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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二章重点解析

财经法规第二章重点解析

1、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没有现金结算)

2、支付结算主体:

银行、单位和个人,其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

3、票据的分类

同城结算----支票

----银行本票

----商业汇票----异地结算

----银行汇票----

----委托收款----

汇兑----

托收承付----

票据结算方式---支票

----本票----银行汇票

----汇票----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非票据计算方式----汇兑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信用卡

----信用证

 

4、目前支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通使用。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不得更改的项目:

金额(大小写)、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

更改无效!

内容

结果

更改

金额(大小写)

票据无效

出票或签发日期

收款人名称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

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

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票据

6、支付结算法律特征:

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是一种要式行为(票据格式和书写规范)、发生取决与委托人的意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必须依法进行。

7、

支付结算原则

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一个基本帐户原则、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保密原则、守法原则。

8、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授权人的签章。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金额大写可使用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9、凭证填制要求:

使用繁体字也应当受理。

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要仅靠人民币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元为止,要写整(正),角为止可写可不写,分为止不写。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些,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日为1-9、10、20、30月为1、2、10前加零。

日为11-19前加壹。

大写日期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与受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10、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奖金、劳保、福利费、向个人收购农副物资、差旅费、零星支出。

现金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000(向个人收购和差旅费除外)。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零星支出不包括收购农副产品及差旅费

11、现金使用限额:

3-5天日常开支所需确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或交通不便地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5天。

12、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现金收入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套现、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将单位现金存入个人账户。

13、单位负责任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及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14、银行结算帐户:

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是活期存款帐户。

按存款人不同分:

单位帐户和个人帐户

按用途不同分:

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专用帐户、临时帐户、QFII专用账户

15、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帐户办理付款业务,(例外情况:

1、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转为基本账户,2、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账户,3、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注销账户又重新开立账户的不受3个工作日的限制)

16、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17、下列情形需要撤销: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

18、日期总结:

申请变更或注销账户-5个工作日,银行办理变更或注销并报告人民银行-2个工作日,开立一般账户、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向人民银行备案-5个工作日,开立其他账户通知基本账户开户行-3个工作日。

18、存款人尚未清偿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银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业务且未欠银行债务的应通知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19、四类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现金收付

人行核准

数量

备注

基本账户

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可以收现,也可付现

需要人行核准

一个

一般账户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业务。

可现金缴存,但不得现金支取

不需要人行核准

无限制,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

临时账户

注册验资、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

可收可付

需核准,但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除外

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专用账户

专项资金收付,

据情况而定。

预算单位和QFII专用账户需要核准

无限制

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不得将销货收入款项存入单位卡

20、个人银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1.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

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名称一致。

2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账户撤销后10年,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24、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

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负责基本、临时、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对存款人、银行违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

存款人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25、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反者

处罚

存款人

①开立、撤消:

1)非经营性的→警告+1000罚款2)经营性的→警告+10000-30000罚款

3)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②使用:

1)非经营性的及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警告+1000罚款

2)经营性的→警告+5000-30000罚款

③伪造、变造、私印开户登记证的:

(类同开立、撤消,但无“警告”)

开户银行

①开立:

1)警告+5-30万罚款2)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行停其基本存款帐户的核准4)构罪追罪

②使用:

类同开立,只是罚款为5千-3万

26、票据概述

内容

构成或措施

构成或备注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银行本票无)、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行为

出票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背书

现金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承兑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保证附有条件,条件无效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第一顺序

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可以是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7、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将票据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8、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的当事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9、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0、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数,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1、期限

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付款期限

使用者

商业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内

到期日起10日内

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个人不得使用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到期日前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一个月内

支票(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0日内

出票日起10日内

单位和个人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一个月

单位和个人

银行本票

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单位和个人

32、支票种类:

现金支票(只能提现不能转账)转账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提现)普通支票(既能转账又能提现)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体现。

33、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和组织,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4、商业汇票收款人的效力: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转让票据权。

35、承兑:

付款人应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3日内未作出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持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6、不得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若转让,则原背书人对以后取得该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7、为了保证粘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结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内容无效。

38、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记载于汇票正面,为背书人保证的,记载于汇票背面或粘单上,(保证附有条件,条件无效)

39、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的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40、信用卡的分类:

按信誉等级分:

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

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其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不得用于>10万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个人卡

41、信用卡透支额和透支期限:

金卡≤10000元,普通卡≤5000元,透支期限≤60天

42、汇兑:

分为信汇和电汇,由汇款人选用,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其转账汇兑款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只能用于异地。

43、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实际结算金额和汇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等于汇票金额,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4、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

45、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46、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付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1个月后办理。

47、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在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8、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伪造的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9、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50、当票据的利害关系人不确定时,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的主题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最后持票人。

5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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