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预防体系隐患排查治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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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

4.定义

4.1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平安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平安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包括: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平安管理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相关制度未做明确规定,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平安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等。

4.2隐患排查

建筑施工隐患排查类型主要包括:

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项排查、季节性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比排查、复工前排查、专家隐患排查和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等。

4.2.1.日常隐患排查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施工作业班组、施工作业人员的交接班检查和作业中的检查,以及工程部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主要包括:

〔1〕施工班组在交接班前后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施工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2〕工程部平安员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平安检查,并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3〕设备管理员针对施工现场设备每天进行一次排查;

〔4〕电工对施工现场施工用电每天进行一次巡查。

4.2.2.综合性隐患排查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平安生产为目的,以平安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由企业或工程部各相关专业人员和部门〔分包单位、施工班组〕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其中,企业〔或区域分公司〕至少每月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

工程部至少每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

4.2.3.专项隐患排查

专项隐患排查主要是针对本企业平安生产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的检查,以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进行的隐患排查。

专项隐患排查应由企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

专项隐患排查应制定工作方案,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中应明确排查的要求,如:

组织人员、排查方式方法、排查范围、工作程序等。

4.2.4.季节性隐患排查

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施工特点开展的隐患排查,企业应至少在春季、夏季和冬季分别组织开展一次排查,排查重点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风、防触电、防解冻坍塌、高处坠落、临边防护、开工复查等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防风、防洪、防暑降温、高处坠落、临边防护等为重点;

〔3〕冬季以防火、防雪、防冻、防滑、防风、高处坠落等为重点。

4.2.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事故隐患,以及应急工作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的检查。

企业应至少在五一、十一、春节等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4.2.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本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平安检查。

当本企业施工工程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或其他施工企业发生比拟典型或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时,企业应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4.2.7.复工前隐患排查

复工前隐患排查是工程工程因故停工再次施工前进行的隐患排查。

工程工程因存在平安隐患下达停工令后,或因其他原因暂停施工时间超过30天以上,在准备复工前,工程部应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4.2.8.专家隐患排查

专家隐患排查是指企业外聘专家对企业平安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的检查。

专家隐患排查应按签订的协议执行,协议中应明确外聘专家工作的方案、频次、内容、复查等相关要求。

4.2.9.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状况及工程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当工程工程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和工程工程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平安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5.职责

5.1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5.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5.2.1企业主要负责人保证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催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5.2.2负责催促、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5.3平安部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装置运行和人员平安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平安措施。

5.4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综合级、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平安检查组织、实施、验证,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负责公司各类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

负责各单位上报事故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

负责定期组织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评审、修订平安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平安检查表,不断提高平安检查深度和广度。

5.5平安部负责日常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

负责事故隐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

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根本要求

6.1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平安管理的根底工作,是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那么,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平安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平安生产的管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平安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平安生产。

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平安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并编制【隐患排查记录表】。

平安检查时应按照平安检查表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形成隐患和问题清单,并与平安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平安检查表进行评审、修订和完善,并做好检查人员和培训工作。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平安检查表进行修订:

〔1〕公布实施有关新的平安法律法规、标准标准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标准重新修订的;

〔2〕装置和重要的设备设施发生重大改变的;

〔3〕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4〕周边平安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危害因素辨识结果有较大变动或识别出新的危害因素。

6.2隐患排查要按专业和部位,明确排查的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和登记上报的工作流程。

6.3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7.事故隐患排查方式、频次

7.1事故隐患排查方式

事故隐患排查与日常巡查和专项平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2事故隐患排查频次

〔1〕日常平安检查排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并要求立即整改完毕,如有无法整改项,立即上报平安部处理;

〔2〕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3〕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8.事故隐患排查内容

根据本企业生产装置的特点,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和工程部主要排查工程工程隐患治理情况、工程工程定期隐患排查情况、施工班组定期隐患排查情况、隐患排查资料情况及其它应排查的内容。

〔2〕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主要排查班组、作业岗位隐患治理情况、隐患排查资料情况及其它应排查的内容。

9.隐患治理与上报

9.1隐患级别

事故隐患可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能够及时整改,缺乏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无法立即整改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9.2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要做到方案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

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开展为事故。

隐患治理要分类实施:

9.2.1工程部自行组织排查出的隐患,如实记录在平安检查台账〔工程部保存〕,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按期整改,平安部负责跟踪落实。

9.2.2平安部组织排查出的隐患,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记录表,平安部监督落实整改情况并如实在事故隐患整改回执单和平安检查台账中做好登记。

9.2.3一时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照评估—治理方案论证—资金落实—限期治理—验收评估—销号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实行闭环管理;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保证按期完成和治理效果。

9.2.4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各级隐患,做到“五定〞〔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协调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资金、技术、物资采购、施工等各方面问题。

对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评估隐患的风险等级。

9.2.5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应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并编写重大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风险程度和对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

2.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2〕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平安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由企业组织人员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实施。

4.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或者责令停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5.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工程部人员、施工作业班组长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经验收到达治理效果,并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重大事故隐患销案手续。

9.2.6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

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9.2.7公司职工在生产平安巡检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平安部,对隐患报告人应给予相应奖励。

9.3隐患上报

隐患上报要按照平安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与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和“安监云管理系统〞,

每个月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当地平安监管部门,发现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

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情况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还应当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10.隐患建档

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査、治理和验收情況,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治理、验收、核销的闭环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2〕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3〕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4〕风险评估记录;

〔5〕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6〕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11.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11.1事故隐患报告

11.1.1每天工作人员交接班例行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向上级汇报;

11.1.2当班人员在工作当中发现事故隐患的,立即向工程部、相关处室汇报,重大事故隐患由工程部主任负责向厂长汇报,需要紧急处理的,应根据情况处理;

11.1.3相关单位接到汇报后,应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处理,需要其它部门配合的要向厂长汇报处理;

11.1.4各处室、工程部负责人将每天的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向平安部汇报;

11.1.5一旦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工程部负责人接到员工报告后,立即向平安部汇报处理,平安部要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11.2、举报奖励

凡工作人员举报,经核实的事故隐患,公司对举报人按一般事故隐患50元,重大事故隐患100-500元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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