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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看汉代社会中的婚俗奢靡问题

从《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看汉代社会中的婚俗奢靡问题

  【内容提要】《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是居延戍军执行朝廷关于限制吏民嫁娶费用法令而形成的原始记录。

通过与《汉书》所载相参证,我们可知该文书形成于东汉初年窦融割据河西时期,而有关的法令则是西汉末年王莽执政时颁布的“吏民嫁娶之品”的部分内容。

在两汉时期,婚俗奢靡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占人口大多数的中下层人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危害。

王莽法令中公布的这个吏民阶层的嫁娶费用标准,与该阶层人士的普遍收入水平相适应,具有合理性,因而得到了长期的执行。

形成于东汉初年的《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就是对这种情况的真实反映。

【关键词】嫁娶/婚俗/奢靡

【正文】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2)04-0080-07

  《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是“居延新简”中一份完整的官方文书,是居延戍军执行关于限制吏民嫁娶费用法令而形成的原始记录。

本文拟循此记录,从考证、分析文书的内容着手,探讨汉代社会中的婚俗奢靡问题。

  一.《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的内容

  在70年代出土的“居延新简”中,有这样一份由三枚木牍的内容所组成的文书,刊于《国际简牍学会会刊》,国际简牍学会,1996年编印。

):

  ●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

  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三百石庶民嫁聚毋过万五千关内侯以下至宗室及列侯子娉聚各如令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有无

  四时言●谨案部吏无嫁聚过令者敢言之

  在第二枚木牍的背面,还有署名:

“掾谭”。

  对照图版,我们可以看出,文字部分没有任何残缺,这是一份完整的文书。

在这份文书中,●既用来修饰标题,又用来引出结语。

“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是标题,之后为正文,“谨案部吏无嫁聚过令者敢言之”为结语。

在文书的背面,还有撰文者的署名。

根据文书中使用的语气,如“敢言之”、“谨案”等书面用语来判断,这应当是一份官方的上行文,发自于候这一级单位,甲渠为单位名称。

发文时由候官的副手——塞尉代行候官的职务。

文书的起草者为候官的属吏——掾。

  在分析文书的内容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文书中几处容易引起疑惑的词句稍加解释:

  首先,是对于“聚”字的理解。

笔者认为是同“娶”。

因为同在破城子出土的、清楚地记载着“毋嫁娶过令者”的简文还可以见到,如:

“□案部吏卒毋嫁娶过令者敢言之”、“□毋嫁娶过令者敢言之”。

这两枚简所载的内容,可能就是同类文书残存的结语部分。

观察图版,“娶”字清晰可辨。

而且,即使按字意来判断,文中既然已提到了“嫁”,再言“娶”,也比较自然。

《白虎通》中就专辟“嫁娶”一章,所做的解释是:

“嫁者,家也。

妇人外成,以出适人为家。

娶者,取也。

”其注引《方言》一:

“嫁,往也,自家而出谓之嫁,由女而出为嫁也。

”《说文·女部》:

“娶,取妇也。

”可见,“嫁”与“娶”,字意正相对应,有“嫁”即有“娶”。

而“聚”字的本意,则是汇集、集合,如:

《易·系辞》:

“方以类聚,物以群分”。

“嫁”与“聚”,在意思上是很难联系在一起的。

所以,只有将“聚”理解为同“娶”,才比较妥当。

另外,文中的“娉”当通“聘”,指文定、彩礼。

《礼记·内则》:

“聘,则为妻。

”“聘”与“娶”可合为一词,意指以聘而娶。

而“聘”与“聚”,意思上则无必然的联系,所以,这里的“娉聚”,实应当释为“聘娶”。

  其次,对于“嫁娶毋过万五千”的理解和句读。

笔者认为,这里是指嫁女或娶妇的费用均不得超过15000钱,而非指嫁娶双方共同支出的费用限额为15000钱,因为按后者理解,则文意极不严谨,且事实上也难以执行。

关于嫁娶费用,按照旧时礼制,男女成婚,须有“纳征”。

纳征者,纳聘财也,即男方家庭要下聘礼;女方家庭须有“送”,即送陪嫁,或云妆奁。

聘礼、妆奁,还有设婚宴招待亲朋、宾客,使用车马迎送等的花费,都应算在男女结婚的费用内。

若按支出方划分,则女方所出,为“嫁”的费用;男方所出,为“娶”的费用。

15000钱应该是指嫁方或娶方单独支出的费用限额。

所以,这里的句读就是“嫁、娶毋过万五千”。

  第三,对于“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有无四时言”的断句,可参照类似简文:

  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者敢言之

  根据这份简文,可以清楚地看到,“有无四时言”独立成句,所以,这里的断句就应该是:

“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

有无四时言?

  “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这句话中,“所赍奴婢财物”和“县官”应当被视作“没入”的双宾语,全句的意思就是:

将犯者所赍奴婢财物没入县官,即充公。

这类的处罚在简文中也比较常见,如:

“诸贩卖发冢衣物于都市辄没入县官……”。

  “四时”,在先秦、两汉的文书中,既可指春、夏、秋、冬四季,又可统称一日之内的朝、昼、夕、夜。

“有无四时言”的意思,参照“四时言犯者名状”,可以推断,大概是上级命令下级随时汇报法规的执行情况,主要是有无违令者。

  在做个别解释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概括出整份文书的大意,就是:

甲渠候报告所属部吏嫁、娶无违反规定者,这是标题。

正文内容为:

建武四年五月八日,甲渠塞尉放代行候官职务向上级报告,按照朝廷诏书颁布的有关法令,三百石以下官吏及庶民的嫁、娶费用不得超过一万五千钱;关内侯以下,包括宗室、列侯子在内,聘娶费用亦须严格按照标准,不得逾越。

如有违反,所拥有的奴婢、财物一律没收充公。

关于此项法令在甲渠候的执行情况,甲渠候报告:

所属部吏嫁、娶无违反规定者。

  二.文书所载有关吏民嫁娶费用法令的性质和形成时间

  《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的撰文目的,是要向上级汇报甲渠候执行朝廷法令的情况。

所执行的法令就是:

“吏三百石,庶民嫁、娶毋过万五千;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

文书在引述法令原文的同时,还附带性地说明,爵位在关内侯以下者,包括宗室及列侯子这样的贵族也应严守相应的标准,不得逾越。

  法令中阐明了朝廷制定的吏民阶层的嫁娶费用标准。

这类等级标准,或者说这类等级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应当是属于中国古代社会中“礼”的范畴之列。

所谓“礼”,按照儒家学者的解释,就是:

“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

“是以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下及黎庶车舆衣服宫室饮食嫁娶丧祭之分,事有宜适,物有节文”。

这种“宜适”,这种“节文”,概而言之,就是“礼”。

“礼”对于社会的作用就是“防淫泆,节其侈靡也”。

芸芸众生的婚姻要循“礼”而成,嫁娶费用中的等级制度,不言而喻,自然是属于婚姻之“礼”的内容。

如果说“礼”是用来规范社会的,“法”就是用来维护“礼”,使之不被破坏。

文书中引述的,正是朝廷为了维护其所制定的婚姻之“礼”而颁布的婚姻之“法”。

在对这条有关婚姻费用的法令进行评价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它的形成时间。

  文书中已载明了它本身的形成时间:

“建武四年辛巳朔戊子”,由此可以判定该文书是在东汉王朝建立之初,窦融割据河西时期形成的。

那么,文书所载法令的形成时间,至少应该是在东汉王朝建立以前。

因为在建武四年,河西地区尚未归附东汉朝廷。

虽然在此前一年,窦融与割据陇西的军阀隗嚣一起宣布奉东汉朝廷为正朔,采用建武纪年,但实际上当时都未真正归附。

由于这个原因,建武五年光武帝刘秀在给窦融的信中才说:

“天下未并,吾与尔绝域,非相吞之国。

”在这种情况下,东汉朝廷的法令,自然也很难施行于河西境内。

另一方面,在这个时候,东汉王朝的建立也只有短短四年时间,国内远未统一,战乱频繁。

当时的光武帝刘秀,不过是一个占地最广、甲兵最强的军阀而已,他主要占据了河北、河南和关中三辅等地区,而河西五郡则为窦融所割据。

对东汉朝廷而言,在军旅屡兴、征战不已的情况下,只能是诸事草创,稍具规模而已,能维持境内粗安即可。

朝廷既无力,也无暇来制定细致周详的国家礼仪制度,当然也不会有相应的执行法规。

《后汉书·窦融传》载建武八年窦融出兵配合刘秀征伐隗嚣一事时就提到:

“是时军旅代兴,诸将与三公交错道中,或背使者交私语”。

而“融先遣从事问会见仪适”,光武帝“甚善之,以宣告百僚”,他对窦融尊崇礼仪的做法大加赞赏。

可见,直到这个时候,东汉统治者对朝廷礼仪还不甚讲究,或者说还来不及讲究,就毋庸说其他的了。

  另外,从法令本身的用语和文书中的纪年方式来看,法令也不是新莽王朝或更始政权统治时期的产物。

法令中出现了“关内侯”和“三百石”这样的称谓。

我们知道,“关内侯”一名,在新莽王朝建立以前即已被更名为“附城”;“三百石”则在该王朝建立以后被更名为“下士”。

很明显,文书中引述的法令,不会是形成于新莽王朝时期,而应该是在此前或此后。

从纪年方式来看,文书中是以“建武”纪年,这意味着当地统治者已奉东汉朝廷为正朔,那么新莽或更始政权时期颁布的法令至少已在名义上不再具有合法性,应该被废止。

即使仍需继续执行,在官方文书中也不会明言“诏书曰……”,再将该政权发布的诏令拿出来作为执行依据。

由此推断,文书所引述的法令也不是形成于新莽或更始政权时期。

  这样排除的结果,法令的形成时间就只能是在西汉时期。

  据《汉书·地理志》记载,西汉成帝时,丞相张禹使属吏朱赣汇辑各地俗情,提到关中地区时就指出:

“列侯贵人车服僭上,众庶放效,羞不相及,嫁娶尤崇侈靡,送死过度”;而在太原、上党、东郡等地,也是“嫁取送死奢靡”。

由此推断,婚俗侈靡问题在当时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统治者的注意,有可能采取措施来进行抑制。

不过,在整个西汉王朝统治时期,即使有可能订立这方面的制度,也应该是后期的事情了。

  西汉建立之初,“高帝悉去秦仪法,为简易”,结果,“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上患之”。

当叔孙通为其略立礼仪,以正君臣之位后,刘邦感叹道:

“吾乃今日知为天子之贵也!

”从这个时候起,西汉统治者才开始认识到朝廷礼仪的重要性,并稍有所创制,但也只是“大抵皆袭秦故”。

由于崇尚礼乐教化是儒家思想的基本观点.而“俗儒”又被认为是“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加之刘邦的继承者长期以来也以“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相标榜,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西汉朝廷对众多儒生提出的“定制度,兴礼乐”的倡议并不重视。

象文帝时“有司议欲定仪礼,孝文好道家之学,以为繁礼饰貌,无益于治,躬化谓何耳,故罢去之”。

直到武帝在位时期,才有“兴太学,修郊祀,改正朔,定历数,协音律,作诗乐,建封檀,礼百神”之举,西汉国家的礼乐制度才算粗具形式。

但也只是在国家的祭祀大典、上层教育、历法、服色这些方面,对社会生活领域还很少涉及。

实际上,即使在这个时候,统治者的主要精力,也是忙于“征讨四夷,锐志武功,不暇留意礼文之事”。

国家制度,仍以刑名法术为其主要特色,与前期略有不同的是,开始“以经术润饰吏事”。

继武帝之后,“昭帝幼弱,霍光专事,不知礼正”。

宣帝时,“群臣亦随故事”,在儒学家眼里,当时的社会秩序是“上下僭差,人人自制”。

元帝在位时虽有“尊儒”之名,但在制度改革方面上却未见有多少举措。

倒是成帝时曾见诸于行动,先后在选举制度、官制、郊祭制度方面按儒家学说的观点进行了改革。

对弥漫于社会上的奢靡之风,也下诏谴责,其中,就提到了列侯贵人“嫁娶过制”的问题。

不过,也只是徒有口头上的谴责而已。

并未采取什么实际的措施来“抑奢”,哀帝继位后,也是如此,象“限田”之议,就议而不决,不了了之。

  真正能“立制度”以“禁奢靡”的,是平帝继位以后,王莽执政时期。

按本传记载,王莽在西汉末年的政绩,颇有远胜其前代统治者之处。

当时有人称颂他“增修雅素以命下国,俊俭隆约以矫世俗,割财损家以帅群下,弥躬执平以逮公卿,教子尊学以隆国化”,其中的“俊俭隆约以矫世俗”应该就是在指他“立制度”,以矫奢靡之俗。

王莽也自称其执政后“制礼以治民,作乐以移风”,以致“天下治平,风俗齐同”。

他声称的“制礼以治民”,按照《汉书·平帝纪》中的记载,可能就包括:

元始三年夏,“安汉公奏车服制度,吏民养生、送终、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

所谓“品”,是指律的细目法规,即具体规定。

纵观汉人所抨击的社会风俗中的奢靡现象,主要就是“车服僭上”、“嫁取送死过度”、“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之类的问题。

王莽制订关于这些事项的细目规则,大概就有“制节谨度以防奢淫”的目的。

在他所奏的“品”中,有“吏民嫁娶”一项。

据笔者推测,在王莽执政以前,西汉的国家制度中可能还没有“吏民嫁娶之品”这样的内容。

宣帝时没有,这从韩延寿任颍川太守时与当地长老“议定嫁娶丧祭仪品”一事就可以确知;元、成、哀帝时也没有,不然,王莽也不会将‘制礼以治民”列为自己的德政之一了。

所以,“吏民嫁娶之品”确系王莽首创。

而且,在短短数年之后,西汉王朝即告灭亡,其间也再无出台此类制度的必要或可能。

按此推论下去,我们可以断定,甲渠候文书中引述的“吏三百石,庶民嫁、娶毋过万五千”的法令条款,应当就是平帝元始三年西汉朝廷制定的“吏民嫁娶之品”中的部分内容。

  三.从法令规定的吏民嫁娶费用标准看汉代社会中的婚俗奢靡之风

  按照“吏民嫁娶之品”中的规定,三百石以下官吏和庶民阶层的嫁娶费用最高不得超过15000钱。

该如何看待这个标准呢?

  马克思曾经指出:

“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汉代社会,自西汉中期以来,婚俗中奢风盛行,这在当时的文献中即有反映:

嫁娶者车骈数里,缇帷竟道,骑奴侍僮夹毂并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其不逮”,“富者空减,贫者称贷”。

甚至由于“聘妻送女无节”,出现了“贫人不及,故不举子”的现象。

而平帝朝廷制定的“吏民嫁娶之品”,是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现实的,在某种意义上,15000钱这个标准,正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

在此,笔者试以一个普通庶民家庭的收支状况来略做分析。

  李悝对战国时期一个普通自耕农家庭收支状况的描述是:

  “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

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

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钱千五十。

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

不幸疾病死丧之葬,及上赋敛,又未与此。

  可见,当时一个普通农户“治田百亩”的收入,即使在中等年景也是入不敷出,这种状况一直到西汉时也未改变,汉人晁错即有和李悝类似的评论。

不过,李悝在描述中没有提到农户除耕地以外的另一项主要收入——纺织,而农户可能还有其他的收入来源,如饲养家畜、种桑养蚕、酿酒等。

自西汉中叶以来,土地兼并问题日趋严重,土地占有数量日渐减少的压力,还迫使农户从耕地外获得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加。

这些情况我们姑且不论,这里只讨论一个传统的庶民家庭的情况:

  假定这个家庭为自耕农型,由五口人组成:

户主,40岁;户主之妻,36岁;父亲,60岁;母亲,56岁;儿子,20岁。

该家庭的财产价值为:

一所宅第,3000钱;七十亩耕地,7000钱;一头牛,3000钱;一辆牛车,2000钱;共计15000钱。

假设该家庭的收入来源为男耕和女织两项,支出项目为家庭消费、赋税、社会活动开支三类。

那么,在中等年景下,这个家庭在一岁中的收支状况约为:

  收入:

10800钱。

这包括:

①粮食:

按亩产粟一石半计算,则七十亩地的年产量为一百零五石,以每石60钱的价格折合成现金,为6300钱。

②布匹:

据许倬云先生估算,西汉时期这样的家庭每年可生产十五匹布,按每匹300钱折算,价值为4500钱。

  支出:

9696钱。

包括:

①食粮:

五口人全年消费九十石,折合现金5400钱。

②衣服:

按每人需用一匹布计,五人即用五匹,价值为1500钱。

③土地税:

按三十税一计,应交纳粟三石半,折合现金210钱。

④人头税:

按每人120钱计,五人应交纳600钱。

⑤财产税:

按万钱一算即120钱计,应交纳180钱。

⑥代役金:

假定两个男丁的代役金共1200钱。

⑦社会活动开支:

按十石粟计,折合现金600钱。

  节余:

1110钱

  可见,这个家庭在中等年景下的节余额不过1100钱左右。

按此积累,要攒足15000钱至少需用14年时间。

这样看来,15000钱的娶妇或嫁女费用对一般的庶民家庭来讲,恐怕已是难以承受了,以“奢侈”二字形容,实不过分。

更何况在当时的世风之下,那些下层官吏和庶民家庭的嫁娶费用可能还不止15000钱。

关于这一点,我们由平帝朝廷颁布的这条法令即可推知:

因为若非如此,统治者何以要明令禁止呢?

  在汉代社会中,婚嫁费用之高,即令一般下层官吏也难以承受,以至有长官为僚属集资娶亲的事情。

如李固助展允婚教云:

  “告文学师:

议曹史展允笃学贫苦,慈孝推让,年将知命,配匹未定,闻之怆然,甚闵哀之。

夫冠娶仕进,非所以己,允亲兄弟无意,亦朋友不好事之罪也。

前遣师辅为允娶,云谭处士等各欲佐助,迄今未定出钱千率。

先大夫天府内史守助佐千及谭掾等其欲议朋友少征条目,允贫也,礼宜从约,二三万钱足以成婚。

  展允的身份为议曹史,属于下层官吏,其成婚在“礼宜从约”的情况下即需要支出20000-30000钱。

这大概远远超出了他的经济承受能力,所以上司李固和同僚们才要为他集资聘娶。

  四.统治者抑制婚俗奢靡之风的目的和可行性

  奢靡的婚俗竟到了令贫人“不举子”的地步,统治者当然不会坐视不理,有作为者会采取措施来“抑奢”,前文分析的法令就是一个例子。

关于统治者“抑奢”的目的,笔者认为,大概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为了保障国家的财政供给。

众所周知,任何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物质资源供给,国家作为一种高级形态的政治组织更是如此,它要能够维持军事力量和官僚机构,推行其政策,就必须有自己的财政来源。

所以,“任何国家首要和基本的活动就是从社会中抽取资源,并将这些资源用之于创建和支持暴力与行政管理组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向国家提供财政资源的基本单位。

婚姻,则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条件,而家庭又为婚姻的实现提供物质支持。

嫁娶费用高涨,奢靡成风,会使众多家庭因婚姻而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富者空减,贫者称贷”,导致众多家庭在经济上的倒退,降低了他们为国家提供财政资源的能力。

另一方面,男女“过时无匹偶”,贫人“不举子”,势必影响到人口的再生产,抑制社会中资源供给单位数量的增长。

这些,对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都是很不利的,统治者势必然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要维持聘娶婚这种婚姻之“礼”。

在聘娶婚的形式下,“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

按《礼记·昏义》的解释,婚姻之所以要采取聘娶婚这种形式,是为了“坊民之淫,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以使男女双方“敬慎重正,而后亲之”。

“礼”的产生,是先“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

正因为如此,“婚礼”才被视作“礼之本也”。

婚俗的奢靡,则会带来以财论婚的现象,世俗之人互相攀比,致令“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寡”,这一方面使“婚礼”丧失了它原有的“坊民之淫,章民之别”的本意,另一方面又会使聘娶婚这种婚姻形式的约束力减退,在道学家眼里,婚姻违“礼”之人必将日渐增多。

统治者出于维护婚姻之“礼”的需要,也会对世俗中的奢靡婚俗予以抑制。

  第三,是为了建立和维护“量禄而用财”的社会秩序。

  所谓“量禄而用财”,就是:

“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蓄产人徒有数,舟车甲器有禁。

生有轩冕、服位、贵禄、田宅之分,死有棺椁、绞衾、圹袭之度。

虽有贤才美体,无其爵不敢服其服;虽有富家多赀,无其禄不敢用其财。

”这正是一幅“礼治社会”中的景象。

我们知道,建立一个“垂衣裳而天下治”的“礼治社会”,是众多儒家学者的梦想,西汉元、成以后的统治者即接受了这种梦想,这在永始四年谴责奢靡世风的诏书中即有体现:

  “圣王明礼制以序尊卑,异车服以章有德,虽有其财,而无其尊,不得逾制,故民兴行,上义而下利。

方今世俗奢僭罔极,靡有厌足。

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四方所则,未闻修身遵礼,同心忧国者也。

或乃奢侈逸豫,务广第宅,治园池,多畜奴婢,被服绮谷,设钟鼓,备女乐,车服嫁娶葬埋过制。

吏民慕效,寝以成俗,而欲望百姓俭节,家给人足,岂不难哉!

  可以想见,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统治者势必要抑制一切“无其禄”而“用其财”的行为。

在他们的心目中,“奢靡”和“过制”实为同义语。

“抑奢”就是为了维护“制”,也就是为了维护“量禄而用财”的社会秩序。

  当然,任何统治者“抑奢”,大概都有这些目的。

他们所采取的措施可能也相似,就是制定等级标准,明令禁止逾越。

不过,有些统治者能够成功,有些却失败了。

例如,东汉明帝朝廷在永平初年颁布的“士庶嫁娶之品”,就未得到有效的执行。

我们由东汉朝廷在此后又屡屡诏禁嫁娶僭侈过制就可推知,该“品”实流为具文。

与之成对比的是,王莽在西汉平帝三年制定的“吏民嫁娶之品”,虽然“品”的全部内容我们不得而知,但其中有关吏民嫁娶费用的规定,直到建武四年还在窦融割据的河西地区执行,其执行的时间长达25年。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与朝廷的统治能力强弱有关,但其所定的标准是否合理,能否为人民所接受,无疑也是一个主要原因。

  如前文所述,婚姻费用上的等级标准,是属于国家“礼”的范畴。

“礼”,用今天的观点来解释,是在一定的社会中,由统治阶级制定而为人民接受并共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或规范。

统治者可以制定“礼”,但“礼”能否生效,还要看人们是否愿意接受和执行它。

王莽制定的“吏民嫁娶之品”,规定三百石以下官吏和庶民阶层的嫁娶费用不得超过15000钱,这个标准是否具有合理性呢?

笔者试以戍边官吏的俸钱数额为据来略做说明。

  按照居延汉简中关于秩俸的记载,在候这一级单位,候官的秩为比六百石,月俸为6000钱。

他的下属官吏中,塞尉的职位最高,其秩为二百石,月俸为2000钱;再后为候长,秩大概是百石,月俸一般为1200钱;再后,就是候史、掾、隧长、令史、佐史之类,月俸多为数百钱。

从这些官吏的收入情况来看,三百石以下的官吏中,塞尉、候长的收入较高,万钱左右的婚嫁费用大概是他们所愿意承担的。

再高了,恐怕就有点勉为其难了,如在前面所举的例子中,展允的身份为议曹史,位秩大概和塞尉、候长差不多,收入也应相若,当娶妇费用达两三万钱时就承受不了了。

至于象候史、掾、燧长、令史、佐史这样的官吏,收入比较低,能够承担的婚嫁费用,在一般情况下也就是数千钱左右。

下层官吏是如此,庶民家庭的经济条件,一般说来还不如他们,其情况也想而知。

由此看来,王莽制定的15000钱的限额标准,确有其合理性。

它能使众多的低收入家庭免受世风所累,应该说是一项惠及百姓的善政,必然受到人民的欢迎。

这个制度在时隔了二十余年,历经战乱后仍然能够得到贯彻执行,与此大概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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