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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商城合作协议

自营商城合作协议

篇一:

安虫商城自营合作协议

安虫商城

自营合作协议

[Ac-SF-]号

甲方:

北京安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乙方:

本协议由缔约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议于北京市海淀区缔结。

本协议由协议正文、附件及依据本协议公示“安虫”开放商城(以下简称“安虫商城”)的各项规则所组成,协议附件及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规则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公布生效日期或签署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执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甲方依照本协议为乙方发布商品信息并销售商品以及提供仓储配送和基础技术支持服务。

2、乙方依照本协议为甲方用户提供产品专业方面技术支持。

第二条:

合作条件及证明文件提交

2.1乙方申请成为“安虫商城”自营合作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乙方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并领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许可;

2)乙方申请经营的商品来源合法,资质齐全;

3)乙方同意本协议及安虫商城相关规则。

2.2证明文件提交

2.2.1乙方须根据安虫商城相关规则及要求向甲方提交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质检报告、产品来源地证明等。

2.2.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真实、合法、准确、有效,并保证上述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及时通知甲方,若上述文件变更或更新导致乙方不符合本协议所规定入驻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全部或部分限制乙方经营,直至终止本协议。

2.2.3乙方对其提交的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应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若因乙方提交虚假、过期文件或未及时更新或通知证明文件导致纠纷或被相关国家机关处罚的,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安虫(包括“安虫”合作方、代理人或职员)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三条:

自营服务开始及停止

3.1对于乙方拟申请成为甲方自营合作企业,甲方在乙方提出合作申请并满足以下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开始服务,甲方将在服务正式开始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1)乙方已按照本协议及安虫商城相关规则提交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并已通过甲方审核;

2)乙方对本协议已签署生效;

3)甲方为乙方开始服务后,乙方根据安虫商城相关规则及流程向甲方传输产品信息。

3.2乙方合作的停止:

3.2.1乙方需要停止自营合作服务的,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停止该服务功能;

3.3.2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乙方相关自营合作的服务;

3.3.2.1乙方不满足加盟条件的;

3.3.2.2乙方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的;

3.3.2.3乙方产品价格、规格等信息标示错误,导致行政处罚、争议和纠纷的;

3.3.2.4乙方产品质量、标识不合格的,或者产品涉嫌走私、假冒伪劣、旧货、返修品的;

3.3.2.5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安虫商城规则的,或者其他甲方认为侵犯安虫或消费者权益的。

3.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止自营合作,或者乙方因为出现3.3.2情形被甲方停止服务的,乙方应付相关违约金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4.1甲方根据本协议尽力维护“安虫商城”的正常稳定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对商城功能及服务进行更新、升级,不断提升商城性能和交易效率。

4.2乙方同意并自愿遵守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商城运营情况,对公示于“安虫商城”的规则、流程、等进行更新、调整。

4.3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及各类信息资料进行审核。

甲方审核为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并不代表甲方对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的确认,乙方仍须对其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4乙方根据本协议及附件或补充协议(若有)和安虫商城相关规则及流程向甲方传输产品信息。

4.5如因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商品信息或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而引发客户对甲方及/或“安虫商城”的诉讼,

甲方及/或“安虫商城”有权披露乙方为实际商品提供商,乙方应承担因客户诉讼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而给甲方及/或“安虫商城”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及“安虫商城”的全部损失。

4.6乙方根据本协议及附件或补充协议(若有)为甲方自建仓库铺货。

4.7如乙方的铺货情况或售后服务不能满足“安虫商城”要求,经限期整改调整后,仍无法满足商城运营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停止和乙方的自营加盟服务。

第五条:

货款结算

5.1货款结算:

每自然月6日、16日、26日3次结算日,上个结算日之前的有效订单,下个结算日与乙方结算货款。

结算日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2乙方须向“安虫”提供其在“安虫”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的结算账户或银行账户以便“安虫”完成货款结算,若乙方账户信息变更,应提前3天通知“安虫”,否则,因乙方变更账户造成货款支付失败、迟延或错误,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3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开展的业务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

第六条:

有限责任及免责

6.1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甲方均不对由于电力、网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罢工(含内部罢工或劳工骚乱)、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6.2本协议项下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甲方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

6.3使用“安虫商城”服务下载或者获取任何资料的行为均出于乙方的独立判断,并由其自行承担因此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6.4法律地位声明:

甲方为向乙方及甲方其他用户进行网上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商城的商城服务提供商,并非乙方与通过“安虫商城”购买乙方商品的甲方其他用户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甲方不对乙方及参与交易的甲方其他用户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承诺,发布的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若因乙方与参与交易的甲方其他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起诉、举报及税赋等,均由参与交易的双方解决,与甲方及/或“安虫商城”无关。

但,乙方怠于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介入乙方与甲方

其他用户间的争议,依据一般人的认知程度对该争议进行判断和处置,乙方应当予以执行。

6.5不可抗力处理:

如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均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可抗力持续达到三十日的,任一方有权经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本协议中止、终止的,双方均不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作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篇二:

自营合同

甲方(供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好合作为基本原则,双方就具体合作事项,达成共识,特签定本合同,现就本合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做以下说明:

一、本合同是本着甲、乙双方充分合作的原则而制定,双方在签约前,均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同意签定本合同。

二、本合同及对其进行的任何变更、修改、补充、取消或终止,均须以书面方式做出,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方可生效,任何个人签署的或加盖双方其它部门印章的协议文件,均视为XX,属无效文件,双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三、在签定合同前,甲、乙双方均需提供双方企业工商注册证书及税务登记证副本,业务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表明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代理期限和代理权限,并以书面方式明示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所有有效印章及授权人签字,明确有效方式。

如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在接到通知前所发生的所有对方认可的有效方式均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四、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任何人员以个人名义或以乙方名义与甲方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退货、借款等),如没有乙方正式书面授权的,均属该人员的个人行为,乙方对所发生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业务往来包括但不局限于进货、退货、借款等)。

五、在双方合作期间,未经对方认可,双方不得聘请对方在职业务及营业人员从事乙方的工作;甲方不得聘请在乙方离职未满三年的人员负责甲乙双方的业务合作。

否则守约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任何人员不得在任何场合下做出有损对方企业形象的言行。

甲方任何人员不得在乙方营业及办公场所诋毁乙方其他合作伙伴的产品及企业形象,并服从乙方有关管理规定。

七、甲方保证产品的标识、质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及乙方验收标准和规定要求,如甲方在合作过程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且视情节严重情况甲方向乙方支付不低于3000元的补偿金,乙方保留追溯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如受《合同法》定义的“不可抗力”影响,致使双方无法正常履约,一方有权无需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做出推迟、取消履行本协议,但须及时通知另一方。

九、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另一方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本合同(包括附件)的双方约定执行。

因产品质量原因给消费者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上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如一方不能在甲乙双方合同及相关协议(附件)中规定的结算时间向对方结算相关返利、

广告促销、安装维修等费用、应由过失方承担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处罚款项,则双方应在15天内协商达成共识,并提出解决方案,否则一方均可在违约、过失方的应付帐(货)款中执行扣款或罚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本条款即为扣款依据。

十、本合同书分基本合同和附件,各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附件是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遗留问题的解决:

如双方出现合作终止或需要解除合同时,须就有关合作以来可能发生的相关问题及善后事宜做出以下规定:

1、如双方终止合作,甲方须根据甲方已售出的商品数目、额度,就产品售后等事宜(已售出商品的维修等)的责任,做出明确说明、承诺及规定。

2、就以上具体情况,乙方负责对此做出评价并提出善后事宜处理意见,乙方就售后事宜,有权向甲方提出费用补偿、配件供应的要求。

十二、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如有异议或纠纷,可向乙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词解释:

一、甲方:

指本协议范围内甲方及其所属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及甲方指定的代理商售后、安装服务等机构。

二、乙方:

指本协议所指范围内乙方所有直营及特许连锁店、售后安装网点等机构。

三、返利:

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在规定时段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甲方按乙方销售其商品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乙方的现金奖励或补偿,并且应注明此金额是否含税。

四、供价:

指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协议协

商达成共识的,为甲方在当地执行的最低的,不包括促销费、当期返利、安装调试费等商业折扣及运费等费用的价格。

五、结算价:

指乙方按照在甲方供价基础上,根据双方协议中规定的,直接在价格中扣除折让出的返利、广告费、促销费等支持费用后的,实际向甲方结算的单台价格,即厂方增值税发票价格。

六、票据:

结算所需各种正式(双方确认的有效单据),包括:

增殖税发票,汇款收据等。

所涉及各类票据在结算前或结算后7日内提供。

七、零售价:

指销售区域范围内经销商的商品零售成交价。

八、滞销产品:

指乙方自收到甲方产品后天未实现销售的产品。

九、付款结算时间:

指乙方办理出各类结算票据之日,乙方收到甲方有关票据之日。

十、库存商品:

指在合同规定区域内所有乙方未实现零售的商品。

十一、特价机:

指在双方商定的某一时段或数量内,甲方提供,乙方以低于正常供货价的价格购进的产品。

十二、销售额(量):

a、在合同中各项条款规定期限内的乙方提货额(量)

b、在合同中各项条款规定期限内的乙方回款额(销售量)

合同量

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地区范围内,在本协议期限内计划销售甲方品类品牌的产品,计划总体目标量为万元,约台(套)。

2、若乙方销量超出双方约定销量,或乙方在销售过程中达到了甲方相应额外奖励标准,则甲方给乙方特殊奖励为:

产品订购协议

1、乙方从甲方处进货时需提前向甲方书面提交进货计划或订单,甲方在接到进货计划

或订单后3日内应将货物发往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的送货时间按进货计划或订单送达乙方指定地点。

如遇缺货,甲方需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缺货未及时通知乙方,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对于乙方未提交进货计划或订单,甲方擅自送货的,乙方有权拒收或甲方同意乙方随时退货。

对于甲方未按照乙方提交的进货计划或订单数量送货的,数量少于定单确认的数量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就此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数量多于定单确认的数量,乙方对于多出的部分有权拒收或甲方同意乙方随时退货。

3、乙方在要求的送货时间前日有权撤消或变更进货计划,乙方撤销或变更进货计划的,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价格保障协议

1、甲方保证乙方零售帐面利润不低于%;乙方在其销售区域内遵守当地的零售价格政策,并接受甲方监督。

2、甲方完全有责任维护协议区域内的市场零售价格的稳定性,如由于其他商场对甲方产品(同一型号)任何形式的低价倾销,给乙方造成的差价赔偿损失由甲方承担,并依据乙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补偿,并在天内将补偿金按双方商定的方式提供给乙方。

3、对于其他商场在非协议区域内调货,并在协议区域内低价销售的行为,甲方应立即制止,否则甲乙双方按条款2执行。

产品运输、交货及验收协议

1、甲方送货时,应至少于到货前一天通知乙方验货。

乙方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12小时内按照进货计划或订单对产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以乙方入库单为准);如产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2、甲方货物在交付乙方并经验收(验收以乙方入库单为准)前,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货款结算

1、甲方给予乙方万元的铺底额度。

铺底额度在本合同期满后可自动转入下一合同年度,并根据下一期的合同约定多退少补。

如双方不再进行合作,则在双方核清往来账目,乙方将所剩余库存中的甲方产品退清后,将应付的所余款项退还甲方。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销售情况及销售网点发展情况相应扩大给乙方的铺底额度(调整铺底额度另行约定)。

2、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付账款高于铺底额度,高出的部分按账期结算,低于或者等于铺底额度不结算。

3、乙方从甲方进购的产品按账期结算,甲方给予乙方的账期为天,账期的计算起点为甲方产品进入乙方库房之日(以乙方入库单为准)。

4、当期货款的结算以乙方已到期的应付货款余额扣除乙方采用账扣方式向甲方收取的有关款项、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的降价款、退货款、商业折扣、退残款、其它甲方承诺支付的款项以及依照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的余额为准。

5、货款结算方式为(在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a、个月无息银行承兑汇票;

b、个月无息商业承兑汇票。

c、支票或电/信汇

6、货款结算采取“钱票两清”的原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必须同时向乙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票。

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增值税票可按以下办理:

a、乙方向甲方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差额付款,甲方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列明商业折扣率和商业折扣额,不在价格中直接抵开,乙方不再向甲方开具发票。

b、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增值税票。

甲方先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的,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或办理折让证明,然后向甲方全额支付应付货款。

c、同城结算的,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增值税票后,乙方向甲方结算货款;异地结算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后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增值税票;甲方迟延交付增值税票的或增值税票已过有效认证期的,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货款时加扣17%的代垫税款。

7、甲方应按上述规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票,在增值税票未按时交讫之前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期(同城)或下期(异地)货款。

甲方提供的增值税票应与乙方验收入库的产品的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相吻合,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8、每月日作为结算日,甲乙双方可进行对账,整理提供票据。

法定节假日双方不进行结算,账期未满或遇节假日,结算期顺延至下一结算日。

9、甲乙双方同意如在对帐过程中存在争议,甲、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解决争议。

在此期间甲方不能停止供货,乙方不能停止销售及双方不能做任何影响销售的行为。

否则,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0、乙方如因个别特殊情况需延期付款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理解和支持。

残次、滞销产品的处理

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甲方产品中的残次品,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接到通知后

天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残次产品。

2、当甲方提供的产品在乙方库存的时间达到天时的产品为滞销产品。

乙方将滞销产品明细上报给甲方后,甲方有义务与乙方一起协商滞销产品处理方案(退货、换货、促销处理)。

3、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促销礼品、赠品等存在或涉嫌存在(如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它合法权益的情况的,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2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因该产品给乙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a、对于乙方因售甲方提供的假冒产品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而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b、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但尚未售出的假冒产品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应无条件退货并承担退货的一切费用。

c、对已售出的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假冒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乙方按已售产品总金额的300%向甲方收取顾客赔偿准备金,在诉讼有效期结束后或产品售后保修期结束,以两者晚者为准,进行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篇三:

装饰商城品牌合作合同

装饰商城品牌合作合同

甲方:

XX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在地区以XX品牌进行合作事宜,形成以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及范围

1、双方商定运用XX品牌开发.XX装饰城项目,并以此为依托,开发装饰建材市场。

2、XX品牌的使用,以行政区划为限,在装饰材料和装修市场范围内使用。

3、XX装饰城定位为唯一中高档精品装饰材料、家庭装修市场。

4、甲方不得在本区域范围内向其它方授权或自行使用XX品牌开设同类市场(商场)。

5、乙方与第三方运用XX品牌开设分场或开设自营分场,均应向甲方缴纳品牌使用费每年度万元整。

第二条合作期限

本合作期限年;有效期从年月日起。

第三条品牌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品牌使用费人民币万元整。

2、第一年品牌使用费在签定合同后日内付齐。

3、从第二年开始,乙方均应在上年度年满前一个月内支付下年度品牌使用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甲方合法拥有的XX品牌;

2、在收到乙方费用后的日内向乙方提供全套VI系统和商城组织结构及基础类经营管理文件。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负责相关证照的办理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负责装饰城的筹建、招商、开业和区域市场经营规划,并在本合同签定10日内向甲方提供以上计划方案。

3、负责区域内装饰城的广告宣传;

4、负责装饰城全面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对装饰城独立经营管理,负责装饰城的全部费用享有其全部收益。

5、装饰城标识必须服从甲方VI系统统一要求进行标准装饰。

涉及XX品牌VI系统的使用,必须按甲方的VI标准设计制作。

6、规定范围内正确使用和享有XX品牌,不得擅自将品牌使用权、权利、利益全部或部份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作任何担保或其它处置。

若因品牌使用不当对甲方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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