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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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本章需要掌握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掌握并能运用商标争议裁定解决商标争议。

了解注册不当商标撤消制度的意义,掌握对注册不当商标的界定,明确注册不当商标撤消程序与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程序、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

第一节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因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

 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

 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

三、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1.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处理注册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关。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节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一、注册不当商标的概念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二、注册不当商标的界定:

根据以上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不受时间限制。

1.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注册商标:

指使用了《商标法》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的注册商标。

也就是违反新《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的情形。

第10条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第11条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

第12条是对于立体商标的禁用条款: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立体商标违反该禁用条款的,也应予以撤销。

2.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这是一项兜底条款,实践中不正当手段众多,难以穷尽列举,这一规定有利于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二)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五年内可以请求撤销的情况:

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下条款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1.侵犯驰名商标权利的,可以请求撤销。

a.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b.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XX,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3.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4.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依巴黎公约修订过程中以及一些非政府间工业产权国际组织的讨论中以及在WIPO的示范法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所谓“优先权”应包括:

(1)已经受保护的厂商名称权(亦称“商号权”)

(2)已经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3)版权;(4)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权(5)姓名权;(6)肖像权;(7)商品化权

例:

以鲁迅之名命名的鲁迅美术学院算来已有63年的历史,孰料,突被鲁迅之子周海婴指责侵权,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要求撤销鲁迅美术学院的商标注册申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周家认为,说鲁迅美术学院侵权,不是说鲁迅美术学院不能叫这个名了,而是指鲁迅美术学院在根本未与周家联系的情况下,去年就把“鲁迅”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这是不应该的。

周家认为,鲁迅的商标只能由其家属来申请注册,而不应由鲁迅美术学院来申请注册。

周家认为,全国目前有近十家学校用了“鲁迅”的名字,这些学校的冠名均应征得周家的同意,而此番周家要求撤销鲁迅美术学院的商标注册申请,讨回鲁迅的注册商标,就是要保护鲁迅的姓名权不被侵犯。

记者采访了精通民法的省高法民事审判庭庭长柴学伟。

“如果一定要说的话,我声明仅代表个人的观点,应该说这是商标领域的新问题,即名人姓名能否成为商标。

作为鲁迅后代,提出的问题是对法律的一种理解和认识,也非常具有民事法律方面的研究价值。

至于应不应该成为商标,还有待于研究确认,像上海鲁迅中学,广东的中山市、中山大学,哈尔滨的兆麟公园,这一类已经习惯了多少年的,不应该再重新命名。

后代申请商标的意义在于防止其他各类抢注商标,尤其是商业方面。

关键问题是:

如何更好地对鲁迅姓名权、名誉权进行保护。

三、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程序

1.提起撤销的途径:

对注册不当商标、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其他单位及个人也可请示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2.撤销的程序:

a.商标局依职权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b.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向法院起诉。

案例:

北京市A汽水厂推出一种新饮料,命名为维尔康,由于信誉好,质量佳,得到广大消费者认可。

同年夏天,有些消费者反映维尔康质量下降,口感差。

经了解,市场上出现了山西B厂生产的“维尔康”饮料。

商标与A厂一样,但质量不如B厂,另据了解,B厂已抢先申请注册了“维尔康”商标。

A厂不甘心辛苦创出的牌子付诸东流,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主要理由是:

1、A厂使用商标在先;

2、B厂生产的“维尔康”饮料质量没有A厂好;

3、A厂的产品有一定的知名度;

请问:

1、A厂请求撤销B厂的注册商标的理由是否成立;

提示: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利害关系人在5年内可以请求撤销。

第六章注册商标的续展与利用

本章需要掌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及续展,了解注册商标使用的意义,明确注册商标使用的方式,掌握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掌握并能运用注册商标转让的制度,明确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和意义,掌握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并能够运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

即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期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必须实际使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

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

1.概念: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2.程序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A.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B.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2年10月最高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C.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D.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案例:

“十佳”注册商标专用权原为体服公司所有,该公司曾与十佳厂(更名前为顺义县马坡运动衣厂)达成口头协议,允许十佳厂无偿使用“十佳”注册商标。

自1987年3月至1991年8月十佳厂从体服公司购买“十佳”胸标、领标、袖标等“十佳”商标标识,用于生产“十佳”牌运动衣。

1992年8月30日,“十佳”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体旅公司。

1992年8月28日至30日,体旅公司召开“十佳”企业集团预备会。

体旅公司在会上向到会人员分发了《“十佳”运动系列用品企业集团章程》,以及体旅公司加盖了公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空白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要求与会人员自愿签订。

十佳厂厂长张玉如参加了这次会议,但未与体旅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此后,体旅公司与十佳厂未再就“十佳”注册商标使用问题进行过协商。

1994年8月4日,体旅公司在《北京日报》发现一篇报道十佳厂生产十佳运动衣的文章。

1994年8月17日和26日,体旅公司又从十佳厂门市部购买到“十佳”牌运动衣。

据此,体旅公司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十佳厂明知“十佳”商标注册人由体服公司变更为体旅公司,未经体旅公司许可继续使用“十佳”注册商标,构成对“十佳”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

十佳厂赔偿体旅公司商业信誉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20万元;驳回十佳厂的诉讼请求。

  十佳厂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体旅公司从体服公司处受让“十佳”注册商标,符合法律规定,体旅公司取得了“十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体服公司与十佳厂达成的口头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要件,但双方一直按约履行,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商标许可使用关系。

十佳厂事实上取得了“十佳”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体服公司在向体旅公司转让“十佳”注册商标前未就转让后的商标使用问题与十佳厂协商。

体旅公司在受让“十佳”注册商标时明知十佳厂与体服公司之间存在“十佳”注册商标的使用关系,亦未与体服公司和十佳厂就转让后的“十佳”商标使用问题及商标标识的处理进行协商。

因此,体旅公司对造成自己受让“十佳”注册商标后,十佳厂仍使用从体服公司购买的“十佳”商标标识生产十佳牌运动衣的做法负有一定责任。

十佳厂在此期间使用“十佳”商标标识生产十佳牌运动衣,不宜视为对体旅公司“十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但是十佳厂今后继续使用“十佳”注册商标,应与体旅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否则会对体旅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一定的损害,所以十佳厂应停止对“十佳”注册商标的使用。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北京市十佳运动衣厂停止使用“十佳”注册商标;三、驳回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体旅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

体旅公司在受让“十佳”注册商标后,明确要求与使用商标的厂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十佳厂明知此事却未做任何表示。

因此,双方就“十佳”商标许可使用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十佳厂的行为应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判决认为十佳厂行为“不宜视为”侵权,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以法知(1997)30号函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复查

 五、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概念: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2、形式:

A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B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C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诉讼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

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

  (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

  (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

  (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

  (6)许可使用的形式;

  (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8)许可使用商品的标识提供方式;

  (9)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10)违约责任条款。

5、备案: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章商标管理

本章需要掌握商标管理的概念,了解商标管理的意义,明确商标管理机关及其职责,掌握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明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明确商标印制管理。

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第八章商标权的保护

本章需要了解保护商标权的意义,明确保护商标权的概念及保护范围、方式,掌握并能运用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明确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例外,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掌握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

1侵权损害事实;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情形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已经造成实质损害为要件,也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

  1、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关于商标相同和近似:

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A.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B.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C.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2) 关于商品相同或近似: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2、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原商标法规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比较二者不同,主观要件上的差别。

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还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标识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反向假冒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所谓“商标假冒”行为,一般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以他人之商标标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而所谓“反向假冒”则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反向假冒”的情况在我国已屡见不鲜,如天津油漆厂的“灯塔”牌油漆就曾被人撤换上自己的商标,用天津油漆厂价廉质高的产品,为假冒者去“创牌子”。

禁止这种行为已成为国际惯例。

许多发达国家乃至发展中国家均明文规定:

该种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大多数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组织也认为:

“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与“未经许可而中断他人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同属违法使用。

然而在这种行为频频发生的我国,这个问题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留下了法律上的盲点。

这次商标法修订,在第52条规定“反向假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而使对商标注册权人的保护更加完善,特别是对鼓励中国质高价廉的产品创立出自己的品牌有重大的意义。

  5、其他侵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失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案例一:

1982年,某市丽源公司申请注册了“光明”商标,用于其生产的洗发香波,并设计了一女性头像用于外包装。

1991年起,某市光明化妆品厂擅自将人头图像用于其产品“春宝”洗染香波上。

1992年,丽源公司以人头图形申请注册获核准。

93年3月丽源公司开始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为人头加注册标记,94年状告光明厂侵权。

光明厂辩称:

我厂用人头只是做为装璜使用,未做为商标,丽源公司虽注册但未加标记,违反商标法规定,不应受保护,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焦点:

1.光明厂是否侵权。

2.丽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中未加注册标记,对该商标是否保护?

案例二:

“毛家”商标是韶山毛家饭店申请注册并被核准的服务商标。

1997年12月,韶山毛家饭店向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反映海南毛家村酒店及其两家分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毛家”商标近似的“毛家村”字号,侵犯了“毛家”商标专用权。

经查,海南毛家村酒店与1996年7月15日经海南省工商局核准登记,该酒店在大门上悬挂“海南毛家村酒店”招牌,并在其店外的广告牌、路牌、停车场及服装上均标注“毛家酒店”。

处理:

经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海南毛家村酒店变更企业名称。

提示:

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将与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用作企业的名称和字号,足以引起误认的行为。

  案例三:

  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1996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JINGTANG”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其中包括糖,“JINGTANG”牌系列绵白糖先后被有关部门评定为知名商品。

除自销外,糖业烟酒公司还授权北京市丰台糖业烟酒公司等其他糖业烟酒公司经营500克装“JINGTANG”牌精致绵白糖。

  1999年10月以来,北京美厨食品公司(以下称美厨公司)曾多次以每袋2.68元的价格,从北京市丰台糖业烟酒公司购进500克装“JINGTANG”牌精致绵白糖。

美厨公司还分别从北京大阳宫批发市场和京西批发市场购进500克装“JINGTANG”牌精致绵白糖24300袋,其中红色包装的4300袋,每袋1.55元;绿色包装的2万袋,每袋1.7元,总计价款为40465元(至今尚未付款)。

自1999年10月20日开始,美厨公司将上述绵白糖作为搭赠品,装入其生产的方便面包装箱中,每箱一袋,并在方便面的包装箱上注有“箱内附有精美赠品”字样,共有8743袋随方便面流入市场。

经查,美厨公司购进的这批绵白糖的“JINGTANG’商标包装袋系他人擅自制造。

1999年11月16日,北京市工商局门头沟分局认定美厨公司购买的上述绵白糖系假冒糖业烟酒公司生产的商品,美厨公司以假冒的绵白糖搞促销的行为属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该分局决定没收尚未被美厨公司装箱投人市场的假冒“JINGTANG”牌绵白糖15557袋,罚款1万元。

美厨公司对该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

  糖业烟酒公司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称:

美厨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和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其中经济损失62.1万元,商业信誉损失200万元,其他损失94832元。

  美厨公司答辩称:

其不知所购绵白糖是侵犯糖业烟酒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没有直接销售绵白糖,其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故不同意糖业烟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美厨公司曾多次从正规渠道购买糖业烟酒公司生产的“JINGTANG”牌绵白糖,对该商品的外观包装、产品质量和价格均应有所了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美厨公司购买的这批绵白糖在外观包装、产品质量和价格等方面与正常商品均有显著差异,因此,美厨公司在主观上应当知道其购买的这批绵白糖是侵犯糖业烟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在销售自己商品时,搭赠其他商品是经营者一种潜在销售行为,其性质不受商品售价是否提高、搭赠品是否摊入成本的影响,美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糖业烟酒公司的商标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

美厨公司不得搭赠侵犯糖业烟酒公司“JINGTA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向糖业烟酒公司书面致歉;赔偿糖业烟酒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商业信誉损失4万元,因诉讼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和部分案件受理费13560元。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商标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

  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商标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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