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优质工程评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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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山东省煤炭工业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08年1月6日)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鼓励和引导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增强工程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山东省境内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属煤炭行业各类资金渠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其配套、辅助、附属工程,省外或省内非煤炭系统投资建设的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其配套、辅助、附属工程。
二、评审条件
(一)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工程实体质量优良,工程资料真实、齐全。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工程设计合理、先进。
(四)单位工程经煤炭工业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其他基层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备案),达到优良等级;单项工程经煤炭工业山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认证(或备案),达到优良等级,并具备以下条件:
1.单项工程
(1)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项目;
(2)入选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的选煤厂项目;
(3)其它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2.单位工程
(1)矿建工程:
井筒及主要峒室、造价4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井巷工程,且使用寿命5年及以上。
(2)土建工程:
工业建筑工程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
(3)安装工程:
大型固定设备和主要生产系统的设备安装、建安工作量1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工程。
3.以下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1)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2)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3)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4)纪念性工程;
(5)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6)已经参加过山东省煤炭工业优质工程评审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三、评审程序
省煤炭工业优质工程分为申报、初审、复审、现场复查、评审、公示和表彰等程序。
凡符合评审条件的工程,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自愿申报,使用单位(用户)同意并盖章,由矿区质监站(或其他基层质监站)初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煤炭工业山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复审,经煤炭工业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领导小组下设复查核准专家组,负责申报工程的资料审查、现场核验等具体工作。
(一)申报
1.申报单位填写山东省煤炭工业优质工程申报表(附后)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2.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字数2000字左右并附电子版),反映工程全貌和各主要工程部位质量情况的彩照3张以上及相关的支持文件、证明材料等。
3.申报单项工程的,须报送2张总时长不超过20分钟的光盘。
申报时间从每年年初到3月底。
(二)工程复查
1.听取申报单位工程建设和质量情况介绍,观看工程光盘。
2.听取使用单位(用户)、工程监理单位、矿区质监站(或其他基层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3现场复查工程质量,对工程重点结构部位实测实量。
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4.查阅工程资料
工程管理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必须提供原件。
(1)审查工程的管理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
包括工程有关立项核准、用地、环保的文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资质及其个人执业资格,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人员配置及职责落实。
分项、分部、单位、单项工程的质量评定资料,隐蔽工程记录,安装设备试运转记录、检测试验报告等。
(2)审查工程监理资料:
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执行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制发和回复情况等。
5.复查小组向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复查情况报告。
(三)工程评审
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每年一次,由煤炭工业山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全省煤炭工业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省优工程名单,在山东煤炭网上公示。
四、表彰
评选出的山东省煤炭工业优质工程,颁发优质工程证书、奖牌。
相关单位对获奖项目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五、纪律
(一)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工程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
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并撤销其工程复查或评审资格。
六、附则
(一)对已经获得山东省煤炭工业优质工程称号的工程,若发现申报材料和工程资料弄虚作假,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煤炭工业山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经鉴定属实的,取消该工程“山东省煤炭工业优质工程”称号,并收回奖牌和证书。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山东省煤炭工业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鲁煤质监[2004]1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煤炭工业山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附:
山东省煤炭工业优质工程申报表
山东省煤炭工业优质工程申报表
工 程 名 称
申报单位(章)
申 报 日 期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申报单位填写上报,要求内容真实、准确、文字清楚。
2、申报单位名称和地址,工程名称和建设地点及责任主体名称要详细填写。
3、工程量指实际完成工程量,验收单位及时间是指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准单位,或其授权的验收单位及时间。
4、工程质量情况,要求把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通过质量认证(备案)的内容和结果情况及时间写清楚(申报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工程资料情况)。
矿建、安装工程在未实行新验评标准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5、使用单位(用户)评价意见、矿区质监站初审意见、申报主管单位的意见要对申报的工程质量签署具体意见。
6、除需要填写意见盖章栏目内容可用手写外,其余内容请打印。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工程责任主体简况
申 报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结构及类型
开、竣工时间
验收单位及时间
竣工结算
(万元)
矿建:
土建:
安装:
工程量
矿:
m;
土:
㎡;
安:
台(件)
工程质量情况
认
证
︵
备
案
︶
情
况
工程质量情况
认
证
︵
备
案
︶
情
况
使用单位(用户)评价意见:
(章)
年 月 日
矿区质监站(或其他基层质监站)初审意见:
(章)
年 月 日
申报主管单位意见:
(章)
年 月 日
省质监站复审意见:
(章)
年 月 日
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章)
年 月 日
山东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质量认证结果是工程移交使用的质量依据,是评选优质工程的主要依据,也是评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煤矿矿井项目和煤炭行业投资建设的非煤项目(含煤炭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等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附属工程的工程质量认证。
第四条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行业标准、设计文件、认证专家意见是工程质量认证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工程质量认证分为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认证结果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
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工程必须整改,经复核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 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
矿区站)负责;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
省站)负责;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时抽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以认证专家组核准的等级为准。
第二章 认证程序
第七条 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程序:
一、单位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以上者由建设单位向矿区站申请质量认证,并将认证所需资料报送矿区站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在组织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矿区站申请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二、矿区站对建设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组织不少于3名监督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二级及以上监督工程师)的认证组,依照授权,代表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监督掌握的情况,按本办法进行认证,并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
三、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一式4份,其中,矿区站存档1份,发给建设单位3份。
第八条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程序:
一、单项工程联合试运行符合规定后,由建设单位向省站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建设、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各类工程完成、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等,并附已竣工单位工程和未竣工单位工程明细表。
二、省站收到认证申请报告后,审查是否具备以下认证条件。
对大型工程项目,省站应派专家到现场对前3项内容、工程档案等先行预核。
1、工程项目各种审批手续齐全;
2、主要生产系统已形成;
3、竣工单位工程个数达到设计总数的85%以上,且均已通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4、工程质量监督费按规定全部缴纳。
三、省站确认具备认证条件后;由省站负责组织成立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专家组,认证专家组成员由监督工程师或质监专家组成,且实行回避制度,一般分为矿建、土建、安装及综合等专业组,且每个专业组不少于3人。
四、认证组听取各参建方工作报告并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资料和技术管理资料、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全面的核查、质询。
五、确定抽查的单位工程个数,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实测实量抽验,其中抽查各类单位工程个数分别不少于已竣工单位工程个数的15%,抽查对象应兼顾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主要工程与一般工程、优良工程与合格工程。
虽不在按比例确定的抽查范围内,但观感质量问题明显或存在争议的单位工程,也应纳入抽查范围。
六、核定抽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形成专业组认证意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意见,并向各方责任主体书面宣布。
七、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认证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矿区站汇报,由矿区站对整改情况复核合格后,书面报省站。
八、省站出具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报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1份、省站存档1份、矿区站存档2份、建设单位2份。
与其他行业站联合认证时,可根据需要由各站联合签章并加印份数。
每份认证书上要编号,注明保存单位。
第三章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办法
第九条 核定抽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按国家或有关行业现行的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核定等级。
标准不明确的或有争议的单位工程由认证专家组依据核验和实测结果,由全体认证专家中2/3以上认证专家意见确定质量等级。
第十条 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认证组未抽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以矿区站核定的等级为准。
认证组认为有必要时,可扩大抽查范围。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得分计算方法:
单项工程得分=XW+(A1y+0.7A1h+0.9A2y+0.5A2h)×50/A
式中:
XW……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得分,由认证组根据核验情况确定,40~50分;
A……竣工的单位工程总个数;
A1y……核定为优良等级的主要单位工程个数;
A1h……核定为合格等级的主要单位工程个数;
A2y……核定为优良等级的一般单位工程个数;
A2h……核定为合格等级的一般单位工程个数。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方法:
一、优良工程必须同时具备:
1.单项工程得分≥80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符合要求,且所含主要单位工程的优良品率不低于50%;
2.建设期间无3人及以上重特大事故;
3.认证组的全体专家2/3以上同意。
二、合格工程必须同时具备:
1.单项工程得分≥60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基本符合要求;
2.认证组全体专家2/3以上同意。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经认证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可暂停认证和暂不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待问题解决或消除并经矿区站复核后,再恢复认证。
1、主要生产系统实际没有形成,或存有较大缺陷;
2、经实测实量抽验,工程实体存在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返工处理;
3、工程质量档案没有系统整理,或问题较多。
4、存在认证组多数专家认为应当暂停认证的问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质量等级认证书样式内容由省站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