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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场承包合同.docx

石场承包合同

石场承包合同

  篇一:

  采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采石场碎石加工承包事项及相关事宜进行协商,现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群胜乡巨胜村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方式

  ①碎石加工:

乙方负责碎石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保养、维修(除更新设备以及大型维修)。

  ②石料转运:

乙方负责转运现场石料以及装车的人工。

  2、承包范围

  ①碎石加工:

乙方负责生产技术、人员调配、生产调配;自招生产工、机修工、电工;负责挖机工工作安排;负责生产指导。

  ②石料转运:

甲方负责提供转运车辆、油料、及转运车辆维修保养。

  ③以上乙方负责内容所需除人工以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承包期限满后,甲方如需继续将该工程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四、工程款结算

  甲方先行预付一个月的生产费用十万元给乙方,以保证乙方人工费及生活费正常运转,乙方生产30日后,甲方结算支付乙方工程款,每月一结算给乙方所生产的所有方量人工费。

甲方因拖欠乙方人工费造成停产乙方概不负责。

  因政策因素及政府行为等造成停工超过三天以上,或山地土皮剥离影响生产停工所产生的所有人工费由甲方负责,如遇产品滞销等甲方原因,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每月生产的方量结算给乙方人工费。

  五、工程承包单价

  1、碎石加工人工费:

元/m3(不含税)

  2、在合同期内,如出现物价上涨、工人工资上涨的情况影响生产,双方可另行协商承包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六、生产安全责任

  1、乙方在碎石生产加工,精心组织生产,加强生产现场人员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

  2、如生产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

  有效应急救援措施外,应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甲方及有关部门。

  3、乙方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切实履行碎石生产加工、石料转运工作,把好安全和技术关,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确保施工安全,杜绝事故发生,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甲方承担百分之八十乙方承担百分之二十。

  七、甲、乙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提供碎石加工所需机器设备和维修所需配件。

  2、负责提供乙方生产工人生活及住房。

  3、协调周边关系,保证生产不受干扰。

  4、对生产、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及时组织销售及按月按时结算工程款。

  5、为乙方工人购买工伤保险。

  6、每月若乙方碎石生产加工达不到贰万方,甲方按保底贰万方给乙方结算工程款(除节假日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影响生产外),在试生产期间及节假日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影响生产期间,甲方按实际生产销售方量给乙方结算工程款。

  

(二)、乙方的职责

  1、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组织实施生产作业,组织工人学习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服从甲方的领导、监督。

  2、负责正确的技术指导,保质保量生产。

  4、乙方如需为其所招工人交纳除工伤保险外的保险,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否则属违约,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一年的月保底方量的80%计算。

  2、如采石场遇政府建设需要及因政府其它政策变动,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本合同自然失效,甲、乙双方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佳木斯人民法院起诉。

  十、备注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正常生产,因为机械配件影响乙方不能正常生产期间产生的人工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甲方:

乙方: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2014年月日

  篇二:

采石场承包协议

  采石场生产承包协议

  甲方:

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鸭头村新大采石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商定,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甲方把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鸭头村新大采石场承包给乙方一条龙生产,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负责办理全部证照手续并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并承担与之相关费用,甲方应具备法人资格,可全权代表采石场,并负责处理石场的社会问题(如因政策方面引起停工除外)。

  2、甲方将采石场的生产承包给乙方,将现有全套采石、碎石机械设备、场房、供电配套及其他附属设备无偿提供给乙方生产使用。

并保证各种设备、设施齐全,能正常生产和即时开工。

  3、甲方将乙方生产的石料按工价结算工资付给乙方,工价:

破碎石及砂灰每立方贰拾叁元整;片石每立方拾捌元整。

生产所需电费由甲方负责。

  4、甲方负责采石场的产品销售及结算事宜,乙方无权销售产品。

如因甲方销售及社会问题造成停工,甲方应按1200元/天赔偿付给乙方。

  5、结算工资时间和付款方式:

乙方先行垫付第一个月的生产数量作为甲方承包信用押金,以后每月月底将乙方生产出来的各种石料按开票销量乘以工价结算工资付给乙方,生产出来的未销出去而堆放在石场的石料估算方量计价预付50%给乙方(堆放需在10000方以上)。

  6、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及机械应在乙方检修认可情况下交付给乙

  方,进场前期机械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合同期满后,乙方同样在设备及机械、运输车辆等在正常运转状态下交付甲方,如设备属于自然磨损,能正常使用押金扣除和不足部分另外支付,如设备属于自然磨损,能正常使用则甲方把信用押金全额退回给乙方。

进场后机械设备2个月内维修费用在10000元以下由乙方自行负责,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由甲、乙双方各出一半,2个月后所有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机械设备清单附后)。

  7、甲、乙双方均愿意按破碎石及砂灰每立方贰拾叁元整,片石每立方拾捌元整的承包价履行本合同,若在履行过程中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较大,雷管、炸药及燃油等相关物品价格以合同签订时价格为准,燃料以元/升为准,超过元/升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补偿。

  8、乙方在生产经营中所需炸药、雷管,由甲方负责购买和管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爆破员工资及运输费用乙方承担。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购买所需费用的相应凭证,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所交费用的合法供给,且不得无故终止。

  9、乙方应保证合法生产,禁止使用非法炸药,若出现违法生产及使用非法炸药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10、乙方必须按采石场的有关国家生产相关管理法规及有关地方法规制度对工人进行生产培训及安全教育,必须按有关部门生产制度进行规范生产作业,按国家相关要求做好安全生产防护和劳动保障工作。

采石场员工生产责任保险和工商保险由甲方负责。

乙方在组织开采期间,应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如出现人身和设备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11、乙方给生产工人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采石场工人上班必须戴安全帽、穿解放鞋及防尘口罩方能进行生产作业。

如遇安监局领导及相关安全管理部门来检查到有上班工人未按工作要求的规定戴安全帽、穿解放鞋及防尘口罩而被处罚时,甲方按检查要求来对乙方进行

  处罚。

  12、乙方在承包期间禁止放大炮,若因此原因导致当地村民滋事扰乱生产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若造成停工,乙方应按1200元/天赔偿付给甲方。

  13、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保证装车师傅每天正常上班,若耽误销售则罚款800元/天。

  14、在天气好的情况下,如因乙方挖机师傅或工人不到位影响生产,乙方应按1200元/天赔偿付给甲方。

  15、关于售出石料堆送方的多少则参照邻近采石场,乙方不得少于同行,若因此造成销售停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6、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有协助的义务。

  17、合同期限:

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届时双方再商议承包方案。

  18、任何一方无故单方终止合同,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19、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0、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共同努力,合作顺利。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篇三:

范本

  承包合同

  甲方;阿拉善盟通源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杨天林)乙方:

韩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其竞买所得内蒙古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阿格坦乌素—巴兴图硅石采矿权范围内的部分矿石开采、加工工程发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开采、破碎加工,硅石规格为5CM—18CM粒径,甲方按32元/吨的单价向乙方支付矿石加工费(此价格不含税)。

  第二条甲方必须持有矿石开采加工经营所必须的各类类证件,且必须保证该硅石矿合法手续。

乙方承包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用工、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甲方负责矿石销售,并负责处理该矿山社会问题。

乙方负责矿石开采,破碎加工,生产场地平整,成品料装车。

  第四条乙方加工的矿石成品,无论品味合格与否,甲方都以32元/吨加工费付给乙方,甲方应及时销售矿石,矿石存料不应超过10000吨。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加工费以乙方开采的方量乘以单价予以确定,数量以发

  料单记载的数量为准,每20XX0吨结算一次。

双方约定年产不低于

  50万吨。

  第六条甲乙双方均愿意按32元/吨的承包价履行本合同,若在履行过程中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较大,需要调整承包价时,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第七条乙方在生产经营中所需的炸药、雷管由甲方负责购买和管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购买炸材所需费用的相应凭证,甲方

  必须保证乙方所交费用部分炸材的合法供给,且不得无故终止。

保安服务费由甲方负责交纳。

  第九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前,务必将为每一个进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配发相关劳动保护用品,组织工人学习安全作业知识。

  第十条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务必要坚持“安全第一”原则,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乙方及其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致他人损害的,该损害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赔偿。

若乙方不予承担,则甲方用乙方交纳的安全责任保证金给予支付。

  第十二条乙方在合同范围内所投资的生产设备属于乙方所有。

如果甲方将该矿石整体转让,必须连同乙方生产设备出卖,价格评估协商。

  第十三条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五条本合同初次约定矿石成品加工数量为200万吨,且甲乙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续签。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除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外,还应承担50万元违约金。

  第十八条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非人为事件。

  2、双方均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方的损失。

  第二十条其它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

  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阿拉善盟通源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乙方:

  篇四: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甲方现将位于景洪市嘎洒镇管辖区域内的曼点回火石场(以下简称石场)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开采、经营及使用,为顾双方以后有异议,现就有关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几点协议:

  一、石场地点位置:

石场的地点位置处于景洪市嘎洒镇曼点村坝勐村小组的回火石场(即20XX年景洪市嘎洒镇人民政府所签发的80号文件所规定的地块,文件已明确规定此回火石场的所处的地块属坝勐村小组所有)。

  二、甲方将石场承包给乙方试用期间,石场的经营权,开采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石场上方的胶树及周围的胶树不在承保范围内。

若涉及到胶树时双方需友好协商协调处理,赔偿价格参照政府有关规定)。

现该石场为空场承包,在乙方承包期间所安装的一切机械设备及所搭建的临时工房到承包期满后归乙方所有,甲方将无权干涉。

  三、合同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为20XX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

  四、承包价格: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该石场承包价格为每年元正。

(小写:

元)。

六年共计人民币元正(小写:

元)。

  五、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以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再收取任何费用。

  六、安全及责任划分:

该石场由乙方自行开采、经营及使用,在乙方承包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债权、债务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甲方要协助乙方协调好周边村民的关系,尽量做到双方都无意见。

在石场生产及放炮期间,村民们需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以达到安全生产的意识。

  七、双方权限约定:

当乙方承包期满后,若需继续承包,乙方将具有优先权,价格不得超过现有价格的60%(百分之六十)。

反之乙方若不再继续承包时将场地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经双方约定,在乙方承包期间,乙方若有更好的项目不想再经营该石场时,乙方有权转让该石场,甲方将无权干涉,合同也随之继续生效。

若甲方村民在盖房子时有需要碎石,经村民小组开具证明给予优惠价格。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若哪方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承担一切的费用后还需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壹佰万元整(小写:

元)。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曼点村委会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处理并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甲方签字:

  村委会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篇五:

石场开采承包合同

  开采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兹就xx石场开采工程承包的有关事项,经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标的物:

xx石场(证号:

)。

  第二条承包范围:

开采石头工程。

  第三条承包期限:

x年(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第四条风险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交纳风险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本合同签订一月内支付。

当发生工伤事故需要进行医治、赔偿时,如乙方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甲方可以用该项风险金进行预先处理,而后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及时补足;当该项风险金不足予偿付时,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

承包期限届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或欠款,甲方应全额退还风险保证金(不计息)。

  第五条保证金及安全责任:

根据作业岗位设臵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岗位职数和人员名单,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如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除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外,其余不足部分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乙方如需提高保险金额,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由于乙方责任原因造成从业人员漏保、未保,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安全管理负全责,应对安全专项经费列入预算,设臵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用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配备有关安全保护设备用品。

有关特殊工种(如爆破、装载机、挖掘机、电焊等)须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准上岗作业。

  第六条发包方式:

总承包(人工、材料、设备、安全等项)。

  第七条承包综合单价:

x元/吨(立方米)。

  第八条计量方式及验收标准:

按行业标准来计算。

  第九条结算及支付方式:

工程量每星期结算一次,于次星期三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上一星期的工程款,不得拖延,如果迟延给付,则甲方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来给付违约金。

  第十条民爆物品的计价与管理:

电、炸药、导爆管等甲方根据乙方每月的实际耗用量与当月工程量一并结算。

开工第一个月暂由甲方出资采购,并在当月工程款中扣回;第二个月开始由乙方出资采购。

  第十一条质量要求:

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制定的开采方案进行作业,合理、有效提高石头的利用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该矿山的所有权、处臵权、管理权;

  2、监督管理乙方的施工作业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返工甚至停工;

  3、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积极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力争减少人力方面造成

  的误工、停工;

  5、承担矿山公路、堆场等工程项目的费用及税金、资源费。

  6、提供电源、水源及乙方人员基本生活设施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该工程的承包经营收益,承担承包经营亏损;

  2、按时、足额收取工程款;

  3、遵守有关法律、开采方案、作业流程及安全制度等,遵守当地民风民俗,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配合、协助甲方开展各项工作。

  4、承担各项承包生产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用品、材料(炸材、油品、零配件等)的购臵、维修、更新费用以及所产生的人员工资、水电费、伙食费、安全经费、医疗费用等。

  5、不得向第三方转包或变相转包。

  6、乙方承包期满,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应处于良好运转状态,如有损坏应予修复。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应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应承担违约金x万元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守约方还有权解除合同。

如属乙方违约,甲方可从风险保证金优先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并由乙方及时补足。

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政策和法规调控、战争、自然灾害、资源枯竭或开采价值低下、地质结构条件变化等)应视为免责,双方均不承担违约

  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予以解除或终止:

  1、承包期限届满;

  2、双方一致同意;

  3、工程项目完成或不能完成;

  4、工程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

  第十五条合同的续展:

本合同承包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延长承包期限,也可另行签订合同。

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开工时间初步拟于x年x月x日,具体时间根据天气、公路工程进度而定,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提前5天通知)。

开工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视为甲方违约。

  2、承包单价中不含税金,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购买材料、设备时应以甲方的名义开具发票,交由甲方建账。

  3、乙方负有现场保管矿料的责任,如有失窃、盗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甲方制定的施工方案,如与现场有出入之处,乙方有权建

  议甲方进行变更、调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

对于甲方下达的不安全、不合理的施工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5、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力提高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篇六:

  

  发包方:

(甲方)承包方:

(乙方)

  为发展经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甲方有意将下属位于原建材厂石场和原水泥厂石场延续租赁给乙方开采经营,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租赁期为四年,即从20XX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二、租金及缴交办法:

实行先交租金后经营的原则。

租金按每年人民币伍拾万元正(¥元)计,每年的租金乙方要在当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要按期将石场移交给乙方经营使用。

  

(二)乙方要按甲方划定的界线范围,并按国土部门规定的开采深度、开采规范进行开采,不能越界、超层开采。

  (三)乙方要在甲方的统一协调下,处理周边企业和群众的关系,减少石场开采对企业生产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四)乙方要依法依规办理并取得石场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依法纳税和缴纳企业需承担支付的相关规费。

  (五)乙方要服从国土、安监、环保、公安、水利、林业、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日常依法管理,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做到安全生产,全力遏制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甲方要协助乙方理顺和协调石场周边界线以及土地纠纷问题。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随意提前终止合同收回石场,否则要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若合同期内国家政策变化,政府需关闭石场停止开采,则甲方不存在违约责任,并不作任何经济赔偿,本合同也自行终止。

  

(二)乙方要依时缴交租金,否则每超期一天要缴纳2‰滞纳金;若超期60天仍不交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石场。

  (三)乙方在承租期间不能转包他人,更不得变卖。

如需转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石场。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七:

  篇一:

采石场承包协议

  采石场生产承包协议

  甲方:

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鸭头村新大采石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商定,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甲方把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鸭头村新大采石场承包给乙方一条龙生产,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负责办理全部证照手续并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并承担与之相关费用,甲方应具备法人资格,可全权代表采石场,并负责处理石场的社会问题(如因政策方面引起停工除外)。

  2、甲方将采石场的生产承包给乙方,将现有全套采石、碎石机械设备、场房、供电配套及其他附属设备无偿提供给乙方生产使用。

并保证各种设备、设施齐全,能正常生产和即时开工。

  3、甲方将乙方生产的石料按工价结算工资付给乙方,工价:

破碎石及砂灰每立方贰拾叁元整;片石每立方拾捌元整。

生产所需电费由甲方负责。

  4、甲方负责采石场的产品销售及结算事宜,乙方无权销售产品。

如因甲方销售及社会问题造成停工,甲方应按1200元/天赔偿付给乙方。

  5、结算工资时间和付款方式:

乙方先行垫付第一个月的生产数量作为甲方承包信用押金,以后每月月底将乙方生产出来的各种石料按开票销量乘以工价结算工资付给乙方,生产出来的未销出去而堆放在石场的石料估算方量计价预付50%给乙方(堆放需在10000方以上)。

  6、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及机械应在乙方检修认可情况下交付给乙方,进场前期机械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合同期满后,乙方同样在设备及机械、运输车辆等在正常运转状态下交付甲方,如设备属于自然磨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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