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民法学》教材配套题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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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具体人格权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

  第四节 人格权的保护

 第三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第五节 共有

  第六节 用益物权

  第七节 担保物权

  第八节 占有

 第四章 债与合同法

  第一节 债的概述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节 债的分类

  第四节 债的履行

  第五节 债的保全

  第六节 债的担保

  第七节 债的移转

  第八节 债的消灭

  第九节 合同法概述

  第十节 合同的分类

  第十一节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十三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节 违约责任

  第十五节 合同法分则概述

 第五章 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二节 结婚制度

  第三节 离婚制度

  第四节 亲属制度

  第五节 收养制度

 第六章 继承法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遗嘱继承

  第四节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节 遗产的处理

 第七章 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一般侵权责任

  第三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

  第四节 特殊侵权责任

  第五节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试看部分内容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

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

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形成权[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

湘潭大学2016年研;

武大2015年研]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理论是由德国学者EmilSecke提出的。

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的撤销权。

形成权的类型、范围广泛,依形成权所生效力可以分为三类,即生效形成权、变更形成权和消灭形成权。

3民事责任[四川师大2018年研;

北邮2009年研]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含义具体包括:

①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④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⑤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4监护[温州大学2018年研;

广东财大2014年研;

北师2012年研;

中南财大2012年研;

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浙大2007年研]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

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利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

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三种:

①法定监护;

②意定监护;

③指定监护。

5民事法律行为[中财2018年研;

温州大学2016年研;

首都经贸2010年研]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包括:

①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②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③应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①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和意思表示。

②特别成立要件,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

6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河南师大2017年研;

广东财大2016年研;

中山大学2010年研]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的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包括:

①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7诉讼时效[中财2014年研]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

①法定性。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

超过该期限以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效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诉讼时效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②强制性。

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包括:

a.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

b.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c.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

d.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出约定。

③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时效利益,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8物权[温州大学2018年研]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其特征包括:

①物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②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有体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例外情形下,可以为人力所支配的无形的自然能量也可以准用物权的保护。

③物权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性一方面体现为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另一方面体现为各个物权内部的优先效力。

④物权具有支配性。

物权的支配性决定了物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等特点。

⑤物权具有排他性。

一是所有权的排他性。

因为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

二是他物权的排他性。

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

9物权公示原则[中山大学2016年研]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的原则。

由于物权的设立、变更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这就需要建立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则以交付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10预告登记[三峡大学2017年研;

东财2011年研]

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一项旨在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之实现,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的行为。

预告登记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

一是买卖房屋协议;

二是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协议。

预告登记本身并不是直接表彰物权变动结果的公示方法,而仅仅是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为了保障权利人取得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

例如,出卖人将房屋转让给预告登记权利人以外的人,并为其办理了房屋登记,该房屋登记应当被更正,但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只不过因为履行不能,将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出卖人对不动产进行了处分,即便办理了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权利人也有权要求更正登记。

在办理预告登记后,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登记。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暨南大学2017年研;

温州大学2017年研;

武大2014年研;

华中农大2011年研]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区分的基础上,由业主所享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所组成的一种复合的权利。

12无因管理[华侨大学2018年研]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为管理人;

接受事务管理或服务的人,为本人。

因本人一般会从管理人提供的管理或服务中收益,故又被称为受益人。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121条明确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该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发生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其中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其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则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

13债权人代位权[温州大学2018年研;

南开大学2010年研;

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相关试题:

代位权[首都经贸2010年研;

人大2007年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财产权利时,债务人权利的实现将使得其责任财产增加。

如果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其责任财产将出现应增加且能增加而未增加的情形,从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就会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及时增加,债务人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也将增强,从而达到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

14缔约过失责任[浙江财大2018年研;

青岛大学2015年研;

北邮2008年研;

北交2004年研;

南京大学2004年研]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与他人接触时,负有以适当方式照顾与保护未来合同当事人的法益与利益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该义务,则负有以准合同方式进行损害赔偿的责任。

缔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①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具体类型可以表现为: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

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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