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中心增资扩股业务指引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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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增资扩股业务指引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增资扩股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增资扩股选择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增资扩股,是指企业经有权批准机构批准或通过公开市场择优选择投资者,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增资扩股形式,主要包括:
(一)新股东增资;
(二)新股东与原出资人共同增资;
(三)企业管理层增资;
(四)职工入股增资;
(五)其他增资形式。
第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通过**产权中心进行增资扩股选择投资者的活动适用于本指引,其他类型企业的增资扩股工作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
第五条 企业增资扩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投资者拟通过**产权中心以增资扩股方式参与企业改制重组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委托受理
第七条 企业增资扩股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及增资扩股说明书,履行内部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增资扩股方案及其说明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二)股本结构及出资人情况;
(三)拟增资股额及占增资后总股本比例;
(四)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及预计收益情况;
(五)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及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投资者准入条件和选择办法;
(七)管理层和职工是否参与增资等情况;
(八)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 标的企业原股东(以下简称“委托方”)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方案制订、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定价、落实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程序,并经有权批准单位批准。
方案的制订可通过**产权中心,委托其会员进行。
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后的增资扩股工作可委托**产权中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