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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学》第四专题监狱人民警察

第二单元

第四专题监狱人民警察

第一节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与特征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

1.人民警察

(1)人民警察的概念

警察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人民警察是全国统一的整体性组织,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2)人民警察的组成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2.监狱人民警察

(1)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

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依法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警察的组成

根据我国《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①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公务员;

②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公务员;

③各类监狱科研和教育机构的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特征

1.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的人民警察所共有的特征

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行政力量的重要部分,具有阶级性,掌管社会治安,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

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具有人民警察所共有的国家性、武装性、治安性特征。

2.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的除人民警察所共有的特征之外的特征

(1)功能特殊性

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的一支重要刑事执法力量,在功能上具有特殊性。

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程序。

从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角度来看,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打击犯罪、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监狱人民警察所担负的刑罚执行工作任务尤为重要。

前面四道程序的中心任务是抓捕犯罪人、认定犯罪、判定刑罚,而更重要的是刑罚执行。

只有通过刑罚执行,才能将国家的判决落到实处,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实现刑罚的根本目的。

可见,刑罚执行工作才是刑事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内容。

因此,这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及其功能,是监狱人民警察所特有的。

(2)角色多重性

监狱人民警察由于工作需要,虽然在警察身份上具有唯一性,是行使国家职权的特种公务员,但在社会角色上却具有多重性。

在执行刑罚的工作中,他们不仅是刑罚执行的具体落实者,也是教育者,担负着教育改造罪犯的行刑教育工作任务;同时还是组织者,担负着组织罪犯劳动的行刑劳动组织工作任务。

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只有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充当好多种角色,才能把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改造转化成为守法公民,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3)任务艰巨性

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的工作中,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转化过程是非常复杂与艰巨的社会工程,这是由工作对象所决定的。

监狱人民警察具有任务艰巨性,主要是因为:

①监狱人民警察面对的是危害社会的特殊群体——罪犯,他们不仅犯罪性质复杂、犯罪手段多样,而且有过犯罪体验,思想意识及行为习惯都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

②监狱人民警察不仅长年累月同罪犯打交道,而且要改造他们,这是所有工作中最艰难的。

③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监狱活动具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还有社会协调手段、教育手段等,只有充分运用多样化手段和综合治理手段管好监狱,才能奠定改造罪犯的工作的基础。

(4)环境特定性

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是在监狱环境内进行和完成的,具有工作环境的特定性。

其主要表现为:

①工作场所的特定性。

监狱人民警察代表人民政府在监狱里实施监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

②工作对象的特定性。

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对象是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③监狱的封闭性。

由于工作对象的特殊和工作岗位的需要,高墙、电网、特殊设施和特殊的犯罪群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工作环境,监狱环境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封闭性。

第二节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和作用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

1.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地位

警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的本质决定警察的性质:

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共权力构成的物质体现,是国家暴力机构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力量结构中不可缺少的强制工具。

监狱人民警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①监狱人民警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用革命的暴力推翻反动统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反动法制,掌握国家政权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和壮大起来的。

②监狱人民警察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其理论指导,在执行职责中体现着国家意志。

③监狱人民警察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的高度出发,惩罚改造罪犯。

2.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地位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范围、任务、宗旨、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l994年12月29日通过的《监狱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范围、权限、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监狱人民警察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地位,法律明确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

3.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

(1)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者地位

罪犯是因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被判处刑罚的,他们进入监狱服刑,监狱人民警察必然依照国家的法律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教育改造。

这种执法者的地位是任何非监狱人民警察所不具有的,其执法职权不可作任何形式的转让或替代。

(2)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者地位

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共同处于特定场所和环境之中,监狱人民警察始终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罪犯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如果他们违反特定的行为规范,不服从或者抗拒管理,监狱人民警察有权依法处置,实施行政性的惩戒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者地位

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狱行刑工作的根本宗旨和目标。

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始终处于教育者的地位,履行“特殊园丁”的职责和义务。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作用

1.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的维护与巩固。

监狱人民警察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有效改造,实际上发挥着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2.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保障与促进。

3.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

刑罚的目的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因而,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作用也表现在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

(1)在实现特殊预防方面的表现

对于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监狱人民警察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使罪犯与社会相隔离,不仅切断了犯罪诱因对罪犯的刺激,而且使罪犯失去在社会上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条件。

(2)在实现一般预防方面的表现

对于实现一般预防目的,监狱人民警察通过对已然犯罪的罪犯执行刑罚,警告和震慑了社会上试图违法犯罪的“危险分子”,从而使他们畏惧法律,悬崖勒马,迷途知返,不再犯罪。

第三节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

1.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监狱人民警察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刑事执法力量,代表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对罪犯执行刑罚。

因此,他们必须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2.要有强烈的事业心

监狱人民警察肩负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历史重任,要忠实于并完成如此重大的历史使命,监狱人民警察就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只有忠诚和热爱国家的监狱工作事业,监狱人民警察才能在监狱领域的工作岗位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尽职尽责。

3.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狱人民警察有着特殊的职业特点,他们既是执法工作者,又是教育工作者。

代表国家和人民意志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忠于职守、执法如山,惩恶扬善、文明管教,机智勇敢、不怕牺牲,以身作则、廉洁奉公。

监狱人民警察应该成为真、善、美的楷模,成为罪犯重新做人的人格榜样。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素质

1.基础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的任职人员应具有广博的基础知识:

①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

②应了解掌握基本的语文、文学、历史、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

③应掌握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知识,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中国革命史;

④应通晓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伦理学、形式逻辑、普通心理学等社会规范人文科学知识。

2.专业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的执行刑罚工作直接与专业知识相关,除国家的刑事法规之外,还包括监狱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狱政管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行政管理学、罪犯改造教育学等刑事科学知识。

3.相关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的监狱执行刑罚工作,除直接与专业知识相关之外,还涉及诸多相关知识。

如中国监狱史与外国监狱制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政治工作学、社会学、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领导科学、行为学、美学、公共关系学、电子计算机、演讲与口才等。

三、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

1.心理素质的概念

心理素质是指人在情感、信念、意志、品质等非智力性因素作用下,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调控及其承受能力的综合反映。

2.监狱人民警察心理素质的内容

(1)抑邪匡正的情感

监狱人民警察培养抑邪匡正的情感应以摆正与罪犯的关系为核心,构架特有的心理态势,应以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执法者的身份对罪犯的犯罪行为深恶痛绝,以行刑改造者的法律使命对罪犯的犯罪意识施加矫治作用,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严肃认真,伴之以精心的思想教育,促使罪犯弃恶从善。

(2)矢志不移的信念

监狱人民警察应确立矢志不移的信念,以唯物辩证的观点强化自己在实现罪犯思想转化中的主导作用。

(3)刚毅坚强的意志

监狱人民警察应具有刚毅坚强的意志,要有藐视困难的勇气,要有奋力拼搏的激情,要有坚韧不拔的毅力。

(4)沉浮不惊的品格

监狱人民警察应有沉浮不惊的心理品质,重在正确对待自己。

要有成熟的自我意识,包括自我评价、自我调节、自我控制等。

四、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

1.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的概念

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应该具有的身体方面的健康强健要求。

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包括力量、速度、耐力、柔韧、灵敏等方面的素质。

2.监狱人民警察具有良好身体素质的必要性

强健的身体是从事监狱工作的重要条件,因为监狱工作危险性大,随时会遇到各种紧急情况,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快速投入应急行动之中。

如果身体病弱无力,不仅难以胜任本职工作,而且可能因无力应付突发事件制服罪犯而危及自身,或给自己或给国家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很难适应工作所需要的精力充沛的要求。

3.监狱人民警察身体素质的内容

(1)力量素质

力量素质是指人的身体或身体某一部分肌肉在活动时克服阻力的能力,属于身体素质的重要部分,是监狱人民警察从事警务活动的基础。

力量素质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强壮的身体,在监狱执行刑罚的工作中能够胜任艰巨的警务活动。

(2)速度素质

速度素质是指人的身体进行快速活动的能力,包括快速动作能力、快速反应能力以及快速移位能力,是监狱人民警察从事警务活动采取各种行动的时间频率要求。

速度素质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保持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在监狱执行刑罚工作的警务活动中能够招之即来,来之能战。

(3)耐力素质

耐力素质是指人在活动中身体抗御疲劳的能力,是监狱人民警察从事警务活动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采取各种行动的时间持续长度要求。

耐力素质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在监狱执行刑罚工作的警务活动中能够发扬长期连续作战的精神,提高战斗力。

(4)柔韧素质

柔韧素质是指人的身体关节在不同方向上的运动能力及肌肉、韧带等身体软组织的伸展能力,主要表现为关键活动幅度的大小,是监狱人民警察从事警务活动采取各种行动时身体不受损伤的要求。

柔韧素质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强健的身体,在监狱执行刑罚工作的警

务活动中能够保护自身不受损伤,保持、提高战斗力。

(5)灵敏素质

灵敏素质是指人的身体在复杂多变的环境条件下快速、准确、协调地完成正确动作的能力,属于各种素质在活动行为中的综合表现,是监狱人民警察从事警务活动能够快速、准确、有力采取各种行动的综合要求。

灵敏素质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旺盛的战

斗力,在监狱执行刑罚工作的警务活动中能够常备不懈,稳准狠地打击、制止罪犯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

1.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的概念

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工作中胜任惩罚监管、教育改造罪犯任务的履行职务的能力。

2.监狱人民警察能力素质的内容

(1)组织管理能力

组织管理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工作中,对服刑罪犯进行组织管理的能力。

组织管理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依照国家的法律依法办事,制定工作目标,组织指挥管理罪犯的生活、劳动、学习活动,协调罪犯群体之间、群体与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检查、监督、考核罪犯的思想行为表现。

(2)分析判断能力

分析判断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工作中,对服刑罪犯的思想行为及其有关事项问题能够正确认知的能力。

分析判断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应洞察罪犯的思想行为的真相,善于进行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分析判断,抓住事物的本质,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慎重应对千奇百怪的事态及形形色色的罪犯,处事不乱、遇变不惊、临危不惧,灵活应对、果断处置。

(3)表达能力

表达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服刑罪犯做说服教育工作能够进行语言文字表达的能力。

表达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应善于用生动、形象、流畅的语言文字表述国家的政策、法律,宣传法制,说服教育,引导罪犯认清前途,重新做人。

(4)社交能力

社交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发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能力。

社交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应关心、理解、接近人,营造交往氛围.察言观色,应把握对方的思想行为动向,创造交往契机,应诚信为本,赢得对方信任。

(5)防卫能力

防卫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服刑罪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具有的抗御反击能力。

防卫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一方面应能够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防止并反击罪犯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应能够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制止罪犯的不法侵害。

此外,还应能够维护监狱场所内的公共财物、监管改造秩序不受罪犯的不法侵犯。

(6)改革创新能力

改革创新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具有的改革创新的能力。

改革创新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面对形形色色的罪犯、千变万化的形势,应保持思维敏锐活跃,富有果敢的胆识和决策,善于捕捉新信息、洞察新动向,接受新观念、新事物;面临新机遇、新挑战,善于提出新观点、制订新方案、采取新措施,勇于开拓新局面。

第四节监狱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

(1)政治条件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④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

⑤服从组织纪律,志愿献身监狱管理事业,遵纪守法;

⑥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一名合格监狱人民警察的起码条件和衡量标准。

(2)文化条件

监狱人民警察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监狱人民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警种,职业本身的特殊性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应该具有比较广阔的知识面和比较扎实的理论功底。

为了适应监管改造工作的需要,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结构应达到渊、博、新的要求。

(3)自然条件

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的年龄要求一般以l8~35周岁为宜,公安、司法警官院校或其他大专院校毕业生,年龄一般应在2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机警敏捷、体型端正,身体要求健康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无色弱,裸眼视力一般在1.0以上;男性身高一般要求1.70米以上,女性身高要求l.60米以上。

2.不得录用为监狱人民警察的两个条件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3.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程序

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程序主要是反映监狱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方法和步骤。

(1)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原则

根据《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录用监狱人民警察应遵守公开考试原则、严格考核原则、择优录用原则。

(2)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过程

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过程是指录用监狱人民警察需要采取的方法和经过的步骤。

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过程为:

①发布招考公告;

②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③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④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⑤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⑥试用与培训,对试用合格者转正并定职定级,对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

1.规范教育培训网络

建立和强化以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监狱常设培训班为基础的三级教育培训网络,实行整体规划、统筹兼顾,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机制。

突出教育培训重点,应着重抓好监狱系统各级领导,特别是中青年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内容应涵盖监狱工作的一切方面,按专业分类进行,使各级、各类监狱人民警察精通本职业务,恪尽职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除了在本系统三级培训网络进行培训外,还鼓励或选送具备条件的监狱人民警察到党校,普通高等学校接受相关教育培训,或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

2.教育培训的内容

①政治理论教育;

②法制纪律教育;

③科学文化教育;

④基本业务教育;

⑤有关技能训练。

3.教育培训的种类

(1)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和新分配到监狱系统工作的人员在正式任职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因此也称职前培训。

对新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方式有两种:

①举办培训班,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2个月;

②到基层实习,边工作边培训,实习时间一般为半年左右。

(2)晋升培训

对监狱人民警察任职人员的晋升教育培训,包括以下两方面:

①晋升职务前的教育培训。

对拟晋升职务的监狱人民警察依据其岗位职务职能要求,分级进行培训。

②晋升警衔教育培训。

晋升警衔培训实行逢晋必训的原则。

凡警员晋升警司的,由各监狱负责培训;由警司晋升警督的,由各省、市、自治区司法警官院校(培训中心)培训;由警督晋升警监的,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培训。

晋升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为l个月。

(3)专门业务教育培训

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的专门业务教育培训,是监狱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和改造罪犯的形势需要而举办的专门业务教育培训班,其目的在于更新知识、扩大知识面。

专门业务教育培训主要采取进修班、培训班、研讨班等形式。

培训的内容应本着缺什么培训什么、需要什么培训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各级监狱人民警察进行培训,尤其要重视监狱领导干部的观念更新、知识培训,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1.《监狱法》规定的职业道德

监狱人民警察是对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教育的专政力量,国家赋予其特殊权力,而且以暴力为后盾,所以他们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依法办事,体现国家法律的威严,保障罪犯的人权,保护国家政权的长治久安。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在《监狱法》第十三条规定:

“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是一项执法护法的工作,又是一项为罪犯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具有很强的纪律性和原则性,要求监狱人民警察严守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

2.《监狱法》规定的职业纪律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纪律在《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

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是指自己不能殴打罪犯,也不能指使、纵容他人(主要是其他罪犯)殴打罪犯。

(2)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是报复刑时期、威慑刑时期监狱行刑惩罚罪犯的摧残人性的野蛮做法,是严重侵犯罪犯人权的行为。

我国一贯主张废除残酷、不人道的行刑方式,《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都明令禁止。

(3)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监狱人民警察是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刑事执法人员,国家法律要求他们必须廉洁奉公、秉公执法。

(4)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私放罪犯是指利用监管罪犯的职权私自将服刑关押的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罪犯脱逃的行为。

依法监管罪犯,使之接受刑罚惩罚是监狱人民警察的应尽职责。

(5)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

罪犯虽然是受刑罚处罚,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并没有因此失去本身所固有的人格,他们仍然是人,同样有人格和尊严。

《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同时,尊重罪犯的人格也是有效改造他们的基本前提。

(6)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主要是指监狱人民警察不能利用监管罪犯的职权,指使罪犯为自己干私活,以谋取私利。

(7)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罪犯收受的物品也应当经监狱批准,并接受检查,这是维护监狱场所安全、监狱秩序稳定的需要,也是改造罪犯的需要。

经过严格的批准、检查程序,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8)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授权和程序,擅自将自己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实际行使。

监管罪犯的职权是国家依法授予监狱人民警察独立行使的权力。

非经国家法律的授权,没有监狱人民警察的合法地位和身份,没有合法现实的监管罪犯的工作岗位要求,其他任何人均无权行使监管罪犯的职权。

(9)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禁止性行为是指《监狱法》规定的以上8种以外的,《人民警察法》、《监狱人民警察行为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严禁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监狱工作秘密;

③不得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对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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