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所需的证明文件.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943283 上传时间:2023-02-07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0.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所需的证明文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所需的证明文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所需的证明文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所需的证明文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所需的证明文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所需的证明文件.docx

《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所需的证明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所需的证明文件.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所需的证明文件.docx

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所需的证明文件

附录五

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所需的证明文件

 

(一)各行业所需文件

行业

服务提供者

所需文件

法律服务

法律执业者、律师及香港永久性居民

服务提供者为自然人,因此毋须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请参阅本致服务提供者通告主体的第5段。

律师事务所(行)

(a)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署)或中国委托公证人(註1)核证有关申请者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核证副本一份,以及在递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当日起计的前90日内由商业登记署发出有关申请者的登记册内资料摘录的核证本;

(b)申请者在递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当日起计的前3年内每年递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局)的利得税报税表及税务局发出的评税及缴纳税款通知书副本各一份,有关副本须经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核证。

在亏损的情况下,申请者应提供在提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当日起计的前3年内,每年递交予税务局的利得税报税表、税务局发出的评定亏损通知书或通知其暂时无须递交周年利得税报税表的函件的副本各一份,有关副本须经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核证;

(c)由香港律师会签发并经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核证的证明书,以确认:

(i)申请者开始执业的日期;

(ii)在签发上述证明书当日申请者的独资经营者或所有合伙人(按情况)的姓名;

(iii)申请者的独资经营者或所有合伙人(按情况)为持有有效执业证书的香港律师及未有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

(iv)申请者在签发上述证明书当日起计的前3年内的主要业务场所及分支业务场所(如适用)的地址;及

(d)申请者在香港拥有并用作实质性商业经营的物业的计算机土地登记册(或其它证明文件)的核证副本一份。

有关计算机土地登记册副本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土地注册处或中国委托公证人核证;或经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核证的有效租约(或其它证明文件)副本一份,证明申请者在香港租用用作实质性商业经营。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

会计师

服务提供者为自然人,因此毋须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请参阅本致服务提供者通告主体的第5段。

会计师事务所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建筑设计服务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经由指定专业人士(注4)签发的书面报告,以核证申请者经已在签发该书面报告当日起计的前3年内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该书面报告应在递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当日起计的前90日内签发,并应涵盖:

-申请者在香港提供咨询服务的性质、范围和规模,包括已动用资金、营运资金和雇用专业人员的数目和类别;及

-由申请者的客户发出,就其曾为有关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纪录的有关数据,包括客户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和该专业服务的费用。

 

工程服务

集中工程

服务及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医疗及牙医服务

医院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及,如适用,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第3条所签发的有效医院注册证明书副本一份,以证明申请者经已在递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当日起计的前3年内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该副本须经由指定专业人士(注4)核证。

诊所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及,如适用,

西医诊所

-经由指定专业人士(注4)签发的书面报告,以证明申请者经已在签发该书面报告当日起计的前3年内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该书面报告应在递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当日起计的前90日内签发,并应包括申请者在香港提供西医诊所服务的性质、范围和规模;及

-在有关西医诊所内从事内科、外科或助产科执业的人士所持有的以下文件副本各一份:

◆由香港医务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第14(3)条所发出的有效注册执照;

◆由香港医务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第20(A)条发出的有效执业证明书:

◆由香港医务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第19(A)条发出的有效保留证明书。

以上副本须经由指定专业人士(注4)核证。

牙科诊所

-由牙医管理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牙医注册条例》(第156章)第10条所发出的有效牙医注册证明书的副本,以证明每位声称具有注册牙医资格的董事及在有关牙科诊所内以牙医身分执业的人士均已于牙医管理委员会注册。

该副本须经由指定专业人士(注4)核证;及

-如适用,申请者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牙医注册条例》(第156章)第12条的规定而向牙医管理委员会呈交的周年报表的副本一份。

该副本须经由指定专业人士(注4)核证。

中医诊所

-经由指定专业人士(注4)签发的书面报告,以证明申请者经已在签发该书面报告当日起计的前3年内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该书面报告应在递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当日起计的前90日内签发,并应包括申请者在香港提供中医诊所服务的性质、范围和规模;及

-在有关中医诊所内从事中医执业的人士所持有的以下文件副本:

◆由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第72条所发出的有效注册证明书或由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所发出的有效表列中医通知书;及

◆由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第76条所发出的有效执业证明书。

以上副本须经由指定专业人士(注4)核证。

医师

服务提供者为自然人,因此毋须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请参阅本致服务提供者通告主体的第5段。

房地产服务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及,如适用,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地产代理监管局(地产代理监管局)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所签发的有效地产代理(公司)牌照或营业详情说明书副本一份。

该副本须经由地产代理监管局或指定专业人士(注4)核证。

广告服务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管理咨询服务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增值电信服务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电讯管理局(电讯管理局)发出的有效电讯牌照副本两份(适用于存储转发类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及

经由指定专业人士核证的文件副本一份,以及该核证文件副本的影印本一份,证明申请者经已在递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当日起计的前3年内在香港经营《安排》附件4中的增值电信服务。

有关文件包括:

(i)申请者租用电讯设施、设备或容量的协议(除非申请者可根据有关电讯牌照自行提供所需电讯设施、设备或容量),例如与网络营办商签订的协议,藉租用路(例如专)、电讯设施、设备(例如专用自动电话交换系统)等以营办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及/或信息服务业务;及

(ii)申请者提供服务予客户的售卖协议或服务合约,例如与个人或企业客户签订的服务合约,提供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例如存储和管理数据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例如话音邮箱/电子邮件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例如电话热线/电话销售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及/或信息(例如游戏/铃声)服务业务。

 

视听服务

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电影院服务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华语影片(註2)

(i)未持有有效《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申请者: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有关于该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的文件:

-由香港影业协会有限公司或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所签发的版权证明书/拥有权证明书副本一份。

该副本须经由有关的签发组织或指定专业人士(注4)核证;

-假如该影片并非由申请者全资拥有,显示所有相关人士占该影片投资比例的合约副本一份。

该副本须经由指定专业人士(注4)核证;及

-全部主要工作人员组别(註3)的名单,其中属香港居民的人员须列出其香港身份证号码及联络电话。

(ii)持有有效《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申请者:

上述(i)所指定的关于该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的文件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经由指定专业人士(注4)签发的书面报告,以核证申请者经已在签发该书面报告当日起计的前5年内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该书面报告应在递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当日起计的前90日内签发,并应涵盖:

-申请者在香港提供建筑服务的性质、范围和规模,包括已动用资金、营运资金和雇用专业人员的数目和类别;及

-由申请者的客户发出,就其曾为有关客户提供建筑服务纪录的有关数据,包括客户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和工程项目的价值。

佣金代理服务及批发服务(包括外贸公司)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零售服务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服务提供者假如为自然人,便毋须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请参阅本致服务提供者通告主体的第5段。

]

特许经营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保险公司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险业监理处签发的确认信,以证明申请者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获授权的保险人。

该确认信须经由保险业监理处或指定专业人士(注4)核证。

香港居民

服务提供者为自然人,因此毋须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请参阅本致服务提供者通告主体的第5段。

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申请(包括所有表格和文件)须交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银行监理部转交予工业贸易署。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转交表格和文件给工业贸易署时会发出确认信,证明申请者在获得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批给有关牌照后,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

证券服务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毋须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香港专业人员(见本文附录一)

服务提供者为自然人,因此毋须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请参阅本致服务提供者通告主体的第5段。

 

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饭店(包括公寓楼)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事务处)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旅馆业条例》(第349章)下所发出涵盖在递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当日起计的前3年或以上的有效旅馆牌照或确认信副本一份,以证明申请者领有上述牌照,并在递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当日起计的前3年或以上在香港经营酒店及宾馆的业务。

该副本须经由牌照事务处或指定专业人士(注4)核证。

餐馆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环境卫生署)签发的确认信副本一份,以证明申请者在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申请该信当日起计的前3年或以上,领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所发出的有效食肆牌照。

该副本须经由指定专业人士(注4)妥为核证。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旅行代理商注册处发出在登记册内有关记录的文件副本一份,以证明申请者领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所发出的有效旅行代理商牌照。

该副本须经由旅行代理商注册处或指定专业人士(注4)核证。

运输服务

海运服务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及,只适用于拥有或管有船舶的申请者:

-由申请者的授权人士作出船舶最终实益拥有权声明副本一份,以申报其拥有最终实益的船舶总吨位是否有50%以上(含50%)在香港注册(见本通告内附录四申请表丙部的第IX项)。

上述的声明须用中文填写,有关副本须经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注1)核证;及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海事处(海事处)签发的“香港注册船舶总吨位证明”副本一份。

该副本须经海事处核证。

(该文件须直接向海事处申领。

 

[声明的样本见本通告附录十(甲)及十(乙),并请参阅本通告内附录四的申请表丙部的第IX项。

]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公路客运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所批予的有效巴士专营权文件副本一份。

该副本须经由指定专业人士核证;或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运输署(运输署)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和《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所签发的有效客运营业证副本一份。

该副本须经由运输署或指定专业人士核证。

仓储服务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货代服务(不包括货检服务)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物流服务

本附录第

(二)部份所列的一般文件。

(二)一般文件(如适用)

(a)(适用于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第32章)组成及注册的公司)申请者的有效公司注册证明书[包括公司更改名称注册证书(如适用)]核证副本一份。

该副本须经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或工贸署根据《安排》附件5第六条第

(一)款第1项而指定的专业人士(註4)(指定专业人士)核证;

(b)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署)或指定专业人士核证有关申请者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核证副本一份,以及在递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申请当日起计的前90日内由商业登记署发出有关申请者的登记册内资料摘录的核证本;

(c)由递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当日起计的前3个财政年度(註5)经其董事或公司秘书核证有关申请者的公司年报各一份(适用于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上市公司),或申请者过去3个财政年度(注5)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正本各一份(适用于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非上市公司,包括私人公司);

(d)申请者在递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当日起计的前3年(注5)内,每年递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局)的利得税报税表及税务局发出的评税及缴纳税款通知书副本各一份,有关副本须经由指定专业人士核证。

在亏损的情况下,申请者应提供在提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当天起计的前3年(注5)内,每年递交予税务局的利得税报税表、税务局发出的评定亏损通知书或通知其暂时无须递交周年利得税报税表的函件的副本各一份,有关副本须经由指定专业人士核证;

(e)经由指定专业人士签发的书面报告,以证明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而雇用的员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单程证来港定居的内地人士占其员工总数(註6)50%以上。

书面报告须列明计算申请者员工比例的日期,而有关计算日期不得超过申请者在提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当日起计的90日前。

书面报告并须夹附经由签发该报告的指定专业人士核证有关申请者最近提交予税务局的雇员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表格B.I.R.56A)(或其它证明其员工数目的文件)副本一份;及

(f)经由指定专业人士签发的书面报告以确认申请者在香港拥有或租用的业务场所,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合,并夹附:

(i)申请者在香港拥有并用作实质性商业经营的物业的计算机土地登记册(或其它证明申请者拥有该物业的文件)的核证副本一份。

有关计算机土地登记册副本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土地注册处或签发书面报告的指定专业人士核证,而其它证明申请者拥有该物业的文件副本则须由签发书面报告的指定专业人士核证;或

(ii)经由签发书面报告的指定专业人士核证的有效租约(或其它证明申请者租用该物业的文件)副本一份,证明申请者在香港租用场所用作实质性商业经营。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唐诗宋词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