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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

(2)甲、乙、丙、丁按2:

2:

1:

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

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

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戊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5)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6)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

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1答案】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解析:

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3)戊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5)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案例2】

A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于1999年8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A公司2001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

(1)为扩大经营渠道,A公司经批准于2001年1月成立一家分公司兼营装饰材料业务,并由董事包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

2001年2月,包某代理甲公司从外国进口一批新型装饰材料,并以甲公司名义全部销售给乙公司。

包某从此项交易中获利5万元。

(2)A公司董事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亲自出席。

列席会议的一名监事向会议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甲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名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该次会议主要讨论通过了三项议案:

①决定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②决定解聘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包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③由于独立董事杨某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定撤换杨某,并补选张某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为6年。

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3)A公司于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并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三项议案:

①决定发行公司债券;②决定回购本公司的股票;③通过了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

要求:

(1)根据上述要点

(1)所述内容,说明包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2)根据上述要点

(2)所述内容,说明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并说明理由。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说明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包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2)①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在本题中,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列席会议的监事。

②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③“解聘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包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

④撤换、补选独立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在本题中,对于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杨某,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此外,独立董事的任期为3年。

⑤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3)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回购本公司股票”两项议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发行公司债券、回购本公司股票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案例3】

A设置抵押。

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

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

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

200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

(4)具体说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并说明理由。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

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02年6月1日-2004年5月31日。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5】

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

4月1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日。

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2001年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

C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

2001年5月25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01年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1年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

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于4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2)E公司于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如果持票人E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E公司于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5)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

并说明理由。

(6)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

并说明理由。

(7)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丧失?

并说明理由。

(8)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

并说明理由。

(9)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10)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11)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如果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3)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案例5答案】

(1)B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在本题中,提示承兑期限为4月1日-4月30日。

(2)E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0日-7月20日。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3)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4)E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丧失。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被拒绝付款后,应当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

(6)如果E公司于2003年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1年7月10日,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2001年7月10日-2003年7月10日。

(7)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并未丧失。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如果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将丧失对承兑人和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但其民事权利并未丧失。

(8)如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不构成票据质押。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同时在汇票上签章。

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9)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在本题中,A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B公司进行抗辩,但B公司已经将该汇票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E公司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10)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11)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C公司在向D公司背书时只是进行“质押背书”,D公司并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再背书转让给E公司。

因此,C公司对E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被拒绝付款时,不能对C公司行追索权。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如果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

(13)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05%计收罚息。

【案例8】

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1995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

其中B企业以其拥有的金刚石生产线折股认购7000万股,其他5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1200万股。

1998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1999年2月1日,A公司与B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因使用B企业所有的金刚石的5项专利而向B企业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

1999年4月1日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该项关联交易经出席该次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3200万股股权的98%获得通过。

(3)1999年9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股份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

直到同年9月15日,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

(4)1999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

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5)为A公司出具2000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1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A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1年3月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

(6)2001年4月1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其中讨论通过了A公司拟与关联公司甲进行一笔4000万元的关联交易,经查明:

该笔交易未经独立董事张某的认可。

(7)2001年7月1日,A公司的股东B企业向A公司借款4000万元。

经查明:

独立董事张某对此未发表独立意见。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2)A公司1999年4月1日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有不当之处?

并说明理由。

(3)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以及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4)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5)陈某、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6)A公司2001年4月1日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7)独立董事张某对B企业的借款事项未发表独立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案例8答案】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故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A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有不当之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本案中,A公司因使用关联股东B企业所有的专利而向B企业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因此在股东大会中关联股东B企业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000万股不得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3)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已超过了3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发行股份达6.06%,应当向A公司报告。

(4)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陈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A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李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A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6)A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

在本题中,A公司拟与关联公司甲进行的4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

(7)独立董事张某对B企业的借款事项未发表独立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属于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其发表独立意见。

【案例9】

A企业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郭某对外签定合同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2001年4月1日,郭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定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不知道郭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

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1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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