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法名词解释及简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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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名词解释

1、税务登记。

答: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基本制度。

2、资源税。

答:

资源税从理论上讲是国家对开发、利用其境内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开发、利用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大类。

3、国有资产收益。

答: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家凭借资产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收益的总称,既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也包括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源性国有资产收益。

狭义国有资产收益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

4、一般性转移支付。

答: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财政资金的无偿流动,通常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资金转移,有时也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上解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资金转移,简称转移支付或财政转移支付。

根据转移支付的目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时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转移支付,接受资金的政府可以根据其自身的苑自由使用相应的资金。

5、关税。

答:

关税,是指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为征税对象,以其商品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

关税也是商品税的一种。

6、政府性基金。

答:

政府性基金,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特别公课”,是政府基于特定的政策目的,或为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针对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征收,并设定特定用途的一种费用。

7、财政投资。

答:

财政投资是指具有财政投资权的主体将财政资金投入生产性和建设性项目以实现一定财政目的的活动。

8、国债。

答:

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是指中央政府基于履行公共职能等目的以自身信用为担保而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并按约定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一种债。

简答

一、税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

答: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是指由什么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

税法的渊源,就是指税收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税法有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二、税法的正式渊源

就中国而言,作为税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规范性文件:

1.宪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税法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可见宪法是税法的重要渊源。

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这里指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条约。

8.法律解释。

三、税法的非正式渊源

与正式渊源不同,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不能作为税收执行和司法的直接依据,但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我国,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是指判例、习惯、税收通告和一般法律原则或者法理。

四、各国对于税收收入权的划分有哪几种基本方法?

答:

税收收入权一般包括税收收入的设立权即税收立法权、税收征收权和税收享用权。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体制的不同,在税收立法权的分配问题上也有不同的制度。

一般来讲,各国关于税收收入权的划分的基本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税额分割法。

(2)税率分割法。

(3)税种分割法。

(4)税权分割法。

五、应当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比例税率包括哪些类型?

答: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管数额大小,均采取同一比例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流转额等征税对象课税。

比例税率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单一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比例的征税。

(3)幅度比例税率,指税法只规定一个具有上下限的幅度税率,具体税率授权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该幅度内予以确定。

七、什么是预算决算监督?

以监督主体为划分标准,预算决算监督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答:

1、预算决算监督,是指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以及决算等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实施的监督。

2、以监督主体为划分标准,预算决算监督包括: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决算进行的监督,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一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实行的审计监督。

八、增值税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

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1)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和专业化协作;

(2)保持税收中性,避免税收对经济运行的扭曲;(3)普遍征税,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4)实行零税率,有利于商品出口。

九、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额度时,有权采用哪些方式?

答:

现阶段,我国负责税款征收的主要是税务机关。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在实践中,具体采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有: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委托征收以及其他方式。

十、根据相关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哪些行为?

答:

一、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换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十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有: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具体包括: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政处罚行为:

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7)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所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十二、政府采购应当贯彻哪些原则?

答:

1、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应当贯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

政府采购的实质是社会的公共采购,是采购机关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因此它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在政府采购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前提,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减少和消除“暗箱操作”给国家和公民利益带来的损害,使得政府公共支出渠道更加通畅透明。

(2)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

公平竞争要求在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首先,要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中,实行优胜劣汰,让采购人通过优中选优的方式,获得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其次,竞争必须公平,不能设置妨碍充分竞争的不正当条件。

公平竞争是指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有序竞争,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不能有歧视某些潜在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现象,而且采购信息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平地披露。

本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将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向竞争更为充分、运行更为规范、交易更为公平的方向发展,不仅使采购人获得价格低廉、质量有保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

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尤其是在评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标标准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存在任何主观倾向。

为了实现公正,本法提出了评标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小组人员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要求,要有各方面代表,而且人数必须为单数,相关人员要回避,同时规定了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及方式。

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实现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向成熟时期过渡阶段,尤其要大力推崇这一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究信誉,兑现承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文件,不得规避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本法对此以及违法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增强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十三、消费税所选取征税的消费产品有哪些类型?

答: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消费税法规定的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及消费行为的种类。

我国消费税法规定的征收消费税产品的范围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征收产品税改增值税后税负大幅度下降的产品,一种是需进行特殊税收调节的消费品。

具体包括:

(1)过度消费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

(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3)高能耗及高能耗消费品;(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费品;(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十四、针对当前我国行政性收费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请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和建议。

答:

1、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2、我国当前行政性收费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有:

占据财政收入的比例一度较高,增长快,这种庞大的收费规模肢解了财政收入。

而行政性收费缺乏法律依据,多是所谓的“红头文件”的部门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而且收费设立和实施主体混乱不规范、不透明、不合时以及我国行政性收费还存在违法侵占、挪用行政性收费资金以及对行政性收费监管不力等问题。

十五、相应的解决办法有和建议有:

(1)制定《行政性收费法》。

通过立法弥补我国行政性收费立法空白,并以此规范、约束政府行政性收费行为。

亦即该法制定的目的,旨在规范、约束行政性收费行为,加强对行政性收费管理,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明确行政性收费的原则。

主要包括下列原则:

第一,公开原则。

第二,法定原则。

第三,受益者负担原则。

第四,补偿原则。

(3)设立行政性收费前的听证程序。

(4)明确行政性收费的设定权。

(5)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此外,还应将行政性收费完全纳入预算,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通过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制止行政性收费资金使用中的种种违纪、违法行为。

十六、纳税人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答:

1、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知情权。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开始,即成为税务机关的服务对象,有权得到相应的纳税指导,包括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性质有关的税法规定、具体税种、税率、税务会计处理、税收处罚等,为正确纳税做好必要的准备。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有权监督税务职能部门依法治税行为,检举揭发贪污受贿的不法分子,以保证取之于民的税收真正用之于民。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十七、什么是财政法定原则?

财政法定原则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和表现?

另外,请结合我国财政立法和实践情况,简要谈谈自己对财政法定原则的理解。

答:

1、财政法定原则的“法”,从形式意义上看应该仅仅指由人民代表所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所谓财政“法定”,并不是说对一切财政行为都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而只是说财政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者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

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才享有财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2、财政法定原则有具体的内容和表现在:

(1)财政权力(利)法定。

财政权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宽广的,它既包括立法机关的财政立法权,也包括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就财政事项所享有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

它既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权力,也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权力,甚至包括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之间相互享有的财政权利。

它及包括政府作为整体对财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命令权、禁止权,也包括财政相对人对政府依法享有的监督权、请求权等。

(2)财政义务法定。

和财政权力(利)一样,财政义务种类也是十分复杂的。

一般情况下,财政权力(利)与财政义务相对应,一方的财政权力正好是对方的财政义务。

法律所要规定的,除了财政义务种类之外,还应该包括财政义务的构成要件、具体内容、衡量标准等要素。

(3)财政程序法定。

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程序主要有财政立法程序、财政行政程序、行政监督程序和财政司法救济程序。

财政立法程序主要由立法作出规定。

我国目前除了征收程序、财政处罚程序、财政预算程序由法律规定外,其余部位还没有完全达到程序发达的要求。

(4)财政责任法定。

财政责任是监督财政主体合法履行财政权力,切实履行财政义务的外力保障机制。

财政责任既可能因财政机关违反法定义务而引发,也可能因财政相对人违反法定义务而引发。

财政责任的种类除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赔偿之外,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根据我国财政立法和实践情况,我对财政法定原则有以下理解:

我国财政立法,做到财政上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财政的法治建设,保证了我国财政的有序进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很多方面还存在不合理情况,需要改进,也有不完善、不明确的地方需要增加立法的建设。

目前财税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效力层级缺陷;

(2)立法结构失衡;(3)规范内容失当;(4)立法技术失准;

4、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该加强财政立法,健全财税法体系。

建议如下:

(1)提升效力位阶;

(2)完善体系结构;(3)增补规范内容;(4)改进立法技术。

(5)公开立法过程。

5、当前我国财政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深化财税改革,推进财税法制建设。

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预算制度和税收制度,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构建公共财政的法律框架。

(2)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和约束力。

(3)进行结构性税制改革,形成合理的税收法律体系。

(4)制定财政监督法,完善财政法律责任制度。

6、财政法定原则的“法”,从形式意义上看应该仅仅指由人民代表所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所谓财政“法定”,并不是说对一切财政行为都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而只是说财政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者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

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才享有财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十八、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哪些类型的个人所得应当课征个人所得税?

并请简要谈谈对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看法?

答: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以下11种类型情况应纳税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也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去的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组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物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

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货款利息和购买各中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是指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

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征卷、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

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

11.其他所得,即除了上述所得以外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决定的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我对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看法如下:

1、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亦称个别所得税制,是指把所得依其来源的不同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税的所得税制度。

2、在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对个人所得税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分类所得税制的立法依据在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应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承担轻重不同的税负。

勤劳所得要付出辛勤劳动才能获得,应课以较轻的所得税。

投资所得是凭借其拥有的资财而获得的,所含辛苦较少,应课以较重的所得税。

因此,分类所得税制的优点之一是它可以按不同性质所得,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待遇。

同时,它还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从而即可以控制税源,又可以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税收成本。

但分类所得税制亦有缺点,不仅存在所得来源日益复杂并因而会加大税收成本的问题,而且存在着有时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的问题,这些空缺需要综合所得税制来弥补。

(2)从长远的规范、科学采税来看,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模式,实行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化。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应采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因为分类所得税制虽然计征方便,但不能较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不能有效消除纳税人负担差异;综合所得税制虽然可以消除这一差异,但又对不同收入来源实施税收歧视。

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合了上述两类税制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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