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无锡市机械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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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无锡市机械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消防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12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负责人

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9条

其他负责人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根据分管业务范围,明确其安全职责。

其他各级、各岗位人员

其他各级、各岗位人员

明确其他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

(二)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三)明确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

(四)明确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

(五)明确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六)明确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

(七)明确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第

(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安全检查制度应包含:

(一)明确安全检查的部门、人员组成,

(二)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三)明确安全检查的项目、内容和方式,(四)明确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五)明确复查要求,确保闭环。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

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

(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登高、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建立作业票审批制度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和第23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三同时”安全管理

“三同时”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

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库房安全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要创建无火灾、无失盗、无虫鼠霉变,无差错事故的四无库房。

(二)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设备。

(三)物资存放距照明灯不得小于0.5米。

(四)库房管理实施门禁制度。

(五)库管员要了解本库物资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定标准》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

(一)企业存在职业伤害的各个工种、工序和岗位都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现场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记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明确安全生产例会频次,

(二)明确安全生产例会要求,(三)明确会议记录要求,(四)明确安全生产例会的组织部门和组织人员。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3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4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6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第(七)项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培训时间要求: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聘用的从业人员需经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培训内容要求: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3年。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61条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

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档案应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19条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档案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档案

做好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

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16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危险源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二、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三、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四、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3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机构和人员

机构和人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

档案记录

档案记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保养记录

保养记录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

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七)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条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26条

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救援组织

应当有严密的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12条

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救援物资

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物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32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1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

危害申报

危害申报

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重要事项变更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第2款

三同时

三同时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报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审查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18条.

定期检测与评价

定期检测与评价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2款

生产布局

生产布局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粉尘、高毒物质岗位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隔开;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通风、排毒、除尘、减震、降噪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并得到及时维护和定期检测。

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

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

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锅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锅炉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运行情况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水处理

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其他

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4条

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运行状态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16条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

运行情况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9条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06条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06条

电梯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电梯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条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维保情况

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

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

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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