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要点07第七章刑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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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要点07第七章刑法

第七章刑法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于刑法的概念,一般有狭义与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刑法是专指刑法典。

在我国就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刑法规范的总和,它除了刑法典以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二)刑法的任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法》第三、四、五条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

具体讲,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将某一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

凡是法律对某一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2不溯及既往

刑法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无溯及力,即对刑法实施前的行为不得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对定罪量刑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定罪量刑应主要依照刑法的规定,司法解释和法官适用刑法必须在刑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罪刑法定原则,既是刑法的立法原则,也是刑法的执法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四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表明,任何人犯罪,不得因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性别、地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位高低和功劳大小而有差异,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一律平等地定罪、量刑和执行刑罚,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

它的确立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对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就是说,应当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

这一原则要求罚当其罪,合情合理。

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

因为判刑轻了,不利于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分子;判刑重了,则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对法律和社会的抵触情绪,不利于罪犯的改造。

因此,必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分为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两部分〕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在空间效力上,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属地管辖为主,兼采用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了普遍管辖原则。

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刑法》第六条规定:

①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包括两点内容:

《刑法》第十一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刑法》第九十条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规定。

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③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l)我国刑法规定,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但刑法的这一特殊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不适用。

(2)对外国人的效力。

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一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如果外国审判机关已经审判,仍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

一是从刑法颁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刑法在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如我国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

2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通常有以下两种做法:

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

通常在颁布的新法中明确宣布。

二是自然失效。

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生效则旧法自然失效。

3.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

有关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各国刑事立法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做法: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我国现行刑法原则上无溯及力,应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处理。

但若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现行刑法处罚比较轻,则适用现行刑法,刑法就具有溯及力。

第二节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与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只有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利益和社会秩序,法律才把它规定为犯罪。

如果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和危害性的大小,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成立,除了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外,同时还应当具有违反刑法这一特征。

如果一个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违反刑法是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因此,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是划分罪与非罪的依据。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并不必然承担刑事责任,只有那些危害社会比较严重,按照刑法规定必须受到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

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认定是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这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一项要件。

犯罪客体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

一般客体,亦称共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

在我国,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一般客体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直接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如被杀的人、被抢的财物等。

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侵害,但犯罪对象则不一定会受到伤害;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不是不可缺少的;犯罪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根据,犯罪对象对犯罪分类没有影响。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还有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环境状况等方面。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其余的内容则是大多数犯罪或者某些特定犯罪所要求的要件,故称选择要件。

(l)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两种:

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去实施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是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如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义务而不予履行的消极行为。

如遗弃罪、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要求的消防人员、公安人员、医务人员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造成重大事故所构成的犯罪。

(2)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危害结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如过失犯罪,行为未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

犯罪结果还是区分此罪彼罪的标准,同时也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之一。

(3)因果关系。

在分析犯罪客观方面时,有时还必须查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时,行为人才具备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4)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环境状况等。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环境状况等不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只是选择要件,在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对定罪有意义。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1)自然人犯罪主体。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具体来说,行为人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刑法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其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

例如单位犯受贿罪、走私罪等等。

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两种心理要素。

(l)犯罪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具体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有的犯罪必须以犯罪目的为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对犯罪动机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它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对正确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社会或个人的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倘若没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公民就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

所以,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是正当防卫行为得以实施的前提。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

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实际危害还不存在,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就不得再实施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施,而不能针对其他的第三人。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换句话说,行为人必须出于防卫意图,如果是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侵袭,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也不是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还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行为,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实行紧急避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合法的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为了非法的利益不能实施紧急避险;不存在实际的危险也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这里的危险一般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动物的侵袭和自然力造成的危险。

2.紧急避险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

如果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则不能采取紧急避险。

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应视具体情况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急救措施如果在当时的环境下,还有其他办法可用,则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

4.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如果被损害的利益大于或者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则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即依照法律规定,紧急避险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当个人遇到危险时,不能借口紧急避险而放弃职责。

三、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过程是从犯罪的预备行为到完成的整个过程。

以犯罪有无完成为标准,可将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态分为四种形态:

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

(一)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既遂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结果犯

构成该类犯罪的既遂,除要求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外,还必须发生某种法定的危害结果。

例如,盗窃罪是以公私财物被犯罪分子占有作为既遂的标志,杀人罪是以造成他人死亡作为既遂的标志。

2.行为犯

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就成立犯罪既遂。

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也构成犯罪既遂。

如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不管被陷害人是否受到司法机关的错误追究,诬告者都构成犯罪既遂。

3.危险犯

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足以发生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行为,就成立犯罪既遂。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船只、飞机等,足以造成倾覆、毁坏的危险,就构成犯罪的既遂。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依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重要区别。

2.犯罪未得逞

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全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就是说没有完成犯罪。

未发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区别。

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并不是说没有任何结果,而是指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的结果。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其他一切原因。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重要区别。

意志以外的原因,既包括客观上出现的各种阻碍犯罪得逞的因素,例如放火时突然下雨等自然原因、被害人奋力反抗等人为因素、犯罪分子突然晕倒等生理原因,也包括犯罪分子主观上发生的认识错误等。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

所谓犯罪过程,是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整个过程。

具体来讲,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预备、实施犯罪、犯罪行为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之中。

2.必须自动放弃犯罪

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完成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自愿放弃犯罪意图,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中止犯与未遂犯的根本区别。

3必须彻底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彻底停止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完全打消了犯罪意图,放弃了已经实施的犯罪预备行为或者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

所谓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还需要一段时间才发生危害结果,在此段时间内犯罪分子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一种状态。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我国刑法把它概括为两大类:

一是准备工具。

例如为了杀人准备凶器,为了走私准备运输工具等。

二是制造条件。

它包括准备工具以外而为实施犯罪制造便利条件的一切行为。

实践中常见的有事先察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追踪被害人等等。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如果已经进人着手实行犯罪阶段而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则成立犯罪未遂。

3.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如作案条件不成熟而未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人闻讯逃避、不在现场或防范措施严密而难以着手实行犯罪等等。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的犯罪。

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有两个:

一是人数上为二人以上;二是在主观上是共同的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二人以上

这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应当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例如巧岁的王某与12岁的李某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只有王某构成抢劫罪,李某不构成犯罪,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2.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这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某一犯罪的时候,虽然在具体分工和参与程度上有所不同,但每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从而使他们的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共同犯罪行为。

3.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不但知道自己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且也认识到某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联系形式。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作如下划分:

1.必要的共同犯罪和任意的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有两个以_L才能构成而不能由一人实施的犯罪。

如聚众劫狱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两个以上的人实施时所成立的共同犯罪。

如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盗窃。

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这是共同犯罪中最常见、最普遍的形式。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开始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3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暂时结合在一起,在实施完某一具体犯罪后即行散伙的共同犯罪。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以多次实行某一种或某几种犯罪行为为目的结合在一起、具有一定组织性的犯罪团体的犯罪。

如犯罪集团。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依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并且对这四种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首犯,即在犯罪集团或者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分子;二是主要实行犯,指共同犯罪的主要实施者或犯罪危害结果的主要造成者。

主犯恶性大,对社会危害严重,因此,主犯不仅要对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负责,而且还要承担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

2从犯及其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有两种: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很小,所以也称为次要实行犯。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所谓辅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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