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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担保贷款合同两年

农商银行担保贷款合同两年

篇一:

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营业机构或贷款行)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

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充分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

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本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各营业机构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经办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

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经办机构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

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经办机构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经办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经办机构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

人。

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担保法》关于担保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

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以及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的,应从严掌握,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含)级以下的,必须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

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原则上不允许法人客户为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利害(利益)关系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资产状况、盈利能力等实力应明显优于借款人;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

(七)无重大经济纠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保证的,其信用等级应为A级(含)以上。

第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经办各营业机构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

总行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篇二:

农商行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个人类)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现。

第一条借款类型、币种和金额、用途和期限

一、借款类型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类型为(新增借款、还旧借新、借新还旧、转换主体)。

二、借款币种和金额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

2、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写)。

三、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

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乙方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甲方提款时承诺按约定用途用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四、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即从年____月日至年____月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可以分次发放,分次偿还,每笔借款的起始日和到期日均以借款支取凭证所载日期为准。

借款支取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一)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固定/浮动)利率。

(二)本合同项下的利率为月利率。

(三)若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则贷款利率为。

(四)若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则:

1、贷款利率的计算: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l+上浮比例)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卜下浮比例)

2、(上浮/下浮)比例为%。

3、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

率。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贷款划转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即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乙方有权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施行的基准利率。

4、本合同签订时的基准利率为,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为

二、罚息利率

(一)罚息利率为月利率。

(二)逾期贷款(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还款日还款的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

(四)对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五)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利率的调整

(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

执行固定利率时,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做调整。

执行浮动利率时,按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

(2)贷款利率按(年度/季度/月度)调整。

贷款利率按年度调整利率的,利率调整日为次年l月1日;贷款利率按季度调整利率的,利率调整日为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的21日;贷款利率按月度调整,利率调整日为每月的21日。

(3)乙方按约定调整贷款利率的,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贷款利率调整后的月还款额。

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自调整当日开始执行。

(4)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甲、乙双方签订的对原浮动比例进行调整的书面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计息和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自贷款实际发放日开始计息。

(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利息和罚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

利率/360。

(三)甲方从贷款发放后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

还借款本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结息,当期本息当期清偿。

第三条提款条件

甲方每次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甲方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由。

二、担保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担保权已经设立,担保人没有违反担保文件的约定。

三、甲方向乙方提交符合乙方要求格式的《提款申请书》。

四、甲方委托乙方支付贷款资金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甲方向乙方提交相关交易文件(由甲方签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二)甲方向乙方提交已经填妥的以交易对象作为收款人的付款凭证(原件);

(三)甲乙双方签订符合乙方要求格式的《委托支付协议》。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贷款资金支付

一、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本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二、自主支付

(一)甲方自主支付,即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借

款资金直接发放至甲方指定账户,并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

1、甲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甲方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篇三: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

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点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各营业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各营业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

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

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

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

第九条各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各营业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各营业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营业点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三条各营业点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抵

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协商后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2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行和担保人同意,可以展期。

贷款行办理贷款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

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七条各营业点贷款利率由总行制定并发布执行,结息办法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调查和审查

第十八条借款人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及《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第一还款充足,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要符合贷款各营业点的要求,一般应低于60%;

(六)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九条借款人向贷款行申请贷款时,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三)自然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有关资信情况证明;

(四)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必须提供前三年度和前一月的财务报告(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省联社入围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

(五)借款和担保企(事)业法人代码证(副本及影印件)、工

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历史背景、信用状况、道德品质、授信动机、管理水平等);

(六)借款和担保企业(其它经济组织)经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双方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八)抵押(质押)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有法律效力的抵押(质押)物评估报告;

(九)借款和担保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十)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或承包经营性质的企业或组织,要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贷款(授信)和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借款和担保企业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三)借款(授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四)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行授信人员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

篇四: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规则全

1、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特别授信贷款

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特别授信贷款是我行对县域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的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户发放的,以个人信用保证担保或农房抵押等特色担保方式发放的,用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惠农贷款。

服务对象:

庐农商行辖内各支行所在区域内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的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户。

产品特色:

(1)担保方式灵活,可由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或由农村房屋设定抵押担保。

(2)期限合理,根据农业生产的周期设定。

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为我行服务范围内的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完全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可以跨年度使用。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具体利率按照庐江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同档次利率执行。

还款方式:

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办理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评级、调查→贷款审议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

2、“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贷款

我行对种植、养殖业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社发放的,用于其日常生产中的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该品种致力于引导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提高地方养殖生产规模化程度,为农村种养殖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社搭建一个良好的创业平台。

服务对象:

龙头企业在与农户组建专业合作社模式下的龙头企业和养殖农户。

产品特色:

(1)定向投放,专用于种养殖业生产。

(2)发放范围广,该模式下的企业和农户均可申请。

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为“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该模式下公司或该模式下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种养殖农户;

(二)借款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

(三)公司客户需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农户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且信用记录良好;

(四)借款用途明确,用于农业生产。

贷款期限:

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我行现行利率定价标准执行。

还款方式:

按季结息,到期还款。

办理流程:

公司+农户组合(签订协议)→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议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

3、林权抵押贷款

林权抵押贷款是我行对从事造林、育林和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经营和流通等相关用途的企业和自然人发放的,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贷款。

服务对象:

我县主要为从事造林、育林和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经营和

流通等相关用途的企业和自然人。

产品特色:

(1)林业专用,贷款抵押物为林权,贷款用途为林业生产。

(2)期限合理,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可达8年。

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主业必须为林业相关,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于庐江农商行信贷支持范围;

(二)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且自有资本金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第一还款有保障;

(四)在庐江农商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五)庐江农商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八年,且不得超过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使用年限。

贷款利率:

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利率。

还款方式:

按季(月)结息,到期(分期)还本。

办理流程:

客户申请→林木资产评估→贷款调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

4、青年创业担保贷款

青年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我行向农村青年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创业过程中生产、经营的短期、中期资金需求的专项贷款。

服务对象:

具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庐江籍农村青年。

产品特色:

(1)利率优惠,在同档次利率的基础下浮10%。

(2)量身定做,专为青年创业群体提供。

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为庐江县户籍,在本县有固定住所;

(二)借款人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农村青年、农村企业家;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第一还款有保障;

(四)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有较好社会影响力、有产业特色和良好经营效益,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登记获得营业执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贷款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在我行现行执行同档次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

还款方式:

按季结息,到期(分期)还款。

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团委审核把关后推荐(额度较小的)或经县团委审核把关后推荐(额度大的)→农村信用社和乡镇(街道)团委共同对借款人开展信用评定、贷款调查→贷款审议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

5、渔经营户“手牵手”联保贷款

渔经营户“手牵手”联保贷款是本行发放的由3户以上渔经营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成员可全部是渔个体户,或由一户渔加工发包方企业参与的联保小组,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联保小组成员按贷款额度的10%交纳联保基金。

服务对象:

渔经营户是指专门从事渔加工、销售和原材料拉丝等与渔经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或企业。

并在庐江县域范围内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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