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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内部控制

1.资金

2.

2.1银行账户控制

2.2

2.2.1控制目标

2.2.2

Ø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经适当审批。

Ø

2.2.3职责分工

2.2.4

Ø集团公司总经理

Ø

审批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申请。

Ø集团公司财务部

Ø

提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申请;

审批省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申请;

监督检查省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情况。

Ø省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总经理(局长)

Ø

审核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申请;

审核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申请。

Ø省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务部门

Ø

向上级提出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申请;

审核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申请;

2.2.5不相容岗位

2.2.6

Ø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与审批。

Ø

2.2.7开立、撤销审批流程

2.2.8

2.2.8.1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撤销流程

2.2.8.2

Ø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申请,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Ø

Ø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申请;

Ø

Ø集团公司财务部按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Ø

2.2.8.3省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撤销流程

2.2.8.4

Ø省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财务部门提出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申请,经省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

Ø

Ø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省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的账户开立、撤销申请;

Ø

Ø省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财务部门按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Ø

2.2.8.5省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以下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撤销流程

2.2.8.6

Ø申请单位财务部门提出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申请,经本单位总经理(局长)审核后报省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Ø

Ø省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申请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申请,经省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

Ø

Ø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账户开立、撤销申请;

Ø

Ø省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根据集团公司批复,批复申请单位;

Ø

Ø申请单位财务部门按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Ø

 

2.2.9关键风险点

2.2.10

K1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未经适当审批;

K2银行账户撤销前,资金未经清理。

K3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

2.2.11控制措施

2.2.12

K1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相应银行账户;需开立或撤销账户的,需由财务部门提出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的书面申请,经本单位总经理(局长)审核后,报上级单位审核,经逐级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

Ø省公司、地市局、县局分别开立一个收入账户和一个支出账户。

省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开账户的,须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

Ø

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原则仅开立一个收入账户和一个支出账户,特殊情况需要增开专用账户的,需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

单纯费用支出型的直属单位,只能开立一个支出账户,不开立收入账户。

Ø

Ø城市(含县城)邮政支局(所)不得开立账户。

农村支局(所)原则上不开立账户,但既未开办邮政储蓄业务,也未开办邮政汇兑业务的农村支局(所),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主办或辅办银行账户,逐级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

Ø

Ø实行独立核算的省级邮政专业公司(局),兼有营收和对外结算支付业务的,可以开立收入、支出两个账户;单纯费用支出型专业公司,只能开立一个支出账户;地市局、县局所属专业公司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Ø

Ø对于按照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必须保留的专门账户,例如住房基金专户等,应由省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财务部门将该类账户明细(包括账户名称、账号、性质、开户行、开户日期等)进行整理、汇总,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Ø

Ø各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单位财务部门上报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等信息,上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下级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等情况。

Ø

K2各单位经适当审批撤销银行账户的,财务部门应与开户行核对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保证账实相符,并将撤销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转入相应账户,及时进行会计处理;财务部门应向银行交回各种银行重要票据及结算凭证(属于人民银行核准类的账户还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K3禁止将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

各单位财务、业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加强禁止类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2.3银行存款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控制

2.4

2.4.1控制目标

2.4.2

Ø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

Ø

Ø银行对账单的取得和稽核规范;

Ø

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与审核规范。

Ø

2.4.3职责分工

2.4.4

Ø制单人员

Ø

根据审批后的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

核对银行账户,取得银行对账单,编制余额调节表。

Ø稽核人员

Ø

审核记账和原始凭证;

审核银行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

Ø出纳人员

Ø

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

Ø财务主管

Ø

审批记账和原始凭证;

审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4.5不相容岗位

2.4.6

Ø出纳与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Ø

Ø银行对账单的取得与稽核;

Ø

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与审核。

Ø

2.4.7基本流程

2.4.8

Ø制单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

Ø

Ø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复核;

Ø

Ø财务主管审批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Ø

Ø出纳人员根据审批后的记账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Ø

Ø制单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根据核对后的银行账户取得银行对账单,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对账单是否相符,编制余额调节表;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Ø

Ø稽核人员审核银行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

Ø

Ø财务主管审批余额调节表调节不符的处理意见。

Ø

2.4.9关键风险点

2.4.10

K1银行对账单的取得与稽核职责未分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与审核职责未分离;调节不符的未及时查明原因,处置未经适当审批。

2.4.11控制措施

2.4.12

K1制单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根据核对后的银行账户取得银行对账单,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对账单是否相符,编制余额调节表;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稽核人员应审核银行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报财务主管审批。

2.5库存现金限额、盘点和开支范围控制

2.6

2.6.1控制目标

2.6.2

Ø现金安全完整;

Ø

Ø库存现金限额和现金开支范围合规;

Ø

2.6.3职责分工

2.6.4

Ø制单人员

Ø

根据审批后的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

Ø稽核人员

Ø

审核现金收付记账及原始凭证;

审核出纳人员编制的现金盘点表;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盘点现金。

Ø出纳人员

Ø

提出库存现金限额申请;

登记现金日记账;

定期盘点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

Ø财务主管

Ø

审核库存现金限额申请;

审批记账及原始凭证;

审批现金盘点表。

Ø单位主管领导

Ø

审核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申请;

Ø上级单位

Ø

审批库存现金限额申请。

2.6.5不相容岗位

2.6.6

Ø出纳与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Ø

Ø现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

Ø

Ø现金库存限额的设定与审批。

Ø

2.6.7基本流程

2.6.8

Ø出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库存现金限额、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申请,报财务主管审核;

Ø

Ø财务主管审核库存现金限额、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上级单位审批;

Ø

Ø上级单位审批库存现金限额、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申请。

Ø

Ø制单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

Ø

Ø稽核人员对记账及原始凭证进行复核;

Ø

Ø财务主管审批记账及原始凭证;

Ø

Ø出纳人员根据审批后的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Ø

Ø出纳人员定期盘点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保证账实相符;

Ø

Ø稽核人员审核出纳人员编制的现金盘点表;

Ø

Ø稽核人员定期抽查盘点现金,审核账实是否相符,编制现金盘点表;

Ø

Ø财务主管审核现金盘点表,对盘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Ø

2.6.9关键风险点

2.6.10

K1库存现金限额、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设定不合理,未经适当审批;

K2坐支现金,收款不入账;

K3未定期盘点现金。

2.6.11控制措施

2.6.12

K1出纳人员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库存现金限额、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申请,经财务主管、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上级单位审批。

各单位应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K2不得坐支现金。

除特殊农村网点定期缴存外,其他现金收入均应于收款当日存入银行。

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K3出纳人员应定期盘点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保证账实相符;稽核人员应审核出纳人员编制的现金盘点表,并定期抽查盘点现金,审核账实是否相符;财务主管应审核现金盘点表,对盘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7资金集中管理

2.8

2.8.1控制目标

2.8.2

Ø控制和合理运用资金,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Ø

2.8.3职责分工

2.8.4

Ø城市邮政支局/网点

Ø

收取资金,当日存入收入户;

Ø农村邮政支局/网点

Ø

收取资金,当日或定期存入收入户;

Ø地市局/县局

Ø

收取资金,当日存入收入户;

监督检查下级单位缴款情况;

编制月度现金支出预算,报上级单位审批;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Ø地市专业公司

Ø

收取资金,当日存入收入户;

编制月度现金支出预算,报上级单位审批;

Ø省专业公司

Ø

收取资金,当日存入收入户;

编制月度现金支出预算,报上级单位审批;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Ø省公司

Ø

监督检查下级单位缴款情况;

审批下级单位上报的月度现金支出预算,设定其每月账户累计最高透支额度和当月支付限额、当日透支限额、单笔透支限额;

审批及调整下级单位突发或超过支付限额的申请;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

Ø

收取资金,当日存入收入户;

编制月度现金支出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批;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Ø集团公司

Ø

审批集团公司直属单位月度现金支出预算;

定期编制集团公司收支两条线收支余额监控表;

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的资金归集情况;

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现金支出的流量和流向;

监督检查各单位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

2.8.5不相容岗位

2.8.6

Ø资金缴存与监督检查;

Ø

Ø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Ø

Ø资金支出与限额设定。

Ø

2.8.7基本流程

2.8.8

2.8.8.1省公司及其下属单位流程

2.8.8.2

Ø城市营业网点(含县城)收取资金款,于收款当日直接存入地市局收入账户;农村营业网点收取资金款,当日或定期存入上级单位收入户;

Ø

Ø地市专业公司收取资金,当日存入地市局收入户;

Ø

Ø地市局/县局收取资金,当日存入收入户;监督检查下级单位缴款情况;

Ø

Ø省专业公司收取资金,当日存入上级单位收入户;

Ø

Ø每日日终通过网上银行逐级、全额自动上划资金至省公司,完成归集后,除省公司账户外,其他各级收入账户余额为零;

Ø

Ø省公司监督检查下级单位缴款情况;

Ø

Ø各单位结合财务收支预算、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业务资金结算等,每月编制现金支出预算逐级报上级单位审批;

Ø

Ø省公司审核下级单位上报的月度现金支出预算,结合其资金结存情况和历史实际支出数据,设定其每月账户累计最高透支额度和当月支付限额、当日透支限额、单笔透支限额;

Ø

Ø各级支出账户在不超过当月支付限额、当日透支限额、单笔透支限额的情况下,日间实行零余额透支,日终自动逐级补平归零;

Ø

Ø对突发的或超过单笔透支额度的大额资金支付需求,可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对其支出账户进行临时透支额度调整;电话形式提出申请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Ø

2.8.8.3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流程

2.8.8.4

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及下属单位收取资金款,于收款当日存入收入户;

Ø

Ø收入账户资金日终通过网上银行全额自动上划集团公司,各级收入账户每日日终余额为零;

Ø

Ø集团公司财务部监督检查下级单位缴款情况;

Ø

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结合财务收支预算、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业务资金结算等,每月编制现金支出预算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

Ø

Ø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直属单位上报的月度现金支出预算,结合其在集团公司账户内的资金结存情况和历史实际支出数据,设定其每月账户累计最高透支额度和当月支付限额、当日透支限额、单笔透支限额;

Ø

Ø各支出账户在不超过当月支付限额、当日透支限额、单笔透支限额的情况下,日间实行零余额透支,日终自动逐级补平归零;

Ø

Ø对突发的或超过单笔透支额度的大额资金支付需求,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应书面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对其支出账户进行临时透支额度调整。

电话形式提出申请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Ø

 

2.8.9关键风险点

2.8.10

K1资金收入未按规定缴存收入户;

K2月度现金支出预算未经适当审批,支出限额设定不合理;

K3农村网点定期上缴资金的期限设定未经适当审批;

K4支出户资金流量和流向未经适当监控;

K5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

 

2.8.11控制措施

2.8.12

K1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收款单位每日收取的全部资金应在收款的当日存入收入户,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坐支现金;农村网点无法按日上缴资金的,应按规定的期限定期上缴。

上缴单位应定期对所属单位的资金上缴情况进行检查。

K2资金支出单位应结合财务收支预算、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业务资金结算等,每月编制现金支出预算逐级报上级单位审批;

上级单位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月度现金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并结合其资金结存情况和历史实际支出数据,设定其支出账户当月支付限额、当日透支限额、单笔透支限额;

对突发的或超过单笔透支额度的大额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出单位应向上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上级单位对其支出账户进行临时透支额度调整。

K3地市局/县局应结合农村网点的规模和历史数据,合理设定农村网点缴存资金的期限。

K4上级单位应定期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现金支出流量和流向。

K5禁止将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

各单位财务、业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加强禁止类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2.9资金支付控制

2.10

2.10.1控制目标

2.10.2

Ø资金支付经适当审批。

Ø

2.10.3职责分工

2.10.4

Ø经办人员

Ø

整理原始单据,提出付款申请;

Ø经办部门负责人

Ø

审核原始单据和付款申请;

Ø财务部门审核人员

Ø

审核原始单据和审批手续;

Ø财务主管

Ø

根据授权审批一定标准内的付款申请;

审核一定标准以上的付款申请。

Ø单位主管领导

Ø

根据授权审批一定标准以上的付款申请。

Ø出纳人员

Ø

审核相关单据和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办理资金支付。

2.10.5不相容岗位

2.10.6

Ø资金支出的申请与审批。

Ø

2.10.7基本流程

2.10.8

Ø经办人员整理原始单据,提出付款申请,报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

Ø

Ø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原始单据和付款申请后,由经办人员向财务部门申请付款;

Ø

Ø财务部门审核人员审核原始单据和审批手续,报财务主管审核或审批;

Ø

Ø财务主管根据授权审批一定标准内的付款申请,超过一定标准的,由财务主管审核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Ø

Ø单位主管领导根据授权审批一定标准以内的付款申请;超过一定标准的,需报上级单位审批;

Ø

Ø出纳人员审核相关单据和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办理资金支付。

Ø

2.10.9关键风险点

2.10.10

K1资金支付未经适当审批。

2.10.11控制措施

2.10.12

K1各单位应建立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制度,并明确各单位的财务主管、主管领导、上级单位的支付审批权限和标准。

财务主管可审批一定标准内支出;超出一定标准的,应由单位主管领导或上级单位审批;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的重大支出,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

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通过网上银行付款的应有两个以上经手人。

由提交人(具备基本权限的客户证书)输入付款信息、提交支付指令,再由授权人(具备授权权限的客户证书)对等待授权的支付指令进行授权审批。

各单位可根据付款金额的大小,设定一至二个授权人,并分别规定第一授权(人)权限的授权限额和第二授权(人)权限的授权限额。

 

2.11票据管理

2.12

2.12.1控制目标

2.12.2

Ø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和注销等环节程序规范。

Ø

2.12.3职责分工

2.12.4

Ø出纳人员

Ø

提出票据购买、使用和注销等申请;

登记票据登记簿,记录票据的购买、使用和注销等情况。

办理票据购买和使用等手续;

定期盘点票据,保证账实相符。

Ø稽核人员

Ø

审核票据购买、使用和注销等申请;

审核出纳人员编制的票据盘点表;

定期对票据进行抽查盘点,编制票据盘点表。

Ø财务主管

Ø

审批票据购买、使用和注销等申请;

审批票据盘点表。

2.12.5不相容岗位

2.12.6

Ø票据购买、使用和销毁等申请与审批。

Ø

2.12.7基本流程

2.12.8

Ø出纳人员提出票据购买、使用和销毁等申请;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

Ø

Ø稽核人员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后,报财务主管审批;

Ø

Ø财务主管审批票据购买、使用和销毁等申请;

Ø

Ø出纳人员按批准后的申请办理票据购买和使用等手续,登记票据登记簿、销毁清册,记录票据的购买、使用和销毁等情况;

Ø

Ø出纳人员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编制盘点表;

Ø

Ø稽核人员审核出纳人员编制的票据盘点表;

Ø

Ø稽核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提查盘点票据,检查账实是否相符;

Ø

Ø财务主管审核票据盘点表,对盘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Ø

2.12.9关键风险点

2.12.10

K1票据保管不适当;

K2随意处置和销毁法定票据;

K2票据使用不规范。

2.12.11控制措施

2.12.12

K1各单位应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指定专人保管票据,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K2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

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K3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2.13财务印章管理

2.14

2.14.1控制目标

2.14.2

Ø财务印章管理和使用规范。

Ø

2.14.3职责分工

2.14.4

Ø经办人员

Ø

提出用章申请。

Ø财务专用章保管人员

Ø

保管财务专用章,记录印章使用情况;

审核用章审批手续,按规定用途使用财务专用章;

Ø财务主管

Ø

审批财务专用章用章申请;

根据授权保管、使用银行预留印鉴的个人名章。

2.14.5不相容岗位

2.14.6

Ø财务用章的使用与审批;

Ø

Ø全部银行预留印鉴的使用与保管。

Ø

2.14.7基本流程

2.14.8

Ø印章使用应由经办人员提出用章申请,报财务主管审批;

Ø

Ø财务主管审核用章的用途等内容后,审批用章申请;

Ø

Ø经办人员登记印章使用登记簿;

Ø

Ø财务专用章保管人员审核用章审批手续和印章使用登记簿后,按规定使用财务专用章;

Ø

Ø财务主管人员根据授权使用个人名章。

Ø

2.14.9关键风险点

2.14.10

Ø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Ø

2.14.11控制措施

2.14.12

各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开通网上银行的,相关岗位和授权应参照财务印章管理的规定,网上银行付款的提交人和授权人不得为同一人。

网上银行的提交人和授权人应妥善保管好客户证书和密码,严禁将客户证书和密码提供他人使用,如发现客户证书和密码遗失、被盗时,应及时到开户行办理客户证书的书面挂失手续。

2.15相关制度

2.16

《关于邮政业务资金禁止类行为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邮政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业务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直属单位收支两条线通知》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各单位集中资金办法的办法》

《关于推行省内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各单位集中资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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