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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食物添加剂复函汇总

卫计委食物添加剂复函汇总

一、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第127号)……………1

二、卫生部关于在黄花菜加工中添加硫酸镁问题的批复(2008年第544号)………………2

3、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物用酶制剂许诺在焙烤食物专用面粉中存留的复函………………3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物添加剂利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2011年第321号)…………4

5、卫生部关于保健食物中利用食物添加剂问题的复函(2011年第110号)………………5

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物工业用酶制剂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2011年第533号)………6

7、卫生部关于甜菊糖苷和甜菊糖甙名称问题的批复(2011年第300号)…………………7

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8

9、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蛋清粉利用问题的复函…………………………………………………9

1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二氧化硫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第291号)10

11、卫生部关于花生油卵磷脂有关问题的批复(2012年第161号)………………………11

1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酪蛋白酸盐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第517号)………12

 

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27号

 

江西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卫法监文〔2005〕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漂白剂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干辣椒。

使用漂白剂处理干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应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五年四月四日

 

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卫生部关于在黄花菜加工中添加硫酸镁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20〕544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在黄花菜加工中添加硫酸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卫报〔2020〕3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物添加剂利用卫生标准》将硫酸镁列为食物工业用加工助剂。

符合食物添加剂质量标准的硫酸镁,可作为加工助剂用于食物生产加工,但应在制成最后产品之前除去助剂成份。

硫酸镁利用应当符合食物添加剂利用原那么,在达到预期成效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利用量。

相关监督部门应增强对食物添加剂利用监管,确保产品平安。

此复。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用酶制剂允许在焙烤食品专用面粉中存留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9-07-21  

卫监督食便函〔2009〕183号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你协会《关于食品加工用酶制剂是否允许在面粉改良剂和专用面粉中存留的咨询函》(中食协〔2009〕1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表)规定了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酶。

焙烤食品的专用面粉不属于直接供消费者食用的终产品,属于焙烤食品原料。

食品用酶制剂可以添加并存留在焙烤食品专用面粉中,以便在焙烤食品的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

   使用食品用酶制剂和其他食品添加剂生产面粉用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物添加剂利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2020-04-19

卫办监督函〔2020〕321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物添加剂利用原料级别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20〕35号)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食物添加剂产品标准属于食物平安国家标准。

凡食物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对原料级别作出规定的,食物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需利用相应级别或质量更高的原料;对原料级别未作具体规定的,食物添加剂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食物添加剂生产工艺和产品应当符合食物平安国家标准。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05-11

卫监督函〔2011〕110号

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的请示》(国食药监办〔2011〕3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考虑到保健食品监管的特殊性,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对新申报的保健食品,其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

属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执行。

  三、请你局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整理,并提出修订相关标准的建议。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物工业用酶制剂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2020-06-10

卫办监督函〔2020〕533号

 

中国发酵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食物工业用酶制剂有关标准问题的请示》(中发协〔2020〕21号)收悉。

经研究,现回答如下:

依照《食物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发布了《食物添加剂利用标准》(GB2760-2020)和《食物工业用酶制剂》(GB25594-2020)。

生产经营已列入GB2760和我部公告的食物工业用酶制剂,应当依照GB25594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查验方式执行。

以往发布的食物用酶制剂质量要求与GB25594不一致的,应当依照GB25594执行。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卫生部关于甜菊糖苷和甜菊糖甙名称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11-02   16:

11:

07

卫监督函〔2011〕300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对甜菊糖苷和甜菊糖甙同一性给予证明的请示》(浙卫〔2011〕2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规范使用简化字的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将原标准中的“甙”改为“苷”,其中“甜菊糖苷”与《食品添加剂甜菊糖甙》(GB8270-1999)中“甜菊糖甙”为同一物质。

此复。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2020-11-04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味精归属问题及产品标识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20〕1136号)收悉。

经研究,现回答如下:

   味精(谷氨酸钠)是经常使用的调味品,也是列入《食物添加剂利用标准》(GB2760-2020)的食物添加剂。

味精(谷氨酸钠)作为调味品生产、经营时,其标签应当符合相应食物平安国家标准;如作为食物添加剂生产销售,其产品标签必需载明“食物添加剂”字样。

   专此函复。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蛋清粉使用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03-15   09:

59:

44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蛋清粉作为澄清剂在葡萄酒生产中使用是否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范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蛋清粉(蛋清蛋白粉,鸡蛋白粉)属于普通食品,可以在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中使用,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二氧化硫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2021-04-06

卫办监督函〔2021〕291号

贵州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魔芋粉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标准的请示》(黔卫函〔2021〕2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物添加剂利用标准》(GB2760-2020)规定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适用于依照标准规定许诺利用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等食物添加剂的食物,不包括魔芋粉。

你省应当深切调查魔芋粉中二氧化硫残留的具体缘故,依法查处违法利用二氧化硫等食物添加剂行为。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06-12   13:

20:

20

卫监督函〔2012〕161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富含卵磷脂花生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食安发〔2012〕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花生中含有卵磷脂。

在花生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同批花生原料生产的卵磷脂,不属于食品添加剂。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酪蛋白酸盐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2021-01-06

             国卫办食物函〔2021〕517号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酪蛋白酸盐作为一般食物原料的请示》(中乳协〔2021〕88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照《食物添加剂利用标准》(GB2760-2020)的规定,酪蛋白酸钠(酪朊酸钠)是许诺利用的食物添加剂。

生产利用食物添加剂酪蛋白酸钠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关于酪蛋白酸钠之外的其他酪蛋白酸盐,如需开发用于食物生产经营,应当依照利用目的和相关规定进行平安性评估并审查批准。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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