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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标准样本

土地复垦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运用土地,改进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运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导致破坏土地或因自然灾导致破坏住地,采用整治办法,使其达到可供运用状态或恢复生态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从事如下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破坏单位和个人:

(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挖损导致地表破坏;

(二)地下采掘引起地表塌陷;

(三)堆放煤矸石、排放土、石、矿渣、粉煤灰、废弃建筑物都市垃圾等压占土地;

(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设暂时占用土地后导致土地破;

(五)矿产资源开采、工业排污等导致土地污染;

(六)因居住搬迁,遗留废弃村址、宅基地等;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如下原则:

(一)谁破坏,谁复垦;

(二)源头控制、防止与复垦相结合;

(三)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政府关于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勉励开展土地复垦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支持开展土地复垦国际交流与合伙。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防止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有复垦任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建设活动前对破坏土地状况做出评估,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并在生产建设中采用防止办法,减轻对土地破坏。

第十条编制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依照经济合理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因地制宜地拟定复垦后土地用途。

土地复垦规划应当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并与其她有关规划协调。

单位和个人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应当与本地区土地复垦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有土地复垦任务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涉及土地复垦内容;设计文献必要有土地复垦章节;工艺设计必要兼顾土地复垦规定。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本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后,与生产建设同步实行。

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拟定任务纳入单位和个人生产建设筹划和投资概算。

第十三条在生产建设中,应当采用防止办法,减缓对土地破坏。

井下采掘破坏土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井下充填、地表挖沟排水等防止办法,减小土地塌陷限度和范畴。

露天采矿、挖沙、取土、排放固体废弃物,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拟定采挖、取土、固体废弃物压、排放占地范畴,并在压、排放占地前将耕地耕作层剥离,单独堆放,用于复垦耕地或其她耕地土壤改良,剥离耕地耕作层普通不少于三十厘米。

在生产建设活动中也许对土地可以导致污染,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生污染之前,研究治理办法和方案。

第三章复垦实行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z

(一)用地单位和个人自行复垦;

(二)用地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三)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委托政府部门组织复垦。

第十五条在土地复垦前,自行复垦、承包复垦或政府委托复垦土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行。

复垦规划设计方案涉及如下内容:

(一〉复垦范畴界限;

(二)规划设计文本及图件;

(三)复垦任务、目的和复垦期限;

(四)重要复垦办法;

(五〉复垦后土地用途阐明;

(六)复垦所需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七)其她需要阐明事项。

第十六条塌陷土地复垦应当在地表稳沉后及时进行。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应当运用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

对运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拥有废弃物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运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充填物,应当防止导致新污染。

第十八条复垦后土地达到复垦原则,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关于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经验收不合格,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原则交纳复垦或缴纳复垦费。

复垦原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土地使用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状况分别解决:

(一)经复垦能恢复原用途,不实行国家征用;

(二)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由国家征用;

(三〉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乐意保存,不实行国家征用。

第二十条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有复垦任务单位和个人可以用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长数量和质量相称耕地,置换因生产被破坏农村集体耕地,被破坏集体耕地属国家所有,不再征用。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对其破坏其她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除承担土地复垦责任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分为耕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其她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核估机构评估破坏土地市场价值拟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补偿费详细金额,由破坏土地单位和个人与遭受损失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拟定原则商定;达不成合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解决决定。

土地补偿费,必要全额发给被破坏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复垦破坏其她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原生产水平,用地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向遭受损失单位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四条生产过程中破坏国家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复垦后划拨给该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复垦后持续二年以上不使用土地,由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

单位和个人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复垦后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派,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合同商定期限和条件拟定。

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支付恰当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国家征用土地,经复垦后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必要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国家勉励用地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复垦后土地。

复垦后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依照国家关于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依照国家关于规定予以优惠。

第五章复垦资金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破坏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免缴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资金重要用途涉及:

(一)破坏土地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履行复垦义务或复垦不符合原则,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土地复垦;

(二)自然灾毁土地复垦;

(三)破坏土地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履行复垦义务后,土地复垦保证金退还;

(四)土地复垦项目贷款;

(五)由政府组织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

(六)土地复垦科学技术研究;

(七)土地复垦奖励。

第二十九条土地复垦费征收额应当满足土地复垦需要。

采矿、燃煤发电业土地复垦费依照公司年度销售额一定比例提取。

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关于部门制定。

其她行业土地复垦费征收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实际状况制定。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自行或委托复垦土地,复垦土地经验收合格后,征收土地复垦费退还给其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或复垦不符合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地复垦,并视同单位和个人完毕土地复垦任务。

第三十条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土地,土地复垦费和土地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破坏土地,土地复垦费和土地补偿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进行生产建设导致土地破坏,按非法占地解决后,还应当向被破坏土地者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并承担土地复垦责任;非法买卖、出租土地导致土地破坏,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承担土地复垦责任。

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不履行或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土地复垦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情节,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罚款。

拒不缴纳土地复垦费和罚款,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在其提出新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责令限期补救,可并处以二十万元如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背本条例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补救,可并处以五十万元如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也许导致损失可并处以相称于复垦费用一倍以上三倍如下罚款,可并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停业、关闭。

第三十六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补偿损失,采用补偿办法外,可以并处行政警告、罚款;应当予以治安管理惩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规定惩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

(二)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三)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七条从事土地复垦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彻私舞弊,或者截留、挪用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土地补偿费,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惩罚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惩罚决定,由做出惩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实行办法。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发布《土地复垦规定》同步废止。

 

土地复垦技术原则(试行)

一、总则

1.制定根据: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增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运用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和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本原则。

2.合用范畴:

本原则合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原则》、《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原则》、《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原则》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原则》。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

在都市规划区内,符合都市规划。

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根据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取复垦土地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

条件容许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复垦后地形地貌与本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

4.名词、术语:

4.1土地破坏z由于人类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土地复垦:

指对被破坏土地,通过采用综合整治办法,使其恢复到可供运用状态活动。

4.3土地复垦率:

己复垦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面积之比。

即:

L(%)=Y/PX100%

式中:

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达)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检查:

5.1检查时机: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土地复垦,普通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某些构成。

复垦土地质量检查,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第一阶段检查z在复垦工程完毕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检查。

5.1.2第二阶段检查z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检查。

普通状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毕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温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查。

5.2检查办法:

对复垦后土地质量检查办法,采用随机抽样法。

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查已复垦土地作为具备代表性独立样本进行检查,样本普通为5%---10%。

5.3检查内容:

5.3.1第一阶段检查内容z

·提交文献:

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复垦设计文献、土地复垦施工文献、复垦区本地自然背景资料。

·现场测试:

用于农业测试项目:

宏观布局、覆土面积、地面坡度、平整度、覆土层土壤容重、土壤pH值、含盐总量、排灌设施、防洪设施。

用于牧业测试项目:

覆土面积、覆土厚度、道路布局、饮水点等配套设施。

用于林业测试项目:

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排水设施。

用于渔业测试项目:

水源、水质、塘(池)修筑质量、塘面积、塘水深、排水防洪设施。

用于建筑测试项目:

地面坡度、平整度、建筑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区内建筑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其她用途测试指标依详细状况而定。

5.3.2第二阶段检查内容:

·提交文献:

(农、林、牧业)

土壤培肥办法;种植概要。

·现场测试:

农业测试项目:

作物长势、土壤有机质、pH值、作物和果实等可食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单位产量。

林业测试项目z生长势、种植密度、成活率、生长量、郁闭度。

牧业测试项目z生长势、覆盖度、产草量。

渔业测试项目:

单位产量、水中及鱼肉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根据所在地区充填废弃物及土源等所具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和状况,可选取测定关于特性污染成分)。

建筑测试项目:

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指标。

5.4检查成果评估z

5.4.1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检查成果评估内容:

.提交文献与否齐全。

·现场测试指标与否符合各类场地详细规定,除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环境原则外,其她土壤相称于本地普通水平。

5.4.2复垦土地用于建筑时检查成果评估内容z

.提交文献与否齐全。

涉及建筑地基设计文献、地基解决工程施工记录、其她必要资料等。

·现场测试指标与否符合各类场地《地基与基本工程及验收规范»(GBJ202-83)中关于原则与指标。

5.4.3复垦土地用于渔业时检查成果评估内容:

.提交文献与否齐全。

涉及用于渔业(含养殖)设计资料、施工验收文献等。

.现场测试指标与否符合渔业水质及关于质量原则。

6.原则实行:

6.1本原则发布后,各类土地复垦必要按此原则规定施行。

6.2本原则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关于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行。

6.3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关于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原则实行中浮现技术问题。

6.4土地复垦条件较好地区,或本原则所列项目及其原则不完全适应本地特点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状况补充实行原则。

6.5本原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7.各项目测试办法:

7.1农、林、牧业指标测试办法z

测试项目和办法,根据不同地区采用相应办法,见表1。

表一测试项目和办法

序号项目单位方法

1覆土面积公顷地测法

2覆土厚度米地测法(多点)

3地面平整度米地测法

4土壤容重克/立方厘米环刀法,蜡封法

5土壤有机质%土壤有机质测定法

6土壤砾石含量%筛分法

7土壤PH值电极测定法

8含盐总量%电导法,残渣烘干法

9覆盖法%测量法

10其她项目%参照《水和废水检测分析办法》

11     产草量     公斤/公顷   实测样方,计算法

12     种植密度(造林) 株/公顷    实测样方,计算法

13     造林成活率     %       实测样方,计算法

14     郁闭度(造林)   %       实测样方,计算法

15     鱼塘(池)水质           GB11607-89

16  鱼,养殖水产品其她测指标      GB11607-89

17     单位产量      公斤/公顷  实测计算

7.2渔业测试指标测试办法:

参照《渔业水质原则》(GB1107-89)中所列某些项目和相应得办法执行,见表2。

表2测试项目和办法

序号

项目

测定办法

原则编号

1

色、嗅、昧

2

悬浮物质

滤纸法、石棉增桶法

3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一86

4

溶解氧

腆量法

GB7489一87

5

生化需氧量(5天,摄氏度)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6

总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撞膜法

GB5750-85

7

冷原子吸取法、双硫臆法

GB7468-87

GB7469-87

8

原子吸取法、双硫踪法

GB7475-87

GB7471-87

9

原子吸取法、双硫臆法

GB7475-87

GB7470-87

10

二苯碳酷二脚光度法

GB7467-87

11

原子吸取法、DDTC光度法

GB7475-87

GB7474-87

12

原子吸取法、双硫臆法

GB7475-87

GB7474-87

13

原子吸取法、丁二脂光度法

14

DDTC-Ag光度法

GB7485-87

15

佩化物

异烟酸一破睫琳圈比色法

GB7486-87

16

硫化物

对二甲氨基苯胶光度法

17

氟化物

茜素磺酸错比色法、选取电极法

GB7482-87

GB7484-87

18

石油类

紫外光度法

 

7.3用于建筑测试指标测试办法z

地基承载力:

参照《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J7一89)中第五章、第六章及附录四(地基土载荷实验要点)、附录五[土(岩)承载力原则值]、附录六(原则贯人和轻便触探实验要点)中所列办法进行。

变形指标z参照《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J7-89)中变形计算和附录一(沉降观测要点〉中所列办法进行。

稳定性指标z参照《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J7-89)中稳定性计算和附录七(抗剪强度指标c·φ原则值)及《土工实验办法»(GBJ123一88)中三轴压缩实验、无侧限抗压强度实验、直接剪切实验等中所列办法进行。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指标

1.选用范畴:

本原则合用于采矿、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活动产生废弃土地。

涉及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矿等矿山露天采矿场、最后采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尾矿库、储灰场、储泥场、渣场,以及其她工业废弃物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复垦。

2.复垦工艺构成:

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艺普通为二某些构成。

即复垦工程和恢复生态两个阶段。

由于复垦后用途不同,有只有复垦工程一种阶段。

3.复垦工程原则通则:

3.1待复垦场地背景资料具备,涉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壤、植被、区域自然环境和简要社会环境等;待复垦场地原用途设计、运营及闭坑设计资料;复垦场运用方向设计论证资料等。

3.2待复垦场地运用类型选取:

应与本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3.3待复垦场地及边坡稳定性可靠,原有工程设施(坝、堤、堪等)稳定(含地震状况下)。

3.4用作复垦场覆盖材料,不应具有有毒有害成分。

如复垦场地具有毒有害成分时,应先处置去除,视其废弃物性质、场地条件、必要时设立隔离层后再行覆盖。

充分运用从废弃地收集表土作为顶部覆盖层。

3.5覆盖后复垦场地规范、平整。

覆盖层容重等满足复垦运用规定。

3.6复垦场地有满足规定排水设施,防洪原则符合本地规定。

3.7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办法。

3.8复垦场地有控制污染办法,涉及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

3.9复垦场地道路、交通干线布置合理。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原则:

4.1某些浅采场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程原则:

4.1.1覆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0.5米以上。

4.1.2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普通不超过5度。

用作水田时,坡度普通不超过2--3度,用作林业、牧业时,坡度普通不超过25度。

4.1.3覆土土壤PH值范畴,普通为5.5-----8.5,含盐量不不不大于0.3%。

4.1.4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规定,防洪满足本地原则。

4.1.5有控制水土流失办法,边坡宜植被保护。

4.2露采场用于渔业(含养殖业)时复垦工程原则:

4.2.1有适当水源补给,水质符合原则。

4.2.2塘(池)面积和深度适中,普通0.3----0.7公顷,深度2.5-----3米为宜。

4.2.3有良好排水设施,防洪原则与本地一致。

4.3露采场用作人工湖、公园、水域观赏区时复垦工程原则:

4.3.1与区域自然环境协调,有景观效果。

4.3.2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原则》中IV、V类水域原则。

4.3.3排水、防洪设施满足本地原则。

4.3.4沿水域布置树草种植区、控制水土流失。

4.4露采场用于建筑时复垦工程原则:

4.4.1待复垦场地应无滑坡、断层、岩溶等不良地质条件,主体建筑应设立于较好地基地段。

依照《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J7-89)拟定建筑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指标)。

4.4.2用于建筑坡度容许值,应依照本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稳定性坡度值拟定。

坡度普通不超过20%。

4.4.3排水管网布布置合理,建筑地基标高满足防洪规定。

4.5露采场用于其她用途时复垦工程原则z

依照露采场地形地质条件和运用方向,复垦工程原则另行制定。

5.排土场复垦工程原则:

国内各类露采矿排土场,依排岩土工艺和堆放地区,普通分为内排土场和外排土场,涉及排土顶部、排土平台和最后边坡等,这些场地均属于复垦场地。

其复垦工程涉及:

5.1排土场整治:

涉及顶部、平台和边坡整治。

5.1.1排土场最后坡度应与土地运用方式相适应,普通为26---28度,机械作业区坡度不大于20度。

5.1.2合理安排岩土排弃顺序,尽量将含不良成分岩土堆放在深部,品质适当土层涉及易风化性岩层可安排在上部,富含养分土层宜安排在排土场顶部或表层。

5.1.3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规定,设计和施工中有控制水土流失办法,特别是控制边坡水土流失办法。

5.1.4有合理道路布置。

5.2排土场复垦:

5.2.1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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