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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电厂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8.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9.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0.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2.职业病危害应急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4.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制度1

防治责任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订本责任制度。

  1.总经理是防治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党支部书记书记、副总理、各部室、车间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护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3.综合办公室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报道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渠道,宣传职业健康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内容,报道先进集体和个人事迹,指导检查各车间职业健康宣传报道开展情况。

4.人力综合办人力资源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规范劳动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告知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第47号令)制定增加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备案发放管理工作,矿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1—2008),各专业化公司执行《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用)》(鲁安监发[2003]1号);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工会负责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活动。

组织负责职工健康疗养工作和监督检查;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防寒防冻负管理责任;按规定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病病人定期疗养,并建立疗养档案(一人一档);建立工会参与监督检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病的公开制度,一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2次。

6.安技部环保专责负责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制度;负责生产废水和厂区生活污水处理的职业危害管理。

负责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对全厂机电设备噪音、温度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确保机电设备噪音不超过85db(A);对公司设备防寒防冻、雨季三防、供电系统、高低压配电室的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对公司辐射源、噪声等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

对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环境温度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

7.综合办公室材料专责负责职业安全健康设备的计划管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材料的招标、采购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入库验收,必须具备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质,所购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上级相关规定,检查生产、经营各类资质、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到省安监部门备案等。

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采购和发放。

加强对设备厂家安全资质的审查确认和设备质量验收把关,确保新进设备噪音不超过85db(A)。

8.安技部对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依法依规监督部门、车间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情况;组织职业安全健康专项督察;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对使用的有毒物品申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参与职业危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联系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组织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需要对外委托服务的,报经吉泰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可向上一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委托,确保服务质量;负责职业危害公告、公示、职业健康培训管理;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的技术指导,作业场所防护用品佩戴的督察;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组织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救治工作负管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职工查体,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实现一人一档。

9.各车间对作业场所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负监督管理责任;

10.各部室、车间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在本部室、车间的落实工作。

负责本部门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本部门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根据上级安排,积极组织本部门接触有害因素职工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制度2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综合办公室与已进、新进公司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进行补签。

3.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专责应向职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安技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室、车间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各部门、车间应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进行培训、考核,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制度3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规范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减少职业病危害。

根据《职业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2.党支部、工会负责全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工作。

3.安技部负责全矿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4.负责培训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

5.公司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6.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各部门车间安排做好本部门职工接受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7.安技部做好职工接受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的记录工作,相关材料长期保存。

制度4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车间负责各自负责单位在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并监督指导和实施。

3.各车间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综合办公室应委托集吉泰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技部负责在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

7.安技部应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8.安技部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9.安技部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0.各车间应组织对职工进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操作规程、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档案中做好记录。

制度5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1.生产过程中,因化学、物理、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及作业现场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的危害因素,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2.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3.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防护用品要按时发放,并要有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

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口罩、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并按照违章处罚。

7.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和规划经营采购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泰安立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下表:

翟镇煤矿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品种

工作服

棉上衣

毛巾

口罩

手套

袜子

(防砸)胶靴

绝缘手套

绝缘靴

防尘口罩

防毒口罩

安全带

灯带

肥皂

安全帽

皮裤

工作帽

使用期限

工种

1

回采工

9

24

3

 

2

6

1

 

 

1

 

 

24

30

 

 

2

掘进工

9

24

3

 

2

6

1

 

 

1

 

 

24

30

 

 

3

放炮员

9

24

3

 

2

6

1

 

 

1

×

 

24

30

 

 

4

回采机电维修工

12

24

4

 

3

6

1

 

 

1

 

 

24

1

36

 

 

5

掘进机电维修工

12

24

4

 

3

6

1

 

 

1

 

 

24

1

36

 

 

6

采掘单位区队长

12

36

6

 

 

6

1

 

 

1

 

 

24

1

36

 

 

7

通风密闭工

12

24

4

 

3

6

2

 

 

2

 

 

24

30

 

 

8

瓦斯检查、测风工

18

24

6

 

 

6

2

 

 

2

 

 

24

1

36

 

 

9

防尘工

12

24

4

 

3

6

2

 

 

2

 

 

24

1

36

 

 

10

火药管理工

18

24

6

3

 

6

16

 

 

 

 

 

24

2

36

 

 

11

工具管理工

18

24

6

 

3

12

16

 

 

 

 

 

36

2

36

 

 

12

铺轨道工

18

24

6

 

 

6

10

 

 

 

 

 

24

1

36

 

 

13

井底信号工

18

24

6

 

 

6

10

 

 

 

 

 

24

1

36

60

 

14

摘挂钩工

18

24

6

 

3

6

10

 

 

 

 

 

24

1

36

 

 

15

卸笼装卸工

18

24

6

 

3

6

10

 

 

 

 

 

24

1

36

60

 

16

电车司机

18

24

6

 

3

6

10

 

 

 

 

 

24

1

30

60

 

17

押电车工

18

24

6

 

3

6

10

 

 

 

 

 

24

1

36

60

 

18

运料工

12

24

6

 

3

6

10

 

 

 

 

 

24

1

36

 

 

19

采煤样工

18

24

6

4

 

6

16

 

 

 

 

 

24

1

36

 

 

20

煤质检查工

18

24

6

 

 

6

16

 

 

 

 

 

24

1

36

 

 

21

安全质量检查员

18

24

6

 

 

6

10

 

 

 

 

 

24

1

36

 

 

22

辅助单位区队长

18

36

6

 

 

6

12

 

 

 

 

 

24

1

36

 

 

23

井下配电工、水泵司机

18

36

6

 

3

6

16

 

 

 

24

1

36

 

 

24

压扇风司机

24

 

6

 

3

6

 

×

×

 

 

 

 

 

 

 

12

25

井下绞车司机

18

24

6

 

3

6

16

 

 

 

24

1

36

 

 

26

井下皮带、溜子司机

18

24

6

 

3

2

12

2

 

 

24

1

36

 

 

27

辅助单位维修工

18

24

6

 

3

6

10

 

 

 

 

 

24

1

36

 

 

28

矿灯充电发放工

24

 

6

3

 

 

 

 

 

 

 

 

 

 

 

 

12

29

生产科室管理人员

18

36

6

 

12

24

 

 

 

 

 

36

1

36

 

 

说明:

注有※号者是指必须发放的护品,但不规定使用期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管理办法”执行;

注有“×”号者,是指备用护品,各单位可根据职工操作使用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使用期限。

制度6

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职业危害的治理工作,减少对职工生命健康的危害,规范职业危害测定流程,严格按照规定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评价,特制定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如下:

一、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一)安技部配备专人对生产场所各产尘地点的粉尘进行日常监测;对各个施工地点的温度进行日常监测;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日常监测。

1.测尘员要对公司生产场所粉尘检测工作负责。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一次。

3.经常监督、检查测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定期分析粉尘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

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5.要加强粉尘浓度数据技术档案管理。

6.测尘员严格执行测尘规程、操作熟练、记录详细,粉尘浓度要准确无误。

对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7.测尘报表格式应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

8.测尘员在测尘的同时应监督井下防尘情况,发现粉尘浓度超高,测尘员有权先行停止作业,后报矿调度及通防办公室处理。

9.公司各产尘点,必须安排作业计划规定每月逐点测定四次。

10.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我公司将委托新矿集团职防所对粉尘浓度实施监测评价。

(二)安技部配备专人对生产场所各个产生噪声的地点的噪声进行日常监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委托依法取得省级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包括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评价,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三)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评价、检测的结果存档并向煤监机构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仍然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停止职业病危害作业,经治理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制度7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矿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监护

1.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3.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安技部处要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综合办公室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6.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7.安技部要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8.安技部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对全体员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集团公司职防所出具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鉴定报告”等)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查体报告、职业病人员统计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人员鉴定书、职业病人医疗服务协议书、职业病医疗康复服务协议等),简称“两档”,并由安技部建立档案室专人保管。

2.“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3.“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4.随时、定期地根据职工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

5.“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6.职工离厂时,有权索取个人“两档”资料复印件,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7.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8.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9.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0.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

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1.借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2.“两档”管理人员必须维护职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职工或其近亲属、职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职工的“两档”资料,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复印。

制度8

1.按照国家申报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必须进行首次职业危害申报。

3.职业危害申报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基本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3)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5.安技部负责职业危害申报有关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

6.安技部负责全矿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汇总整理及上报工作。

 

制度9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1.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体检。

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3.综合办室人力资源专责应及时向安技部通报即将离岗的职工,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4.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及时告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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