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交易中心增资扩股业务指引试模版产权交易中心增资扩股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产权中心”)进行增资扩股选择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增资扩股,是指企业经有权批准机构批准或通过公开市场择优选择投资者,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增资扩股形式,主要包括:(一)新股东增资;(二)新股东与原出资人共同增资;(三)企业管理层增资;(四)职工入股增资;(五)其他增资形式。
2、第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通过*产权中心进行增资扩股选择投资者的活动适用于本指引,其他类型企业的增资扩股工作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 第五条 企业增资扩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六条 投资者拟通过*产权中心以增资扩股方式参与企业改制重组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章 委托受理 第七条 企业增资扩股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及增资扩股说明书,履行内部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
3、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增资扩股方案及其说明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标的企业基本情况;(二)股本结构及出资人情况;(三)拟增资股额及占增资后总股本比例;(四)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及预计收益情况;(五)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及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六)投资者准入条件和选择办法;(七)管理层和职工是否参与增资等情况;(八)其他需披露的事项。第九条 标的企业原股东(以下简称“委托方”)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方案制订、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定价、落实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程序,并经有权批准单位批准。方案的制订可通过*产权中心,委托其会员进行。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后的增资扩股工作可委托*产权中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