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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1为规范城乡道路交通工程建设、运营及维护,统一城乡道路交通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乡道路交通工程(包括综合交通枢纽、广场及停车场)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的活动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1.0.3城乡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应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统一为原则,应遵循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建设理念。

1.0.4本规范规定了城乡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当道路交通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5道路交通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并应与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种管线相协调。

2.0.2道路工程的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安全控制要求及抗灾减灾能力应满足人员、车辆通行的预期要求,并应满足交通设施、管线布设、排水、照明、绿化、景观的总体布置要求。

2.0.3道路交通工程应具备人员、车辆通行所需的安全性、舒适性、耐久性、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及抵御规定重现期自然灾害的性能。

2.0.4对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峰值为0.05g及以上地区的道路工程应进行抗震设防。

2.0.5城市道路应设置无障碍人行设施系统。

2.0.6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对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技术保障措施。

2.0.7道路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应明确养护目标、建立设施技术档案,并定期实施养护,并应制定突发事件及灾害应急预案,应保障道路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的全寿命周期内其基本功能符合设计指标的要求;当道路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因结构或设施损坏危及人员和车辆安全时,应立即限制交通并进行修复。

2.0.8道路工程在运营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使用功能及荷载标准。

当确实需要改变道路工程的使用性质或提升荷载等级时,应进行检测、评估和鉴定,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等专门的技术措施。

道路工程的主要结构及构筑物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满足使用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2.0.9道路工程的建设及运营维护应满足对文物、古树名木、水源地等的保护要求。

2.0.10规划的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面积不应小于12.0m2。

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应优先向步行、城市公共交通和自行车交通配置。

2.0.11城市集中建成区内道路系统的密度不应小于8km/km2。

2.0.12乡村道路应与乡村规划相结合,方便生活,有利生产,安全经济,应保护耕地,保护乡村自然特色。

3路线

3.1一般规定

3.1.1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

3.1.2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1.2的规定,各等级道路设计速度的选用应根据道路功能和交通量,结合地形、沿线土地利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表3.1.2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

道路等级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设计速度

(km/h)

100

80

60

60

50

40

50

40

30

40

30

20

3.1.3乡村道路道路设计速度不应大于40km/h,当采用单车道断面时,设计速度不应大于15km/h。

3.1.4道路设计车辆的外廓尺寸和运行性能应具有代表性。

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1.4-1的规定,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1.4-2的规定

表3.1.4-1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

车辆类型

总长(m)

总宽(m)

总高(m)

前悬(m)

轴距(m)

后悬(m)

小客车

6

1.8

2.0

0.8

3.8

1.4

大型客车

12

2.5

4.0

1.5

6.5

4.0

铰接客车

18

2.5

4.0

1.7

5.8+6.7

3.8

注:

1总长:

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2总宽:

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3总高:

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前悬:

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轴距:

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前轴

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后悬:

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表3.1.4-2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

车辆类型

总长(m)

总宽(m)

总高(m)

自行车

1.93

0.60

2.25

三轮车

3.40

1.25

2.25

注:

1总长:

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

2总宽:

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

3总高:

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的高度。

3.1.5道路建筑限界应根据设计车辆确定。

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3.1.5)。

顶角抹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Wl)。

a)无中间分隔带

b)有中间分隔带

c)隧道内

图3.1.5道路建筑限界(图中各符号的含义详见条文说明)

2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要求,并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表3.1.5道路最小净高

道路种类

行驶车辆类型

最小净高(m)

机动车道

大型客车、铰接客车

4.5

小客车

3.5

非机动车道

自行车、三轮车

2.5

人行道

行人

2.5

注:

对需要通行设计车辆以外特殊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要求。

3当隧道内不需设置检修道时(图3.1.5c),建筑限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应按侧向净宽Wl边线控制。

3.1.6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程和管理措施。

3.1.7路线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路网规划,并应根据土地利用、征地拆迁、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等因素确定。

3.1.8路线设计应与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地域气候、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以及地下管线、行车安全、排水通畅等要求结合,合理确定路线线位和线形技术指标,平面应顺适、纵断面应均衡、横断面应合理。

3.1.9路线应根据各种因素进行总体设计,应协调道路与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地下管线、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城市景观等关系,结合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确定路线方案,并应进行对内、对外道路和相邻工程之间的衔接。

3.1.10城市道路上的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与道路沿线的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的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

3.2平面

3.2.1平面设计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

圆曲线的最小半径应保证车辆在曲线部分的安全、舒适要求;当圆曲线范围设超高时,必须设置超高缓和段。

3.2.2道路平面应结合交通组织设计,合理布置交叉口、出入口、分隔带和缘石开口、公共交通停靠站、人行过街设施等。

3.2.3各级道路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表3.2.3停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50

40

30

20

停车视距(m)

160

110

70

60

40

30

20

3.2.4乡村主要出入口道路应与镇域公路在平面、纵断面线形等方面合理衔接。

新建过境道路不得作为乡村内部道路;当原有过境道路作为乡村道路时,应进行合理改造,保证交通安全及排水顺畅。

3.3纵断面

3.3.1纵断面设计应根据道路等级、设计速度,综合建设条件、交通安全、工程费用与经济效益、节能减排、环保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技术指标,并应与道路两侧建筑和地块高程合理衔接。

3.3.2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最大纵坡应分别满足所在地区各种气候条件下安全行车、环保等要求;当采用最大纵坡时,应限制其最大坡长;最小纵坡应满足管道和路面排水要求。

3.4横断面

3.4.1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交通组织方式,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应分别满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宽度的规定,并应与轨道交通线路、综合管廊、低影响开发设施、环保设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布设等协调。

3.4.2快速路整体式断面必须设中间带分隔,中间带应由中央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

3.4.3具有街道功能的道路横断面应优先布置行人、非机动车和公共交通设施,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应与街道空间进行一体化、精细化设计。

3.4.4道路应设置安全便捷的行人和非机动交通设施,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2.0m;非机动车有效通行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m,双向不应小于3.0m。

3.4.5设计速度大于40km/h的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隔离设施。

3.4.6对长度大于1000m的隧道,严禁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在同一孔内设置;对长度小于或等于1000m的隧道,当需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与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置隔离设施。

3.4.7乡村道路机动车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当道路断面为单车道时,应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错车道。

当排水边沟、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要素的布设不能一次到位时,应为远期发展预留宽度。

4.交叉

4.0.1道路与道路或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网规划、相交道路等级和轨道交通线路性质、交通特性、安全要求及有关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等的分析确定,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4.0.2道路交叉口设计应根据相交道路、轨道交通线路的交通组织、几何设计要素、交通工程设施和交通管理方式等进行,满足各交通方式的通行需求。

4.0.3当道路与道路或轨道交通线路交叉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1城市快速路与所有等级道路交叉;

2道路与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3道路与高速铁路、客运专线、铁路车站、铁路编组站交叉;

4行驶有轨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

4.0.4交叉口范围内跨越道路、轨道交通线路、公路的桥下净空高度应符合其跨越设施的建筑限界要求。

4.0.5道路与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同时应符合视距三角形停车视距的规定。

4.0.6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应根据列车设计速度满足最小瞭望视距的规定。

4.0.7交叉口范围设公交停靠站的纵坡不应大于2%,低温气候区不应大于1.5%,山区地形条件困难时不得大于4%。

4.0.8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变速车道。

出入口之间应根据出入口间距设置辅助车道或集散车道。

4.0.9当穿越快速路或有封闭要求的道路时,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必须采用立体交叉的方式。

5.路基路面

5.0.1路基路面应根据道路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荷载,结合沿线地形、地质、水文、气候、路用材料等条件进行设计,应使用节能降耗型、截污减排路面设计,合理采用路面材料再生利用技术,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方便施工的路基路面结构。

5.0.2路面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100kN为标准轴载,以BZZ-100表示。

对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道路,应根据具体车辆选用适当的轴载和计算参数。

5.0.3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根据道路等级及路面类型确定,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表5.0.3道路路面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年)

道路等级

路面结构类型

沥青路面

水泥混凝土路面

砌块路面

石材

混凝土预制块

快速路

15

30

主干路

15

30

次干路

15

20

支路

10

20

20

10

5.0.4路基路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及良好的抗变形能力和耐久性。

路面面层应满足平整、耐磨、抗滑与低噪声等表面特性的要求。

在不利季节,路基顶面设计回弹模量值,快速路、主干路不应小于30MPa,次干路、支路不应小于20MPa。

5.0.5路面应具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沥青路面在设计工作年限内路表计算弯沉值不应大于设计弯沉值;对于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半刚性基层层底拉应力不应大于材料的容许抗拉强度,沥青层剪应力不应大于材料的容许抗剪强度,柔性基层的沥青层层底拉应变不应大于材料的容许拉应变。

2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面层应以设计工作年限内行车荷载和温度梯度综合作用下不产生疲劳断裂作为设计标准,并以最重荷载和最大温度梯度综合作用下不产生极限断裂作为验算标准;贫混凝土或碾压混凝土应以设计基准期内行车荷载不产生疲劳断裂作为设计标准。

3水泥混凝土强度的强度应以28d龄期的弯拉强度控制,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不应小于表5.0.5的规定。

表5.0.5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

交通等级

特重、重

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标准值(MPa)

5.0

4.5

4.5

钢纤维混凝土的弯拉强度标准值(MPa)

6.0

5.5

5.0

5.0.6路基路面排水设计应根据道路排水总体设计的要求,结合沿线地形、地质、水文、气候等自然条件,设置必要的地表排水和地下排水设施,并应形成合理、完整的排水系统。

透水路面应结合降雨强度、路基透水系数、路基强度要求、雨水排放及利用规划,协调设置相关附属设施。

5.0.7路基防护应根据道路功能,查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合理选择岩土的物理力学参数,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与环境景观相协调。

5.0.8路基支挡结构设计应满足各种设计荷载组合下支挡结构的稳定、坚固和耐久性要求;结构类型选择及设置位置和范围的确定,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养护;结构材料应符合耐久、耐腐蚀的要求。

5.0.9对软土、黄土、膨胀土、红粘土、盐渍土等特殊土地区的路基设计,应查明特殊土的分布范围与地层特征、特殊土的物理、力学和水力特性,以及道路沿线的水文与地质条件,应合理确定特殊地基处理或处治的设计方案,应使其具有良好的抗变形能力和稳定性要求。

5.0.10路基填筑应按不同性质的土进行分类分层压实;路基挖方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并应设置排水系统;路基高边坡施工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5.0.11路面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1路面基层应按设计要求提供坚实平整的支承面。

2普通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并不得在5级大风、雨天进行施工;沥青混合料分层摊铺,应避免层间污染;待摊铺层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

3水泥混凝土路面弯拉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前,不得开放交通。

4砌块路面铺砌完成后,必须封闭交通,并应湿润养护,待水泥砂浆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放交通。

 

6桥梁

6.0.1桥位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和通航要求。

6.0.2跨越河流、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的跨线桥梁,桥梁建筑限界和桥下净空应根据相交道路、航道性质、功能、等级划分和要求确定。

6.0.3桥位应与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等危险品工厂、车间、仓库保持安全距离。

当桥位上空设有架空高压电线无法避开时,桥梁主体结构最高点与架空电线之间应满足最小垂直距离要求。

当桥位旁有架空高压电线时,桥边缘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高压电线的塔(杆)架高度。

6.0.4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体或气体管道。

不得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体或气体管道。

并应对敷设在桥梁、地道内管线发生故障和事故时次生影响的可控性进行评估。

6.0.5城市桥梁应根据道路等级和结构重要性程度,在项目建设前期确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并应根据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

桥梁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表6.0.5桥梁设计工作年限

类别

设计工作年限(年)

类别

1

30

小桥

2

50

中桥、重要小桥

3

100

特大桥、大桥、重要中桥

6.0.6桥梁设计应根据道路的功能、等级和发展要求等具体情况选用设计荷载。

汽车荷载和人群荷载的计算图式、荷载等级及其标准值、加载方法等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6.0.7人行道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05cm,当人行道临空高度大于24m时,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cm。

当采用竖直杆件做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cm。

作用在人行道栏杆扶手上的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向外荷载应为2.5kN/m,两者应分别计算且不与其他活载迭加。

6.0.8桥梁结构应根据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最不利作用组合的计算,并应同时满足构造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6.0.9当桥梁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根据结构的重要性、结构破坏时可能产生的后果严重性,应采用不低于表6.0.9规定的设计安全等级。

表6.0.9设计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结构类型

类别

结构重要性系数

一级

重要结构

特大桥、大桥、中桥、重要小桥

1.1

二级

一般结构

小桥

1.0

6.0.10桥梁应根据结构形式、在城市路网中位置的重要性,进行抗震分类和设防。

6.0.11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的地震动参数,应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他各类桥梁的地震动参数,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基本地震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应进行地震安全评估,并应进行构造物的专门抗震设计。

6.0.12工程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

6.0.13当桥梁采用减震或隔震方法设计时,减震或隔震支座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屈服强度,应满足使用荷载要求。

相邻上部结构之间应设置足够的间隙。

6.0.14曲线梁桥结构及支承体系应满足桥梁的受力和变形要求。

6.0.15对位于通航河流或有漂流物的河流中的桥梁墩台及临近车行道、易受汽车撞击的桥墩,应采取防撞措施。

6.0.16桥梁结构应满足抗倾覆安全度,并应避免局部构件失效引起的整体倒塌。

6.0.17桥梁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和使用要求设置必要的护栏及检修道。

6.0.18桥梁引道及引桥的布设应满足消防、救护、抢险的要求,并应预留抢险通道。

6.0.19桥梁和地道应设置防水措施和排水系统。

6.0.20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桥梁,应从设计、施工、运营管养等方面采取保护措施。

6.0.21桥梁基础的基坑开挖中,对于有危及施工安全和周围建筑安全风险的应制定施工专项方案和监测方案及应急预案。

6.0.22运输和安装工厂制作的桥梁长大构件影响道路交通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隧道

7.1一般规定

7.1.1隧道设计应在勘测、调查资料基础上,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地震条件、交通量及其构成、施工、运营和维护等综合因素确定建设方案,并应协调与地面、地下建筑和构筑物以及各种管线的关系。

7.1.2隧道总体布置和设备设施配置,应满足日常运营、管理和防灾救援等要求。

7.1.3隧道平纵线形应根据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路线走向、洞口位置、沿线障碍物、施工工法等因素确定,并应满足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7.1.4隧道出入口距地面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道口车辆安全通行要求。

7.1.5隧道横断面应根据线路技术标准、建筑限界、设备布置、结构设计、施工工法、防灾和运营养护等要求确定。

7.1.6隧道内不应敷设易燃、易爆、危险品管道。

7.1.7隧道防灾设计应包括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监控、灾害报警、通风排烟、安全疏散与救援、防灾供电与应急照明、消防给水与灭火、防淹没、应急通信以及主体结构保护措施等。

7.1.8隧道防火灾应按同一座隧道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设防。

7.1.9隧道应根据交通量、交通特性、火灾规模、自然环境条件、封闭段长度和线形等综合因素确定防火灾设计方案。

7.1.10主隧道与人行横通道、人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7.1.11隧道不应通行危化品车辆;当需通行时,应在监管和保护状态下通过隧道。

7.2主体结构

7.2.1隧道主体结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以及沿线建设条件,通过技术、经济、工期、环境影响等综合评价,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实施方案和结构型式。

7.2.2隧道主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100年,并应根据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

7.2.3隧道结构设计、施工方案应满足工程实施的可行性及运营安全要求。

7.2.4隧道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条件、荷载特性、结构或构件类型及施工方法,按正常使用阶段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计算。

7.2.5进行过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7.2.6主体结构的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根据环境条件、环境作用等级、设计工作年限、结构特点、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防水措施,并应满足结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

7.2.7隧道应根据地质条件、隧道长度和周边环境等因素选择工法、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并应实施全过程信息化动态管理。

7.3设备设施

7.3.1隧道通风系统应满足日常运营时隧道内CO、烟雾等有害物浓度卫生标准和防火灾要求。

7.3.2隧道通风系统应满足隧道洞口、集中排风井等污染空气排放处的环境保护要求。

7.3.3给水系统应满足隧道消防用水及运营管理的要求。

7.3.4隧道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应排除渗漏水、雨水、清洗水及消防水等。

7.3.5供配电设计应安全、可靠。

7.3.6隧道内的一级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

7.3.7城市隧道应设置照明,其设计标准应与交通流量及设计车速相匹配,满足交通安全及节能要求。

7.3.8隧道应根据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运营管理中心;隧道运营管理中心应具备交通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事件报警与联动控制、应急通信、指挥调度等功能。

7.3.9隧道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封闭段长度等因素确定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设置消防和防排烟设施;当采用水消防时,消防给水水源应可靠。

8公共电汽车及综合交通枢纽设施

8.1一般规定

8.1.1公共电汽车设施应根据城市路网形态、土地功能布局、出行结构特征等交通因素,结合道路设计进行设置。

8.1.2公共交通走廊必须设置专用公共交通路权,且公共交通专用车道通过平面交叉口时应延伸至停止线,并应连续成网。

8.1.3公共交通车站应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等规划要求,并应结合沿线客流集散点及各类交通接驳设施布局设置。

8.1.4在交叉口进口道和停靠站范围的公交专用道的路面结构应进行加强处理。

8.2快速公共汽车交通(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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