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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资源税法
第七章 资源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资源税法是税法考试中非重点章,分值一般2~3分。
本章内容:
3节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第二节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2012年本章内容按照新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调整。
新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执行。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而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
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退(免)已纳的资源税。
2.一次性课征——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3.自2011年11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也征收资源税。
4.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包括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2009年考题修改)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义务的人有( )
A.进口盐的外贸企业B.开采原煤的私营企业
C.生产盐的外商投资企业D.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企业
[答疑编号3942070101]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自2011年11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征收资源税。
二、税目、税率**
(一)税目(征税范围)——7大类
税目
具体解释
1.原油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
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
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除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二)税率
征收方式
适用范围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原油、天然气,5%~10%
销售额
从量定额
其他
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题·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征收资源税的有( )
A.进口的天然气B.专门开采的天然气
C.煤矿生产的天然气D.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答疑编号3942070102]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进口天然气不征收资源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企业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资源税纳税人的是( )。
A.销售有色金属矿产品的贸易公司
B.进口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
C.在境内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
D.在境外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
[答疑编号3942070103]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批发、零售的已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资源税;选项B,进口不征资源税;选项D,在境外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适用的单位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二节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销售数量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包括:
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以自用数量或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类别
课税数量的确定
说明
煤炭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原煤数量=加工量÷综合回收率
算出来的原矿数量比加工后的数量大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耗用原矿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盐
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一次课征
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例题·单选题】(2010年考题修改)纳税人开采原煤销售的,其资源税的征税数量为( )。
A.开采数量
B.实际产量
C.计划产量
D.销售数量
[答疑编号394207010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纳税人开采原煤销售的,其资源税的征税数量为销售数量。
【例题·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某铅锌矿2012年销售铅锌矿原矿80000吨,另外移送入选精矿30000吨,选矿比为30%。
当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2元/吨,该矿当年应缴纳资源税( )。
A.16万元B.25.2万元C.22万元D.36万元
[答疑编号394207010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该锌矿应缴纳资源税=(80000+30000÷30%)×2=360000(元)
【例题·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某产盐企业,2011年5月份以外购液体盐3000吨加工成固体盐600吨,以自产液体盐5000吨加工成固体盐1000吨,当月销售固体盐1500吨,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已知液体盐每吨单位税额5元、固体盐每吨单位税额40元,该产盐企业5月份应缴纳资源税( )。
A.20000元B.35000元C.45000元D.60000元
[答疑编号3942070106]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应缴纳资源税=1500×40-3000×5=45000(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2012年修改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第三节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一、减、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10元/吨;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2元/吨。
4.减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
5.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例题·多选题】(2010年考题)下列各项中,应征资源税的有( )。
A.开采的大理石
B.进口的原油
C.开采的煤矿瓦斯
D.生产用于出口的卤水
[答疑编号3942070107]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开采的煤矿瓦斯免征资源税。
【例题·单选题】(2008年考题修改)某油田2012年3月生产原油6400吨,当月销售6100吨,对外赠送5吨,另有2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每吨原油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5000元,增值税850元。
当地规定原油的资源税税率为8%,该油田当月应缴纳资源税( )。
A.2440000元 B.2442000元C.2442800元 D.2857140元
[答疑编号3942070108]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当月应缴纳资源税=(6100+5)×5000×8%=2442000(元)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
【例题·多选题】(2011年考题)下列各项关于资源税减免税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对出口的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
B.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C.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D.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有重大损失的可由省级政府减征资源税
[答疑编号3942070109]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对出口的应税产品不免不退资源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分期收款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
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征资源税的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例题·多选题】(2008年考题)下列各项中,符合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
A.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
B.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C.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征资源税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D.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答疑编号3942070110]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五、纳税地点——开采地、生产地或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资源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对在中国境内开采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资源税,但对进口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则不征收资源税
B.原油是资源税的应税资源,包括天然原油和人造原油
C.纳税人进口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但要缴纳增值税和关税
D.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向销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答疑编号3942070111]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B,人造原油不是资源税;选项D,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向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例题·单选题】(2009年考题)甲县某独立矿山2009年7月份开采铜矿石原矿3万吨,当月还到乙县收购未税铜矿石原矿5万吨并运回甲县,上述矿石的80%已在当月销售。
假定甲县铜矿石原矿单位税额每吨5元,则该独立矿山7月份应向甲县税务机关缴纳的资源税为( )。
A.12万元B.15万元C.32万元D.40万元
[答疑编号394207011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收购未税矿产品应该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因此向甲县税务机关缴纳的资源税=3×80%×5=12(万元)
本章总结:
掌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征税范围——7个税目、纳税人、税收优惠、纳税期限和地点。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属于小税种中的重点章节。
近三年在考试中所占比重较高,除选择题之外,计算题中均涉及本章内容。
单选题
多选题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2009年
1分
1.5分
4分
-
6.5分
2010年
1分
1分
3分
-
5分
2011年
1分
-
6分
-
7分
本章在2012年《考试大纲》中,能力等级1~3级均涉及,预计在2012年《税法》科目考试中本章5~8分左右。
本章内容:
6节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二节 税率
第三节 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征收管理
2012年教材修订在删除部分内容的基础上,新增“公租房和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的税收优惠”。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1.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不论部门,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2.转让房地产过程中
转让方
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承受方
契税、印花税
【例题·多选题】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 ),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A.财政部门 B.中国科学研究院 C.外籍人员D.国有企业
[答疑编号3942080101]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以上选项全部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一)基本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1.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3个判断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为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让
①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是否发生转让行为主要以房地产权属的变更为标准。
凡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未转让的(如房地产的出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②征税范围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如房地产的继承
2.基本征税范围
(1)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二)具体情况判定**(常与税收优惠结合在一起考选择题)
具体情形
征税
不征税或免税
1.房地产继承、赠与
非公益性赠与
(1)房地产的继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2)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公益性赠与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2房地产的出租
房地产的出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3.房地产抵押
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
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
5.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都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暂免征税
6.合作建房
建成后转让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暂免征税
7.其他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征税;代建房;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属于征税范围
第二节 税率**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级数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50%以下(含50%)
30%
0
2
超过50%~100%(含100%)
40%
5%
3
超过100%~200%(含200%)
50%
15%
4
200%以上
60%
35%
【例题·单选题】某房地产公司转让商品楼获得收入8000万元,计算增值额时准允扣除项目金额3500万元,则适用税率为( )。
A.30% B.40% C.50% D.60%
[答疑编号3942080102]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增值额=8000-3500=4500(万元);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4500÷3500×100%=128.57%,适用第3级税率,即50%,速算扣除系数15%。
第三节 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
从收入形式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新5旧3)
销售新房
销售旧房及建筑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注意: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应提供凭据)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①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每年”:
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③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3.房地产开发费用
不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而是按税法的标准计算扣除
(1)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注意:
①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②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③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2)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
②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3.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购入时的契税(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
5.其他扣除项目
(1)仅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2)加计扣除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例题:
1.(2005年单选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允许单独扣除的税金是( )。
A.营业税、印花税 B.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C.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D.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疑编号3942080103]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允许单独扣除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转让旧房产,计算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有( )。
A.旧房产的评估价格B.支付评估机构的费用
C.建造旧房产的重置成本D.转让环节缴纳的各种税费
[答疑编号3942080104]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重置成本要乘以成新率才是扣除的成本。
3.(2008年单选题)某国有企业2006年5月在市区购置一栋办公楼,支付价款8000万元。
2008年5月,该企业将办公楼转让,取得收入10000万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
办公楼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重置成本价为12000万元,成新率70%。
该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算的增值额为( )。
A.400万元 B.1485万元C.1490万元 D.200万元
[答疑编号394208010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扣除项目有3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缴纳的有关费用,本题没有涉及;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12000×70%=8400(万元);(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10000-8000)×5%×(1+7%+3%)+10000×0.05%=115(万元)。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10000-8400-115=1485(万元)。
4.(2011年单选题)位于县城的某商贸公司2010年12月销售一栋旧办公楼,取得收入1000万元,缴纳印花税0.5万元,因无法取得评估价格,公司提供了购房发票,该办公楼购于2007年1月,购价为600万元,缴纳契税18万元。
该公司销售办公楼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为( )。
A.639.6万元
B.640.1万元
C.760.1万元
D.763.7万元
[答疑编号3942080106]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1.因为无法取得评估价格,所以按照购房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扣除,600×(1+4×5%)=720(万元);
2.销售旧的办公楼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1000-600)×5%×(1+5%+3%)=21.6(万元)(差额缴纳营业税);转让办公楼缴纳的印花税0.5万元;
3.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所以可以扣除的金额合计数为720+21.6+0.5+18=760.1(万元)。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额的确定——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