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机构工作规则(试行)》和委托评价机构(第一批)单位名单的通知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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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中的评价,是指评价机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QB/T4111-2010),证明食品工业企业建立、实施、持续改进的诚信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的活动。

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的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

1.5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1.6评价机构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评价机构要求

2.1评价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应将基本情况(单位资质信息、固定场所和设施信息、评价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诚信体系建设管理专家情况)、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等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2.2评价机构评价工作应建立相应的文档管理制度,做到资料完备、方便查询,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信息,并将评价结果定期向企业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

2.3评价机构应当对接受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公开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依据的标准、评价的基本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2.4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被委托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对其委托。

2.5对评价机构实施评价的要求:

2.5.1公正性

(1)在实施评价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执行的方针和程序保证具有公正性,不使用违反国家对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基本要求的程序,不妨碍或阻止食品工业企业的评价申请。

(3)对申请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提供评价服务,不附加评价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

(4)对自愿申请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持公正态度,认真履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标准。

(5)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评价工作,不以商业目的和非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进行业务竞争。

(6)评价机构人员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坚决杜绝不正之风。

2.5.2保密性

(1)评价机构对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过程中获得的有关食品工业企业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评价机构所有与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所有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评价人员、技术专家以及其他参与评价活动的人员,均应对在评价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食品工业企业的信息保密。

未经企业书面同意,评价机构均不得对外透露其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

(3)从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管理规定(暂行)》(见附1)。

(4)评价机构保密的信息包括:

1)食品工业企业申请评价的相关资料;

2)审核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3)食品工业企业有关档案;

4)企业确定的其他保密信息。

(5)在下列情况下,评价机构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1)得到食品工业企业的书面同意;

2)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

(6)下列信息不属于评价机构保密范围:

1)评价机构公布的关于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状态的信息;

2)食品工业企业被评价、拒绝评价、暂缓评价、暂停或撤销评价资格、扩大或缩小评价范围的事实及评价范围的详细情况;

3)食品工业企业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

4)评价机构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食品工业企业的公开信息。

2.5.3评价机构应遵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程序(试行)》(见附2)进行评价受理、评价决定、跟踪监督、再评价、评价范围变更等评价工作。

2.5.4评价机构应对本机构评价人员的能力进行考核,确保评价人员具备适宜的专业知识。

3.证书

3.1根据《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程序(试行)》,对通过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颁发诚信管理体系证书。

3.2各评价机构应统一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证书式样(见附3),并对证书进行规范化和有效性管理,同时在证书中应体现评价机构名称及标识。

3.3有效期

诚信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证书编号;

(2)企业名称、地址;

(3)评价依据;

(4)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5)评价机构名称、地址。

4.信息报告

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报下列信息:

4.1评价机构应当保存备案获证食品工业企业信息,内容包括:

审核信息、证书覆盖范围、审核报告、证书发放、暂停和撤销等方面的信息;

4.2评价机构在获知获证食品工业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失信行为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3评价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暂停获证食品工业企业名单和原因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4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本年度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总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内容包括:

颁证数量、获证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附1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队伍的管理,规范专家参与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活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试行)。

一、聘任条件

(一)受聘专家应熟悉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食品行业基本情况,了解国家食品产业政策,掌握社会信用建设等相关知识,热爱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二)受聘专家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且具备3年以上从事与食品质量安全、企业诚信等有关的认证认可、管理、技术、生产、检测、科研等专业工作经历;

(三)受聘专家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行为规范

(一)受聘专家应遵纪守法、诚信敬业、廉洁自律、客观公正。

(二)受聘专家应遵守职业规范,对自己的服务行为负责。

不介入利益冲突,不传播有害信息,不隐瞒影响公正性的信息。

(三)受聘专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的安排,参加有关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活动,不得以专家个人名义参加任何商业性活动。

三、资格确认

(一)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信息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务)会议确认后,取得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资格。

专家信息资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保存。

存档资料包括《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职称或审核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个人诚信声明(包括保密、公正、廉洁等承诺)。

(二)专家聘任期为2年。

逾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组织再次评审和确认。

四、专家职责

(一)参加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有关标准、法规制度制(修)订及标准制度的宣贯工作。

(二)承担食品行业诚信标准实施指南编写和有关业务知识培训、指导、评价等技术服务。

(三)参与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网络平台建设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等工作。

(四)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交办的诚信体系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受聘专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的监督管理;

(二)企业对专家服务不满意或发现其行为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举报;

专家对企业举报有异议时,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申诉。

(三)专家违反本管理规定时,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终止聘用资格并予以公告;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专家因身体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或不愿参加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有关服务活动时,有权申请退出专家队伍。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负责解释。

附2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程序(试行)

1.评价申请

食品工业企业自愿向评价机构提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申请。

1.1申请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3)已经按照评价依据要求,建立文件化诚信管理体系,且至少连续运行3个月;

(4)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申请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申请书(见附4);

三、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证明文件;

四、生产许可证;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出口企业备案证明;

七、诚信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八、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遵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

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和自我声明;

九、生产、加工或服务工艺流程图、操作性前提方案、加工生产线、生产及加工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等;

十、提供最新的企业资信报告、审计意见、财务报表;

十一、提供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声明;

十二、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评价机构要求、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十三、提供企业内部体系评价报告(内部核查报告、合规性评价报告、企业内部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报告、征信评价报告);

十四、企业已通过的其他体系认证(如有,提供复印件);

十五、其他需要的文件。

2.评价受理

2.1评价机构受理评价业务后,应向食品工业企业公开以下信息:

(1)评价资格;

(2)评价的业务范围;

(3)评价的工作程序;

(4)评价依据;

(5)证书的有关信息;

(6)评价的收费标准。

2.2材料审查

评价机构应根据评价程序等,在15个工作日内对食品工业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保存审查记录,以确保:

(7)评价工作形成文件;

(8)评价机构和食品工业企业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9)对于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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