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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

商洛道路工程公司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建设项目实施后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商洛道路工程公司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三、编制依据及术语

1.编制依据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全文;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二、三十一、四十三、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二十三号)全文;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全文;

2.职业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职业病:

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反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四、职责

(一)机构职责

项目部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部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篇章的审查;负责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的施工监督和预验收。

工程科是建设项目部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配合科室,配合项目部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日常管理;配合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配合项目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设施进行预验收。

财务科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所需费用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劳动保护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和监督使用。

(二)相关人员职责

1.公司行政一把手

(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科室、各项目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2.主管职业卫生的分管副经理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

(4)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遵守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

(5)发现职业中毒和中暑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其他领导。

五、内容与要求

1.职业危害防治

(1)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其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方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2)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操作人员需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3)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对于会造成职业危害的岗位实行轮岗制,或者定期安排员工休假、疗养,试图对毎位职工产生的职业危害降到最低。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6)各部门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或射线的生产装置前,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维护、检修现场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7)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各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8)各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9)办公室与已进、新进企业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10)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安领办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11)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2.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2.1职责和权限

(1)安领办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财务科负责所需经费支出;

(2)各项目部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本单位培训需求计划、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员工教育培训;

(3)各项目部负责在岗人员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2.2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

各项目部根据岗位特点每年年底负责向安领办书面申报培训需求。

安领办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负责人审批;

(2)培训时间: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培训内容:

企业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

内部培训与外部委托培训:

①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Ⅰ.新员工进单位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项目施工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

可能造成的危害。

Ⅱ.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企业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Ⅲ.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Ⅳ.单位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②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3档案记录

安领办负责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3.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3.1职责和权限

(1)单位主管安全副经理负责审批年度安全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

(2)安领办负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计划的审核及日常督导检查工作。

(3)各项目部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年度或季度维护检修计划报安领办备案后执行。

(4)各项目部负责按计划布置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工作。

3.2工作内容

(1)物资设备科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日常保养由各科室设軞操作人员负责项目部综合办应督促并保养情况;

(3)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本单位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单位办公室,并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5)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相关设施必须由操作者、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运转,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3.3记录

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收集整理、保留存档。

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按企业有关规定邓以考核。

4.职业卫生现场监测

4.1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卫生监测点确定,由安领办负责依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标》等要求,结合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定期一般一为1年进行研究调整,报分管副站长批准。

4.2监测周期

(1)粉尘、毒物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半年复查一次。

(2)物理因素监测点毎年监测一次。

(4)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时,在措施前后分别连续监测3天。

4.3现场监测

(1)监测工作应按照国家规范进行。

(2)监测结果,由安领办报分管副站长,并向监测点所在部门及相关作业人员通报。

5.职业健康日常监测管理

5.1职责权限

(1)安领办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辩识、评价,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害防治措施,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2)项目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3)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岗位的日常管理,对职业病防治设备和危害、防护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4)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5.2一般规定

(1)安领办、项目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安领办和各项目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和第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劳动者本人。

(3)各项目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各项目部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定期公布检测结果。

(7)各项目部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5.3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安领办报告属地职业病防治指定医疗机构,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安领办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鉴定,确诊为职业病的,需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前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职业健康监护

(1)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实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离岗前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委托取得省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①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②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④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员工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员工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

(7)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其离职时开始计算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8)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9)由员工个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的,如能确诊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单位承担,否则其本人承担。

7.职业危害告知

(1)安领办与已进、新进单位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项目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在项目部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安领办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项目部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安领办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9.工伤保险

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加强对员工的意外伤害控制,为其投保意外伤害险,以降低员工在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燃烧爆炸、中毒等意外伤害中的风险。

10.职业健康环境与条件

改善员工劳动条件,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减少事故死亡,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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