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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层面和深度整理

城市规划工作分类和各级别深度要求

城市规划(又称为城乡规划)是一门自古就有的学问,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知识组成。

城市规划(UrbanPlanning)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龙头。

我国城乡规划法中所说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而对于规划工作人员,除了上述的规划内容外,还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设计。

当然这不属于法定规划的工作范畴,无法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应。

下面将对各项分级规划的工作内容深度的要求进行介绍。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strategyforurbandevelopent)

  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期性、决定全局的谋划和规划。

  城市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

城市发展战略是关注城市中整体和长远发展影响的问题,进行重大、全局、决定性意义的规划。

  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关注内容:

  1、从宏观层面上把握城市发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点关注土地利用的空间结构、生态格局、交通系统。

  城市发展战略,简单的说,就是结合城市社会经济现状及其区域地位对城市的未来发展所做的重大的、全局性的、长期性的、相对稳定的、决定全局的谋划。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主要内容:

由于战略规划不是我国城市规划法定体系的部分,规划的内容和要求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战略规划过程中更为注重思维的灵活性,主要包括内容组织、工作方式、成果表达等,目前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空间发展方面

空间结构规划是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最直观的也是首要的方面。

空间结构即是对城市的土地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有效配置,它一般包括城市在区域中的地位和作用、城市结构布局、交通网络等方面的内容。

对区域、经济和城市结构自身发展变化的分析构成了结构规划的重要背景和依据,战略规划所应扮演的角色是将社会经济发展的潜在可能和需要解释为空间的语言。

(1)城市结构布局

主要是研究城市整体的空间结构和城市空间形态的塑造,构造城市未来发展的空间。

通过前面的城市社会经济研究,得出关于城市规模的结论,还有城市的产业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环境容量、经济总量等规模要素也得到确定,再结合对城市基本地理条件、环境条件、历史演化、生态状况的分析,进一步落实到空间结构层面。

(2)交通网络

对交通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行规划,构筑空间结构的支撑骨架。

城市内部交通网络的构成应当体现整个区域性交通网络的组织。

交通网络的分析包括了交通网络的种类和形成,城市节点之间和地区之间连接的方式,不同交通模式之间的转换、开发与交通的关系等,提供一个多选择、容量大、安全便捷及环保的城市交通运输规划大纲。

2.经济发展方面

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工业化、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经济发展,城市更应该是社会经济的载体,为社会经济服务。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目的也是为了能更合理的让城市服务于社会和经济。

经济发展战略包括城市产业的选择、产业结构调整、发挥竞争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等,通过经济发展分析为城市空间结构规划提供必要的框架。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实践开始以来,经济发展规划一直是战略规划的研究重点。

目前在战略规划的实践中关于经济发展规划的研究部分主要是描述性的,并大量运用对GDP的分析,以它作为衡量城市经济是否成功的单一指标。

在西方,作为城市空间结构规划的分析框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侧重于就业与收入,并将其与住房、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同土地用途的总体需要相联系,相比之下,国内对这些要素甚少涉及。

而且经济发展规划也不是中国规划师的强项,这方面的工作应该往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向努力,这部分工作应考虑引入经济学方面的专业人士来负责承担。

3.社会发展方面

传统的城市规划工作,一般把主要精力放在城市物质环境设施的布局和建设上,但较少考虑这种布局和建设究竟要达到什么样的社会目的,因而往往对社会现状缺乏必要的分析研究,也没有明确的发展战略,致使规划方案不具备足够的说服力。

城市社会的研究包括对居民的生活行为和行为组织系统的分析。

城市居民和群体组织是现代城市规划的主体,城市社会结构代表了现代社会整体风气的走向,进行这方面的社会分析有利于我们从总体上认识当前城市生活的特质和主流,把握城市未来的发展趋势。

在高度全球化的当今世界,伴随着资本与技术的迅速蔓延,文化的扩张与交融也成为全球化的必然趋势之一。

城市越发展越需要文化与精神的支撑,如何从历史的角度把握城市的成败得失,如何更好的尊重、保护和延续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精髓,如何发展文化产业、充分利用其具有竞争力的城市文化资源来提升城市的吸引力,城市移民与多源文化的研究,增加城市移民的认同感,以及如何创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等等都是战略规划需要研究重点。

4.环境发展方面

城市的健康发展要立足于与区域自然生态环境相适应,在维持区域自然生态系统支撑能力的基础上,贯彻保护环境节约利用土地的国策,建构合理、稳定、均衡的城市生态结构,满足经济高速发展条件下城市快速发展对生态环境维护优化的需求。

如广州城市总体发展概念规划深化方案中提出以山、城、田、海的自然特征为基础,构筑“区域生态环廊”、建立“三纵四横”的“生态廊道”,建构多层次、多功能、立体化、网络式的生态结构体系。

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并促进其价值的提升,美化居民生活环境;改善城市环境污染,降低酸雨、降尘、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的潜在危险。

以上所举的几点是大部分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都涉及到的,此外不同的城市在规划时还可根据需要增加相关的专题研究内容,或对某一方面的内容的研究更加侧重,比如杭州、西安这样的历史文化名城,人文历史方面的研究必然成为一个重点,而厦门,光是海湾型城市建设就做了专门的战略规划研究。

在做这些基础内容的研究过程中,有关城市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城市职能等方面的战略也跟着显现。

总体上说内容简化、突出重点、无程式化是战略规划的一大特色和优点。

城镇体系规划:

urbansystem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镇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

它将为政府进行区域性的规划协调提供科学的、行之有效的依据,包括:

确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明确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区域,找出引导区域城镇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总体规划:

城市各项发展建设的综合布置方案。

规划的空间范围,一般必须综合考虑与该城市发展有关联的地区。

规划的期限根据中国有关规定,远期一般为20年,近期一般为5年。

作用:

 在中国,城市规划工作一般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两个规划设计阶段。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是较长时期内整个城市发展的综合布局;城市详细规划的内容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就城市中一个局部地区(如近期建设地区)具体地安排各项建设。

内容:

 一般包括:

①论证城市发展依据,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城市人口规模,选定有关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②进行城市用地选择,确定规划区范围和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布局形式和城市功能分区;③制定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④制定给水、排水、防洪、供电、供热、燃气供应、邮电和城市用地工程准备措施等各项工程规划,并制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的规划;⑤制定城市活动中心和主要公共建筑位置的规划方案;⑥制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⑦制定城市郊区规划;⑧地震设防城市应制定城市防震规划;⑨改建旧城区的城市,应制定城市改建规划;⑩确定近期建设地区范围,制定城市近期建设规划;(11)估算城市近期建设总投资;(12)拟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

总体规划中应附有图纸和相应文件,例如:

①城市现状图;②城市用地评价图;③城市环境质量评价图;④城市规划总图;⑤城市各项工程系统规划图;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图;⑦城市郊区规划图;⑧总体规划说明书(包括投资估算)。

根据城市的不同规模、性质和特点,规划图纸可以适当合并或增减。

图纸一般为1∶5000或1∶10000的比例尺,城市郊区规划图用较小的比例尺。

规划原则 :

城市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城市各建设项目,采取适当的城市布局结构,并落实在土地的划分上;要妥善处理中心城市与周围地区及城镇、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新建与改建、当前与长远、平时与战时、需要与可能等关系,使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步骤、内容相协调,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要注意城市景观的布局,体现城市特色。

方法和步骤 :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为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政府部门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就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布局结构、规划标准、各项工程系统的规划等重大问题提出原则意见,再据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资料调查 :

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搜集、调查的主要基础资料有:

①城市自然条件和历史资料。

如地形、气象、水文、地质、地震、城市历史沿革等资料。

②技术经济资料。

如矿藏、水资源、燃料动力资源、农副产品等资料;城市人口资料,土地利用情况;工矿企业、对外交通运输、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卫生、金融,商业服务业等部门的现状和发展资料。

③城市现有建筑物和工程设施、园林绿地、名胜古迹等资料。

④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如环境监测成果,废气、废水、废渣、城市垃圾等及其他影响环境的因素(放射性污染、噪声、振动等),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等。

方案比较 :

在研究论证城市发展依据和选用适宜的各项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的基础上,从城市与区域的有机联系、城市干道系统和空间布局的协调合理等方面着手,结合工程系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因素,对城市总体布局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以便就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作出综合评价,选择符合实际条件的最优方案。

征询意见:

 规划编制过程中,可采取调查会、展览会、评议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为抉择的参考。

审批:

 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在上报审批之前,必须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辖的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

如确需修改,应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

分区规划:

districtplanning

分区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宜在市区范围内同步开展,各分区在编制过程中应及时综合协调。

分区范围的界线划分,宜根据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区、街道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确定。

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和总体规划一致。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二)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三)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四)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五)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

(一)分区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二)分区规划图纸包括:

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

图纸比例为1/5000。

分区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对分区的要求;

(二)分区人口现状;

(三)分区土地利用现状;

(四)分区居住、公建、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水面等现状及发展要求;

(五)分区道路交通现状及发展要求;

(六)分区主要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分区规划文本的内容:

  

(一)总则:

编制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二)分区土地利用原则及不同使用性质地段的划分;

  (三)分区内各片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列出用地平衡表;

  (四)道路(包括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

  (五)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要求;

  (六)工程管网及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要求。

分区规划图纸:

  

(一)规划分区位置图。

比例尺不限一致,表现各分区在城市中的位置;

  

(二)分区现状图。

图纸比例为1/5000,

  内容为:

  1、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2、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区位置、范围;

  3、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

  (三)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

  1、规划的各类用地界线,深度同现状图;

  2、规划的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用地界线和保护范围;

  4、重要地名、街道名称。

  (四)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标明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及分区界线;

  (五)道路广场规划图

  1、规划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红线、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2、主要道路交叉口形式和用地范围;

  3、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六)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

根据需要分专业标明现状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标明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plan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制定:

1组织编制机关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编制单位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3编制要求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4基本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5征求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6编制成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

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⑴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则、分图图则,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汇编。

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⑵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

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

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审批

1批准与备案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

2审查会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

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

3公开公布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4档案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5评估和维护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修改程序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控制性单元规划(探索):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存在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反馈不到位的问题,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作为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总规与具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的有效载体,弥补了这一缺陷,其编制是对现有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补充与完善,应遵循弹性、可更新、重点突出、注重与城市规划管理配合、控制与管理相结合等编制原则,编制内容及重点包括总体定位、规划规模、开发控制等九个方面,编制的进一步发展应与总体规划同步开展、加强与城市规划管理的衔接、形成总规与控规互动机制、加快应用规划新技术。

1前言

2010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其中第十一条提出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简称“单元规划”)编制是结合城市规划管理实践的需要,对完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规划体系的有益尝试,旨在将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进一步分解,有效指导控规下层次规划编制,促进城市总体控制目标由上至下的衔接和落实。

2 现有城市规划编制体系问题及单元规划作用与层面

我国现有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一步细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各个阶段。

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规划期一般为20年)内城市发展在宏观层面上的战略布署和发展蓝图,对人口分布、功能布局、产业发展、资源利用和基础设施做总体安排,具有宏观性、战略性、综合性等特点。

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其战略性的发展趋向愈加明显,且其调整修编的准备程序等工作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对城市的建设发展需保持相当的结构完整性和政策连续性。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总体规划编制涉及面广,城市发展面临的问题十分复杂,其成果一般不作为指导单一区块城市开发和建设的直接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指导地区城市建设的直接依据之一,用地面积一般为8~12hm2,其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需要体现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兼顾地方的实际利益,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的环境品质和城市总体战略意图的贯彻落实。

因此,两者之间的衔接尤为重要。

按目前的城市规划体系,分区规划作为两者衔接点,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编制主体缺位、与地区实施性规划的衔接以及分区规划的技术标准和成果规范等问题。

具体规划成果方面存在总规与控规之间衔接反馈不到位。

首先,总体规划从编制到通过审批,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需要编制分区规划等下层次规划,才能将总体规划的内容进一步深化落实,从总体规划编制到真正运用于指导控规,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往往导致总规与控规之间衔接的时效性差,因而出现控规编制缺乏上层次规划依据,或上层次规划依据未及时更新的情形。

其次,控规中对上层次规划的调整又未能及时反馈,总规层面缺乏一个平台承载控规对总规的更新,通常是总规编制完成后就束之高阁,接下来的控规编制则屡屡在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等指标上突破总规,总规与控规之间缺乏反馈,从而总规与控规之间的衔接不畅影响了总体规划的实施效果。

建立“覆盖全市、层次清晰、目标明确、管理有序”的城市规划体系,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实现规划落地的重要前提。

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作为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总规与控规衔接的有效载体,其编制是对现有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补充与完善,是城市总体规划落实的重要环节和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分级管理中有效解决市、区部门协同运作问题的关键环节之一。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从上至下依次可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层面是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层面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分解总体规划,明确建筑总量、用地性质、公共服务设施等指标;第三层面是具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上三个层面是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第四个层面是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实施项目管理。

3 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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