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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土地承包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三、承包价格与支付方式

原承包合同承包费为20XX年至20XX年为每亩元,20XX年到20XX年为每亩元,20XX年至2020年为每亩元,2021年至2023年为每亩元,2024年到2026年为每亩元,2027年至2029年为每亩元,2030年到2032年为每亩元,2033年到2035年为每亩元,2036年到2038年为每亩元。

现根据规范合同要求,为了解决合同不规范价格不透明,面积不确定,防止乡村干部乱用权利,体现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

故自20XX年至20XX年为第一阶段,20XX年至20XX为第二阶段依次类推履行完原合同年限。

现自20XX年至20XX年为第一阶段签订合同。

今后每三年续签一次合同。

故现合同签订时间为第一阶段自至年,每亩土地承包费每三年为统一一个标准。

即每亩土地承包费为元,面积为亩,总计为元。

采取现金支付,日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

四、支付土地时间

甲方应年月日之前将发包的土地交付乙方。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确定土地的面积,土地的面积以当前的事实为准,原合同的签订的面积无效。

承包户如实填写自己承包的面积,面积确定后不允许新开一亩地。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机动地发包的承包费;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收回发包的机动地。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各自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的义务,不得相互推诿和转移。

由于国家的政策的调整不能履行义务的根据国家的政策执行。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及析农用设施使用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合同签字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办理好议定、审核、报批等相关手续。

如在合同履行中由于甲方在以上规定程序存在有关失误或不到位,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不得对抗乙方(第三人)造成不良后甲方承担。

5、甲方应将村民会议记录,招投标相关资料、审核、报批相关批件、原农用设施状况鉴定及估价情况等向乙方提供复印件并附正式合同备案。

6、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帮助乙方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农用设施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足额的承包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8、乙方在所承包的土地上具有经营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也可以自主流转,但必须告知甲方。

负责发生的任何俩务纠份与甲方无关。

9、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按照合同规定按时间定额交付承包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

生,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生产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1、承包集体得果园,承包人需要更换品种和农牧民植时必须经该集体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对有关事项签订相关事宜合同,未经同意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偿权利,合同到期不得采伐,无偿交集体经济组织。

12、其他约定:

(1)在承包期内所承包的机动地被国家征收、征用后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发包方所有,但发包方必须承担承包方的损失,合同承包期内不因法人的变更而变更。

(2)转包期内发生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补助归乙方所有,但不能因该因素对抗甲方收益。

(3)国家给予的农资补助,双方可根据有关政策调整变化,调整收益分配。

六、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交纳土地承包费的。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为元。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3、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这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情况而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

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调解解决。

不愿协调、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十、其他条款

1、合同生效后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在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报乡(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篇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土地生产经营者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耕地、荒地、林地、草地、荒坡、水产业水面、戈壁荒滩、果园、桑园、菜园及相关的机械设备、附属建筑设施、农机具、水利、水产设施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承包。

第四条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党的有关政策和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符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

承包的项目、指标、期限、条件、责任及经营方式,依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第二章土地承包的原则和政策

第五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实行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土地所有权不变。

承包经营方式,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也可以结合适度规模的作业队、组、户联产承包。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严格按照土地法承包经营,不准变卖、抵押、毁弃、破坏、擅自处理承包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承包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依等级、面积收取土地承包费。

承包期满,继续承包或转包时要重新评定土地等级,按照新的等级发包。

建立资金积累制度,管好用活集体资金。

第七条人均占有土地较多的地方,可在群众自愿的原则下,实行口粮田和责任田;

对集体经营的机动地采取招标承包;

新开发的土地一般不再平均分包到户,应当适当集中,提倡适度规模经营,租赁承包。

第八条土地承包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积极推行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中心的农村“五好”建设和统一种植计划、统一机械作业、统一灌溉管理、统一农田基本建设、统一重大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的“五统一”经营。

第九条农村出生和婚嫁新增人口一般不增加承包地,因新增人口而

严惩缺地的农户,可以从机动地和新开垦耕地中适当解决。

承包地因人口变动或过于分散等原因需进行适当调整时,须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在实行口粮田和责任田的地方,可以实行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调整,即人口增加相应增加口粮田,减少责任田;

人口减少则相应减少口粮田,增加责任田,保证承包土地的稳定性。

对于从事非农产业,已有固定收入或经营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必须经发包方许可,可在土地承包期内有偿转包,发得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

第三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是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

尚未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发包方是村民委员会。

承包方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专业队(组);

也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持有合法证明,并有财产抵偿和经营能力,兼有负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的单位或个人。

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优先权。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合同书由县(市)统一规格印制。

其内容包括:

(一)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名称和承包方的姓名。

(二)承包地的地理位置、面积、等级、价金、承包费和使用年限。

(三)承包方完成国家合同定购的农牧副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交售方式、时间、地点。

(四)承包方交纳农牧业税、公益金、公积金、管理费和乡统筹费的比例、数量、时间和方式,以及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数量、使用和结算方式。

(五)耕地肥力升奖降罚措施和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林带、道路、水利设施及其他设备、设施的管护责任,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六)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土地经营服务项目、条件、方式、技术及收费标准和办法。

(七)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

(八)双方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发包方公章。

合同签订后,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可到乡(镇)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手续或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

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合同管理委员会各存一份。

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

(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破坏资源或生态环境的;

(四)无权发包或无承包能力的;

(五)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

(六)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的合同;

(七)未经当事人同意。

擅自将承包合同转让,或把承包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包的;

(八)主要条款不明确无法履行的。

因无效合同造成经济损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

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故意造成承包合同无效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应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执行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税收、价格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五)由于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使合同失去履行条件的;

(六)承包方采取破坏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七)承包土地及所属资源被国家征用或调整的;

(八)发包方掌握确凿事实证明承包方继续承包存在风险,要求承包方提供担保而被拒绝或无法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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