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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保密协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人员保密协议书

2009年07月21日星期二11:

08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人员

保密协议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所属的高等院校,承担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肩负着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

学校保密委员会作为甲方,学校的涉密人员作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履行如下保密协议:

甲方:

对乙方进行保密资格审查,确定其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资格;

监督、检查、指导乙方的保密工作;

提供保密教育培训和有关学习资料;

监督保密津贴发放制度;

在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按规定给予乙方相应奖励;

对在日常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保密工作奖惩制度》执行;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乙方:

(此项为重点考试内容)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接受学校组织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对本人所知悉和管理的涉密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留泄密隐患,在未解密之前,对涉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调离涉密岗位要按规定实行脱密期,脱密期满后仍需继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信息;

因乙方原因造成泄密的,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保密工作奖惩制度》接受处理。

本协议终止后,依国家法律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本协议因乙方脱离岗位或涉密项目而自动终止。

本协议一式三份(保密委员会一份,乙方所在单位一份,本人一份)

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加强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07-2018:

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保发〔2001〕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确保涉密系统建设达到保密要求,切实保护涉密系统中国家秘密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程序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应当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认真审查。

(一)要求申请单位对照《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进行确认,具备相应条件的,填写《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应核查原件);

2、税务登记证;

3、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4、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及相关资料;

5、从事网络安全集成业务的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及职称证明;

6、上两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

8、网络安全集成范例的相关证明:

项目工程合同书、项目鉴定(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意见书等;

9、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0、反映单位资质情况的其他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对网络安全集成范例进行核实。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对经审核认为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所在省的保密局审核。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将经过审查符合条件单位的《申请表))一式两份(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的一式三份)和其它申请材料一份,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报国家保密局。

(四)国家保密局每季度末对上报的资质申请单位集中进行审批。

(五)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审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接到本通知后,各地应对原自行审批的资质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和审核,对其中符合《资质管理办法》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资质。

今后各地不应再自行审批地方资质单位。

二、严格把握涉密系统集成资质条件和要求

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的保密局,要按照《资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严格审查。

有关具体条件应按如下要求把握:

(一)依据《保密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接触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各项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向上级保密局上报。

(二)不满足《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

(二)项第一款条件的申请单位,必须是成立两年以上、专门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开发(有成熟产品)、并有3个以上独立完成的网络安全集成范例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请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员工总数不得少于30人,其中与单位正式签定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0人。

(四)对仅从事网络布线、咨询、安全保密产品研发和销售而不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

三、加强对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的培训

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对经过审批同意为集成资质单位的,在颁发《资质证书》之前应对其集中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内容应包括:

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国家保密标准、指南等。

集成资质单位通过保密教育和培训后,保密局可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BMZ1—2000)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方案设计指南》(BMZ2—2001)发给其遵照执行。

四、加强对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的保密管理

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应与取得集成资质资格的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加强对集成资质单位履行保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集成工程的保密管理

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应对集成资质单位在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过程中执行保密法规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使集成资质单位在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过程中做到:

1、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涉密系统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2、与涉密系统建设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3、制定涉密系统集成工程的保密工作方案;

4、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对参与人员、涉密资料加强管理,落实保密责任书、保密协议及各项保密措施。

(二)集成资质单位跨省(区)作业的管理

集成资质单位跨省(区)承接涉密系统集成工程的,应主动将有关情况报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保密局,并接受监督管理。

(三)年审

l、对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实行年审制。

集成资质单位每年1月,应对上一年度的涉密系统集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年审表》,报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

2、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对集成资质单位上报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到集成资质单位现场检查,提出年审意见或限期整改要求,书面反馈给集成资质单位。

年审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汇总后上报国家保密局,时间不迟于每年4月。

3、对不按要求参加年审,逾两个月仍未提交自查材料的集成资质单位,应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报国家保密局撤销其资质单位资格,由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收回其《资质证书》和有关涉密材料。

(四)变更

1、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名称、法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工作场所、联系方式、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等有变更的,一个月内须向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书面报告变更情况。

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根据《资质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2、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应将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流动、变更情况,及时报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备案。

(五)公告

受理集成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对经审批取得《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六)期满复核

《资质证书》期满、申请重新核发证书的集成资质单位,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受理申请的保密局提出。

受理申请的保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其年审、变更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报国家保密局进行复核,符合资质条件的,重新发证。

五、严肃纪律,加强对违规单位的查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保密局应加强对《资质管理办法》和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报国家保密局,由国家保密局撤销其资质单位资格,由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收回其《资质证书》和有关涉密资料,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l、在承接涉密系统建设中违反保密法规和保密责任书、协议书泄露国家秘密的;

2、不按要求参加保密教育和培训、不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监督管理的;

3、年审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存在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被撤销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资质申请。

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书

 

甲方:

北京和隆优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章)

乙方:

(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地点:

保密协议书

北京和隆优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与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通过友好协商,已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签署了“和隆优化先进控制技术代理协议书”,代理商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

为了维护和隆优化公司及其他代理商的合法权益,乙方自愿遵守如下保密条款:

1、不得把甲方所提供的各种先进控制技术、核心技术方案、产品报价表及其他印有“HeroopSys保密章”的各种资料以任何形式传递给第三方;

2、不得试图从和隆优化公司或公司员工那里获取相关保密技术的各种信息;

3、不得独自经营和隆优化公司的各种先进控制技术产品;

4、在退出或失去和隆优化公司代理商资格后,不得进行与和隆优化公司相同的业务。

若发生各种直接侵犯和隆优化公司利益的行为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条款若有违背,乙方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北京和隆优化公司代理协议书

甲方:

北京和隆优化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签定地点:

北京和隆优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拥有全部知识产权并在业界处于领先地位的多种先进控制技术的推广应用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定本协议书。

甲方根据乙方的影响度与实力,决定授予乙方“北京和隆优化公司先进控制技术代理商”资格,代理商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所管辖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代理的甲方产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a)甲方责任

i.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和乙方联络。

ii.甲方向乙方提供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市场前景良好和竞争力极强的和隆优化先进控制技术。

iii.甲方将通过各种广告和宣传媒介来满足用户对其产品的了解,并通过参加有关的技术交流来促进产品的销售。

iv.甲方将在市场信息、技术支持以及在销售培训等方面向乙方提供帮助,必要时可派人协助乙方的促销活动和解决技术难题。

v.甲方一次性为乙方提供两人一周在北京的免费培训,以帮助乙方培养市场和技术人员。

培训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工作餐,其它费用乙方自理。

vi.甲方应根据乙方通报的接待规格,热情妥善安排乙方客户到甲方参观考察,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vii.为方便市场推广,甲方以特优价供给乙方和隆优化先进控制技术产品的软件演示产品__套。

b)甲方权利

i.甲方有权对和隆优化先进控制技术的产品形态和市场营销策略做必要调整,但会及时(10日内)通知乙方。

ii.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起乙方的责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有权以扣除保证金和提请司法途径解决乙方的违规行为。

2.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a)乙方的责任

i.乙方必须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及经营场所并将有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备案。

ii.乙方有责任遵守本协议规定,维护市场秩序。

iii.乙方须向甲方购买和隆优化先进控制技术演示软件一套并向和隆优化缴纳加盟保证金5万元,这些费用可在前期的项目利润或提成中扣除并在乙方合同额达到___万元时返还乙方。

iv.乙方应配备足够的销售工程师和技术支持工程师,他们应能熟练掌握所代理的和隆优化公司产品的性能及用途。

v.乙方应指定专人(电话:

)和甲方按时按规定联络。

vi.乙方应提前向甲方通报到甲方参观考察的人员情况并通报接待规格等内容,接待费用由乙方承担。

b)乙方的权利

i.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起甲方的责任,并向乙方提供相关优质产品和服务。

ii.乙方有权在对甲方的产品和服务不满意时进行投诉,投诉电话:

iii.乙方有权与最终用户签订包含和隆优化先进控制技术的供货及工程合同,并向和隆优化合法购买相关技术和承担合同的法律责任。

iv.乙方有权以甲方授权代理商的名义开展工作。

2.代理销售计划

乙方应在壹年内完成和隆优化先进控制技术万元人民币销售额(销售额以年月日前到甲方帐上的货款为准)。

3.价格和折扣

i.和隆优化先进控制技术的软件、硬件及系统的价格按甲方最新发行的有效期内《北京和隆优化公司产品报价单》(盖章有效)执行,报价单是甲、乙双方向最终用户报价的基础,这是该产品的最低保护价,乙方无权擅自更改,在价格表有效期到期之前甲方将及时向乙方提供价格表的最新版本。

ii.原则上乙方不得以低价进行竞争,但如遇到特殊情况时,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取舍。

iii.乙方在所辖地区销售完成50万元先进控制技术软件以内的销售额时,乙方所购先进控制技术软件享受的折扣为10%,超过50万元后则享受20%的折扣。

iv.由代理商做前期商务而提供给和隆优化的项目(有时最终用户希望与和隆优化签定合同),和隆优化公司给代理商的提成(毛利)按下式计算:

M=系统最低保护价*6%+(合同价格-系统最低保护价)*60%

和隆优化在签定合同后给代理商一个业务提成表。

业务提成的支付办法:

在到款比例达到50%时支付50%的业务提成,在到款比例达到90%时支付80%的业务提成,在收到质保款后一周内支付剩余的业务提成。

v.乙方向用户收取的工程服务费、培训费及运输费等由乙方按自行标准收取。

vi.乙方如需要甲方承担最终用户的培训、工程指导、技术服务等工作时,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vii.销售额以乙方向甲方购销合同额计算(以到甲方帐上的货款为准)。

4.付款方式

i.对甲乙双方签定的“北京和隆优化先进控制软件购销合同”,在合同生效一周内乙方需向甲方付40%的定金,提货前再付50%,待项目通过用户验收后一周内结清余款。

这类合同所发生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ii.对甲乙双方签定的“北京和隆优化先进控制系统购销合同”,在合同生效一周内乙方需向甲方付20%的定金,提货前再付70%,待项目通过质保期后一周内结清余款。

这类合同所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iii.对由乙方提供给甲方与最终用户签定的“北京和隆优化先进控制系统工程合同”,在合同生效一周内乙方需向甲方付30%的定金,提货前再付40%,通过调试验收后一周内再付20(25)%,待项目通过质保期后一周内结清余款。

这类合同所发生的运输费用由最终用户承担。

或者根据与用户的最终协商执行。

5.售后服务

i.乙方应承担起对其最终用户的培训、组态、现场咨询和维修服务等全面的售后服务,并严格按照甲方推荐的质量体系标准和工作流程运作。

甲方给予乙方的价格折扣和业务提成中,已包含乙方对用户的售后服务的费用。

ii.乙方应常备部分必要的备件用于售后服务,必须有有能力的工程师负责售后服务(无工程能力的商务型代理商除外)。

iii.甲方将给予乙方维修支持和协助,但对于乙方要求的具体协助将收取费用,详细收费标准另行商定。

iv.甲方对于保修期(交货一年内)内的售出产品,凡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应给予免费更换或维修,对于保修期之外的售出产品提供维修服务。

6.关于名称的使用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i.乙方和甲方应当分清彼此,以免公众混淆。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及其雇员都不能使用任何“北京和隆优化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在非和隆优化的产品中不得使用任何“北京和隆优化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产品和服务中使用的名称或商标及与其相似(或有联系)的名称或商标。

ii.乙方在名片和各类媒体的广告宣传中,可以标明是“北京和隆优化公司(先进控制技术)授权代理商”字样。

iii.乙方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将售出的任何甲方软硬件产品复制后用于商业目的。

对违反本条款的行为,甲方保留要求赔偿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iv.双方不得泄露从对方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v.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销售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市场宣传资料,乙方可以在相关资料上加贴本公司的地址、电话,但不得更改或删除相关信息而使用户得到错误的认识。

7.商标

i.乙方售出的任何何隆优化先进控制技术产品都应印有甲方商标并附有甲方产品说明。

ii.甲方商标已在有关部门进行注册,乙方不得将该商标用于其它产品。

8.协调管理

i.甲方协调各分销商的销售活动,各分销商均应遵守“北京和隆优化公司优化控制技术渠道销售管理商务文件”及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ii.对于较大型项目,乙方没有能力自行承接时,甲方给予支持,必要时可由甲、乙双方联合参与竞标。

iii.如涉及代理区域以外的项目,乙方应提前向甲方通报项目信息。

甲方将协调乙方及当地分销商签定该项目。

甲、乙及当地分销商协商处理该项目的责任、权利及利益的分配。

9.协议有效期

i.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ii.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iii.本协议期满时,可由双方签字顺延。

iv.若发生甲方取消乙方代理权的情况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30天以后应停止使用甲方授权代理商身份,并交回代理商授权书。

v.如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协议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自通知之日起,停止使用甲方授权代理商身份,并交回代理商授权书。

10.争议

i.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ii.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决。

11.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北京和隆优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东路新康园F1-2414地址:

邮编:

100096邮编: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电话:

(010)82955845电话:

传真:

(010)82955846传真:

E-mail:

hero@E-mail: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江苏省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

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

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

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XX,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

甲方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2)或,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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