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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亚氏又列举了一些:

】有人认为物体的限:

面、线、点和单位是实体,(1028b17)……有人认为可感觉事物之外再无任何实体,有人认为可感觉事物之外有更多真实的永恒实体(如柏拉图派的数、理念)。

(1028b19-20)我们必须研究这些看法【

(1)、

(2)】的对错,究竟感性实体之外还有没有别的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实体。

首先必须要描述实体的本性。

(1028b28-32)

3---“实体”至少适用四个主要对象:

①本质、②普遍,一般、③种、④基础(基质、载体)(1028b33-35)

基础就是由别的事物表述它,它却不表述别的事物。

我们必须首先确定基础的本性。

(1029a)【论证】

⑴因为主要的承载事物的载体被认为是事物最真实的实体。

实体在一种意义上是质料,在另一种意义上是形状【形式】,在第三种意义上是二者的组合。

(例如,质料是青铜,形状是雕像的外形,二者的组合是雕像,具体的整体。

如果形式先于质料是真的话,根据同样的理由,那么形式也将先于这二者的组合。

(1029a2-6)综上,我们简要说了实体的本性,实体不表述别的事物而是别的事物表述它,但仅仅这么说

是不够的,不仅不清楚,还使质料成了实体:

(1029a7-11)

【理由是】,当所物体的东西(物体的属性、产物、潜在、长宽等量)都被取走后,剩下的就只有质料。

如果质料不是实体,那它是什么呢?

(1029a12-15)

【亚氏的反驳】:

对于这个理由,我们的看法是,这些取走的东西与其说是实体,毋宁说它们原本就是属于实体的。

如果取走物体的长、宽、高,我们就什么也看不到了。

(1029a16-20)⑵如果我所说的质料既不是个体事物,也不是某种量,也不是用来说明存在的其他范畴。

(1029a21-22)……那么,基础最终不是一个个体事物,不是某种量,也不是其他的范畴。

如果我们同意这种观点,就会得出结论———质料是实体。

(1029a24-27)

但质料不可能是实体,因为可分离性与“这个”都被认为主要是属于实体的。

因而形式【具有可分离性?

】、形式与质料的组合[即,“这个”,现实个体]会是实体,而不是质料【注:

质料只能是潜在的,在这种意义上才是实体】。

(1029a28-30)

⑶由形式与质料构成的实体能否不考虑,因为它是在后的,而且它的本性是明显的,质料在这种意义上也是明显的。

(1029a30-33)

但是我们必须研究这类实体【由形式与质料构成的实体,第三种意义的实体】,因为这是最令人费解的。

某些可感觉实体一般地都被认为是实体,所以我们必须首先注意它们,因为学习都是以这种方法进行的———通过容易认识的研究不容易认识的。

感性事物本来就是更容易认识的,是认识的捷径【比如,通过感性的石头研究非感性的石头(形式)是认识石头的根本途径】。

(1029a34-1029b5)……

4---⑴实体的标志是本质(1029b12-13)

1、事物的本质就是属于事物自身的东西。

(1029b14)……例如你由于你自己本性是什么什么,那就是你的本质。

【你的本质是属于你自身的。

(1029b16)

2、不是所有属于事物自身的东西都是事物的本质。

(1029b17)……事物的本质的定义中,不能出现该事物的字眼[如,人的定义中不能有“人”这个词,“人是……的人”不是人的定义,人的本质的定义应是“两足的动物”之类的表述]。

(1029b20-21)

3、(其他范畴的)组合的事物是否都有本质的公式?

[比如,“白色的人”有本质吗?

](1029b24)(1029b26)

例如:

“白色的人”,它的本质能用“长袍”[即,古希腊人白色的长袍]来解释吗?

[即,“长袍”是否构成“白色的人”的本质公式或定义?

]“长袍”的本质是什么呢?

(1029b29)[某人插话:

]以上“白色的人”的本质[即,“长袍”之类]不是属于“白人”自身的东西。

【亚氏的回答】:

【本质公式从语法角度看】,谓语不属于主语自身而使主语不为真,这种情况是由于[谓语]中增减成分。

【减少成分的情况不予考虑,因为这里讨论的是组合事物,即成分增加的情况】

(1029b30-32)

①被定义者增加其他成分,例如,定义“白色”变成了“白色的人”的公式【即,“白色”增加了“人”这个成分】

(1029b33)

②主语的某成分与公式中的成分有关联,例如“白色的人”是穿长袍的……,长袍是白色的衣服[即,主语中的“白色”与长袍有关联],白色的人虽然是白色的,但其本质并不是白色的。

“长袍”有本质吗?

(1029b34-1030a2)

可能没有,当一种属性[如,“白色”]加在一个事物[如,“人”]身上,它们构成的组合事物[如,“白色的人”]不再是某个真正现实存在的个体事物———[人]。

白色的人不是真正现实存在的个体事物。

个体事物只属于实体。

【意即,只有人属于实体,

而白色不是】

(1030a3-6)

因此,只有其公式是定义的事物才具有本质。

(1030a7)……[不是随便什么公式都有定义],只有主要的事物【注:

它是非组合事物】才有一个定义。

(1030a10-11)⑵定义像“某事物是什么”那样有几种意义吗?

“某事物是什么”在一种意义上是指实体和“这个”,在另一种意义上指谓语,量、质等等,因为“是”属于所有事物而言,都不是相同的意义,而是有主次的意义。

所以“某事物是什么”在简单意义[主要意义]上属于实体,在有限制的意义[次要意义]上则属于其它范畴。

(1030a19-23)

我们必须研究在不同意义上的事物本质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事实实际的情况。

(1030a29)……主要意义的本质是属于实体[如,桌子是摆放物品的器物],在次要的意义上也属于其他范畴(质或量)(1030a31)……[如,桌子是什么?

答:

桌子是某种木头(质)的东西或桌子是一个方形(量)的东西]——真理在于既不含糊也不同样意义地使用一个词[主要意义的本质是这样使用的,比如“医疗”,病人(医疗对象)、手术(医疗过程)、器械(医疗工具)都是“医疗的”,它们都有关某种相同点,即主要的本质———医疗](1030a35-1030b2)【⑵的结论】

显然,定义和本质在主要和简单的意义上属于实体。

(1030b5)

5---⑶事物的“属于自己的属性”(如塌鼻子,雄性。

)都不能脱离各自的主体来解释,(1030b23)……如塌鼻子不能离开鼻子来解释,雄性不能离开动物来解释。

(1030b25)……因此,要说明它们就必须用增加成分的办法,(1031a2)[如塌鼻子就增加了“鼻子”这个成分,雄性则要增加“动物”这个成分]。

[从上面的分析看]很清楚,只有实体能够定义。

因为其他范畴的定义,都必须增加成分[即实体]所以,在一种意义上,除了实体,没有哪一个事物会有定义和本质;

在另一种意义上【即,增加成分】,其他事物就有了定义和本质。

显然,定义是本质的公式,而本质要么只属于实体要么在主要意义上属于实体。

(1031a10-14)6----事物和它的本质是相同的

我们必须研究事物和它的本质是否相同。

(1031a15)

【论证】

⑴通常人们认为个体事物与它的实体并不是不同的,而本质被认为是个体事物的实体。

(1031a16-18)

⑵对于偶然的组合物而言,事物自身与本质不同,如“白色的人”与“白色的人的本质”是不同的。

(1031a19-21)

⑶对于由于自己的事物而言,[如善、动物、存在],事物与自身本质不同吗?

【⑶的论证】

如果事物与自身本质不同,[则会导致下列结果]:

(1031a35-1031b)

1、首先,事物之外将有其他的实体、本质、理念。

(1031b2)

2、其次,这些东西将先于实体。

(1031b3-4)……如果这些有先有后的实体是完全不同的,那么,①就会没有关于前者的知识。

②而后者将会不存在。

(1031b3-4)

【理由】:

ⅰ只有知道事物的本质时,才有有关知识,进而认识该事物;

ⅱ如果存在的本质不同于存在,那么其他的东西也都说不上存在了。

(1031b6-8)

3、没有善的本质的事物就不是善的,那么善与具有善的本质的东西是相同的,对所有不依赖于别的某种事物,而是自我维持的主要意义的事物都是如此。

(1031b13-14)

【最终结论】

事物自身与本质,除了偶然的情况【即⑵】,就是一个并且是相同的。

(1031b19)

【⑶的补充论证】:

如果给每一个本质加一个名词,那么原本的本质之外还有别的本质,例如,马的本质之外还有别的本质。

(1031b29-31)

为什么不应该一开始就确定这些事物的本质呢?

事物及其本质是相同的,而且它们的公式[即,定义]也是同样的。

(1031b32-1032a)

那么显然,事物的主要意义与其自身、本质是相同的。

(1032a5)

7----如果现实中没有事先预备存在的事物,那么要产生什么事物是不可能的

事物的产生:

⑴有些是自然产生[如动、植物],⑵有些是由于人工产生[即人造物,如房屋],⑶有些则是自发产生[即,亚氏认为的自然界中非繁殖产生的生物,如某些滩涂甲壳软体动物,参见亚氏的《动物志》]。

它们都是从某事物创造出来的。

(1032a12-13)

⑴自然物为自然所产生:

从质料生成自然物。

凡是自然创造的都是实体,如一个人,一株植物。

(1032a17-19)

[对上面这段话进一步的解释是:

]

所有自然产生或人造事物都有质料。

因为自然物都能存在和不存在,这种潜在存在于个体事物的质料中。

一般而言,自然物从自然中产生自然物,根据自然产生自然物。

产生所依据的形式也是自然。

事物产生的形式相同(如人生出人)。

(1032a20-25)

⑵所有制造物要么来自技术,要么来自感官机能,要么来自思想。

(1032a28)……由技术产生的事物,其形式是在掌握技术的人的思想之中。

(1032b)……例如,健康是身体保持平衡状态,而平衡状态一定表现为体温正常——医生继续这样思考,直至最后的结果,这种过程是医术或思考产生健康,称为制造。

(1032b8-10)

因此,在一种意义上,健康来自健康[如,医术],有质料的[如,房子]来自没有质料的[如,房子的形式,设计图]。

而医术是健康的形式,没有质料的实体是本质。

(1032b11-14)

制造的过程中一部分是思考,另一部分才是制造——从起源和形式开始的过程由思考完成,从思考的最后一步再完成行动是制造。

(1032b15-17)

【结论】

因此,正如我们所说,如果现实中没有事先预备存在的事物,那么要产生什么事物是不可能的。

显然,产生的事物中有些部分必然是预备的事物。

[比如,没有房子的设计图,就造不了房子,没有医生的思考,治疗无从开始,所以它们必须预备着]。

质料是一个部分,是在事物产生过程中生产事物的东西。

(1032b32-1033a2)

【对于⑶,亚氏没有说明,他也无法说明,因为此类事物他还没有办法予以解释。

8----形式或本质不能单独产生存在

⑴任何制造出来的事物都是被某物生产........取材某物[即,质料],制造出某种东西[即,形式]。

(1033a24-28)

例如制造铜球,不是单单制造铜或球,而是以不同于形式的特殊物质【即,铜】产生这个形式[即,球]。

(1033a33-35)

我们制造形式,必须从别的东西[即,质料]来制造,这是设定的前提,(1033b)……如果我们分开制造基础本身和形式本身[如同铜球被分割为铜和球一样被分割?

],那么,这个制造的过程将会是无限蔓延的。

(1033b4-5)

⑵感性事物中呈现于眼前的,我们称之为形状或形式,它们都不单独生成而存在,也不产生别的东西。

本质也不是单独生成的;

因为它在别的事物中由技术、自然、某种能力制造出来,例如铜球,我们从铜和球形把它制造出来——我们把形式[即,球形]赋予这个特殊质料[即,铜],结果就是一个铜球。

如果作为普遍,一般的球形,它的本质是被产生出来的,[那么球形从哪里来呢?

],所以它们必定从某种别的事物中生成。

(1033b6-12)【结论】

很显然,形式或本质不能单独产生存在,而是以之命名的具体事物是能够产生存在的,而且质料内在于所有产生的具体事物中。

(它们的一部分是质料,另一部分是形式。

)(1033b17-19)

个体的球之外还有球[即,形式球]吗?

砖之外有一所房子[即,形式房子]吗?

(1033b20-21)

显然,完全没有必要设置一个“形式”作为模子。

(1034a3)……生产者有制造产品的能力,使形式产生于质料之中。

(1034a5)

9----必须有某种实体在现实中事先存在,再产生现在存在的实体

⑴为什么有些事物[如,健康]既可以自然产生也可以由技术产生,而有些事物[如,房子]则不能以这两种方式产生?

(1034a9-10)

因为这些事物的质料有些能自我运动,有些不能;

自我运动的质料中,有些能以特殊方式运动,而有些则不能以特殊方式运动。

(1034a11-14)

因此,有些事物的存在离不开制造者【如,房子】,有些事物则不会【如,健康】。

后者可以自我运动,或由别的不具有技术的事物推动【比如,食物?

】,或由预先存在的部分所推动。

(1034a19-22)

⑵每种技术产品都是从1、一个相同的事物产生出来【如农作物,小麦从小麦产生出来】2、共同的部分产生出来[如,房子从造房技术而来,不包括建材]3、从具有其某一部分的事物中产生出来[如,按摩身体发热,按摩具有健康状况的一部分———热,健康从具有热的按摩产生出来](1034a23-25)

【⑴⑵的结论】

因此实体是以上事物的起点。

(1034a32)

⑶由自然形成的事物与这些技术产物是同样的情况。

(1034a34)

因为种子的产生与人工技术的产生是同样的方式,种子潜在地具有形式【如,种子中有树的形式,树从种子中的形式而来】

(1034b)……自然物中自我繁殖的事物【如,蚯蚓】,其质料如同种子一样,而不具有这种质料的事物就不能自然产生。

(1034b5-6)

【最终的结论】

我们证明了实体的形式没有产生【即,⑴⑵⑶】,这种论证也适用量、质等其他范畴,(1034b9-10)……(如铜球的产生,不是铜的产生也不是球的产生。

质并没有产生,而是那种质的木材的产生了,量并没有产生,而是那种尺寸大小的木材产生了)从这些例证我们可以发现实体的一种特性:

即必须有某种实体在现实中事先存在(它是完全实现的存在物),而

这种预先的实体再产生现在存在的实体,例如动物生动物,人和建材产生房子。

(1034b17-18)而质或量不必事先存在,它们仅仅是潜在的。

(1034b19)

10----什么是部分

部分的公式是否在整体的公式之中?

【有两个疑问:

⑴部分的公式有些是在整体公式里,有些则不是。

圆的公式[即,整体公式]并不包含扇形的公式[即,部分的公式],但是音节的公式[即,整体的公式]包含字母的公式[即,部分的公式]。

⑵再有,如果部分是先于整体的,那么锐角[部分]将先于直角[整体],手指[部分]将先于人[整体],但整体通常被认为是先于部分的。

(1034b24-31)

“部分”有多种意义,如度量之“部分”【如,单位】;

让我们讨论组成实体之“部分”:

(1034b33-35)

如果质料和形式分别是不同的实体,那么二者构成的事物都是实体。

这样质料就是事物的部分。

但是质料在另一种意义上又不是事物的部分,而仅仅是构成形式的公式的要素。

(1035a-4)……青铜是某个青铜雕像的一部分,却不是雕像的一部分。

(1035a6)【所以对于⑴来讲,问题就解决了】扇形是当作质料的[即,圆的质料],那么圆的公式不包含扇形的公式,而音节的公式包含字母的公式。

(1035a10-13)

【同理,对于⑵来讲,问题也解决了】半圆、手指等部分是质料的部分,这种质料的部分相对于整体都是在后的。

而公式的部分具有本质[实体],则是在先的。

例如动物的灵魂是动物的实体(也是身体的形式和本质),这是根据公式。

所以灵魂作为部分是先于质料和形式所构成的“动物”。

(1035b10-20)

“部分”可以是形式的、质料的、或二者构成的部分,1、只有形式的部分是公式的部分,而公式是普遍,一般的。

(1035b32-1036a)……2、二者构成的事物(如数学的圆和铜做的圆,后者没有自己的定义),它们是借助于思考或感觉加以认识的(它们[即,铜做的圆]从现实中消失后是否存在,则不得而知);

但它们【即,数学的圆和铜做的圆】永远可以由普遍,一般公式【即,定义】来说明和认识。

(1036a3-8)3、质料从它自身是无从认识的。

(1036a9)

11----质料的部分

如果作为质料的部分是不确定的,那么事物的公式也将是不确定的(形式的部分和形式与质料构成之事物的部分也会是不明确的)。

(1036a30-31)

⑴一个圆可以存在于铜、石头这些不同的材料之中。

铜和石头都不是圆的本质的一部分,因为圆和它们是分别存在的。

(1036a32-35)

⑵即使有本质和质料不分开的事物,[也不能说质料是本质、形式的部分],如,即使圆全部是铜做的,铜还是不会是形式的部分。

(1036b)

⑶有人[即,毕达哥拉斯派]把所有事物都解释为数。

(1036b11)

【亚氏的回答】

把所有事物统统归结为形式,抛弃掉质料,这样做是没有用的。

因为有些事物肯定是一种特殊质料的特殊形式[如水、冰、水蒸气],或者是特殊状态中的特殊事物。

(1036b23-24)

⑷对于数学对象[它们不是可以感知的]而言,为什么部分的公式不是整体的公式的一部分呢?

例如为什么半圆的公式没有包含在圆的公式中呢?

是因为它们无法感觉到吗?

某些无法感觉的事物也是有质料的;

每一个事物都有一些质料在里面,它不是单独一个的本质或形式,而是一个“这个”。

于是,半圆就不是“普遍,一般”之圆的部分,而将是“个体”之圆的部分。

因为质料有一类是可感觉的,有一类是可认知的【如,数】。

【半圆是可认知的,铜是可感觉的】

(1036b34-1037a4)

⑸很明显,灵魂是主要实体,而躯体是质料,人或动物这两个词是二者构成的普遍,一般事物。

(1037a5-6)

⑹本质是什么已经说过了【参见本卷第四章】

(1037a22-23)

1、在本质的公式中,不会有质料的部分(因为质料不是“普遍,一般意义之实体”的部分,而是形式和质料构成的事物的部分)(1037a25-26)

2、形式和质料构成的事物,①在一种意义上有一个公式,②在一种意义上又没有一个公式。

(1037a27)

【⑹.2的论证】

②没有含有质料的公式,因为它是不确定的;

(1037a28)

①有关于它的主要实体的公式———例如,人的灵魂的公式,因为实体是事物内在的形式,它和质料导出现实存在的具体实体)。

(1037a29-30)

“主要的”实体,指的是自己不含有别的事物却在某种事物中存在的东西,亦即某种潜伏在有质料起作用的事物之中的东西。

而具有质料的事物或者具有质料的整体,都与它们的本质是不相同的。

(1037b3-5)

12----定义是联合整体或包含种差的公式

首先讨论定义对于我们实体的研究是有用的

[公式中构成定义的事物]为什么是联合整体呢?

如,人的公式是“两足的动物”,为什么“动物”和“两足”合而为“1”而不是多,一个个的?

(1037b11-15)

⑴“人”和“白色”的情况:

当一个词和另一个词没有联系时,就是一个“多”。

但是当两个词相联系时,就是一个联合整体。

例如,主体是人,具有某一属性[如,白色],于是,产生一个联合整体(“白色的人”)。

(1037b16-18)

⑵一个不同于另一个的情况:

种并不认为是和它的种差相同。

(1037b19)……人在动物这个种中的种差有很多:

天生有足、两足、无毛,为什么在这里这些“1”不是“多”呢?

【即,这些种差在定义中都形成为不可分割的联合整体,不是分散的】

(1037b22-23)

【回答:

】所有属性在定义中必须合为“1”,因为定义是一个公式并且是一个实体的公式,所以它必定是某一个整体的公式。

(实体的意思是“1”和“这个”)(1037b25-29)【定义是包含种差的公式】

⑴首先研究解析了的定义。

定义中除了种和种差,就没有别的了。

(1037b30-31)……一个是种差另一个是种(如在“两足动物”中,“动物”是种,“两足的”是种差)如果种不与自己的属相分离(若存在与分离的种,它只能作为质料而存在,如声音)。

(1038a4-6)……很明显,定义是包含着种差的公式。

(1038a9)

⑵接着有必要在种差中再区分出种差来,(1038a10)……以此类推,这个过程直到达到了不包含种差的种。

(1038a16)……显然,最后的种差将是事物的实体及其定义。

(1038a20)如果不断区分种差的种差,最后的种差将是形式和本质;

(如果根据偶然的性质来区分,例如“把天生有足的”划分为黑和白,那么就有无数种差)因此,很明显,定义是包含种差的公式。

(1038a25-30)

13----“普遍,一般”属性不是实体

有人认为“普遍,一般”完全是原因和起源。

(1038b7)

任何普遍,一般的字词不可能都是实体的名词.(1038b9)

⑴因为每一个事物的实体,最早是指事物是个别,个体,不属于别的其他事物;

但是普遍,一般是共同的,就不止是一个事物适用的。

(1038b10-12)

“普遍,一般”是个体实体还是所有的实体,或者不是实体?

】“普遍,一般”不能是所有的实体;

“普遍,一般”是个体实体时,【出现的谬误是】:

其他的事物也会拥有它,成为它这样的实体;

例如实体是一且本质是一的事物,它们自己也都成为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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