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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保案例

案例1:

王某和陈某系某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工。

2007年3月25日下午3时,王某在上班时发现自己加工的的原料用完了,就去隔壁的工友陈某哪里去取原料,陈某认为自己原料也不多就没有给王某,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谩骂。

陈某就顺势拿起放在机床上的剪刀刺伤了王某的左手臂,王某也拿起了凳子砸伤了陈某的头部。

事后,双方经过派出所调解处理,达成了赔偿协议。

该制品有限公司也以两人争吵打架,在员工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由对王某和陈某分别予以辞退。

2007年4月15日,王某以自己是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场所,因为工作上的事而被同事打伤为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王某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分析:

此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与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受伤的区别。

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认定为工伤,应该符合下面三个方面的要求:

(1)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2)必须是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职务,并且使用合法手段;(3)排除私仇恩怨。

本案中王某发生争吵打架的起因虽然是为了工作上的事,但是此事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方式来解决,不至于发生到打架斗殴。

打架斗殴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有本质区别。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受伤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如果此类伤害都能认定为工伤,等于鼓励职工采取偏激的不正当方式处理事务,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认定为工伤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提倡良好的道德风尚。

所以本案中王某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通过民事程序来处理。

案例2:

某职工根据单位安排在运输本单位物品时,盗窃了单位一台电脑并将其隐藏在单位物品中一起运输,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后司法机关判定其构成盗窃罪。

该司机能否认定为工伤?

分析:

由于其盗窃电脑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即其伤害后果并非因犯罪行为所致,应当考虑认定为工伤。

案例3:

人力资源部经理张明应如何做?

张明是一家外资公司的人力部经理,在公司已工作了5年多,深得公司的器重,但最近有一件事情却苦于无法解决,事情是这样的:

两年前,公司招聘了一名销售部经理,当时公司要求具有驾驶执照,王东当时符合条件便被录用了。

上个月,王东去华东销售办事处出差,因开车拜访客户而发生了交通意外,造成了行人无辜伤亡事故。

被当地交警大队认定为负主要事故责任,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法院宣判为交通肇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司准备按劳动法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本人不服,他本人认为是因公出差才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且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了伤,要求被认定为工伤,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工伤问题: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其中第一款规定: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王东已被法院宣判为交通肇事罪,即符合上述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关系问题: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四款规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公司可以与王东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4:

某人冒用其兄弟的身份证,通过工厂的考核后被录用,在工作过程中,因他人操作不当导致自己受伤,其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分析:

其行为违反了身份证管理的规定,但与伤亡行为无关,应该认定为工伤。

误区:

违法犯罪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5:

王某是北京一家化工企业的职工,因为厂里效益不好而一直处于暂时停止状态。

2005年初,王某经过单位负责人的同意,被借调到江苏的一家与本单位有合作关系的合作单位工作了一年。

2006年初,王某回到北京的原单位继续上班后发现,在自己被借调到江苏工作的一年里,原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包括养老保险系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于是王某找到单位领导询问原因。

单位领导认为,王某在借调期间没有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其应该想借调工作的单位讨要各项保险费用。

王某的社会保险费到底因该由谁来承担?

分析: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4条的规定:

“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依据以上规定,职工在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其社会保险费仍应由原单位缴纳,本案中王某与借调企业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借调企业对王某不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同样也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构成劳动关系后借调工作的情形。

案例6:

在城镇工作的所有劳动者都能参加养老保险吗?

河南籍的农村小伙子林某和他的四个伙伴从2000年到北京某大学的食堂工作已经快6年了,他们分别担任厨师、小工等工作。

2006年6月,该大学的后勤工作进行改革。

需要辞退一部分由学校的后期部门直接聘用的农民工,林某和他的四个伙伴都在辞退范围。

在办理辞退手续时,林某和他的四个伙伴发现,6年以来学校没有给他们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

所以办理离职手续时,林某代表其他伙伴向学校的后勤部门提出要求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等。

学校后勤部门的负责人认为,学校是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林某等工人只是学校临时雇用的农民工,没有义务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

于是林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请求。

当地劳动仲裁委能支持他们的仲裁请求吗?

分析:

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学校和林某等农民工达成了调解协议,江林某等6年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补偿给林某等人,双方一次解决了争议。

从上述案例的最终解决结果看,虽然学校没有为林某等人补办养老保险,但显然学校已经意识到,作为事业单位也应当为自己雇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不能因为是事业单位而免除为雇佣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义务。

案例7:

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额?

分析:

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额。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8:

取得国外永久居住权的社会保险如何办理?

李某,原为北京某企业职工。

1998年12月,李某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

2004年,李某回国工作,他想知道,自己在国内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应如何办理?

分析:

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身份的人员回国工作,凡是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该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这些人员同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根据个人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养老金。

对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个人,单位或个人此前缴纳的保险费不予支付。

案例9:

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能够申请破产吗?

2004年8月,某国有企业要破产。

职工发现,企业已经有五六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了。

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能够申请破产吗?

分析:

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如果企业有钱,应该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才能申请破产。

如果企业没有钱,应该制定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案,才能申请破产。

 

案例10:

试用期是否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李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当时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单位才同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规定可以享受各种福利和奖金。

然而,李某却发现,单位并未为其缴纳试用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李某要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是企业正式职工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

试用期是否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看来,企业在试用期内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到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费。

如果企业拒不缴纳试用期的养老保险费,李某可以可到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或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案例11:

工伤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如何确定?

赵某,某企业职工。

2004年5月,赵某在工作中负伤,住院治疗,赵某的伤残等级为2级,存在医疗依赖,退出工作岗位。

赵某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如何确定?

分析:

赵某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确定的依据是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案中,赵某2级伤残,其可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85%的本人工资。

这样,赵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为其领取的伤残津贴。

案例12:

法定节假日是否应该计算在病假期内?

2008年9月28日,王某患病,去医院看病。

医生给他开了病假证明,假期是15天。

王某休病假期间,正好遇到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那么,法定节假日是否应该计算在病假之内?

分析:

病假是医生根据病人的患病情况而批准的、允许病人休息、养病的时间,这个时间不会因为假期而延长,因此,在计算假期时,应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在内。

因此,王某的病假应从2008年9月28日开始到2008年10月12日结束。

从2008年10月13日开始,王某应该上班。

案例13:

贾某,2004年7月毕业于某大学机械工程系。

由于找不到工作,贾某失业在家,贾某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案例14:

职工辞职,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求职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三者缺一不可。

案例15:

某煤矿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为什么比其他类型的公司高?

这是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结果。

根据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型:

 

我国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型和费率

风险等级

风险性质

行业名称

费率(%)

一类

风险较小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

0.5

二类

风险中等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纺织业,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贸易、羽绒及其制品业等

1.0

三类

风险较大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很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2.0

案例16:

职工加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

赵某系某企业职工。

2004年“五一”期间,公司安排赵某加班一天。

5月1日早8点,赵某驱车赶往公司上班途中,赵某驾驶的汽车与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赵某受伤被送往医院做了截肢手术。

当地交通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该起交通事故赵某承担20%的责任。

赵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分析:

赵某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的上下班途中。

案例17:

在单位洗澡摔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张某系某煤矿工人,其工作是井下采煤。

2004年10月,张某收工后,前往单位职工浴室洗澡。

在洗浴室,由于地滑,张某不慎摔伤。

经医院诊断,张某左侧胯骨骨折。

张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18:

职工因履行职责受伤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徐某,某矿子弟学校职工。

2005年4月,徐某在学校门卫值班期间,发现学校教工盗窃学校财物,经制止无效后,向当地公安局举报。

该教工怀恨在心,在徐某未值班期间借故将徐某打伤、致残。

在民事赔偿问题的得到解决之后,徐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徐某因履行职责受伤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徐某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徐某受伤、致残却同工作有必然的联系,只要证据充分,这种情况也应该认定为工伤;否则,会使职工因为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愿或者不敢履行职责,也无法弘扬社会正义。

案例19:

替人工作(帮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2004年10月,李某代替临时有事的同事上岗,在操作和面机时手指被绞伤,厂职工把李某送到医院治疗。

事后,厂方支付了李某的住院医药费。

李某出院后,无法再从事原来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请求单位认定为工伤,并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但是,厂方领导却认为,李某是代替他人上班的,不能算作工伤。

由于该食品厂坚持不申报李某为工伤,李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认定为工伤。

替人工作(帮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分析:

可以认定为工伤。

李某虽然是替人工作受伤,但是,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是由于工作而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例20:

上下班途中,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21:

退休职工返聘死亡,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张某,某养路段职工。

2004年5月,张某退休后,又回到了原单位工作,双方没有签订返聘合同。

2004年6月的一天,张某在工作中因病死亡。

退休职工返聘后,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

退休返聘人员已经不属于劳动年龄内职工,且已经退休,其同企业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张某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其责任由聘用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第3项规定,退休、退职工人在受聘期间,因工伤残、因工死亡时,其保险待遇有聘用单位负担。

本案中,张某在聘用单位工作中因病死亡,应该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计付。

案例22:

企业男职工工资是否即如缴费工资基数?

钱某,厦门市某商场男职工。

钱某妻子在泉州,没有工作。

钱某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

钱某认为,生小孩是夫妻两个人共同的事情,而且单位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就应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但是,厦门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则认为,钱某的妻子不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钱某非常不解,企业男职工工资是否计入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分析:

企业男职工工资也要计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我国生育保险的政策,即使企业都是男职工,也要参加生育保险,这样就可以避免企业在用工制度上歧视女性。

女职工生育费用不再由企业承担,而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支付,这样可以减轻女职工多的企业负担。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是企业女职工,男职工及其无工作的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案中,钱某的妻子没有工作单位,不再生育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内,无法获得生育保险的保障。

 

案例23:

领取失业保险金,还可以领取社会救济金(低保)吗?

李某,北京市某企业职工。

2003年8月,该企业破产,李某也失业了,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326元。

李某的丈夫没有工作,身体残疾,孩子才上小学,家庭生活比较困难。

2004年2月,李某听说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李某还可以领取社会救济金吗?

分析:

李某可以领取社会救济金(低保)。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条的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保障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本案中,李某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326元,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每月3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获得社会救助的帮助。

案例24:

多子女老人可以领取进救济金吗?

王某系北京一位老人,74岁,没有退休金,丈夫已经去世,6个子女均已成家,有工作,王某可以领取救济金吗?

分析:

王某不能领取救济金。

根据《北京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4条的规定,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第5条还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7)其他应当记入的家庭收入。

本案中,王某属于单独居住、多子女且子女有能力供养的老人,不能获得社会救助的保障。

案例24:

外地来京的在校学生,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吗?

李某,外地到北京某高校读书的学生。

2005年9月,李某的父亲病重,李某的母亲精神不正常,家庭没有收入来源,李某在学校也没有生活来源。

李某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吗?

分析:

李某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2项的规定,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不属于城市低保的范畴。

本案中,李某虽然生活困难,但是,不在城市低保的范围内,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于李某生活、学业上的困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助。

案例25: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多少?

钱某,北京市居民,某企业职工,月工资900元。

钱某的家里有4口人,钱某的母亲72岁,同钱某生活在一起,钱某的母亲没有其他赡养人。

钱某的妻子没有工作,女儿上小学三年级。

2004年8月,钱某的家庭批准或的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多少?

(2004年北京市低保线为300元/人)

分析:

钱某的家庭每月可以获得3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

 

案例26:

用人单位解雇已退休人员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退休后因工作需要,于1995年4月1日至2007年10月被保险公司聘为医药费审核员,连续工作12年多,为公司减少支出1350多万元。

聘用合同至2002年12月31日终止后,为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但仍继续从事原有工作,且每年工资均有小幅上调。

2007年9月底,保险公司通知我中止聘用。

请问我是否可以享受1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分析:

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因此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协议,退休人员不能按照,《劳动法》及此前有关规章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你2002年12月31日之后的聘用工作缺乏合同规范,现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关系,你主张一定的补偿,缺乏明确依据。

你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了的,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案例27:

原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还适用不?

我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请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约定是否还有效?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一般仍然是有效的。

但对此种违约金条款,我们认为,不但与《劳动合同法》冲突,而且不符合劳动法理论。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继续履行这一条款,将有悖于供需两素,故不应再适用。

案例28: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可否异地转移?

我是支持三线建设到四川工作的,退休后回到上海居住。

由于上海与四川两地的药品目录等不一致,且报销比较繁琐,能否将四川的医保关系转到上海,直接在上海报销?

分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能转到外地。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或安置的,其统筹地和居住地药品目录不一致、报销繁琐等问题,统筹地经办机构应当本着以人为本、方便参保人员的原则,制定具体规定予以解决,可以直接承认居住地医保的各项具体规定与标准,也可以在退休人员较多的异地设立办事处。

许多地方已有此做法。

案例29:

用人单位重复缴费怎么办?

1995年至2006年7月,在某单位工作的一职工按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006年9月,该职工转到另一单位工作,但其社会保险关系办理转移的时间是2007年5月。

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期间,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自2006年9月开始,新单位又为其扣缴了社会保险费,于是出现了9个月的重复缴费现象。

这样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分析:

原单位在社保关系为转移的情况下,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照顾的性质,法律未予禁止。

根据社会保险的单一性特征,各项社会保险均不应重复缴费。

一个人不能同时享受两份相同的社会保险,重复缴费实际上也不能增加参保人的待遇。

如果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合法的,那么就不应当再缴纳种类相同的社会保险费。

在职工既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且原单位继续缴费的情况下,新单位不应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也不应当接受缴费。

从法律意义上说,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少缴费,应当补缴;而用人单位错误地多缴了费,社保机构也应当退还。

案例30:

某职工请病假后未再上班(已超过病假期),公司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家属反映其系因家庭纠纷离家出走,并恳请公司保留其工作关系。

由于其系老职工,公司想照顾一下,能否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其他更合理的解决办法?

分析:

超假后未继续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公司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此种情形应当属于旷工。

《劳动法》第25条第

(二)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可以以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不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有利,公司可以不予解除。

需要注意的,再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仍需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司可以先解除其劳动关系,待其回来后再重新聘用,这样可以避免一些法律纠纷。

案例31:

“见义勇为”一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方某是某饭店的一名员工,2006年11月7日16时20分左右,在饭店门口约200米处,饭店财务人员的提包(内有现金)遭人驾驶摩托车抢夺。

被抢员工返回饭店后告诉了方某等几个正在喝酒的员工。

方某得知消息后,带领其他员工出门追抓抢夺者。

在穿过机场高速公路桥底寻找歹徒未果后返回饭店时,方某一行三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进入机场高速公路打算横跨隔离带。

行进途中方某因接听手机未注意来往车辆而被一出租车撞伤,于2006年11月9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当地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方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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