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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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健全激励、约束、竞争机制,继续激活和完善用人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权益,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教育现代化需要的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全员聘用制的对象范围是:

本校全民事业编制的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含中层以上干部、职员)、教学人员(指专任教师)、工勤人员(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人、编内批准使用的临时工)。

第三条实行全员聘用制应坚持因事设岗、公开竞岗、平等自愿、双向选择、择优聘用、信守合同、优化组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全员聘用制采用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形式。

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即确认学校与教职工的合同聘用关系。

第五条为加强对全员聘用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依法协调学校或部门与教职工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学校建立全员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领导小组和调解小组由校党、政、工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全员聘用制日常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受聘条件

第六条管理人员受聘条件

1、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清正廉洁,为人师表。

2、熟悉受聘岗位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自觉加强业务进修,工作实绩明显。

3、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公仆意识,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群众威信较高。

4、具备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年龄、文化、身体条件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第七条教学人员受聘条件

教学人员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受聘上岗。

尚未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新教师,暂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过渡办法受聘上岗。

第八条工勤人员受聘条件

1、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有爱岗敬业的主人翁思想,有尊师重教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受聘岗位业务,能独立处置本工种(岗位)业务、技术问题,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劳动态度好,工作量足,出勤率高,完成任务及时,师生满意。

3、具备上级劳动、人事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年龄、文化、身体条件和相关技术等级证书。

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聘用合同的签订,分为定岗、申报、审议、签约、公布五个程序进行。

第十条校级领导聘用办法

经上级任命(聘任)的校级领导,其任命(聘任)书视为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行政处室中层干部聘用办法

(1)竞聘对象:

原则上为原有学校中层干部。

教师、职工中,师德形象好,工作实绩显著,有较强的工作与协调管理能力,为广大教职工所信任的也可以参加中层竞聘。

(2)竞聘程序:

①个人填写竞聘意向表。

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学校中层干部候选人名单并公示。

③校长室、党支部、工会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候选人进行竞聘演讲,全体教代会代表进行民主选举。

④根据选举结果产生学校中层干部聘任名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教研组长、年级组长聘用办法

1、每个学科可设教研组长一人,十五人以上的大学科,可增设副组长一人。

每个年级设年级组长一人。

2、聘用教研组长、副组长,采取个人申报、或本学科教师5人以上联名推荐、校长室或教导处提名推荐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由教导处主任主持,在候选人所在学科进行无计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

教研组长、副组长与教导处主任签订聘用合同,报校长室公布上岗。

3、聘用年级组长,采取个人申报、或本年级教师5人以上联名推荐、校长室提名推荐等方式酝酿候选人,经校长室、党总支审议确定后,由教务处主任主持,在本年级教师中进行无计名投票,赞成票过半数即当选。

年级组长与教务处主任签订聘用合同,报校长室公布上岗。

第十三条班主任聘用办法

聘用班主任,采取个人申报,教导处提名推荐,由校长室召开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班主任主任签订聘用合同,校长室公布上岗。

第十四条专任教师聘用办法

1、专任教师岗位设置按照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编制部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师工作量标准和学校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确定。

各科各类教师竞聘岗位数,由校长室在每年暑期公布。

2、专任教师上岗,一律由本人申报受聘。

专任教师岗位主要公布教学岗位。

专任教师的聘用,由教导处事先征求学科组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任课教师与教导处主任签订兼课合同。

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须参加专任教师竞岗、签约。

3、专任教师竞岗,不受教师职务高低的限制。

第十五条职员岗位聘用办法

1、职员岗位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确定。

职员竞聘岗位数,由校长室公布,并可视工作需要,在暑期作适当调整。

2、职员上岗一律由本人申报受聘。

每位职员可申报1-2个受聘岗位,依次竞聘。

职员申报受聘岗位时,须注明落选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职员的聘用,由所隶属的处室主任事先征求本处室和相关处室的意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职员与所隶属的处室主任签订聘用合同,报校长室公布上岗。

3、职员岗位的聘用,不受个人身份的限制,亦不因聘用合同的签订改变个人身份。

第十六条工勤人员聘用办法

工勤人员的聘用,参照职员岗位聘用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岗位任务书的下达

岗位任务书是为明确应聘者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而制作的聘用合同书的附件,是学校和部门考核受聘者履行聘用合同情况的主要依据。

中层干部的岗位任务书,由校长下达。

各处室其他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任务书,由受聘者所隶属的处室主任下达。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的期限

1、各类人员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在每年的暑期签订或下达。

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续聘合同应当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2、学校聘用新进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新招用的合同制工人,见习期、试用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的变更

由于组织或个人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聘用期内变换岗位,并从合同变更的次月起按新聘岗位享受聘用待遇。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的解除

1、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中止合同的,或因工作调动、脱产进修(满一年以上)、经批准内退或退休等情形,必须中止合同的,聘用合同应予解除。

2、受聘者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内(规定或约定服务期的除外)提出辞聘,或因学校未按合同约定支副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而提出辞聘的,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学校应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3、受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A、在见习(试用)期内经考核证明不符合受聘岗位聘用条件的;

B、经考核证明不能完成岗位任务书规定的工作任务,损害学校信誉或对学校工作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C、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如长期愈假未归,乱收费,从事营业性家教,擅自外出兼课、体罚、侮辱学生,品行恶劣的;

D、由于违法违纪或其它原因,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4、受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A、受聘人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愿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B、受聘人不胜任现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5、解聘者从聘用合同解除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原聘用待遇。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的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2、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A、受聘人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4款的除外);

B、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3款的除外);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缓聘、拒聘、不聘

第二十二条缓聘

1、学校与下列人员缓签聘用合同

A、个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员;

B、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人员;

C、所在部门、学科超编且不愿转岗的人员;

D、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或受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暂不宜聘用的人员;

E、有其它特殊原因应予缓聘的人员。

2、缓聘条件消失,应按本条例及时确定签订或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拒聘

1、教职工不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且无可以缓聘的正当理由,视为拒聘。

2、拒聘者若有正当的调动工作理由,可以调离或辞职,学校酌情给其1-3个月的联系调动或自谋职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不享受本人档案工资中的津贴和学校的自筹津贴。

愈期不调离且又不愿辞职的,学校办理辞退手续。

3、拒聘者若无正当的调动工作理由,拒聘满30日后,报市教委批准,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四条不聘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或五年内累计三年不称职的人员不予聘用。

学校给其6个月的时间联系调动或自谋职业,在此期间不发档案工资中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和学校自筹津贴,逾期不调出、又不辞职的,学校办理辞退手续。

第六章受聘待遇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受聘者按国家工资福利政策和学校《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享受聘用待遇。

第二十六条违约责任

1、校方违约除承担签约时双方约定的赔偿责任外,还应视实际情况继续让受聘者享受聘用岗位待遇《聘用合同》期满为止。

2、受聘者违约应承担下列责任:

A、在国家和地方人事、教育部门规定的服务期内,不签订或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支付毕业生培养费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B、由上级教育部门或学校出资进修、培训(含公派出国、出境进修培训)的人员,应按上级规定或合同约定偿还进修、培训费;

C、违约者应支付学校因其违约而支副的代课代职金;

D、违约者居住市教育部门或学校分配的公房,应及时归还。

第七章缓聘待岗人员的分流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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