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21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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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21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21项)

第一项:

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按批准占道的形式、面积、时间占用城市道路,是否存在损坏道路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在全县通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

(二)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

(三)到现场范围开展监督检查;

(四)汇总检查结果,下发整改通知;

(五)督促行政许可单位或行政许可相对人开展整改;

(六)汇总整改结果,下发整改情况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查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项: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实施管理的单位及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管理单位是否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实施了管理工作,企业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是否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封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封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监督检查管理单位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实施管理单位是否实施了检查,企业法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是否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获得准许的第一年度检查1次,以后开展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由县市政管理局督促企业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并将改正结果及时向县市政管理局报告;对在限期内未能整改完成的,取消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资格。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三)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基本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整改后处理。

存在问题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市政管理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资格。

(四)对查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项: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

设施、场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实施单位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检查巡查。

(二)查看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巡查。

(二)查看相关材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检查。

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检查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履行了管理职责。

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限期整改。

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通报检查结果。

将检查情况在城市管理系统内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许可,恢复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原貌,处以罚款;

(四)对查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项:

拆除(迁)环境卫生设施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拆除(迁)环境卫生设施实施管理单位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拆除(迁)环境卫生设施实施管理单位是否管理到位;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按要求拆除(迁)环境卫生设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施检查。

(二)查看资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施检查。

(二)查看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检查实施管理的单位是否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按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了环境卫生设施,是否达到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二)限期整改。

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书面限期整改书,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三)落实整改。

跟踪整改情况;

(四)通报检查结果。

将检查情况在城市管理系统内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审批部门取消拆除(迁)环境卫生设施许可,恢复环境卫生设施原貌,处以罚款。

(四)对查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项: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

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实施管理和执法的单位及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实施管理和执法单位的监管情况;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按批准占道的形式、面积、时间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否存在损坏道路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检查结果在全县通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明查暗访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

(三)到建成区范围开展监督检查;

(四)汇总明查暗访(专项、综合治理)结果,下发案例整改通知;

(五)管理和执法单位对查到的案例开展整改;

(六)汇总整改结果,下发暗访案例整改情况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查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年度专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六项: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批准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实施管理的单位及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实施管理的单位实行监管;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按批准占道的形式、面积、时间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是否存在损坏道路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检查结果在城市管理系统通报,并作为年度专项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进行一次年度专项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明查暗访方案(专项或综合检查方案、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

(二)抽调人员组成明查暗访工作组(或考核组);

(三)到现场开展监督检查;

(四)汇总明查暗访(考核、专项或综合治理)结果,下发案例整改通知;

(五)管理单位对查到的案例开展整改;

(六)汇总整改结果,下发暗访案例整改情况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查到的案例进行整改,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年度专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七项:

排水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排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污水排放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超范围的情况。

(二)监督部门督促检查取得排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审批许可要求进行污水排放。

(三)排水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四)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污水排放监督部门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施工过程中,监督部门每天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取得排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规范设置封闭安全防围设施、做好现状管线保护工作、当日余土清理完毕、挖掘车行道及人行道需切割平齐、沟槽回填沙冲水夯实确保不下沉,并按原路面结构修复、养护等,确保道路修复质量和市容环境整洁。

(三)实地纠查。

根据各单位反映情况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开展实地核查,如属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审批许可要求的行为,转交所属城市管理部门(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资料。

重点查看审批文书、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和排水设施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查看被检查单位有关资料,查阅复制资料。

(二)现场核查。

重点核查污水接入市政管网是否符合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

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通过听取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汇总通报。

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通报检查结果,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落实(如检查发现问题)。

监督部门督促已取得排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燃气经营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超范围的情况。

(二)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和设立燃气供应站点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三)燃气经营日常维护管理是否规范并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燃气设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县燃气管理所每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站点进行日常检查,县燃气管理所每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站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

县燃气管理所每年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站点至少开展20次燃气安全监督检查。

(三)实地纠查。

根据各单位反映情况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开展实地核查,如属燃气违法行为转交所属城市管理部门(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资料。

重点查看审批文书、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查看被检查单位有关资料,查阅复制资料。

(二)现场核查。

重点核查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站点现场安全生产、经营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

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通过听取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汇总通报。

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通报检查结论,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落实(如检查发现问题)。

县燃气管理所督促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项:

燃气设施改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燃气设施改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超范围改动的情况。

(二)实施燃气设施改动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实施燃气设施改动是否规范并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依法对燃气设施改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燃气设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县燃气管理所日常巡查检查,并对燃气设施改动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巡查中发现不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城镇燃气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破坏损害城镇燃气管道、在燃气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占压包封燃气管道、擅自拆装燃气管道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市政管理局依法查处。

县燃气管理所定期对燃气设施改动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实地纠查。

根据各单位反映的情况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开展实地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资料。

重点查看审批文书、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台账和及执法检查记录;查看被检查单位有关资料,查阅复制资料。

(二)现场核查。

重点核查燃气设施改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和城镇燃气等法律法规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

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通过听取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汇总通报。

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通报检查结论,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落实(如检查发现问题)。

县燃气管理所督促已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项:

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临时挖掘)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临时挖掘城市道路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超范围的情况。

(二)监督部门督促检查取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审批许可要求进行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县市政管理局依法查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审批许可要求的行为。

(三)市政道路日常维护管理是否到位。

(四)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城市道路临时挖掘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监督部门对临时挖掘城市道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施工过程中,监督部门每天对道路挖掘现场进行检查,要求取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规范设置封闭安全防围设施、做好现状管线保护工作、当日余土清理完毕、挖掘车行道及人行道需切割平齐、沟槽回填沙冲水夯实确保不下沉,并按原路面结构修复、养护等,确保道路修复质量和市容环境整洁。

(三)实地纠查。

根据各单位反映情况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开展实地核查,如属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审批许可要求的行为,转交县市政管理局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资料。

重点查看审批文书、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和市政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查看被检查单位有关资料,查阅复制资料。

(二)现场核查。

重点核查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

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通过听取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汇总通报。

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通报检查结论,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落实(如检查发现问题)。

公用事业股督促已取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超范围的情况。

(二)监督部门督促检查取得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审批许可要求进行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县市政管理局依法查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审批许可要求的行为。

(三)城市桥梁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四)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监督部门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施工过程中,监督部门每天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取得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规范设置封闭安全防围设施、做好现状管线保护工作、当日余土清理完毕、顶管泥浆妥善处置、不得破坏桥梁结构、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牢固美观等,确保质量和市容环境整洁。

(三)实地纠查。

根据各单位反映情况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开展实地核查,如属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审批许可要求的行为,由县市政管理局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资料。

重点查看审批文书、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和市政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查看被检查单位有关资料,查阅复制资料。

(三)现场核查。

重点核查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

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通过听取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汇总通报。

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通报检查结论,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落实(如检查发现问题)。

公用事业股督促已取得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二项: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

设施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超范围的情况。

(二)监督部门督促检查取得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审批许可要求进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县市政管理局依法查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审批许可要求的行为。

(三)城市道路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四)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在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监督部门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施工过程中,监督部门每天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取得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规范设置封闭安全防围设施、做好现状管线保护工作、当日余土清理完毕、顶管泥浆妥善处置、不得破坏道路结构、依附于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类市政管线安全美观等,确保质量和市容环境整洁。

(三)实地纠查。

根据各单位反映情况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开展实地核查,如属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审批许可要求的行为,转交县市政管理局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资料。

重点查看审批文书、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和市政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查看被检查单位有关资料,查阅复制资料。

(二)现场核查。

重点核查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

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通过听取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汇总通报。

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通报检查结论,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落实(如检查发现问题)。

监督部门督促已取得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三项: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超范围的情况。

(二)监督部门督促检查取得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审批许可要求实施;县市政管理局依法查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审批许可要求的行为。

(三)城市道路日常巡查维护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四)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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