文件的审查和批复,要求在子项目批复之前,所有的移民行动计划、社会评价都需要得到世行社会专家的审查和同意。
2.5.实施、监督、监测和评价
实施
各项目的开发方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执行。
监督
对外合作中心或聘请的社会专家及咨询专家以及各项目办,负责监督由政府及世行批复的与社会保障有关的行动的实施。
世行项目组将在项目的实施期间定期检查项目地区,目的是:
•指导并协助准备安全保障工具;
•审查筛选结果,审查报告和安全保障文件;
•监督安全保障工具的实施,以确保其是否符合世行政策的要求。
监测与评价
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或项目办将聘请合格的、有经验的咨询专家来实施监测计划,以获得各子项目的关键的社会方面的信息,和消减措施的有效性的信息。
对于需要准备移民行动计划的子项目,项目办将聘请有丰富经验的第三方独立咨询专家对移民行动计划以及社会管理计划(职工职工安置计划)的实施进行外部监测。
外部监测报告将提交给世行和对外合作中心。
3.移民安置政策框架
3.1.编制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目的
PFOS生产行业削减以、应用行业的削减与替代以及PFOS政策法规制定可能产生征地及非自愿移民。
因此,借款方根据世界银行的移民安置政策《非自愿移民》OP4.12制定了项目的政策框架及相应的原则和方针以指导项目所导致的移民活动。
3.2.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目标、原则及相关术语
本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依据是世行2001年12月颁布的世界银行业务手册中的《非自愿移民》OP4.12部分,总体目标是:
∙探讨一切可行的项目设计方案,以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非自愿移民;
∙如果移民不可避免,移民活动应作为可持续发展方案来构思和执行。
应提供充分的资金,使移民能够分享项目的效益。
应与移民进行认真的协商,使他们有机会参与移民安置方案的规划和实施;
∙应帮助移民努力提高生计和生活水平,至少使其真正恢复到搬迁前或项目开始前的较高水平。
该政策框架设定了移民安置的原则和目标、移民的适当准则、权利、法律和制度框架、补偿和恢复的模式、参与特征、抱怨申诉程序,用于具体指导移民的补偿、重新安置和恢复等事宜。
∙每个移民安置计划都须基于所收集的基底信息,移民包括以下人员:
∙农用地或农村房屋连宅基地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者(永久或临时);
∙城市住宅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者(永久或临时);
∙企事业单位、商业店铺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者(永久或临时);
∙青苗或地面附属物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者(永久或临时)。
依据世界银行关于《非自愿移民》(OP4.12)业务手册准备本政策框架,具体原则和目标如下:
∙土地和其它财产的征收以及相应的移民安置尽可能最小化;
∙截止到基线调查日,所有移民均有资格要求提供恢复措施,帮助他们改进或至少保持其项目前的生活标准、收入获取能力及生产水平。
移民对资产损失缺乏合法权利的应不妨碍该移民拥有移民安置措施的权利;
∙提供的移民安置措施包括:
(1)用含重置成本补偿住宅和其它建筑物;
(2)移民可接受的同等生产能力的农用土地置换;
(3)移民可接受的等量房屋及宅基地置换;
(4)迁移及生活补贴;
∙如果移民可接受对房屋及宅基地、农用地的置换,则要尽可能邻近所失去的土地;
∙移民安置的过渡期应最小化,恢复措施应在预期的启动日之前预先提供给各项目地的移民;
∙土地和其它资产的征用计划,以及提供的恢复措施,应与移民反复磋商,确保干扰最小化。
移民将在预期的启动日之前预先赋权;
∙保持或改进社区原有的服务和资源水平;
∙不论何时何地需要,必须确保移民安置及恢复的财政和物质资源可利用。
移民安置计划的预算应当包括应不可预见费;
∙制度及机构安排应确保财产和移民安置能有效及时的设计、计划、咨询和实施;
∙对移民安置计划的实施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监测和评估。
3.3.移民行动计划的准备
移民安置计划(包括支付和移民相关的各种费用)的准备和执行由受款方担当。
对该项目负完全责任的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执行机构是对外合作中心。
当被选子项目影响人口超过200人时,各项目办负责协调、地方政府与项目业主组织准备移民安置计划(ResettlementActionPlan)。
该计划应经对外合作中心提交世界银行;
同时,应充分咨询移民意见,使他们有机会参与设计和实施移民安置计划。
在《非自愿移民》OP4.12业务导则的基础上,移民安置计划将涵盖以下内容(如果相关的话),与项目不相关的内容应在移民安置计划中注明:
∙项目的总体描述;
∙项目潜在影响识别;
∙目标(重新安置计划的主要目标);
∙社会经济研究。
研究发现应在项目准备的早期阶段,应把潜在的移民囊括在内,包括调查结果及其它描述;
∙法律框架。
法律框架的分析发现,包括负责移民安置活动相关机构征用权的权力范围及与此相关联的补偿性质,适用法律及行政程序,相关法及社会福利立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必要的法律步骤;
∙制度框架。
包括负责移民安置活动机构的识别,可能发挥作用的非政府组织(NGOs),评估它们的制度能力,以及提议增强制度能力的任何步骤;
∙资格。
确定移民标准,以及决定其是否有资格成为移民获得补偿和其它重新安置的援助;
∙损失的估价与补偿;
∙安置恢复措施。
描述现金补偿及其它重新安置措施;
∙安置地点的选择,地点准备及重新布置;
∙供给住宅,基础设施,以及社会服务;
∙环境保护及管理;
∙公众参与及协商,移民及相关社区必须包含在内;
∙与本地人口整合。
减轻移民安置对任何本地社区影响的措施;
∙投诉程序。
第三方解决因移民安置引发争端的可供并能及的程序;
∙组织机构及职责;
∙实施进度表;
∙成本及预算;
∙监测与评估。
移民安置计划最晚在估计开始移民工作日的6个月前完成。
每个移民安置计划在实际开始行动前,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世界银行考虑。
只有在世行接受移民安置计划后,补偿、移民安置及恢复活动才能真正开始。
补偿、移民安置及恢复活动应在土建工程合同开工前完成。
当被选子项目影响人口不超过200人时,各项目办负责、地方政府与项目业主密切协作,为被选子项目准备简要移民安置计划(AbbreviatedResettlementActionPlan),该计划应经对外合作中心提交世界银行;
在《非自愿移民》OP4.12业务导则的基础上,简要安置计划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移民情况详查及资产估价;
∙准备提供的补偿及其它重新安置援助的描述;
∙就可接受的替代方案与移民沟通;
∙实施的制度职责及投诉程序;
∙监测与实施的安排;
∙进度表及预算。
简要安置计划最晚在估计开始移民工作日的4个月前完成。
每个简要安置计划在实际开始行动前,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世界银行考虑。
3.4.制度与法律框架
指导实施移民安置计划的法律框架是世界银行的《非自愿安置》OP4.12;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法令,包括国家、省及项目涉及相关市。
针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移民安置和补偿等,中国已经制定了完整的法律框架和政策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根据中国国情的变化,已经进行了三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法律进行了最新修订。
在国家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各级地方政府分别颁布并实施了符合各地方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以管理和指导本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移民安置和补偿等工作。
各省(如项目初步所选定的企业有来自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都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法律和政策,管理和指导本地的相关工作。
在省管辖的范围内,各个地级市、县级市、区、县均执行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准备该框架并保障其法律效力的主要的世界银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法令主要包括:
1)与征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见附件3。
2)社会保障类法律和政策:
3)与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在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将按照项目当地最新的政策执行。
本项目所涉及的征地补偿标准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所规定的“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
编制移民安置计划的目的在于确保移民有足够的机会重置他们丧失的财产,并改善或至少恢复他们原有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应该确保识别出所有的移民,并确保所有的移民认为移民安置计划中的补救措施是合理的。
考虑到主要的受影响类型(如,土地的征收和占用、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农村和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企事业单位、店铺)等),通常采取下列措施。
失去农用地的移民将有权获取下列类型的补偿和恢复措施:
∙征地后剩余的集体耕地或村里的机动地将由村委会在所有集体成员中进行重新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土地的部分征收导致房屋或建筑物的不安全或功能丧失,那么该土地就应该被完全征收。
所有移民都有资格参与土地的重新分配,并从集体土地补偿费投资项目中获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在那些不可能进行土地重新分配的地方,必须识别失去耕地的移民。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给他们提供带薪的就业机会,而且工资至少与他们失去的收入相当。
另一种情况是,移民至少可获得与他们所失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倍至六倍相当的安置补助费。
如果这样,移民还是不能完全恢复原有的生活水平,安置补助费可以提高至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恢复移民的生活水平,涉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土地受影响村的村委会或移民,用于
(1)如果土地可以利用,增加耕地面积;
(2)通过提供灌溉、改进农业作业等提高农业;
(3)基于现有活动发展非农收入。
同固定资产一样,移民受损的青苗、水果和经济林成本将会以重置价得到补偿。
∙受项目临时占地影响的移民的受损收入、青苗以及土地恢复费和受损的基础设施也会得到补偿。
∙若失去农用地的移民满足当地参加失地农民社保的条件,则应将这部分移民及时纳入失地农民社保体系。
∙应当给予移民及时合理的技能培训,以提升移民相应的农业/非农技能,增强其获得收入的能力。
征收的移民房屋和附属物会得到下列补偿,并采取下列恢复措施:
∙提供具有相同价值的置换房;
∙以完全重置价进行补偿;
∙对所有设施和服务进行重建或恢复补偿(如,道路、供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学校等);
∙过渡期的补贴应该能确保搬迁所有的财物或获取临时住房。
编制移民安置计划中应该包括受影响人的权利矩阵。
其权利矩阵的样表见附件4。
3.5.实施过程
移民安置计划应当包括对所有需要开展的活动提出具体实施进度表。
如有必要,补偿费的支付、其他权利的恢复的措施(现金的或实物的)和重新安置,应当至少在土地征收前一个月完成。
如果在土地征收前不可能做到支付所有的补偿费,或者不可能提供其他必要形式的援助,那么额外的过渡补助费是必要的。
3.6.资金安排
各项目办、地方政府或项目业主将承担所有与土地征用和移民有关的费用。
任何与该移民政策框架一致的移民安置计划都必须包括估算成本和预算。
无论在安置计划阶段是否被识别为移民,无论足够的缓解资金是否到位,所有受项目征地拆迁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获取补偿或享受其他合适的缓解措施。
由于上述原因,移民安置计划的预算应当包括应不可预见费,通常是移民安置总预算的10%以满足不可预见的移民费用。
移民安置计划中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