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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08年2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国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普查对象为我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

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

全国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700万人,填报普查表近5亿张。

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国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国务院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

一是采用分层两阶段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全国抽选了2万多住户进行再次访问,并与普查登记结果进行比较核实;二是随机从每个省抽选100个普查区的基础数据,对普查表的抄录、填报、识别等方面的差错进行全面检查。

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应登记户的净漏报率为0.20%,原始数据差错率0.14%。

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农普办和国家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40656个乡级行政单位,其中乡15365个,镇19391个;656026个村级组织,其中637011个村;22592万个住户,其中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22108万个。

  一、农业基本状况

  2006年末,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0016万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39.5万个。

全国共有农业从业人员34874万人,农业技术人员207万人。

  二、主要农业机械

  2006年末,全国共有大中型拖拉机140万台,小型拖拉机2550万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47万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2509万台,联合收割机55万台。

  三、农村基础设施

  2006年末,全国9.6%的乡镇地域内有火车站,46.1%的乡镇地域内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81.1%的乡镇有邮电所,88.4%的乡镇有储蓄所,11.7%的乡镇有公园,68.4%的乡镇有综合市场,23%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

  全国72.3%的镇实施集中供水,19.4%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36.7%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全国95.5%的村通公路,98.7%的村通电,97.6%的村通电话,97.6%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

24.5%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15.8%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33.5%的村有沼气池,20.6%的村完成改厕。

34.4%的村地域内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

  四、农村社会服务

  2006年末,全国10.8%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

71.3%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98.8%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66.6%的乡镇有敬老院。

  87.6%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69.4%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

30.2%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10.7%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3.4%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15.1%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74.3%的村有卫生室,76.1%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16.3%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五、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53100万人,其中男劳动力占50.8%。

农村从业人员47852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0.1%。

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13181万人,其中男劳动力占64%。

  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28平方米。

99.3%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

48.6%的住户使用管道水。

60.2%的住户炊事能源以柴草为主。

  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87.3台,固定电话51.9部,手机69.8部,电脑2.2台,摩托车38.2辆,生活用汽车3.4辆。

注:

  1.乡级行政单位:

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34756个乡镇,其中乡15365个,镇19391个,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2.村级组织:

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637011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

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

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在农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国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村劳动力资源:

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6.农业从业人员:

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

包括我国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7.农业技术人员:

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农业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农业专门技能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8.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

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9.实施集中供水的镇:

指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的镇。

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

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0.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

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镇。

  11.有垃圾处理站的镇:

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的镇。

垃圾处理站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2.村:

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13.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

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

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4.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

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5.完成改厕的村:

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6.有卫生室的村:

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

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

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7.住宅面积:

指本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第二号)

(2008年2月22日)

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国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进行了调查。

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0016万户,比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时增长3.7%。

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58.4%,比10年前减少7.2个百分点。

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39.5万个。

表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数量(万户)

比重(%)

数量(万个)

比重(%)

 合计

20016

100.0

39.5

100.0

按行业分 

 

农作物种植业 

18414

92.0

7.0

17.9

林业

411

2.1

9.9

25.1

畜牧业

990

4.9

4.4

11.1

渔业

149

0.7

4.3

10.8

农林牧渔服务业

52

0.3

13.9

35.1

按地区分

 

东部地区

6550

32.7

19.3

48.9

中部地区

6060

30.3

9.0

22.8

西部地区

6128

30.6

8.7

22.0

东北地区

1278

6.4

2.5

6.3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国农业从业人员34874万人,其中,男性占46.8%,女性占53.2%。

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5.3%,21-30岁占14.9%,31-40岁占24.2%,41-50岁占23.1%,51岁以上占32.5%;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9.5%,小学占41.1%,初中占45.1%,高中占4.1%,大专及以上占0.2%。

 

表2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全国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万人)

34874

9522

10206

12355

2791

农业从业人员性别构成(%)

 

46.8

44.9

45.7

48.6

49.7

53.2

55.1

54.3

51.4

50.3

农业从业人员年龄构成(%)

 

20岁以下

5.3

4.2

4.9

6.4

6.4

21-30岁

14.9

13.5

13.8

16.5

17.2

31-40岁

24.2

22.0

24.5

25.3

25.4

41-50岁

23.1

25.0

23.5

20.6

25.3

51岁以上

32.5

35.3

33.3

31.2

25.7

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构成(%)

 

文盲

9.5

7.7

8.9

12.8

2.9

小学

41.1

38.5

37.0

47.0

39.0

初中

45.1

48.8

49.2

36.7

54.6

高中

4.1

4.8

4.7

3.3

3.2

大专及以上

0.2

0.2

0.2

0.2

0.3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国共有农业技术人员207万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94万人。

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12万人、46万人和149万人。

表3农业技术人员数量

           单位:

万人            

 

全国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合计

207

70

39

77

21

初级

149

53

25

58

13

中级

46

14

11

15

6

高级

12

3

3

4

2

  四、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全国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较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有了显著提高。

2006年末,全国大中型拖拉机140万台,比1996年末增长107.5%;小型拖拉机2550万台,增长116.4%;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47万台,增长110.9%;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2509万台,增长201.7%;联合收割机55万台,增长391.4%。

表4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

万台          

 

全国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大中型拖拉机

140

36

29

31

44

小型拖拉机

2550

868

1003

395

284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147

34

33

32

48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2509

587

1342

338

242

联合收割机

55

23

24

4

4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59.9%,比1996年提高了17.8个百分点;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26.6%,与1996年持平;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1.8%和0.8%。

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为32.6%,比1996年提高了16.4个百分点;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为24.9%,比1996年提高了12.9个百分点。

表5农业机械使用情况

单位:

%                            

 

全国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占耕地面积的比重

 

 

 

 

 

机耕面积

59.9

73.8

60.2

39.3

77.5

机电灌溉面积

26.6

54.9

32.0

13.1

12.7

喷灌面积

1.8

2.8

2.9

0.7

1.0

滴灌渗灌面积

0.8

0.2

0.3

2.0

0.1

占播种面积的比重

机播面积

32.6

36.1

26.2

23.3

59.1

机收面积

24.9

34.9

30.5

10.4

26.3

  五、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国温室面积81千公顷,大棚面积465千公顷,中小棚面积231千公顷。

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723千公顷,食用菌46千公顷,水果137千公顷,园艺苗木47千公顷。

 

表6设施农业情况

单位:

千公顷             

 

全国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温室面积

81

31

11

21

18

大棚面积

465

262

75

63

65

中小棚面积

231

104

48

57

22

温室和大棚中主要作物种植面积

 

蔬菜

723

385

123

101

114

食用菌

46

22

14

8

2

水果

137

77

23

16

21

园艺苗木

47

17

12

12

6

注:

  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在农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国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农业从业人员:

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

包括我国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3.农业技术人员:

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农业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农业专门技能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4.农业机械:

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

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

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

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摘棉机)。

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5.四大地区: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

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第三号)

(2008年2月25日)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国34756个乡镇和637011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06年末,在乡镇地域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9.6%,有码头的占8.9%,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占46.1%。

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78.1%,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61.3%。

表1有交通设施的乡镇比重

单位:

%

 

全国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有火车站的乡镇

9.6

8.1

10.2

8.2

21.1

有码头的乡镇

8.9

13.8

9.4

6.8

3.0

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乡镇

46.1

65.9

52.0

29.9

53.6

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乡镇

61.3

82.0

69.1

44.4

63.2

能在一小时内到达县政府的乡镇

78.1

91.7

85.1

64.5

87.1

  2006年末,95.5%的村和82.6%的自然村通公路,25.0%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

进村公路路面以水泥路面居多,村内道路路面以沙石路面居多。

 

表2有交通设施的村比重

单位:

%

 

全国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通公路的村

95.5

98.2

96.1

91.2

98.1

通公路的自然村

82.6

89.9

81.1

78.0

92.7

按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分

村内有车站、码头

25.0

29.0

21.9

19.9

45.5

1-3公里

45.2

52.1

48.4

34.8

36.9

4-5公里

11.5

9.1

13.4

13.4

6.9

6-10公里

10.3

6.7

10.7

15.1

6.9

11-20公里

5.2

2.5

4.3

9.5

2.8

20公里以上

2.8

0.6

1.3

7.3

1.0

按进村公路路面类型分

水泥路面

35.2

51.8

37.1

14.1

25.1

柏油路面

26.3

32.8

26.7

16.4

34.9

沙石路面

25.7

10.8

26.3

42.7

32.7

砖、石板路面

1.1

1.2

1.1

0.6

2.4

其他路面

11.7

3.4

8.8

26.2

4.9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

水泥路面

27.7

44.0

26.4

10.6

15.6

柏油路面

11.1

16.5

11.0

4.3

13.0

沙石路面

35.7

24.1

38.9

43.5

57.0

砖、石板路面

2.7

3.9

2.7

1.1

2.6

其他路面

22.8

11.5

21.0

40.5

11.8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21.8

44.5

13.0

4.0

10.9

  二、电力、通讯

  2006年末,81.9%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98.7%的村通电,98.3%的自然村通电;97.6%的村和93.7%的自然村通电话;81.1%的乡镇有邮电所。

表3有电力、通讯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

 

全国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乡镇

81.9

96.8

87.7

67.2

97.6

有邮电所的乡镇

81.1

86.2

89.2

71.6

90.7

通电的村

98.7

99.8

99.8

96.0

99.9

通电话的村

97.6

99.6

98.6

93.8

99.6

通电的自然村

98.3

99.6

99.4

96.1

99.9

通电话的自然村

93.7

97.0

95.2

89.6

98.9

  三、文化教育

  2006年末,10.8%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

11.7%的乡镇有公园。

71.3%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

  87.6%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69.4%的村在5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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