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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俱乐部的准入制度

  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自1995年启动以来,至今已走过17个年头,联赛品牌价值不断得到提升,运营收益不断得到提高,并成为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品牌赛事。

然而,近年来CBA连续扩军,不仅导致联赛水平和比赛观赏度的下降,也使得联赛的运营成本不断升高,给CBA联赛健康发展带来了危机[1]。

因此,本文对CBA市场准入制度的管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俱乐部业主资格的限制、俱乐部资格的限制、俱乐部的迁移、俱乐部的参赛保证金制度、俱乐部累计扣分制度以及俱乐部准入制度与我国篮球联盟间的竞争与合作等进行研究,对于全面把握CBA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俱乐部建设以及促进联赛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俱乐部准入制度的发展过程

  职业体育联盟包括开放式体育联盟和封闭式联盟两种模式。

一般把通过升降级获得参赛资格的称为“开放式”俱乐部准入制度,而把通过授权机制获得俱乐部参赛资格的称为“封闭式”俱乐部准入制度。

  1.1“开放式”俱乐部准入制度(1995~2004年)

  1994年12月20日,在全国篮球竞赛训练工作会上决定全国男篮甲级联赛于1995年实行主客场、跨年度的新赛制,开始了轰轰烈烈的篮球职业化改革。

2003-2004赛季CBA联赛在上一赛季14支球队基础上,因为新浪狮和香港飞龙俱乐部降级,联赛球队数量变为12支。

然而,在残酷的升降级赛制下,CBA一些俱乐部追求短期效益,球队建设、球市开发、俱乐部长远发展无暇顾及,难免出现盲目办队、铺摊子、低水平重复,造成资源分散,投资效益低下[2]。

  1.2“封闭式”俱乐部准入制度(2004~2011年)

  CBA“封闭式”市场准入制度是促使俱乐部运行机制转换和完善的重要一环。

2004-2005赛季,通过对各家俱乐部实施准入评估,初步改变了各家俱乐部以往只抓运动队的状况,使得各家俱乐部有精力注重俱乐部建设,奠定了职业化进程的坚实基础。

  2005~2008年,东莞新世纪、浙江广厦、天津荣钢和青岛双星通过准入评估,由NBL先后进入CBA,而广东凤铝、云南红河先后被摒出CBA。

2010-2011赛季,CBA联赛实施俱乐部准入制度,但是联赛规模并没有扩张,球队数量仍然保持在17支。

因此,CBA从开放式准入制度到封闭式的准入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明晰俱乐部产权,保持联赛的稳定,促进了联赛的职业化发展。

当然,现阶段的CBA俱乐部准入制度重视俱乐部准入环节的把握,相对忽视俱乐部退出环节的有效控制,使得联赛中俱乐部质量无法有效保证,制约了联赛竞赛水平的提高。

  2俱乐部准入制度的管理机构及相关法规

  2.1管理机构

  1)中国篮球协会。

  中国篮球协会具有篮球行业许可批准认证的权力。

在实际操作中,国家、省、市、地区及县以上篮球协会组织对相同级别篮球俱乐部、学校等组织的成立有批准许可认证权力。

中国篮球协会还具有日常管理与组织比赛的权力,对其会员有进行常规训练检查、监督、指导、组织比赛的权力。

中国篮球协会具有法律效力的制裁包括直接依据法律进行的制裁和依据协会规章进行的制裁。

  国家体育总局不仅直接授予篮球协会以行政权力,并且将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作为中国篮球协会的常驻办事机构,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的行政职能。

国家以默许的形式授予协会以行政权力,中国篮球协会可以进行行业管理活动[3]。

篮球运动管理中心既是国家体育机构负责篮球事务的行政部门,又是协会的办事机构。

  2)CBA联赛委员会。

  2005年4月,中国篮协授权正式成立了“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赛委员会),在中国篮球协会的领导下进行运作。

根据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列第三条规定:

CBA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是在中国篮球协会所属的职业联赛中运作的组织,其成立的程序符合协会程序规定,由发起人和参与人共同制定组织章程和行为守则,即可以在篮协的领导下进行运作[4]。

然而,CBA联赛委员会是在中国篮球协会领导下成立的未经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的联赛组织。

职业联赛组织法人资格是联赛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在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发展过程中,“职业篮球联赛组织”逐渐从其母体即中国篮球协会脱离出来,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人团体的必然趋势。

  2.2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体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进一步明确规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而职业体育俱乐部必须为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的规定,客观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现阶段,我国体育竞赛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由体育总局的部门规章和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性文件组成。

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了《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等;而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浙江、陕西、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岛8省市颁布了“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山西省颁布了“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颁布了“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颁布了“体育竞赛管理规定”,广州市颁布了“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5]。

上述地方文件系统地对俱乐部经营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国家和地方的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中被审核的资格主体存在多元化,如规定中举办人包括主办人、承办人、协办人等。

多元化容易产生主体不明确、不确定,造成体育竞赛市场“资格审核”主体界定不清的问题。

  3俱乐部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

  CBA俱乐部准入制度准入形式主要包括批准许可证制度和注册制度。

批准许可证制度确立了从事某些市场经营行为必须先取得批准许可,且在办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行政审批前置,批准许可是首要条件。

而作为从事商业性活动的职业篮球俱乐部必须依照我国企业法或公司法有关规定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

而准入程序主要包括准入评估资格的获取、申报、评估检查以及审议、投票表决等步骤。

  3.1对俱乐部业主资格的限制

  1)禁止博彩业背景的投资主体成为俱乐部股东。

  法律、法规禁止成为投资主体的投资方、以博彩业等可能危及比赛公正性的行业为主要经营范围或主要资金来源(包括资金来源无法判明)的投资方或其关联者,不得成为CBA俱乐部的股东。

2006-2007赛季结束后,陕西东盛俱乐部因为出现了资金困难,继续经营显得力不从心,急于通过股权转让化解危机。

针对俱乐部老板的博彩背景,篮球管理中心认为,俱乐部股权转让属于俱乐部的权利,但是若同时转让CBA联赛的参赛权责应该经联赛委员会审议,并报中国篮协批准;中国篮协不接受带有博彩业背景的企业进入CBA联赛;如果他们目前的困难无法克服,决定转让可以上报,联赛将正式受理并开始进入程序。

篮球管理中心于2007年4月下旬召开联赛委员会会议,认为无论是当事的陕西东盛俱乐部还是“威尼斯商人”,都没有就收购事件向中国篮协提供报告,这不符合篮球联赛规程,也就得不到联赛委员会的承认。

中国篮球协会于6月21日出台了《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退出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两个文件,以对俱乐部股份转让进行适当控制。

基于联赛中的赌球现象时隐时现,境外开盘与境内地下赌球已事实存在,为了适当控制赌球,具有博彩业背景的企业进入CBA联赛在现阶段是被禁止的。

而此项措施的出台,对于处在发展中的CBA联赛来说,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联赛的健康发展。

  2)禁止外资企业在俱乐部中控股。

  外资企业不得成为CBA俱乐部控股股东或独立注册成立CBA俱乐部。

2007年6月中国篮协公布了《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意转让股权的俱乐部,应在当年CBA联赛赛季结束后一个月内(申报期限),分别向CBA联赛委员会办公室或中国篮协训练科研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缴纳审核费5万元。

篮协同时强调自己对俱乐部的股权转让申请拥有最终审批权。

2010-2011赛季CBA俱乐部准入制度规定外资企业不得成为CBA俱乐部控股股东或独立注册成立CBA俱乐部。

对出台这项条款的解释,一方面是篮协并不容易对外资企业的资本情况摸底,另一方面是防止一直对CBA虎视眈眈的NBA资本的介入,防止联赛资源的流失。

  3)禁止俱乐部关联所有权。

  根据2010-2011赛季准入制度规定,同一投资方不得同时成为两家或两家以上CBA俱乐部的股东或法人。

1997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提供了判断关联方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但是,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看其关系的实质,即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是否存在着有碍公平交易的因素,交易结果是否影响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等。

随后,又相继出台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关联方披露》两个文件,在判断关联方关系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管关联方关系的表现形式如何,只要其实质为关联方关系,即满足以上范围的界定,就按照关联方关系处理。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但对公司相互持股却未见禁止或支持的观点。

但是,关联方之间极易产生不等价甚至虚假交易,从而损害企业其他利害关系人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

“一家企业同时控制同级别的几家俱乐部,由这种横向扩张造成的关联比赛正如股市中的关联交易一样不可原谅。

”而韩国KBL(韩国篮球联盟)原则上不允许一个企业有2支球队。

但是针对现代与起亚两大公司合并后,出现一个财团法人拥有两支球队的情况,KBL没有严令禁止,而是对这两支队伍的比赛严加管理[6]。

而CBA准入标准中的细则条款则为了谨防中国篮球界“实德系”重现,规定俱乐部在申报准入材料时须提交与国内其他男子篮球俱乐部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法律证明或承诺书。

因此,此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证比赛的真实性,有力地防止了假球现象的产生。

  3.2对俱乐部资格的限制

  CBA俱乐部准入制度对俱乐部资格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俱乐部治理结构方面。

CBA要求俱乐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依照公司法明确职责。

股东较少的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股东会,其职责由董事会履行。

CBA俱乐部在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同时,进行股权变更的俱乐部需提供股东协议载明股东及出资额。

  CBA各家俱乐部虽然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但是法人治理结构仍然亟待完善。

比如,北京首钢金隅男篮则仍然属于社团法人的资格。

CBA俱乐部只享有部分收益权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俱乐部的造血功能。

此外,CBA俱乐部必须拥有或协议拥有具有使用权的训练基地。

且要求俱乐部自有或能长期协议(至少两年)拥有完全符合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联赛”)需要的标准比赛场馆和体育馆设施[7]。

此外,还要求俱乐部必须拥有自己的一线队和二线队伍,并对教练员资格和配置均做出了详细规定。

  3.3俱乐部主场地域分布及迁移限制

  1)CBA俱乐部主场地域分布。

  CBA准入实施方案对俱乐部所在城市能够拥有的球队数量进行了限制,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域不平衡,目前CBA仍然存在着经济发达地区如华东区、华南区俱乐部数过多,分别有8支(上海、江苏、浙江广厦、浙江稠州银行、八一火箭、福建鲟兴、山东黄金、青岛双星)、3支(广东东莞银行、东莞新世纪、佛山锂源),所占比例达到了47.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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