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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样本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6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以便,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交流、工频500V如下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导体。

第1.0.4条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关于原则、规范规定。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选取

第一节电器选取

第2.1.1条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器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额定电流不应不大于所在回路计算电流;

三、电器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合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动稳定与热稳定规定。

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通断能力。

第2.1.2条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影响。

第2.1.3条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立隔离电器。

第2.1.4条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某些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导致严重事故时,应采用防止误操作办法。

第2.1.5条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步断开电源所有极开关或彼此接近单极开关。

第2.1.6条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半导体电器禁止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通断电流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如下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导体选取

第2.2.1条导体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取。

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规定。

第2.2.2条选取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规定;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拟定导体载流量,不应不大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规定;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规定,固定敷设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规定。

表2.2.2固定敷设导线最小芯线截面

敷设方式

最小芯线截面(mm2)

铜芯

铝芯

裸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10

10

绝缘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室内L≤2m

室外L≤2m

室内外2>L≤6m

2<L≤16m

16<L≤25m

1.0

1.5

2.5

4

6

2.5

2.5

4

6

10

绝缘导线穿管敷设

1.0

2.5

绝缘导线槽板敷设

绝缘导线线槽敷设

塑料绝缘护套导线扎头直敷

1.0

0.75

1.0

2.5

2.5

2.5

注:

L为绝缘子支持点间距。

第2.2.3条沿不同冷却条件途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当冷却条件最坏段长度超过5m,应按该段条件选取绝缘导线和电缆截面,或只对该段采用大截面绝缘导线和电缆。

第2.2.4条导体容许载流量,应依照敷设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温度校正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2.2.4)

式中K:

温度校正系数;

t1:

导体最高容许工作温度(℃);

t0:

敷设处环境温度(℃);

t2:

导体载流量原则中所采用环境温度(℃);

第2.2.5条导线敷设处环境温度,应采用下列温度值:

一、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电缆,采用敷设处历年最热月月平均温度;

二、敷设在空气中裸导体,屋外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屋内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均取或以上总平均值。

第2.2.6条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如下简称N线)容许载流量不应不大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影响。

第2.2.7条以气体放电灯为重要负荷回路中,中性线截面不应不大于相线截面。

第2.2.8条采用单芯导线作保护中性线(如下简称PEN线)干线,当截面为铜材时,不应不大于10mm2;为铝材时,不应不大于16mm2;采用多芯电缆芯线作PEN线干线,其截面不应不大于4mm2。

第2.2.9条当保护线(如下简称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似时,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9规定。

表2.2.9PE线最小截面

相线芯线截面S(mm2)

PE线最小截面(mm2)

S≤16

16<S≤35

16

S>35

S/2

第2.2.10条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规定,截面不应不大于下列数值:

有机械性保护时为2.5mm2;

无机械性保护时为4mm2。

第2.2.11条装置外可导电某些禁用作PEN线。

第2.2.12条在TN-C系统中,PEN线禁止接入开关设备。

注:

TN-C系统——在TN系统中,整个系统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标《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规定。

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某些则通过PE线与该点连接。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标《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规定。

第三章配电设备布置

第一节普通规定

第3.1.1条本章规定合用于工业厂房和民用建筑普通场合内配电设备布置。

变电所低压配电室配电设备布置,应符合国标《10KV及如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规定。

第3.1.2条配电室位置应接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立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地方,并宜恰当留有发展余地。

第3.1.3条配电设备布置必要遵循安全、可靠、合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实验和监测。

第3.1.4条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管道通过。

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立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连接应采用焊接。

配电屏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第3.1.5条落地式配电箱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

底座周边应采用封闭办法,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第3.1.6条同一配电室内并列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断办法。

第3.1.7条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且两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母线,两者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2m。

第3.1.8条成排布置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两端,当两出口之间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长出口。

第3.1.9条成排布置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1.9规定。

表3.1.9配电屏先后通道最小宽度(m)

配电屏种类

单排布置

双排对面布置

双排背对背布置

多排同向布置

屏前

屏后

屏前

屏后

屏前

屏后

屏间

前、后排距墙

维护

维护

维护

前排

后排

固定式

不受限制时

1.5

1.0

1.2

2.0

1.0

1.2

1.5

1.5

2.0

2.0

1.5

1.0

受限制时

1.3

0.8

1.2

1.8

0.8

1.2

1.3

1.3

2.0

2.0

1.3

0.8

抽屉式

不受限制时

1.8

1.0

1.2

2.3

1.0

1.2

1.8

1.0

2.0

2.3

1.8

1.0

受限制时

1.6

0.8

1.2

2.0

0.8

1.2

1.6

0.8

2.0

2.0

1.6

0.8

注:

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限制;

2、控制屏、柜先后通道最小宽度可按表3.1.9规定执行或恰当缩小;

3、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要在屏后操作运营开关设备通道。

第二节配电设备布置中安全办法

第3.2.1条在有人普通场合,有危险电位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伸臂范畴以外。

注:

1、置于伸臂范畴以外保护仅用来防止人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2、伸臂范畴是指人手伸出后也许触及区域。

第3.2.2条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裸带电体必要设立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级别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级别分类》(GB4208-84)IP2X级。

第3.2.3条遮护物和外罩必要可靠地固定,并应具备足够稳定性和耐久性。

第3.2.4条当需要移动遮护物、打开或拆卸外罩时,必要采用下列办法之一:

一、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

二、切断裸带电体电源,且只有将遮护物或外罩重新放回原位或装好后才干恢复供电。

第3.2.5条当裸带电体用遮护物遮护时,裸带电体与遮护物之间净距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防护级别不低于IP2X级网状遮护物时,不应不大于100mm;

二、当采用板状遮护物时,不应不大于50mm。

第3.2.6条容易接近遮护物或外罩顶部,其防护级别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级别分类》(GB4208-84)IP4X级。

第3.2.7条当采用遮护物和外罩有困难时,可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下列状况发生:

一、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

二、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注:

阻挡物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不能防止故意绕过阻挡物而故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阻挡物是指栏杆、网状屏障等。

第3.2.8条在有人普通场合,人距裸带电体伸臂范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上方时,裸带电体与地面或平台垂直净距不应不大于2.5m;

二、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侧面或下方时,裸带电体与平台边沿水平净距不应不大于1.25m;

三、当裸带电体具备防护级别低于IP2X级遮护物时,伸臂范畴应从遮护物算起。

第3.2.9条在正常人工操作时手中需执有导电物件场合,计算伸臂范畴时应计入这些物件尺寸。

第3.2.10条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不大于下列数值:

一、屏前通道为2.5m;当低于2.5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护网高度不应低于2.2m;

二、屏后通道为2.3m,当低于2.3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护网高度不应低于1.9m。

第3.2.11条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合开敞式配电设备,其未遮护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不大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立遮护物或阻挡物,阻挡物与裸带电体水平净距不应不大于0.8m,阻挡物高度不应不大于1.4m;阻挡物内屏前、屏后通道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规定。

第三节对建筑规定

第3.3.1条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其他某些不应低于三级。

第3.3.2条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

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某些布置时,楼上某些出口应至少有一种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安全出口。

配电室门均应向外启动,但通向高压配电室门应为双向启动门。

第3.3.3条配电室顶棚、墙面及地面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顶棚不应抹灰。

第3.3.4条配电室内电缆沟应采用防水和排水办法。

第3.3.5条当寒冷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

炎热地区配电室应采用隔热、通风或空调等办法。

有人值班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

在值班人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

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第3.3.6条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配电室,应设设备运送通道,并应设良好通风和可靠照明系统。

第3.3.7条配电室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级别不适当低于《外壳防护级别分类》(GB4208-84)IP3X级。

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通风孔还应采用防止雨、雪飘入办法。

第四章配电线路保护

第一节普通规定

第4.1.1条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第4.1.2条配电线路采用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备选取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

但对于非重要负荷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取性切断。

第4.1.3条对电动机、电焊机等用电设备配电线路保护,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标《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4)规定。

第二节短路保护

第4.2.1条配电线路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热作用和机械作用导致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第4.2.2条绝缘导体热稳定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短路持续时间不不不大于5s时,绝缘导体热稳定应按下式进行校验:

(4.2.2)

式中:

S——绝缘导体线芯截面(mm2);

I——短路电流有效值(均方根值A);

t——在已达到容许最高持续工作温度导体内短路电流持续作用时间(s);

K——不同绝缘计算系数。

二、不同绝缘、不同线芯材料K值,应符合表4.2.2规定。

三、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影响;不不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影响。

表4.2.2不同绝缘K值

绝缘

线芯

聚氯乙烯

丁基橡胶

乙丙橡胶

油浸纸

铜芯

铝芯

115

76

131

87

143

94

107

71

第4.2.3条当保护电器为符合《低压断路器》(JB1284-85)低压断路器时,短路电流不应不大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1.3倍。

第4.2.4条在线芯截面减小处、分支处或导体类型、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变化后载流量减小处线路,当越级切断电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一、二级负荷供电中断,且符合下列状况之一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

一、配电线路被前段线路短路保护电器有效保护,且此线路和其过负载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短路能量;

二、配电线路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为20A及如下保护电器;

三、架空配电线路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

第三节负载保护

第4.3.1条配电线路过负载保护,应在过负载电流引起导体温升对导体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边物质导致损害前切断负载电流。

第4.3.2条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载保护:

一、本规范第4.2.4条一、二、三款所规定配电线路,已由电源侧过负载保护电器有效地保护;

二、不也许过负载线路。

第4.3.3条过负载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电器安装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短路能量。

第4.3.4条过负载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同步满足下列条件:

IB≤In≤IZ(4.3.4-1)

I2≤1.45IZ(4.3.4-2)

式中:

IB——线路计算负载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容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电流(A)。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z为商定期间内商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z为商定期间内商定熔断电流。

注:

按公式4.3.4-1、式4.3.4-2校验过负载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当采用符合《低压断路器》(JB1284-85)低压断路器时,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In)与导体容许持续载流量(Iz)比值不应不不大于1。

第4.3.5条突然断电比过负载导致损失更大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第4.3.6条多根并联导体构成线路采用过负载保护,其线路容许持续载流量(Iz)为每根并联导体容许持续载流量之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导体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似;

二、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三、线路布置使各并联导体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第四节接地故障保护

(Ⅰ)普通规定

第4.4.1条接地故障保护设立应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

接地故障保护电器选取应依照配电系统接地型式,移动式、手握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第4.4.2条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保护采用下列办法之一时,可不采用本规范第4.4.1条规定接地故障保护。

一、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二、采用电气隔离办法;

三、采用安全超低压;

四、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合内;

五、设立不接地等电位联结。

注:

Ⅱ类设备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分类》(GB/T12501-92)规定。

第4.4.3条本节接地故障保护办法所保护电气设备,只合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Ⅰ类电气设备。

设备所在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UL)为50V。

第4.4.4条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允许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

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第4.4.5条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某些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时间规定期,尚应在局部范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当难以拟定辅助等电位联结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4.4.5)

式中:

R——可同步触及外露可导电某些和装置外可导电某些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一段线段电阻(Ω);

Ia——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过5s保护电器动作电流(A)。

注:

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低压断路器时,Ia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1.3倍。

(Ⅱ)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

第4.4.6条TN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规定:

Zs×Ia≤U0(4.4.6)

式中:

Zs——接地故障回路阻抗(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期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电流(A);

U0——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注:

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某些则通过PE线与该点连接。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标《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规定。

第4.4.7条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TN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应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末端线路,不适当不不大于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不不大于0.4s。

第4.4.8条当采用熔断器作接地故障保护,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为满足本规范第4.4.7条规定。

一、当规定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大于或等于5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比值不应不大于表4.4.8-1规定;

表4.4.8-1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不大于或等于5sId/In最小比值

熔体额定电流(A)

4~10

12~63

80~200

250~500

Id/In

4.5

5

6

7

二、当规定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大于或等于0.4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比值不应不大于表4.4.8-2规定。

表4.4.8-2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不大于或等于0.4sId/In最小比值

熔体额定电流(A)

4~10

12~63

80~200

250~500

Id/In

8

9

10

11

第4.4.9条当配电箱同步有本规范第4.4.7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两种末端线路引出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配电箱引出第4.4.7条第一款所述线路,其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应不不大于0.4s;

二、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回路之间一段PE线阻抗不不不大于

,或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注:

UL:

安全电压限值为50V。

第4.4.10条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接地故障保护:

一、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规定期,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二、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规定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不不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三、当上述一、二款保护不能满足规定期,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Ⅲ)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1条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规定:

RA·Ia≤50V(4.4.11)

式中:

RA——外露可导电某些接地电阻和PE线电阻(Ω);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动作电流(A)。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Ia为保证在5s内切断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Ia为保证瞬时动作最小电流。

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IΔn。

注:

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某些连接接地极和电源接地极无电气联系。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标《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规定。

第4.4.12条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外露可导电某些,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接地极上。

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接地极。

(Ⅳ)I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3条在IT系统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电器发出音响或灯光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规定:

RA×Id≤50V(4.4.13)

式中:

RA——外露可可导电某些接地极电阻(Ω);

Id——相线和外露可导电某些间第一次短路故障故障电流(A),它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所有接地阻抗值影响。

注:

I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与地绝缘或一点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某些则接地。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标《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规定。

第4.4.14条IT系统外露可导电某些可用共同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地或成组地用单独接地极接地。

当外露可导电某些为单独接地,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切断应符合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规定。

当外露可导电某些为共同接地,则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切断应符合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规定。

第4.4.15条IT系统配电线路,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故障电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T系统不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4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规定:

(4.4.15-1)

式中:

Zs——涉及相线和PE线在内故障回路阻抗(Ω);

Ia——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动作电流(A)。

二、T系统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8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4.4.15-2)

式中:

Zs——涉及相线、N线和PE线在内故障回路阻抗(Ω)。

第4.4.16条IT系统不适当引出N线。

(Ⅴ)接地故障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第4.4.17条PE或PEN线禁止穿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磁回路。

第4.4.18条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所保护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某些应接地。

第4.4.19条TN系统配电线路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时,可选用下列接线方式之一:

一、将被保护外露可导电某些与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PE线相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规定;

二、将被保护外露可导电某些接至专用接地极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12条规定。

第4.4.20条IT系统中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第二次异相接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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