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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回避

刑事诉讼法回避的理由(第28、29条《回避决定》第1、2、3、4、5条)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公安司法人员(包括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回避的理由(第28、29条《回避决定》第1、2、3、4、5条)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本文来源:

考试大网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审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三、回避的种类

  1.按照回避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

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

com)

  1) 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指令(职权)回避。

  2.按照回避是否需要法定理由:

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间

  2.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意:

辩护人和代理人没有此权利,只能代为行使)

  3.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

  4.回避事由证明(刑事诉讼法第29条)

  5.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1)法院:

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有差别)

  2)检察院: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3)公安机关:

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6.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2)有法定理由的回避

  A程序是否暂停

  B侦查人员作出回避之前收集的证据和进行诉讼行为效力(由有回避决定权的主  体决定)

  7.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

  所谓自诉案件,就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具体指:

(1)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

(2)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案;(4)普通侵占案,即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案和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指的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非司法工作人员。

  1.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2.自诉人,是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自诉是和公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只有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才有自诉人。

在通常情况下,自诉人就是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3.犯罪嫌疑人,是指公诉案件立案之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前受到刑事追究的诉讼参与人。

  4.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对象,没有被告人,也就没有刑事诉讼。

  5.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6.证人是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证人必须是独立于犯罪行为之外的第三者;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

《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7.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问题作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逮捕审批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1.逮捕人大代表

  ①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②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③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④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以上3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⑤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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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逮捕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4条)。

 

  3.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逮捕案件

  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在10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5条)。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诉讼参与人之被害人

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与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

 

  

(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文来源:

考试大网 

  

(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3)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4)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2.被害人的义务:

  

(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席法庭。

 

  (3)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辩护与代理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5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一、辩护人的概念与人数

  1.概念:

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利于被追诉人;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

  2.时间(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3.人数

  二、辩护人的范围(第32条;《解释》第33条)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亲友来源:

考试大

  注意:

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绝对排除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排除: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

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

  

(2)阅卷权

  A、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4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区别。

  (3)会见权和通信权

  A、检审人员不能在场(与侦查阶段的区别)

  B、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区别。

  (4)调查取证权

  A、向证人、有关单位取证;

  B、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提供的证人取证。

  C、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不能发放准许调查决定书,应当自己取证)

  D、非律师辩护人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5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5)提出辩护意见权。

  (6)获得通知权。

  (7)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8)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9)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非律师辩护人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1)拒绝辩护权

  注意:

非律师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权利之比较

  经过批准——有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非律师辩护人只有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如果没有超期羁押,他没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刑诉75条、解释68)

  其它权利相同。

  2.律师的义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不得私自收费、保守秘密)

  五、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

  3.指定辩护(存在的阶段;指定的主体;前提;被指定的对象;情形)(《解释》第39条)

  

(1)“可以”指定

  

(2)“应当”指定(四种情形,重点)(盲、聋、哑;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能判处死刑的人)(《解释》第36条)

  六、拒绝辩护

  1、被告人拒绝辩护(次数;理由;后果)(刑诉39;解释38、165)

  A强制辩护时,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拒绝指定辩护的,要有理由)

  B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不需要理由)

  2、律师拒绝辩护

  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

  七、刑事诉讼代理

  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代理人产生的时间、权利—与辩护人基本相同)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代理人产生时间)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点讲义6.2: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有四种例外情况: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4)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内容提示:

一、了解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二、熟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渊源。

三、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一、诉讼

诉讼就是讼争的一方向特定的国家机关提出告诉、控告,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解决双方争辩的活动。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法律活动。

(1)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

(2)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

(3)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

(4)诉讼基本上是一种三元结构系统。

二、刑事诉讼及其特征

在我国,刑事诉讼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

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刑事案件起诉至审判的诉讼程序。

广义的刑事诉讼,即扩大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和法院等)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三)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

(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

刑事诉讼法指由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条件、方式;对犯罪和犯罪嫌疑人(即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且尚未被起诉的人)进行侦查(尤其是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方式和程序)和对刑事被告人进行起诉、审判的方式和程序;对第一审判决有异议而提出上诉或抗诉以及进行第二审审判的程序;对已决犯执行刑罚的程序,等等。

四、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两者同等重要,密不可分,互相协同,都以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

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刑法实现的过程,也是刑事诉讼法实现的过程。

世界各国在制定刑法的同时,必然要制定刑事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三者均为法院审判案件须遵循的程序,便在原则、制度、审判程序安排方面有许多共同点,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和辩护制度、两审终审等。

基于各自特定的任务不同,它们之间在所保障解决的实体问题、遵循的基本原则、起诉和应诉主体、举证责任等方面又存在诸多不同。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体系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现象和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一)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这种研究大致可分为实有研究和应有研究。

实有研究,着重于法律规范的结构功能与应用分析。

包括论述指导思想,归纳法律规范的结构功能,归纳法律原则,阐释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等。

应有研究,是基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丰富性和不断发展,根据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以及司法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根据对法律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提出现行规范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方案。

(二)刑事诉讼实践

刑事诉讼实践,应当是我们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诉讼法学理论的生长点。

脱离实践的研究,是缺乏根基和说服力的。

要认真考察其是否合理,为改革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改善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三)刑事诉讼的理论构成

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心是如何改造和完善这一系统结构,因此必须加强对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和创新。

忽视它们,便难以有良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

(四)外国和历史上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

外国的、历史上的诉讼制度和诉讼实践,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有些社会的制度文明程序较高,其诉讼制度和诉讼理论比较发达,这就更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学习。

(五)刑事国际司法标准

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尤其是联合国文书所确定的刑事司法准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特点,在惩罚犯罪的同时高度注重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贯彻公平公正理念,是国际社会包括我国应当遵守的准则。

学习和研究具体的刑事诉讼法内容,务必要注意始终将其放在刑事诉讼法的系统框架下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与实证分析方法

1.理论研究应当在实践中寻找课题。

2.理论研究应当充分考虑实际作用的因素和条件,注意规范的实际效应。

3.充分运用实证分析和个案分析方法。

(二)利益—价值分析方法

刑事司法作为社会行为控制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社会系统中的特定利益。

由于在社会系统中特定的利益-价值需要产生特定的主体的目标系统,并最终决定主体的行为方式,所以,社会主体的不同利益要求(或价值取向),就决定了其不同的保护手段--刑事司法制度模式。

 

运用利益-价值分析方法,应注意分析以下问题:

(1)刑事司法系统(包括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系统)涉及的主要利益-价值及其界定;

(2)刑事司法系统中社会主体互动过程中的利益-价值关系;(3)如何从利益-价值观看待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公平-效率关系;(4)刑事司法系统中利益-价值观的当代取向与未来演化;(5)中国刑事司法系统中既成利益-价值模式的构成、效能和成因分析;(6)中国刑事司法系统中诉讼利益-价值模式选择的指导观念、设计与操作原则;(7)在社会主义诉讼利益-价值观的指导下,如何进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三)比较研究方法

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法律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刑事程序法制建设上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和比较丰富的理论。

就其技术方面而言,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则。

那些依据大量诉讼经验及反复、深入思考而产生的具有普遍性的诉讼理论,完全可以"为我所用"。

我们应当注意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世界各国当代和历史上的刑事诉讼立法、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进行研究,但必须杜绝未经深思的简单照搬。

在科学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比较研究,必将在综合集成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水平,为创造世界化时代先进法治文明、先进政治文明作出重要贡献。

(四)数学方法

20世纪70年代,英国把突变理论应用于刑事司法系统的监狱管理领域,取得了富于预见性的成果。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学者在上海和武汉分别建立了若干刑事案件电脑辅助量刑系统。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学者在从事“国家教委优秀年轻教师基金”资助“犯罪预测研究”课题期间,曾与美国《数量刑事学》杂志主编福克斯教授多次就刑事司法系统定量研究进行探讨。

由于诉讼活动中的流程可以运用数学中的图论等方法进行表达和研究,因此,在人工智能、专家系统、知识工程(KnowledgeEngineering)等一系列技术的支持下,可以实现诉讼理论的充分精确化、形式化、智能化。

(五)系统方法

系统科学(SystemsScience),指对各类系统中的共同规律进行研究的一门科学。

系统方法,有助于人们把握整体、执简御繁、触类旁通、综合集成。

所谓把握整体、执简御繁、触类旁通、综合集成就是把分离的局部性的科学领域,用统一的模型在整体上实现更高层次的表达。

以一种统一而合理的科学框架,对世界各地的探索成果予以有效的综合集成,从而得出日益完整的观控模型。

这就是系统方法运用于法治领域、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意义。

三、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

在一定意义上,体系即系统。

根据系统相对性的原则,对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可以按不同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划分,如就知识范围而言,刑事诉讼法学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外国刑事诉讼法和古代刑事诉讼法学构成;就刑事诉讼理论本体而言,刑事诉讼法学可分为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两个大部分。

基本理论系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应用理论立足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实际,包含解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析刑事诉讼中的实际问题等。

本书就是一个集古今中外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和立法与司法于一体的刑事诉讼法知识系统。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任务和作用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根据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即其立法宗旨,反映了立法者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本意图和凭借立法所要达到的整体目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是治国的总章程,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种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它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与之抵触,否则将失去效力。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这种极为密切的关系,使得许多宪法性原则和规定得以直接适用于刑事诉讼法,也使得刑事诉讼法的许多条文是宪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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