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费估算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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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费估算讲义
港口使费估算讲义
港口使费的内容:
船舶在港口发生的各种费用。
港口使费的分类:
大致可分为下述三类:
1.有关船舶的费用。
这类费用是向船方征收的费用,通常以船舶的总吨位或净吨位为计费的主要依据,目前国内各海港的计算是以净吨位为计算依据。
它包括:
(1)船舶吨税。
这是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港口时,由主权国家海关征收的一种关税。
通常按船舶净吨位分为若干级别制定税率,以一个月、三个月。
在一个计征期内,同一船舶不论进港几次,只收一次吨税。
凡与港口所在国家签订的贸易、通航协定中,有“优惠国条款”规定者,可享有最惠国待遇,按优惠税率计征。
目前,在国内港口中,若持有有效期内的台湾吨税可免征。
(2)船舶港务费。
这是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停泊期间,因使用港口的水域、航道和停泊地点,应按规定向港口当局交付的费用。
有的港口把港务费分成多种费目征收。
船舶港务费通常按船舶吨位(总吨位或净吨位),以进出港合并征收一次。
(3)引航费。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时,一般均是被强制引航的,为此船方必须支付按港口引航规定的引航费。
各港的引航费计征办法也不一致,有的按船舶吨位计收,有的按船舶吃水和吨位双重因素计收。
青岛港和曹妃甸港都是按净吨位计收
(4)拖轮费、停泊费、系解缆费等。
这些费用是由提供这些劳务的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费率核收的,除期租船由承租人支付外,一般由船方支付。
(5)检疫费、结关费等。
这些费用是由有关的行政管理当局规定,并向船方核收。
(6)装卸费和理货费。
装卸费是船舶在港内装卸货物而应支付的费用。
货物装卸费除按装卸费率表的规定计算外,对于在装卸搬运时需要敲、铲、刨、拉等困难作业,或按照货方、船方要求,需要进行捆、拆、加固、印标志等作业的货物,应以实际作业人数另按工时费率计费。
进行货物包装、缝包、拆包、倒包、捆包、过磅、定量、分标志、港外减载等作业,也需要按规定另行计收费用。
由港口工人开关舱口,则按规定计收开、关舱费。
港口工人操作船舶起货机,应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7)节假日、夜班附加费。
船舶到达港口,由港口统一安排作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日以及夜间进行引航、移泊、系解缆、开关舱、装卸等均加收附加费。
节假日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100%加收,夜班(每日以8小时计算)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50%加收。
除上述费用外,与船舶有关的费用还可包括倒垃圾费、交接船检验费、熏舱费、交通费、代理费等。
2.有关货物的费用。
这类费用因货而发生,其数额与货物的种类及数量有直接关系。
它包括货物港务费、搬运费、堆装费、平舱费、开关舱费、堆存保管费、驳运费、理货费等。
上述费用,除货物港务费由货方负担外,其余费用均应按提单或租船合同规定,由船方或货方或承租人负担。
3.使用服务费。
这类费用是根据船方或货方的申请,由港口提供设备或劳务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办法计收的。
它包括租用各种船舶及各种机械设备、索具、工具、供油、供水、扫舱、看舱、拆装隔舱壁和其它杂务的费用。
港口使费的计算分类:
1.船舶吨税():
船舶净吨()x以下分段费率
船舶吨税('s)
船舶种类
净吨位
一般吨税
元/吨
优惠吨税
元/吨
90天/90
30天/30
90天/90
30天/30
机动船
≤500
3.15
1.50
2.25
1.20
轮船
501-1500
4.65
2.25
3.30
1.65
汽船
1501-3000
7.05
3.45
4.95
2.55
拖船
3001-10000
8.10
3.90
5.85
3.00
≥10001
9.30
4.65
6.60
3.30
非机动船舶
各种人力驾驶船及驳船、帆船
≤30
1.50
0.60
1.05
0.45
31-150
1.65
0.90
1.35
0.60
≥151
2.10
1.05
1.50
0.90
优惠吨税国家名单:
1
芬兰
Finland
28
新西兰
2
瑞典
Sweden
29
荷兰
Holland
3
丹麦
Denmark
30
阿尔及利亚
Algeria
4
也门
Yemen
31
扎伊尔
Zaire
5
俄罗斯
Russia
32
埃塞俄比亚
Ethiopia
6
突尼斯
Tunisia
33
罗马尼亚
Romania
7
德国
Germany
34
法国
France
8
阿尔巴尼亚
Albania
35
肯尼亚
Kenya
9
苏丹共和国
36
阿根廷
Argentina
10
朝鲜
37
泰国
Thailand
11
越南
Vietnam
38
新加坡
Singapore
12
加纳
Ghana
39
孟加拉国
Bangladesh
13
斯里兰卡
40
比利时
Belgium
14
刚果
Congo
41
南斯拉夫
Yugoslavia
15
巴基斯坦
Pakistan
42
阿曼苏丹国
Oman
16
挪威
Norway
43
巴西
Brazil
17
古巴
cuba
44
美国
18
智利
Chile
45
意大利
Italy
19
缅甸
Burma
46
马来西亚
Malaysia
20
秘鲁
Peru
47
韩国
21
墨西哥
Mexico
48
克罗地亚
Croatia
22
希腊
Greece
49
老挝
Laos
23
塞浦路斯
Cyprus
50
英国
24
保加利亚
Bulgaria
51
乌克兰
Ukraine
25
波兰
Poland
52
马耳他
Malta
26
日本
Japan
53
加拿大
Canada
27
菲律宾
Philippines
54
巴哈马
Bahamas
英国:
即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包括泽西岛、百慕大、根西岛、开曼群岛、马恩岛和直布罗陀附属地)
2、船舶港务费():
船舶净吨x0.71
若装卸都有,则征收2次,若只装或卸则只收1次。
必须有装、卸货物及上下旅客才征收
运费需超过港务费2倍以上时才征收
3、引航费():
进出港():
船舶净吨()x0.5(或0.6)x2,即进出港各征收一次。
青岛港费率为0.5/次,曹妃甸及京唐港为0.6/次
移泊():
船舶净吨()x0.22
节假日、夜间附加费():
日常夜间:
2200~0600(青岛);0000~0800(曹妃甸):
加收50%
节假日白天:
0600~2200(青岛);0800~2400(曹妃甸):
加收50%
节假日夜间:
2200~0600(青岛);0000~0800(曹妃甸):
加收100%
4、拖轮费():
拖轮马力x0.48x时间(实际作业时间+辅助作业时间)x节假日附加费(150%)
曹妃甸实际作业时间为3~3.5小时,辅助作业时间5小时
5、锚地停泊费()x0.05x天数()
6、泊位停泊费()x0.23x天数()
7、额外停泊费()x0.15x小时,主要是指由于船方原因而造成的泊位滞留,装卸货完后4小时内免收。
8、系解缆费())213x次数x节假日、夜间附加费
9、代理费():
按下述几种计算方法
按船舶净吨:
0.80每净吨,进出口各收一次,不足500吨,按500吨计收。
科研船、工程船(包括钻井平台)及其辅助船舶,除进出口各征收一次外,进口一个月以后,每月加收1000元。
旅游船和不装卸货物、不上下旅客的船舶,进出口合并一次计收。
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
件杂货:
3.17/吨
整船散货:
分段计收
1~30000吨1.24/吨
30001~60000吨1.04/吨(超过3万吨的部分)
60001~100000吨0.85/吨(超过6万吨的部分)
100001吨以上0.52/吨(超过10万吨部分)
目前我们所代理的船舶代理费包括以上两部分。
另外还有油轮装原油或其成品油、集装箱船、旅游船等暂不讲。
10、交通费、通讯费():
指代理在船舶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如交通、通讯等等,一般是报一个总的费用即可,可谈一个包干价。
11、联检费用():
指船舶进出口所产生的费用,如卫检、边防、港监等部门,一般报一个总的费用即可。
12、杂项费用():
仓单录入费、消毒费、登陆证等杂项费用
对于装卸件杂货的船舶还有如下费用:
13、理货费():
按类别计费,见下表
计费类别
理货费
费率(元)
计费单位
1
危险货物,冷冻、冷藏货物,有色金属
4.28
2
每1重吨不足2立方米的列外名件货
3.45
W
3
橡胶,电解铜
3.00
4
金属制材,元木,纯碱,水泥,鱼粉
2.10
5
每1重吨满2立方米、不足4立方米的列外名件货
1.65
M
6
盐,化肥,糖,粮,枣
1.50
7
棉花,麻,烤烟
1.05
8
每1重吨满4立方米的各类货物
0.83
M
重量,尺寸
理货交通费:
1)、陆上交通费,按每艘船舶每航次包干计收315元
2)、海上交通费,按实计收或按每艘船每航次包干计收1200.00元
理货单证费:
按船舶当航次所理货物重量吨计收:
1)、1000吨以下(含1000吨):
192.30
2)、5000吨以下(含5000吨):
576.90
3)、10000吨以下(含10000吨):
769.05
4)、10000吨以上:
961.35
理货费要征收节假日、夜间附加费(加班费),夜间加收50%,节假日加收100%,节假日夜间加收150%
14、装卸货费():
或称
该项费用只是针对装、卸条款()为各半条款的船舶计收。
费率见附件。
装、卸条款:
1)、各半条款(又称班轮条款):
又称泊位条款( )或总兑条款( ),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雇佣装卸工人,并负责支付装卸及堆装费用。
具体地讲,在装货港,承租人只负责将货物送至码头、船边,并置于船舶吊钩之下,船舶所有人则在船舶吊钩所及之处接收货物;在卸货港,船舶所有人负责在船舶吊钩之下交付货物,承租人则在船舶吊钩之下接收货物。
至于费用的划分也完全以此为标准。
2)、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条款:
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条款(.),又称舱内收货条款。
在这一条款之下,船舶所有人在装货港只负责在舱内收货,装货费用由承租人负担,而在卸货港所发生的费用则由船舶所有人负担。
3)、出租人不负担卸货费条款:
该条款又称舱内交货条款(.)。
按照该条款,在装货港由船舶所有人支付装货费,在卸货港船舶所有人只负责舱内交付货物,而卸货费则由承租人负担。
4)、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条款:
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条款(.),又称舱内收、交货条款。
在此种条款下,船舶所有人只负责在舱内收、交货物,在装卸两港由承租人雇佣装卸工人,并承担装卸费用。
5)、出租人不负担装卸、积载及平舱费用条款:
出租人不负担装卸、积载及平舱费条款(.),又称舱内收、交货并负责积载费用条款。
该条款与班轮条款完全相反,船舶所有人不负责有关装卸的所有费用,所有雇佣装卸工人及有关的装卸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在这一条款之下,装运大件货物所产生的绑扎费及需要的绑扎材料,也应该由承租人负担。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运输大件货时,合同中应订明“绑扎”()的字样,以表明船舶所有人不负责绑扎费。
同样,如果在上述规定后加上“垫舱”()的字样,表明出租人除了不负责上述费用之外,还不负担垫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