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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技术要求

xx万里xx道建设技术要求

(试行)

总则

1.1为规范我省万里清水河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实现我省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建设和管理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

1.2河道建设应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强化管理。

通过河道建设,恢复和强化河道综合功能,改善水质,美化环境,适应城乡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1.3河道整治规划应按照《浙江省河道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编制。

规划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资源规划、航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在实施中应注重和其它行业部门的协调与衔接。

1.4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我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是河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工程评价的推荐性技术要求。

除本技术要求外,河道建设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河道类别、功能及布局

1.5按河道分级管理原则,分为省级、市级、县级河段和其他河段;按河道建设要求,宜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从河道流经地域,可细分为城市(镇)河段、乡村河段和一般河段。

1.6河道功能包括:

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保护、渔业水产、生态环境等。

河道建设应根据每条河道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城乡建设及人居环境要求,进行河道和河段分类,确定本地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一般河道的平面格局及其相应的

主导功能,确定河道两侧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7河道整治应维持或完善河网水系原有的平面格局和河道的平面形态。

城市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道路建设等确需调整原有河网水系平面格局和河道的平面形态,应进行科学论证,按照“先补后占、就近补偿”原则,提出水域占补平衡措施。

调整后的河网水面率应不低于原有的河网水面率。

沿海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应合理布设河道和平地水库,水面率一般应达到8%以上。

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市新区建设,应同步进行水系布局,一般应有10%以上的水面率。

1.8河道建设规划中,应确定岸线、堤线、管理范围线和保护范围线。

需要对规划线进行调整,应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行政审批。

河宽、堤线、过水断面的调整,应满足行洪排涝要求,防止对行洪滩地的侵占,避免过水断面积、两岸堤线或岸线距离的减少。

1.9城市(镇)河段建设是城市(镇)建设的组成部分,城市河道格局和河道功能应列入城市规划重要内容。

城市(镇)河段建设应体现工程与环境的和谐美观,满足人与水之间的亲水和安全要求,改善河道的水质,实现河道的自然功能。

1.10流经水乡古镇和传统村庄的乡村河段,一般应保持原有的传统风格和历史风貌,避免河道建设对人文景观的破坏。

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临水古建筑物(古桥、古闸、临水古民居等),应按照文物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1.11流经田间的乡村河段,应首先满足行洪排涝、供水灌溉、交通航运等功能要求,注重水质保护,尽量维持原有天然状态下的岸滩、江心洲、岸线等河流地貌自然形态,维持河道形态和周边环境景观,维持河道两岸的行洪滩地,保留原有的湿地生态环境,防止河道建设对水生态环境的破坏。

河道断面型式

1.12河道断面的基本型式分为天然河道断面和人工河道断面。

人工河道断面可分为复式、梯形、矩形、双层和混合型断面。

1.13河道断面型式选择的基本原则是因地制宜,满足功能要求。

人工河道应根据河道和河段的分类以及河道的主导功能,选择合适的断面型式,

确定断面基本参数,包括主槽河底高程、滩地高程、不同设计水位下的河宽、水深和过水断面面积等。

1.14洪、枯季节流量变幅较大、河滩开阔的山区河流,宜采用复式断面,使枯水期水流归槽,洪水期水流漫滩。

滩地过水断面面积和主河道过水断面面积应与流量变幅相适应。

1.15常水位与两岸地面高差较大河道,山区乡村河段宜采用梯形断面;城市(镇)河段一般宜采用复式断面或梯形断面,结合绿化、休闲、亲水和景观的要求,使河道两岸景观与河道防洪工程融为一体。

1.16采取矩形断面或梯形断面的城市(镇)河段,应设置护栏等设施满足安全性要求。

采用矩形断面的乡村河段,宜采取路堤结合的方式设计两岸堤防。

1.17双层断面是箱涵加明渠的断面型式,适用于穿城而过的小河道,下层暗河应满足行洪排涝要求,上层明河用于景观休闲。

上层明河水深宜控制在

0.1-

0.3m,且应保证水体流动和水质标准,满足城镇居民安全涉水和嬉水需要。

河道堤防与护岸工程

1.18河道堤防断面型式有:

直立式、斜坡式、复合式。

堤防断面型式选择应分析基础处理、地质地形、土地利用、交通要求、环境要求、工程造价和运行管理等因素。

堤身断面必须满足整体稳定和局部稳定要求,防渗和渗透稳定要求,防冲抗浪要求,保证河势和岸滩稳定。

1.19城市(镇)河段的堤防宜采用下直上斜的复合式堤防,结合绿化、园林、市政建设,做到河道堤防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和谐。

1.20乡村河段的堤防宜选用斜坡式,采用植物护坡,减少河道两岸硬化白化面积,减少工程建设对河道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土地使用紧张的平原河段,可采用直立式,直立式档墙高度不宜超过

2.5米。

1.21河道护岸型式按材料分为自然土质岸坡、人工粘土护坡、沙砾护坡、卵石护坡、干砌(堆砌、抛填)块石护坡、浆砌块石(条石)护坡、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板块)护坡和植物护坡等。

护岸型式选择应分析水文、地形、地质、生态、周围环境等条件。

1.22河道护岸工程应结合河道水质和水环境的改善,防止水土流失,并为水生植物的生长、水生动物的繁育、两栖动物的栖息繁衍创造条件。

对于圬工护岸,宜在常水位以下设置人工鱼巢。

1.23城市(镇)河段的护岸应满足景观休闲和亲水安全的需要。

复式断面滩面的设计应分析行洪和土地利用等因素,在利用滩地行洪时,可以利用滩地设置城市绿化地、交通辅道和运动场地。

1.24乡村河段的护岸,应结合水土保持,宜采用自然土质岸坡。

对钉螺易发区,护岸工程应结合灭螺的要求,采用浆砌块石(条石)护坡、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板块)护坡等。

河道xx工程

1.25为恢复和改善河道行洪排涝功能,应采取河道清淤、清草、清障“三清”措施,并对局部阻水河段实施拓宽、切滩、疏浚等工程措施。

设障河段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制定清障实施方案,限期实施清障工程。

1.26对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实施河道疏浚,应分析河道淤积原因、疏浚回淤可能性,预测疏浚工程效果。

1.27河道疏浚应积极推广生态清淤、河道淤泥制砖等技术,避免受污染的河道底泥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减少疏浚土方堆放对农田的占用。

1.28河道整治应严格控制对天然河势改变较大的工程措施,如河道填埋、河流改道、裁弯取直、河道缩窄等。

确需采用此类工程的,应进行技术论证,防止工程对河道水流流态改变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河道水质改善工程

1.29河道水质控制目标的依据是省政府批准的《浙江省水环境功能保护区划》。

地表水水质标准分类应采用GB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用水应符合GB5084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应符合GJ3020-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1.30河道水质现状评价应确定污染源对河道水质影响的对应关系。

水质现状评价按HJ/T

2.1~

2.3-93《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进行。

河道水质进行预测评价,应分析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污染排放增加对河道水质的影响,提出削减污染排放意见和污染排放控制总量。

1.31加强对河道水质和污染源的监控。

河道监测断面布设应包括河道入境和出境断面、取水口以及河道其他敏感部位。

污染严重的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的敏感河段应每年监测12次,其他河段每年至少监测6次,监测时间每次应延续2~3天。

1.32河道水功能区要求达到Ⅰ类或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段,应优先保护。

以河流为水源的生活、工业、农业、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用水的水质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

1.33河道取水数量较大或提供异地用水,应进行科学论证,控制取水比例和不同季节的取水量。

维持河道的合理流量,满足河道生态环境需水量,保证水体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咸水入侵、河流断流、河道淤积、水质恶化造成河道部分功能的丧失。

1.34河道和河网水系,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采取截污、减污、雨污分流、水体置换、河道清淤、水面保洁等改善河网水质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逐步改善水质和感观面貌。

河道建设规划中,应提出截污、减污和治污的措施建议,在规划水平年内提高1~2个水质等级标准,逐步实现水功能区目标要求。

1.35河道建设应采取使河网地区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水体流动的必要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

利用汛期雨洪,实现大部分河道水体的充分置换,改善河网水质。

临近河口地区的河网,采取水体置换工程,应分析论证对河网水质改善的效果,分析对其他水体环境的影响,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污染转移。

1.36河道清淤应防止对有水体自净作用的底质菌种的破坏,避免清淤不当对河道水质的二次污染,避免对淤泥弃置场所和淤泥堆放地造成新的污染。

1.37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河网地区的湿地和湖泊,避免对湿地自然环境的破坏,防止对鸟类、两栖动物的栖息和湿地动植物的生长繁育带来负面影响。

1.38为提高中下游城市(镇)河段行洪排涝标准所采取的高水高排截洪工程,应分析洪水水量对中下游城市(镇)河段水的净化和置换作用,充分利用洪水资源,改善河网水环境。

河道生态景观工程

1.39城市(镇)河段的河道景观建设,应与城市的定位、文化、风格、历史、人文等要素相协调,结合城市市政建设和园林绿化建设,将河道堤防、护岸等工程融入城市园林的景观建设和市民休闲场所建设中,形成错落有致的河、岸、园、林、路、水、山结合的城市景观。

1.40城市(镇)河段宜在堤防背水坡和迎水坡常水位以上一定范围设置绿化带。

通过采取河道水质和感观控制、河道水面保洁、保留或扩大河

道两侧堤岸及周边的绿化面积等措施,改善城市河道及周边环境面貌。

城市(镇)河段堤防、护岸工程及沿河的水闸、泵站等工程布局和设计注重与周边环境协调。

1.41xx(镇)河段常水位,变幅小于

0.5m范围宜布置亲水平台;变幅在

0.5~

2.0m范围宜布置亲水台阶。

亲水平台和亲水台阶设置应重视亲水过程中的安全因素。

亲水平台高程宜略高于设计常水位高程,亲水平台宽度宜在

1.5m以上。

亲水台阶宽度一般不应小于

0.6m,每级台阶的高度宜控制在

0.15m以内,其延伸范围应大于常水位变幅,最低台阶一般宜延伸至最低枯水位以下。

1.42采用矩形断面的城市(镇)河段,常水位变幅大于

3.0m以上时,宜设置沿直立护墙的上下台阶。

采用梯形断面的城市(镇)河段,边坡宜控制在1:

2.5~1:

5或者更缓,每隔200m~400m宜设置上下台阶。

作为行走、休闲便道的“马道”宽度一般在2~3m。

1.43河道沿岸的亲水平台、亲水台阶以及容易造成事故隐患的位置,应设立安全标识或设置护栏,保证亲水过程中的安全。

1.44乡村河道建设中,对江心洲、边滩上的林木和其他植物,尤其是古树名木、成片林地、特色植物等应和林业部门协调,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对已遭受破坏的,但有一定历史人文价值的河道自然景观,应结合河道建设,逐步加以恢复。

乡村河堤背水坡或临水坡前较高较宽滩地以及面积较大的江心洲宜种植防护林。

1.45山溪性河流的城市(镇)河段或经过村庄的乡村河段,宜在河道适当的部位设置固定坝或活动坝,拦蓄枯季水流,形成一定水面,以满足景观休闲、生态环境等功能要求。

河道工程管理

1.46建立河道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河道管理,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发证工作。

1.47制订并落实河道堤防巡查制度。

进行定期观测,做好汛前、汛期、汛后检查,掌握动态情况,进行养护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对河道护坡和管理范围内的植被加强管护,保持堤防外观整洁、美观。

应结合堤防管理对河道水面进行日常保洁管理和维护管理。

1.48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严禁在鱼类产卵地、水生生物栖息繁育区、水源保护区、管线埋设区和水文测验等河段采砂。

禁影响河势稳定、危及堤防安全、妨碍行洪和通航的采砂活动。

有旅游开发要求的河道,应严格控制河道采砂,保持河床地质分布面貌,保护河滩地和江心洲的植物,防止对天然河道形态和河床型式的破坏。

1.49严格执行涉河工程项目审批制度。

涉河工程主要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管线以及其他拦河、跨河、临河、穿堤建筑物(丁坝、顺坝、堰坝等)和构筑物。

任何涉河建设项目,应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重大工程审批前应就工程对河道功能影响进行技术论证。

1.50对涉河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应包括工程对设计洪水位变幅和影响范围的分析;对现有或规划堤防高程和堤脚冲刷的安全影响分析;对现有河势变化的影响分析以及水环境和水土保持等影响分析。

并针对涉河工程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减少负面影响的建议和工程补偿措施。

1.51桥梁的设计洪水标准不应低于河道两侧堤防设计防洪标准,并为今后堤防设计标准的提高留有余地。

对于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应就桥梁建设对河道行洪和河道冲刷等问题进行技术论证,对过水断面积的减少,沿程洪水位抬高,桥墩和两侧堤防前沿岸滩的冲刷等问题进行计算分析,提出补偿措施。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有通航要求的河道,桥梁净高应满足通航高度的要求。

桥梁等涉河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宜与河道形态相适应并形成立体景观。

1.52积极推进河道信息化管理,实现对河道的科学管理和长效管理。

河道管理信息系统应按照水利现代化的要求,采用数据库、实时监控、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建立满足本地河道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

要注重河道断面、堤防、护岸、水质、涉河建筑物、河道采砂、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等数据和资料的积累与更新。

使河道管理科学、规范、有序、高效。

附则

1.53本技术要求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1.54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技术要求

(试行)

条文说明

1.总则

1.1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河道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要求解决河道目前存在的河床淤积、行洪排涝调蓄能力不足、水质污染、人为设障、水域面积不断减小、无序采砂等一系列问题。

我省实施的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就是为了实现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目标,恢复和强化河道功能,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对河道功能的要求。

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是我省生态省建设的“十大重点项目”之一,也是我省“五大百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指导我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规划、设计、实施和管理工作,制定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技术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1.2本条规定了河道建设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要达到的建设成效。

1.3xx计

(2002)98号文下发的《浙江省河道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是河道建设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文件。

各地在规划编制中还应注重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

1.4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河道建设的各个环节。

在确定河道的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水质等标准时,应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GB50201-94《防洪标准》、GB50286-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SL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等。

2.河道类别、功能及布局

2.1为有效地指导全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本技术要求对我省河流水系和河网的河道进行分类。

根据xx水政

(1992)64号“关于贯彻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我省河道按重要性分为:

省级、市级、县级河段及其他河段。

此种分类主要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

按照河道建设重要性和综合功能作用分类:

将河道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

骨干河道是一个和地区相关的相对概念,各地区可按照建设要求确定,通常这些河道在本地区所起的作用较大,对相邻地区的影响

也比较大,其主导功能是行洪排涝、交通航运等,构成了本地区河道布局的骨架,是河道建设的重点。

重要河道的重要性介于骨干河道和一般河道之间,也对本地区防洪排涝起到重要的作用。

其余为一般河道。

这种分类的作用是在规划中确定河道建设的重点。

按照河道流经地域分:

将河道分为城市(镇)河段、乡村河段和一般河段。

一条河流往往较长,流经山区、田野、村庄、城市(镇)等不同区域,考虑河道流经的区域和人居环境对河道建设的要求,将河道进行分段。

城市(镇)河段是指流经城市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河段,河道建设通常有景观休闲的要求。

乡村河段是指流经村庄和田间的河段,一般不宜进行大规模人工景观建设,流经村庄的乡村河段,可根据乡村的规模和经济条件,适当考虑景观和环境美化;流经田间的乡村河段,主要采取疏浚等整治措施达到行洪排涝、供水灌溉的要求。

一般河段是指流经的区域周边没有城市(镇)、村庄和农田的山区河段,如果能够满足行洪排涝要求,应维持原有的河流形态和面貌。

2.2在河道建设规划中,需要确定规划范围内由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构成的河道平面格局,按照河道流经的地域,划定城市(镇)河段、乡村河段和一般河段,在此基础上确定河道或河段的主导功能。

河道或河段的主导功能应按照河道使用的要求以及各项功能的重要性予以确定,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河道建设方案。

河道的行洪排涝、供水灌溉是河道最主要的基本功能,需要在主导功能的确定时充分考虑。

2.3由于各地自然条件的差异,很难提出统一的水面率要求。

对于临江城市或江河穿城而过的城市,如果把江河面积计入水面率,会减少该城区的水域面积,因此,不同规划区域水面率的确定主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一个地区河网水系格局和水面率是在当地自然环境条件下长期形成的,是与当地行洪排涝和河网水量调蓄相适应的,因此,河道建设不应减少原有的水面率,并应维持原有的河网水系格局。

要遏制城市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任意填埋河道减少现有水域面积的趋势。

对围垦区、新建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建设,在其规划中应考虑河道布局和合适的水面率。

2.4河道建设规划应在大比尺图件上定线(岸线、堤线、管理范围线和保护范围线),同时确定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的规划线中重要控制点的坐标。

河道建设规划经政府审批后,是河道建设和依法管理的基本依据。

已经审批的规划线需进行调整的,应进行科学论证和行政审批。

2.5河道及其周边地区是城市和乡镇的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和乡镇人居环境欣赏和享用的舒适性资源。

城市(镇)河段的建设,应从当地的实际出发,突出与环境的和谐,充分体现不同地域河道整治的地方特色,避免千篇一律。

2.6河道建设应注重对水乡古镇和传统村庄人文景观和自然风貌的保护。

河道建设和文物保护出现矛盾时,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和文物保护单位协商解决。

2.7对流经田间的乡村河段整治,应在满足行洪排涝和供水灌溉的前提下,注重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

3.河道断面型式

3.1河道原有的天然形态包括平面形态和断面形态。

尽量维持河道原有的天然形态是河道建设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河道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河道天然形态改变,河道平面形态主要是河网水系的平面布局和水面率,此外,还要考虑河道断面形态。

天然河道断面是河道长期以来水流、泥沙、河床自动调整的结果,河道建设中首先应该选择天然河道断面,当天然河道断面无法满足要求时,再选择人工河道断面型式。

3.2人工河道断面型式选择应根据河道功能,综合考虑河道流量和水位变幅、断面稳定、河岸景观等因素,尽可能和原有天然河道断面相协调,和上下游断面相衔接,使人工河道断面型式适应河道的来水来沙,满足河道的功能。

3.3~

3.6人工河道断面型式的适用范围及有关注意事项。

4.河道堤防与护岸工程

4.1堤防断面型式的选择即要满足功能要求,又要兼顾其他方面的要求。

4.2城市(镇)河段建设堤防,要注重交通、土地利用对堤防建设的要求,除满足城市防洪要求以外,还要注重与城市环境景观相协调。

4.3乡村河段堤防建设,应注重保护原有的沿岸林木和植物。

在常水位以上宜采用植物护坡,主要植物有:

草皮、芦苇、灌木等。

应尽量选用适宜当地生长、根系发达、固土能力强、耐旱、耐淹、耐瘠薄的植物。

林木和植物的选择注意平原河流与山区河流的区别。

4.5~

4.7要改变以往护岸型式单一、全部护坡硬化白化的千篇一律的做法。

护岸型式要因地制宜,要多样化,同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为水生生

物的生存繁育创造条件。

乡村河段护岸应与城市(镇)河段护岸有所区别,要按照河段的功能要求,选择合适的护岸型式。

5.河道xx工程

5.1保持河道行洪排涝通畅,首先要对河道依法进行清障,其次要采取经常性的维护措施,如清草、清淤等,防治河道淤积。

5.2对于冲淤幅度大的潮汐河口与严重淤积的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疏浚前应分析河道淤积的原因、河道淤积速率、河道回淤的可能性,确定合理的疏浚方案。

大范围河道疏浚应进行技术论证,实施疏浚前后河道测量,综合分析疏浚的工程效果。

5.3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淤泥制砖工作促进河道整治的通知”(浙政办发

(2002)68号),会同各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淤泥制砖计划,大力推广淤泥制砖技术。

严重污染河道的底泥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任意堆放和弃置会造成二次污染,需要在疏浚工程前进行采样化验,分析对堆放和弃置场所的环境影响程度,采取必要的措施。

5.4天然河道的河势是多年来在自然条件下形成的,虽然有些河段的平面走势不很平顺,但是与河流的水流泥沙条件相协调,并不一定需要采取工程措施。

采取河道填埋、河流改道、裁弯取直、河道缩窄等工程措施,往往对河道的天然河势改变很大,应经过充分的技术论证。

技术论证主要是进行河床演变分析。

对于重大项目还应该通过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进行分析。

6.河道水质改善工程

6.1通过河道建设,实现河道水质改善,是河道建设的重要任务。

浙江省水环境功能保护区划是河道建设要求达到的河道水质目标。

地面水、农田灌溉用水、生活饮用水水源等对水质的要求不同,应执行相应的标准。

6.2对于已经被污染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河道,本次河道建设要提出防治河道污染、改善水质的措施。

需要了解本地区工业、农业、餐饮业等各污染源排放情况,同时对河道水质进行现状评价,并对经济社会发展污染排放增加对河道水质影响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削减污染排放意见和污染排放控制总量的意见。

6.3在河道建设中,应考虑增设河道水质监测站(点),定期进行河道水质监测,分析河道水质的变化趋势,发现河道水质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及时提出制止水质恶化的建议。

6.5河道取水对于河流生态环境影响很大,应保证河道生态环境需水量。

对于河流取水数量较大或提供异地用水,应该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包括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分析计算。

对山区性河流要防止出现断流河段;对平原河网要防止出现水位过低、水流停滞、水质恶化;对河口要防止咸水入侵、河道淤积、水质恶化,影响行洪排涝和城乡取水。

6.6采取截污和减污措施,削减河道污染物排放,是控制河网水体进一步恶化,改善河网水质严重污染的根本措施。

其次辅以其他的治污措施如水体置换、河道清淤、水面保洁等。

通过综合整治,逐步改善河网水质和感观面貌,提高河网水质等级标准,最终实现河道水功能区目标。

河道水环境面貌的改善,首先要避免进一步恶化,其次应逐步改善,最终达到水功能区的目标。

6.7保证河网水体流动是改善平原河网地区水质状况,是防止因水体静止不流而腐败变质的条件之一。

目前很难提出水体流动的指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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