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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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企业员工凝聚力和向心力,广泛吸引人才,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第23号令),结合恩施盐业分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员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参加人员
第三条与分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和内部退养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年金方案(不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参加企业年金方案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司连续工作满一年;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本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填写《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附件一),自觉遵守分公司企业年金制度,并授权单位从其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其个人帐户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已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员工有权查询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信息,有权定期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
第五条员工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我司的方式,自愿退出企业年金方案。
员工退休、出国定居或与我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自动退出企业年金方案。
员工自愿退出企业年金方案,需填写《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附件二),由本人送交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后转交分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经办人员,从次月起退出年金方案。
员工退出企业年金方案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章企业年金资金来源和中止缴费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第七条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按照本单位上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提取,单位缴费比例由分公司根据国家政策以及单位经营绩效和财务承受能力定期确定,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列支渠道列支。
企业当年盈利较多时,从当年收益中提取企业年金,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从应付福利基金中提取,但不能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提取。
员工个人缴费按照员工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2%。
第八条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单位缴费中止。
(一)经营亏损、兼并、解散、破产;
(二)本单位半数以上员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第十条员工退出企业年金方案或个人帐户封存时,个人缴费中止,不参加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分配。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中止缴费后,过去缴费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继续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运作。
第四章帐户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帐户管理人以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建立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和企业帐户,并按照帐户管理合同负责个人帐户的维护与变更。
个人帐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部分及单位缴费分配到个人帐户的部分;企业帐户用于记录企业留存基金部分。
个人帐户余额支付完毕后销户。
第十三条企业年金单位缴费的5%按月计入本单位留存基金,我司留存基金主要用于补差。
单位缴费未归属权益和收益分配尾差在发生时计入本单位留存基金。
第五章基金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员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年金理事会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六条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可以通过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作。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根据基金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月或按周计入企业年金基金各帐户。
第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员工个人缴费全额进入本人个人帐户。
单位缴费提取留存基金剩余部分根据员工个人职务、实际工龄等因素按月分配到员工个人帐户。
其分配公式为:
记入个人帐户年金储存额=企业缴费数额+个人缴费数额
其中:
企业缴费数额=(企业提取的年金总额×个人综合系数)÷100
企业提取的年金总额=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12
个人缴费数额=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2%
个人综合系数=(岗位系数+工龄系数)÷2
岗位系数=(个人月岗位工资/职工月岗位工资总额)×100
(月岗位工资即:
月工资总额除去月工龄工资和月绩效工资的总额。
)
工龄系数=(个人工龄/职工总工龄)×100
第二十条内部退养人员在内退期间,其个人帐户单位缴纳和个人缴费比例与在岗员工相同。
第二十一条与分公司签订内部离岗自谋职业协议或脱产学习协议的人员在离岗期间,其个人帐户单位缴纳和个人缴费比例与在岗员工相同,其单位缴纳和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企业全额支付。
第六章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转移和封存
第二十二条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分公司的,其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按本人实际
工龄对应缴费享受比例结算至离司日。
单位缴费未归属权益并入本单位留存基金。
员工实际工龄对应的单位缴费享受比例为:
4年(不含4年)以下享受比例为0%,4-6年(不含6年)享受比例为20%,6-8年(不含8年)享受比例为40%,8-10年(不含10年)享受比例为60%,10-13年(不含13年)享受比例为80%,13-15(不含15年)享受比例为90%,15年及以上享受比例为100%。
员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我司继续管理,待其退休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应转移到新单位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结算、封存的,需下达《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结算、封存通知单》(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系统内调动,个人帐户随同划转,从调动后起薪月开始参加新单位的单位缴费分配。
第二十四条被我司派往省内关联企业工作的员工,新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帐户可以在我司封存,待其回司工作时继续缴费;也可以根据本人要求,按照因个人原因离司结算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并将个人帐户余额转移至新单位企业年金方案。
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帐户在原单位封存,待回司工作时继续缴费。
第二十五条因组织原因调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员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享受比例为100%。
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帐户由我
司继续管理;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其个人帐户余额须转移到新单位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十六条因其他原因停薪但未与我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其个人帐户在原单位封存,待重新起薪时继续缴费。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我司工作期间因工伤残后与我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缴费享受比例为100%,工伤认定以国家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认定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下列原因与我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因个人原因离司处理;对我司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扣减其个人帐户单位缴费及投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留存基金,属于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一)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
(二)违反我司劳动纪律;
(三)工作失职或失误;
(四)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单位,自动离职。
第二十九条实际工龄除本条特别规定的情形以外,根据员工连续工作时间计算。
(一)我司接收安置的复转军人,其军龄视同实际工龄;
(二)被我司派往关联企业工作的员工,在我司关联企业连续工作年限视同实际工龄。
第三十条申请转移企业年金个人帐户时,需由本人持本人有效证件,以及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
受托人出具的接受转入证明此材料,按规定的格式向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受托人提出书面的《企业年金转移申请表》(附件四),送交分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经办人员。
分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需出示代理人有效证件,并提交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章待遇支付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领取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正常退休条件是:
“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国发[1978]104号)
(二)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病退或退职手续。
病退条件是:
“非因工伤残、患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需经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退职条件是:
“非因工伤残、患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需经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
(三)办理了职工身份置换手续;
(四)出国定居;
(五)在退休前死亡。
第三十二条我司在岗员工和内部退养人员退休、病退、退职和办理了职工身份置换手续后,在未发现在职期间存在第二十八条列举的事项的条件下,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按100%的比例享受,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余额;发现在职期间存在第二十八条列举的事项时,情节严重的,按第二十八条规定重新核定其单位缴费享受比例。
年金领取完毕后其企业年金待遇同时终止。
第三十三条在岗员工和内部退养人员死亡的,其单位缴费部分按100%的比例享受,个人帐户余额由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四条员工出境定居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按照因个人原因离司结算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三十五条申请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需由本人或受益人出具的符合领取条件和合法证明,按规定的格式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企业年金领取申请表》(附件五),送交分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经办人员。
由代理人为办理的,需持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本人签字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分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第三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由恩施盐业分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
统一管理,并设立企业年金资金专户用于企业年金资金的上划和发放。
分公司应及时向分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专户划转企业年金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企业年金资金。
第三十七条企业年金实行“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全额上缴、据实划拨支付”的管理方式
第三十八条恩施盐业分公司及其员工是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恩施盐业分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企业年金方案的受托人,受托人职责通过受托管理合同约定。
集体协商双方共同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恩施盐业分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企业年金受托职责,监督恩施盐业分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选择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企业年金管理活动,监督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运作情况,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恩施盐业分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年金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制定本机构企业年金具体政策,监督检查辖内年金基金的筹集、上划和使用情况,对企业年金计提、使用情况进行年度预算和决算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预警机制,及时向分公司报告企业年金有关问题。
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
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工会、办公室、纪委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经办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转移、支付、核算以及企业年金基金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按照国家规定确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第四十三条企业年金管理运作所需费用,由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在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范围内与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合同约定。
企业年金帐户管理费由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负责支付。
其他因处理企业年金事务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中介服务费等)、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以企业年金财产承担。
第四十四条因个人原因离司、个人帐户继续在我司管理的,由本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上限向管理人支付帐户管理费,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上限从本人帐户财产净值中扣缴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
第四十五条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将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内部管理制度,分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经办部门需妥善保管企业年金相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至少十五年,证明材料复印件在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需申请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经办人签字确认,以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完整、按规定使用。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经集体协商审议通过并报总公司审批,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实施。
本细则同时报送恩施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因订立或履行本细则发生争议的,由我司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
附件一: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
一、本人已认真阅读《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号),并完全理解上述文件的内容。
二、本人自愿申请参加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计划,遵守企业年金制度,并授权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从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比例为员工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的百分之贰。
三、本人委托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对其个人帐户资产进行管理。
四、本人已经了解并愿意承担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
五、本人指定收益人(若不指定,需在姓名栏填写“法定”):
姓名联系电话邮编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邮政地址
六、若第一款所列企业年金制度发生变更,在新制度正式公布后一个月内,本人未申请退出企业年金计划时,即为同意按照变更后的企业年金制度参加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七、申请人签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参加工作年月:
申请日期:
以下内容由单位人事部门或企业年金经办人员填写
企业年金经办人签收:
签收日期: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审核日期:
企业年金经办人员处理意见:
处理日期:
说明:
1、本申请书需使用黑色碳素墨水笔填写。
2、本申请书经企业年金经办人签收后生效。
3、本申请书至少保存15年。
4、本申请书需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
附件二:
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
企业年金理事会提示
企业年金制度是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为员工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政策,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后,在未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以前并不能领取过去缴费形成的个人帐户资金,且无法享受未来单位缴费分配。
因此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很可能不符合您的利益。
一、本人已认真阅读《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号),并完全理解上述文件的内容。
二、本人自愿申请退出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不再缴纳个人缴费,不再参与单位缴费分配。
三、本人已知道因过去缴费形成的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将继续按照第一款所列的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制度进行管理。
四、本人已知道退出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该企业年金计划。
五、申请人签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参加工作年月:
申请日期:
以下内容由单位人事部门或企业年金经办人员填写
企业年金经办人签收:
签收日期:
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企业年金经办人员处理意见:
说明:
1、本申请书需使用黑色碳素墨水笔填写。
2、本申请书经企业年金经办人签收后生效。
3、本申请书至少保存15年。
4、本申请书需经单位人事部门阅知。
附件三:
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结算、封存通知单
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
根据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需对下列员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封存),请协助办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
工龄
事由
签章
年月日
企业年金经办人签收:
签收日期: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审核日期:
企业年金经办人员处理意见:
处理日期:
说明:
1、本申请书需使用黑色碳素墨水笔填写。
2、本申请书经企业年金经办人签收后生效。
3、本申请书至少保存15年。
4、本通知书由单位人事部门签发。
附件四:
企业年金转移申请表
一、计划参加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原单位
二、申请人(申请人为计划参加人本人时,不需要填写此项)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三、申请人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号
邮编
家庭住址
四、转入企业年金计划信息
新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金计划名称
受托人
受托人电话
银行帐号
开户行
计划登记号
五、信息真实性保证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并承担因上述信息错误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以下内容由单位人事部门或企业年金经办人员填写
企业年金经办人签收:
签收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企业年金经办人员处理意见:
处理日期:
说明:
1、本申请书需使用黑色碳素墨水笔填写。
2、本申请书经企业年金经办人签收后生效。
3、本申请书至少保存15年。
4、本申请书需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
5、本申请书需与转入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开具的接受转入证明一起提交,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交经计划参加人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
企业年金领取申请表
一、计划参加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单位
企业年金
领取理由
□到龄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
□出国定居□死亡
领取方式
□按月领取□一次性领取(按月领取满十年或参保人死亡时可选)
二、申请人(申请人为计划参加人本人时,不需要填写此项)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与计划参加人关系
□指定受益人□代理人
□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三、联系方式和银行帐户
申请人电话
邮编
住址
计划参加人电话
邮编
住址
银行帐号
户名
帐号
四、信息真实性保证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并承担因上述信息错误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以下内容由单位人事部门或企业年金经办人员填写
企业年金经办人签收:
签收日期: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审核日期:
企业年金经办人员处理意见:
处理日期:
说明:
1、本申请书需使用黑色碳素墨水笔填写。
2、本申请书经企业年金经办人签收后生效。
3、本申请书至少保存15年。
4、本申请书需经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5、本申请书需与其他证明材料一同提交,代理人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经计划参加人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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